摘要: 新时代开展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对促进农村群众个体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助推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农村基层受传统观念和人情血缘社会影响,其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着建设主体消极参与、宣传形式同质僵化、内容供给滞后等多重困境。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要实现深入发展,要系统把握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通过多元主体共建、建设形式革新、文化内容重构等路径切入,完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individual development of rural people, maintain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rule-of-law country.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concepts and human relations and kinship societ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in rural are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s faced with multiple dilemmas, such as the passive particip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subject, the homogeneous and rigid form of propaganda, and the lagging supply of content. In order to achieve in-depth develop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ural grassroots rule of law culture should systematically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ural rule of law culture and imp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ural rule of law culture through paths such as the joint construc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the innovation of construction forms,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cultural content.
1. 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1]。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建设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对在农村基层弘扬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文化作为将法治精神融入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桥梁,能够为农村基层开展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2. 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意义
“法治文化”指法治建设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精神风貌,“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2],“是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文化价值观念”;“是以‘文化’作为表现形式和内在底蕴的一种法律统治形态和社会行为方式”[3],是“法治”“文化”二者的有机统一。农村基层法治文化是农村群众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具体表现为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等能够传承和传播的意识形态。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农村落地,其核心是将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和农村治理相结合,通过制度构建、文化浸润、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将法治融入乡村生产生活方方面面,提升农村群众的法治素养,培养农村群众的法治信仰。法治文化在规范村民个人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等诸多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2.1. 规范村民个体行为
法治文化建设是规范农村群众行为的重要途径,其实质上是使村民在法治文化场域的潜移默化下实现自身法治素养的提升和理性思维的培养。一方面,以法治精神为内核的法治文化通过增强村民对法理的认识,对村民的言行产生“软性”的规范制约作用,使村民在日常生活行动中更自觉主动地趋向选择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理性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自觉遵从法律规定、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制止违法不良行为。另一方面,法治文化建设对农村基层群众产生积极向上的引导教育作用,村民在内化法治文化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自身对法治的认同,自觉捍卫法治权威和法治秩序,继而进一步融入法治文化建设过程。此外,作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能够丰富和充实乡村群众文化生活的内容,提升村民的文化素养。
2.2.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能够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社会氛围,对乡村生产的有序开展、生活的和平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个体对秩序和规则的遵从是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前提。法治文化建设对村民个体行为和思想的积极影响辐射、扩散到整个农村社会。农村社会在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指引下,人与人之间构建起更为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个体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采取更为理性的举措,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从根源处化解农村基层治理的部分难题,从而维护和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的社会秩序,构建良好的农村社会环境。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现代化法治理念向乡村社会渗透的重要途径,是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稳定器。
2.3. 助推国家法治建设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实现农村法治现代化、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农村是我国开展法治建设的“末端”,法治文化建设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化解矛盾、保障社会和谐([4]: p. 21),使村民在共同的行为准则下,运用法定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共同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将自身的发展真正融入社会发展、国家建设中。在农村地区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培育法治观念、筑牢法治信仰根基,为我国开展法治建设提供了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农村现代化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对提升我国整体的法治建设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3. 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困境
我国农村的法治文化建设较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而言相对缺失。相对而言农村基层属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村民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较低,农村群众在法律观念、价值标准等方面相对落后。法治文化建设对农村基层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受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独特文化传统和地域环境的影响,法治文化建设在农村普遍面临着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形式创新难、建设内容滞后等诸多困境。
3.1. 参与主体积极性匮乏
法治文化建设参与主体的消极阻碍了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农村法治文化建设面向广大农村群众。在农村基层社会中,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通常由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主导,广大农村群众往往是法治文化的被动接受者。农村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受地区发展和文化影响会有所不同,包括农村基层干部、民企工作人员等。在农村基层普遍存在的“空心化”“老龄化”的情况下,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老年群体成为了法治文化建设面对的主要对象。“民间文化或是宗族理念在农村乡间处于主导地位,但民间文化或宗族理念有时与现行法律不一致”[5],老年群体受自身传统观念和文化素养的影响对法治文化内容的接受度和理解度偏低,对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主动性和参与度明显不足。“受厌讼思维、人情文化、官僚主义等负面思想的影响,思想上接受但内心并未完全认同的法治思维缺失现象常有发生”,在处理农村社会矛盾中以“人情关系去解决依旧是包括‘乡贤’在内不少村民的第一选择”[6]。老年群体保守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成为了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深入推进的重大阻碍。“厌讼”“无法”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农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法律意识淡漠、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度低;熟人社会下法理和情理的冲突和对法律的刻板印象更是造成了农村群众对法治建设工作的回避和消极态度,使得法治文化难以真正扎根在农村基层社会中。
