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赋能农村电商发展的理论逻辑、 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
The Theoretical Logic,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nd Practical Paths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Empower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mmerce
摘要: 近年来,随着数字中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电商已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国家相继出台《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等政策,强调以数字技术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然而,城乡数字鸿沟、数字化转型滞后、平台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冲突等问题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其核心在于通过数据要素驱动、智能技术融合和产业组织变革,重构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新质生产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核心,通过技术、主体、关系和空间四个维度的系统性变革,推动农村电商从单一交易渠道向数字化生态系统转型。然而,这一过程中面临技术异化、主体性危机、集体经济组织“数字空心化”等现实困境。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构建多维度主体赋能体系以及创新数字集体产权分配等实践路径,旨在实现技术增效与人文关怀的辩证统一,为数字时代的乡村振兴提供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导。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depth advancement of the Digital China strategy, rural e-commerce has emerged as a pivotal driver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rolled out policies such as the Digital Rural Development Strategy Outline and the “14th Five-Year” Plan for E-Commerce Development, underscoring the role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in fostering rural e-commerce growth. However, challenges like the urban-rural digital divide, sluggish digital transformation, and conflicts between platform capital and rural communiti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nounced. Against this backdrop, the concep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offers a novel approach to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in rural e-commerce. At its core, it seeks to restructure rural productivity and production relations through data-driven innovation, smart technology integration, and industrial-organizational reforms. Centered on digitalization, networking, and intelligence,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propels 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e-commerce from a mere transactional channel into a comprehensive digital ecosystem via systemic changes across four dimensions: technology, actors, relationships, and space. Yet, this transformation faces practical challenges, including technological alienation, crises of subjectivity, and the “digital hollowing-out” of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this paper proposes practical pathways such as establishing a multi-dimensional empowerment framework for stakeholders and innovating digit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distribution. The goal is to achieve a dialectical balance between technological efficiency and humanistic considerations, providing both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and actionable guidance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the digital era.
文章引用:周洲. 新质生产力赋能农村电商发展的理论逻辑、 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6): 2745-2753.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62048

1. 引言

在数字经济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新质生产力作为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动能,正深刻重构农村电商的发展范式。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渗透,农村电商已从单纯的“线上交易渠道”升级为融合生产、流通、消费与服务的数字化生态系统。这一转型不仅体现了技术工具的效率提升,更揭示了新质生产力对传统“生产力三要素”的理论超越——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算法重构产业组织模式[1],而“数字新农人”则崛起为乡村振兴的能动主体。然而,新质生产力赋能农村电商发展的过程中面临显著的现实张力。一方面,技术异化现象日益凸显:数字鸿沟加剧农村内部的阶层分化,算法黑箱与传统乡土知识体系的冲突削弱文化认同;另一方面,政策基础制约转型效能,表现为科层治理与平台经济的节奏错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数字化浪潮中的“功能空心化”风险。更深远的是,农民主体性遭遇多重挑战:既需适应“生产者–主播–文化传承者”的角色撕裂,又需应对被算法边缘化的“数字弱势群体”焦虑[2]。这些困境暴露出技术决定论的单向思维局限,亟需构建“社会–技术”协同演化的分析框架。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基于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内涵,构建“四维规定性”(技术、主体、关系、空间)的分析框架,全文遵循“理论建构–困境剖析–路径设计”的逻辑展开,最终指向一个核心命题:新质生产力赋能农村电商的本质,是技术革命、制度创新与文化觉醒的历史性合流,其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实现“效率提升”与“人文关怀”的辩证统一。

