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刑事犯罪治理水平也在稳步提升。在这一过程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犯罪治理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是2011年最高检在总结检察机关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办案制度的经验时所提出的,2021年4月中央依法治国工作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由刑事司法理念正式确立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1],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着高度的适格性。
本文旨在探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深入剖析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犯罪治理中的症结所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优化未成年人犯罪处遇的对策建议,为“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实施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与参考。
2.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内涵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主要涉及逮捕、追诉与羁押三大关键环节,其核心思想在于,在坚决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下,力求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不必要侵害与过度惩罚。
逮捕环节落实“少捕”原则,要求审查逮捕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审慎评估逮捕必要性。采取逮捕措施前,需全面权衡证据及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避免因审查疏漏导致误判无辜或过度处罚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紧扣案件核心,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确保准确把握行为性质。既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与有效性,准确为案件定性,也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判,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人道精神。对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对象,须坚决作出不捕决定,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追诉环节践行“慎诉”理念,要求行使追诉权时全面考量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社会影响,杜绝过度或不当追诉。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诉过程中,须坚决防止侵犯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公正对待。同时,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追诉裁量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决策,全面评估案件性质、证据充分性、当事人权益保障及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须果断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在涉及保障当事人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中,若不起诉更能实现司法目标,检察机关应主动以此终结诉讼,彰显司法智慧与人文关怀。
羁押环节,秉持“慎押”原则,即对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确保羁押措施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最小限度地限制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为确保羁押措施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把握好羁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并作出及时、准确地审查回应。在羁押过程中,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如证据的增减、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等。检察机关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变化,特别是针对继续羁押的情况,应重点审查,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这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体现,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同时,检察机关还应特别关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方面。检察机关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指引,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2]。
3. “少捕慎诉慎押”在未成年人司法运用中的困境审视
3.1. 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存在转型需求
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强制措施的适用本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却因当前司法理念的迟滞问题导致制度异化,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保护性特质形成冲突。
构罪必捕的惯性思维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保护性原则直接抵触[3]。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惩戒导向,未成年人司法强调以教育矫治为核心,要求综合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成长背景、再犯风险等个性化因素。但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仍简单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作为逮捕标准,忽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的特别规定。例如,对初次涉嫌盗窃、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本应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等措施,却因担心监管麻烦而直接采取羁押,导致涉罪未成年人过早被贴上犯罪标签,加剧其与社会的割裂。
当前以办案数量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难以适配未成年人司法的要求。现行的考核指标一般比较关注结案率、批捕率等硬性数据,但是未成年人案件较为特殊。评价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质量,更多应该从社会调查的深度、心理干预的效果、帮教措施等环节出发,而这些指标往往难以数据的方式直观体现。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相较于启动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估需要联合社工组织、学校、家庭等多方主体,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却无法在考核中体现价值;相反,羁押措施因能快速完成诉讼程序、降低脱保风险,成为性价比更高的选择。在畸形的考核导向下,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特殊制度(如合适成年人在场、犯罪记录封存)常被虚化,“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沦为口号,背离了特殊保护的制度初衷。
3.2. 缺乏科学的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风险评估体系
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适用“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有效地评估,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和再犯预防。但在实践中,我们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挑战:即如何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目前,做出这一判断主要依赖风险评估机制和社会调查制度,但遗憾的是这些方法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
一方面,目前社会调查较少关注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所需的支持和帮助,而更多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本身。一个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往往与家庭环境、教育背景、心理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有关[4]。但是社会调查往往只停留在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和记录上,没有深入挖掘这些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因此在现有的调查模式下,很难准确判断这个未成年人再犯的可能性,也就难以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改变,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行为表现都可能发生变化。但遗憾的是,当前的社会调查制度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动态评估机制,无法及时反映这种变化[5]。这意味着我们的判断可能只是基于当前静态的时间点,而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当前状况和未来趋势。
3.3. 未成年人帮扶、矫治机制不足
社区矫治队伍专业化建设滞后,个性化矫治能力不足。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工作的开展主要依赖基层司法所,但按照现有的情况看基层司法所无法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原因有两点:第一,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工作并不是司法所承担的唯一任务,司法所目前有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八项繁杂任务,工作人员长期超负荷运转,难以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成长背景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第二,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矫治人员严重不足,多数工作人员仅凭经验开展工作,对涉罪未成年人再犯风险评估和矫治需求把握不准确。加之工资待遇偏低、职业发展受限,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对需要持续关注的未成年人矫治任务常流于形式。部分地区甚至将未成年人与成年矫治对象混管混教,既违背特殊保护原则,也加剧了涉罪未成年人的标签化心理,导致社区矫治质量难以保障。