3.2. 建设形式创新性不足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着形式单一与僵化的困境。“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治进程处于先天需求的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7],同样阻碍了农村法治文化形式的创新发展。首先,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多数仍以“单向灌输”的传统方式为主,普法的宣传口号、标语、普法讲座是最普遍、常见的法治文化建设途径。法治文化建设更多以单次独立的宣传活动为主,形式上频繁变换但缺乏连贯性。法治文化建设形式的单一枯燥难以激发农村群众对法治文化及其建设的兴趣。其次,由于法治文化建设对法治人才等的需求较高,在资源有限和人才稀缺的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更多地依赖外部力量的介入,而缺乏向上的内生动力。因此,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和社会保障,多数农村法治文化活动同质化严重,以内容固定的“法律讲座”“文艺汇演”等为主,形式上缺乏地域特色与文化创新,难以激发农村群众与法治文化的共鸣、难以构建起法治文化和广大农村群众之间的联系桥梁,拉近群众和法治文化、法理的距离。形式的单一和枯燥使农村群众更加丧失了了解法治文化的兴趣,使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流于形式,陷入了停滞不前的怪圈。法治文化建设形式的单一化、同质化阻碍了法治文化在农村基层进一步推广普及的进程。
3.3. 建设内容存在滞后性
农村法治文化的内容建设相对薄弱,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滞后性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文化所提供的内容和农村群众需求不匹配。一方面,法治文化宣传的内容往往固定且陈旧,更新缓慢。法治宣传内容往往兼具普遍性而缺乏农村本土应有的特殊性,法治文化“宣传内容与实际生产、生活脱节”[8],缺乏与当下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领域,同农民的现实生活脱节。另一方面,法治文化内容和农村传统文化、民俗文化衔接融合不畅,法治文化宣传内容与案例由于缺乏本土化解读和本土文化融合而不够“接地气”,使得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无法生动准确地表达,使得法治文化建设远离乡村群众生活,削弱了农村群众对法治文化的可接受性。多数农村在追求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道路上往往会忽视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设,法治文化内容建设这类具备一定开展难度的工作更易被忽视。缺乏与时俱进、充分融入农村文化的法治文化内容使得农村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难以实现真正的“内生性生长”和创造。
4. 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路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4]: p. 234)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就要直面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主体消极参与、宣传形式同质僵化、内容供给滞后等多重困境,系统把握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通过多元主体共建、建设形式革新、文化内容重构等路径切入,完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4.1. 多元主体共建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应带动多元主体参与,形成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协同的共建格局,激发法治文化建设动能,打破参与主体缺位困境。政府等基层政权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应运用自身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村事务的了解履行普法职责,关注农村社会舆情动向和村民需求所在,引导农村群众特别是乡贤群体、党员干部依法理而非情理解决矛盾纠纷,纠正农村群众在处理纠纷时的传统惯性,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培养村民理性精神。政府应积极提高基层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律素养,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培养有生力量;在工作上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基层监督法治文化建设等[9],以自身的工作成效获取村民的信任,增强村民对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信任;此外,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在法治文化建设中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的角色转变,以福利保障、丰富活动吸引农村老年群体主动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发挥主体性和主观能动性。农村应积极打造“法治文化共同体”,以社会力量的注入来弥补农村地区法治资源缺口。一方面,应积极引导本地企业共同参与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如援建“法治书屋”“法律咨询角”等,同时以企业为单位开展员工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和法律培训,提升员工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和高校、周边城市开展联动,共建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或同高校法学专业建立“法治文化实践基地”,组织师生开展田野调查、普法剧创作等,实现学术资源与乡土实践的双向赋能,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注入活力。
4.2. 建设形式革新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寻找合适的呈现形式和表达载体以改变法治文化建设形式化和低效的局面。传统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单向灌输”、建设形式单一的问题,导致法治文化难以深入农村社会。实现法治文化建设形式革新,一方面,农村要积极借鉴高效法治文化建设模式,借鉴其教育宣传形式,因地制宜选择适配当地的最优普法路径,将法治文化融入农民生活场景,针对老年阶段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农业生产周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培训等。另一方面,农村基层可以依托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形式创新。通过法治文化阵地“情”“景”融合,激发群众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热情,以法治实践引领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农村可以将法治文化融入村史馆建设,让群众通过浏览相关契约的实物陈列、观看法治变迁的沙盘展示、参与法治互动答题装置等形式实现与法治文化的交互;农村可以将法治文化结合传统庙会、丰收节等民俗活动,设计“法治灯会”“普法竞赛”等多样形式,以娱乐化方式消解群众对法治文化的疏离感;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农贸市场、文化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法治服务角”,提供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服务,使法治文化“触手可及”。在依托法治文化建设阵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时也要注重各阵地间的联系性和连贯性,从而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最大合力。此外,农村基层还可以打造具有本地象征意义的法治文化产品,广集众智,创作“方言说法治”“农村调解日记”等法治节目,让农村群众在参与法治文创设计的过程中感受法治文化魅力与温度。
4.3. 文化内容重构
法治文化建设应当传达法治的价值追求、理性思维等以及在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指导下行为方式,而不能单一地拘泥于条条框框的法条法规。一方面,农村基层法治文化的内容建设需要实现现代法治文化同农村文化的嵌入融合[10]。农村要进一步挖掘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化精髓、挖掘乡土文化中的法治隐喻资源,如古代“立字为据”内在地包含了“契约精神”等,通过通俗易懂的文化符号降低理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门槛。农村要注重法治文化同农村民俗文化的融合,“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相似规范功能”“共同体现着集体的意志”[11],只有两者融合共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此外,还要实现现代化的专业法律术语的农村表达,让农村群众能够通过生活化日常化的语言来理解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内容要结合农民实际生产生活,以农村群众需求为导向。一般的法治文化内容供给存在“城市本位”“知识本位”倾向,同农村文化和乡土逻辑割裂,同农村基层群众生活存在距离。面向农村基层群众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其内容应当因时因地而变,更加聚焦于农业生产和农村事务管理等方向的高频法律问题,围绕农村群众关心的“法治需求内容”。法治文化应厚植村规民约、党规党纪,注重党规提振、村规共鸣,构建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让法治文化在农村大地落地生根。
5. 小结
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基础工程,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绝非简单的法律条文的宣传,而是一场涉及价值重构、形式创新、文化再生的深刻变革。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重塑乡土社会秩序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