2. 新质生产力赋能农村电商发展的理论逻辑

新质生产力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为支撑,通过数据要素的深度渗透、数字技术的融合创新以及产业组织的范式变革,形成的更高效、更可持续的生产力形态[3]。其本质特征体现为生产要素的数字化重构、生产过程的智能化跃迁和价值创造的网络化协同,代表着生产力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质变阶段。新质生产力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演进的高级形态,在促进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反映着“新”与“质”的统一。在“新”的维度上,表现为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为驱动,推动生产要素的数据化重构和生产组织的平台化转型。在“质”的维度上,则呈现为全要素生产率的范式性跃迁,具体表现为:生产函数的结构性改变、经济形态的质性转换以及价值创造逻辑的根本革新。这种统一关系在技术维度、主体维度、关系维度、空间维度四个方面得以充分体现。这四个维度并非简单并列或孤立存在,而是通过辩证互动形成系统性变革动力,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动态演化的有机整体。这一系统性框架超越了单一要素决定论的分析范式,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农村电商的复杂机理:技术维度作为底层支撑,通过数字基础设施和智能工具的应用重构了生产可能性边界;主体维度体现为多元行动者的能力建设和角色转型,是新质生产力落地的能动核心;关系维度通过制度创新和治理优化,为技术红利分配提供了公平性保障;空间维度则打破了传统地理约束,重塑了城乡要素流动的格局。这四个维度并非简单叠加,而是通过持续的互动反馈形成协同效应:技术创新催生主体能力跃迁,主体实践推动关系调适,制度优化释放空间潜力,而空间重组又反过来为技术渗透创造新的应用场景。这种多维耦合的辩证关系,正是新质生产力赋能农村电商从“工具性应用”向“系统性变革”跃升的理论内核,也为理解数字时代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提供了整合性分析框架。

2.1. 技术维度:数字智能技术的系统性渗透

新质生产力在农村电商领域的首要表现,是以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集群的系统性渗透。这种技术渗透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技术应用的深度从表层工具替代向底层架构重构转变;其二,技术影响的广度从单一环节优化向全产业链协同演进;其三,技术创新的速度从渐进式改良向突破性变革跃迁。这种深度、广度和速度的三维突破,共同构成了新质生产力区别于传统生产力的本质特征[4]。技术维度作为新质生产力的物质基础,首先,验证了技术革命引发产业变革的基本规律,但强调数字技术的渗透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颠覆性;其次,揭示了数据要素与传统要素的融合机制,为理解数字时代的农业生产函数提供了新视角;最后,提出了“物理–数字”双空间协同的理论框架,拓展了农村电商发展的分析维度。在要素配置层面,智能技术集群的应用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通过精准数据采集与分析,显著提升了土地、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引入,与算法、算力共同构成了数字时代特有的生产函数,创造了全新的生产可能性边界。这种边界拓展不仅体现在量的增长,更表现为质的飞跃,如农产品从标准化生产向个性化定制的转型。在技术应用方面,数字孪生技术构建了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生命周期数字镜像。通过集成传感器数据、图像识别和区块链技术,实现了生产环境、加工过程、物流轨迹和质量检测的全维度可视化追踪。这种技术渗透超越了简单的工具替代逻辑,形成了“物理–数字”双空间协同的新型生产体系。在物理空间,保持农业生产的地域特性和生态属性;在数字空间,则通过数据流动和算法优化实现价值增值。

2.2. 主体维度:数字农民的主体性生成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考察,新质生产力正在引发生产主体存在形态的深刻变革[5]。传统“生产力三要素”中的劳动者,其主体性正经历着从被动技术接受者向能动的数字主体的质性飞跃。这一转型过程可以从三个理论维度进行阐释:首先,从劳动工具维度看,数字技术的深度渗透使劳动资料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在数字时代获得了新的内涵。智能手机、直播设备、云计算平台等数字工具已不再是简单的劳动辅助手段,而是演变为劳动者的“数字器官”,这种技术具身化过程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者的生产能力结构。其次,从劳动对象维度分析,数字化的农产品已突破传统使用价值的单一属性,演变为兼具数据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复合性商品。这种转变使农民的生产活动从单纯的物质资料生产,拓展到数据生产、内容生产和关系生产的多元维度。最后,从劳动关系维度审视,平台经济的兴起重构了传统的雇佣关系和生产协作模式。农民不再局限于地缘和亲缘关系网络,而是通过数字平台形成了新型的社会化协作体系。这一转型过程的关键在于数字技术不仅改变了农民的生产方式,更重要的是重塑了其主体认知和社会身份。技术不仅是外在的工具,更是内化为行动者认知结构的组成部分。数字农民通过持续的技术实践,逐渐将数字逻辑内化为新的习惯,从而完成了从传统生产者到数字主体的身份转换。