现有矫治措施未能体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殊性。全国多数地区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治项目,劳动改造、心理疏导等内容与成年人矫治项目差异不大,无法适应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尚不成熟的特点。同时,现在往往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起接受矫治教育,这种混合矫治模式其实暗藏风险。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与社区服务等活动,易导致隐私泄露、遭受歧视,甚至沾染不良习惯[6]。此外,社会力量参与渠道狭窄,专业社工组织、青少年保护机构作用未被充分发挥,矫正手段仍以行政化管理为主,难以通过亲情修复、技能培训等柔性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3.4. 各司法机关衔接不畅,尚未形成合力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协作。检察机关是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重要力量,但要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仅凭检察机关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部门配合行动。但由于各部门在司法理念、体制机制、考核评价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和分歧,导致部门之间的衔接障碍重重,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推进,更使得治理效果大打折扣。推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对案件进行分流处理,检察院的提前介入客观上可能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形成一定制约[7]。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尤其需要充分保障。但需注意的是,若检察机关在相关流程中过度主导,可能会干扰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对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带来实际挑战。此外,公安、法院、刑罚执行部门对“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参与态度并不明朗。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分歧和利益冲突,一些部门可能对这项政策持保留态度,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4. “少捕慎诉慎押”融入未成年人司法的完善路径
4.1. 构建新型办案理念
作为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及办理羁押事务的实务工作者,需重塑职能认知,明确“少捕慎诉慎押”的核心在于“能不捕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能不押则不押”。通过合理运用不捕权、不诉权,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权益,践行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在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中实现司法价值升级。新型的办案理念契合恢复性司法的内在逻辑,有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良性重构。
在整体的制度运行架构中,检察机关作为处于核心的机构,需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宽缓处理留有弹性空间。对办案人员主动适用非羁押措施的行为给予肯定性评价,通过资源调配与业务指导,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精准落地提供组织保障,推动司法理念从制度文本转化为实践动能。
针对当前司法绩效考核现状,应构建权责匹配的评价体系。改变单纯以办案数量为核心的考核模式,建立包含程序正义、权益保障、社会修复等多元维度的评估机制。新体系需契合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全面审视司法人员履职效能,通过科学量化与质性评价结合,形成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考核导向,为政策实施提供长效制度支撑。
4.2. 建立科学的社会危险评估体系
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时,准确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核心在于构建科学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这需要从多维度综合考量,既要分析犯罪性质、动机、手段、后果等行为要素,区分主观恶性与再犯风险,也要纳入监护条件、教育背景、社会支持等个体特征,评估再社会化可能性。
为保障公平普适,还需兼顾地域经济差异,在发达地区关注新型犯罪诱因的矫治方案,在欠发达地区强化基层联动帮教机制,同时通过统一框架与细化指标权重避免司法失衡。评估流程应公开透明,引入法定代理人、社工组织等多方参与风险研判,依托听证程序与信息化留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尤其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情节,需结合年龄界限与身心特点精准界定行为危害性,避免机械执法。通过整合行为评估、个体特征、地域适配与程序正义的立体化标准,既能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地提供操作指南,也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间实现平衡,确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3. 强化专门矫治教育体系
专门矫治教育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模式,与普通教育相比,专门矫治教育更加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全面矫治,旨在帮助他们纠正错误、重塑人格,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他们不同于普通学生,由于行为和心理往往受到了犯罪的负面影响,需要更加精细化的个别化待遇[8]。
当前制度设计应聚焦其特殊需求:一方面,国家需从政策层面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目标定位,通过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厘清教育矫治的任务与原则,为各地实践提供清晰路径;另一方面,要强化资源供给,既要完善教育设施、丰富矫治内容,更要建立专业化人才引入机制,吸纳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专业力量,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方案,破解“一刀切”矫治的低效困境。
在我国,虽然已经探索并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社会帮教模式[9],但在当前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益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仍需进一步深化机制改革,加强部门间的衔接联动。应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压实家庭、学校等主体责任,家庭需承担起监管与亲情修复义务,学校应预留重返校园通道,避免涉罪未成年人因标签化被社会排斥。尤为重要的是,要激活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路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社工组织等方式,将心理干预、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专业性工作交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承担,形成司法主导为主,社会协同为辅的立体化帮教网络。唯有构建制度设计与实践机制的双重保障,才能让专门矫治教育真正成为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的缓冲带,在守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为社会和谐稳定筑牢防线。
4.4. 加强各部门之间配合,形成合力
构建案件分流处理制度对于落实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至关重要,这一机制应贯穿于侦查、检察、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的全过程,确保未成年人在司法流程中得到妥善对待。通过审慎的案件分流、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优先考虑判处缓刑以及扩大非监禁化措施,我们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逮捕、起诉和监禁,促进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与保护在此举中得以彰显,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亦从中得以体现。
为确保“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各司法机关在勤勉履职的同时,必须依法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10]。公安机关在逮捕和起诉环节应持谨慎态度,全面收集证据并与检察机关共同审慎决策。审判机关需结合多方面信息及时作出裁判,并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意见。刑罚执行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应提供教育帮助,并接受监督,同时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展望未来,还需进一步推进配套体系建设,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标准,并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进步与发展。
5. 结语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更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创新。该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与深化,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逮捕、追诉与羁押三大关键环节的审慎把控,我们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未来,我们应继续深化对这一政策的理解与应用,不断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新路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