2.3. 关系维度:平台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博弈张力

新质生产力重塑了生产关系网络,形成了平台资本逻辑与乡土社会逻辑的复杂博弈。平台资本遵循的是数字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市场扩张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数据采集、算法优化和流量控制实现价值最大化。而乡土社会则依托于地缘血缘关系、地方性知识和非正式制度,形成了一套强调互惠、信任与社区共同体的社会再生产机制[6]。这两种逻辑的交互作用产生了多维度的结构性矛盾。在权力结构层面,平台企业通过掌握数据主权和算法主权,构建了新型的数字支配关系。这种支配不仅体现在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更深刻地影响着农村商品的价值实现路径。平台通过设定评分规则、推荐算法和佣金体系,无形中重塑了农村生产者的行为模式,导致部分传统经营方式被迫适应平台规则。而乡土社会则通过非正式网络、社区规范和集体认同,形成对平台权力渗透的柔性抵抗,这种抵抗既可能是被动防御性的制度惰性,也可能是主动调适性的策略选择。在价值分配维度上,平台资本的抽成机制、竞价排名和广告体系形成了隐形的价值汲取管道。由于数字技术的不对称性,平台能够通过数据垄断获取超额收益,而农村生产者则面临利润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与此同时,乡土社会的互助传统和共享伦理又促使社区成员探索集体议价、合作经营等应对策略,试图在平台经济中争取更公平的价值分配。在制度变迁方面,这种博弈推动了农村治理体系的适应性演变。传统的乡村治理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和社区规范双重机制[7],而平台经济的介入带来了第三方治理主体,形成了“国家–市场–社区”的三元互动格局。这种变化既可能造成治理权威的碎片化,也可能催生更具弹性的混合治理模式。理想的制度演进方向应当是建立既能保障平台创新活力,又能维护社区权益的协同治理框架,这需要重新界定数据产权、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构建争议解决渠道。从发展效应来看,这种张力关系具有辩证统一性。适度的紧张状态能够激发制度创新,推动农村经济组织的现代化转型;而过度的对抗则可能导致效率损失或发展停滞。关键在于找到平台标准化与乡土多样性之间的动态平衡点,使技术工具性与社会价值性形成良性互构。未来农村电商的治理创新,需要在尊重乡土社会资本的前提下,合理规制平台权力,发展出兼具技术效率和社会包容性的新型生产组织形式。

2.4. 空间维度:云–边–端协同架构的空间重组

新质生产力突破了地理空间的物理限制,构建了“云(中心化平台)-边(县域数字枢纽)-端(村级服务站点)”的协同架构。这一架构深刻改变了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空间逻辑,实现了资源、数据和服务的跨地域优化配置。在这一体系下,云端(中心化平台)、边缘(县域数字枢纽)和终端(村级服务节点)形成动态协同网络,使得农村地区能够突破地理阻隔,更高效地融入全国乃至全球市场。首先,云端作为顶层架构,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技术,承担着资源调度、需求匹配、信用评估等核心功能。平台通过海量数据的积累与分析,能够精准预测市场趋势,优化供应链管理,并实现跨区域的供需对接。其次,边缘计算节点在“云–边–端”体系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中介角色。一方面,它承接云端下放的算力与数据资源,降低网络延迟,提高本地化服务响应速度;另一方面,它整合县域内的产业要素,形成区域性数字经济集群,从而减少跨区域交易成本。最后由终端完成村级节点的“最后一公里”渗透。村级服务站点是“云–边–端”架构的神经末梢,直接触达农村用户。这些终端不仅解决了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还在数字素养普及、本地化服务适配、社会信任构建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由于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完全依赖线上交易往往难以建立稳固的商业关系,而嵌入村庄的实体节点能够结合熟人社会网络,增强数字服务的可信度和可及性。传统的城乡关系呈现“中心–外围”结构,资源、资本和人才单向流向城市,导致农村长期处于市场边缘[8]。而“云–边–端”架构的兴起,使得空间组织方式向多中心、扁平化、网络状演变。农村地区不再仅仅是商品的供给端,而是成为数字经济的积极参与者和价值创造者。这种重构不仅提升了经济效率,还可能在更深层次上改变城乡权力关系,推动更加均衡的区域发展模式。

3. 农村电商面临的现实困境

3.1. 技术异化困境

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在推动农村电商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显著的技术异化现象,这一过程呈现出多维度的结构性矛盾。从技术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数字鸿沟已从简单的“接入鸿沟”演变为复杂的“能力鸿沟”[9],并在农村社会形成典型的“数字马太效应”。基础设施的普遍改善并未带来预期的普惠效果,反而在技术赋能的表象下,加剧了不同群体间的能力分化。这种分化呈现出梯度演进特征:初级层面的设备接入差异、中级层面的操作技能差距,以及高级层面的算法驾驭能力分化,三者相互叠加形成数字排斥的累积效应。技术异化的社会后果呈现出悖论性特征。一方面,“数字精英”群体通过算法驾驭实现资本积累的乘数效应,他们掌握流量密码、精通平台规则,形成新型的数字资本阶层;另一方面,“数字弱势”群体则陷入复合型贫困陷阱——既面临硬件接入的初级障碍,又遭遇技能短缺的中级困境,更备受算法排斥的高级压制。这种分化不仅体现在经济收益层面,更深刻地重塑着农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传统基于地缘血缘的社会资本正在被数字资本重新定价,那些无法适应数字化的群体面临着社会网络价值贬值的风险。文化本真性的流失过程呈现出隐蔽的渐进性特征。数字平台的评价体系通过“可见性政治”实现对文化产品的规训:只有符合算法偏好的表现形式才能获得流量加持,这种选择机制倒逼生产者进行自我改造。这种改造不是简单的形式调整,而是深层的文化逻辑置换,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数字化传播中发生“基因突变”。

3.2. 主体性危机

“新农人”群体所面临的身份张力,本质上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农业从业者主体性建构的深层困境。从社会角色理论来看,他们同时承载着三重相互矛盾的期待系统:作为现代经营者需要遵循市场理性原则,作为数字内容生产者必须适应平台算法逻辑,而作为乡土文化承载者又要维系传统价值体系。这种角色丛的复杂叠加,不仅导致认知负荷过载,更造成持续性的自我认同焦虑。在直播电商的具象场景中,这种张力外化为表演性劳动的异化[10]——主播们不得不将文化符号拆解为算法可识别的碎片化元素,在“文化深描”与“流量刺激”之间进行艰难取舍,最终形成某种“文化折衷主义”的生存策略。同时,传统农户的“数字弱势群体”焦虑则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生成机制。从技术接受模型视角分析,这种焦虑远非简单的技能缺失问题[11],而是包含三个递进层次的抗拒结构:在工具层面表现为对智能终端的不适应,在认知层面源于对平台规则的不理解,在价值层面则根植于对数字市场伦理的不认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农户的风险计算遵循着与平台经济截然不同的逻辑——他们更看重交易的可预测性而非收益的最大化,这种“生存理性”使得其在面对平台经济的波动性时,会主动选择退出或自我边缘化。两类群体的困境共同折射出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主体性危机。这种危机不仅影响个体发展,更在宏观层面导致农村数字化转型的结构性矛盾。

3.3. 结构性权力失衡下的发展困境

当前农村电商发展中的平台资本与乡土社会博弈,呈现出明显的技术主权–数据剥夺–流量控制三位一体的压迫性格局。平台企业通过算法系统的技术壁垒构建隐性价格歧视机制,借助流量规则建立强制性分成体系,形成了对农村生产者的利益分配机制。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资本通过技术主权、数据积累和流量控制构建了近乎绝对的市场主导[12],这种权力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壁垒的压迫性,平台企业凭借先进的算法系统、云计算能力和数字基础设施,完全掌控了产品展示、流量分配和交易规则的设计权。形成了隐性的价格歧视机制——对缺乏议价能力的小农往往展示更低的收购价,而对城市消费者则推送高价标签。其次是数据权力的不对等,农村生产者虽然提供原始产品数据、消费数据和物流数据,但这些数据经平台聚合后形成商业智能资产,其价值完全被平台独占。最后是流量规则的强制性,平台通过“搜索加权”、“活动准入”等规则,迫使农户接受更高的佣金分成。这种议价能力的极端不对称,使得乡土社会在数字化进程中陷入发展不平衡现象:在生产端,农户承担气候风险、种植成本和品质责任;在流通端,平台通过数据聚合和流量控制抽取超额租金;在价值端,农产品品牌溢价大部分收益被平台渠道截留。

3.4. 集体经济组织的“数字空心化”

在平台经济的冲击下,村集体的组织功能正在发生异化:组织中介功能的持续弱化最为显著。传统模式下,村集体通过统购统销、质量把控等环节创造中介价值,而平台企业的“产地直采”模式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了供需精准匹配,客观上架空了这一功能[13]。这种“去中介化”过程不仅削弱集体经济收入,更关键的是切断了村集体与农户的经济纽带。数字治理能力的结构性缺失更为隐蔽。尽管多数村庄已配备电商服务站等基础设施,但村“两委”普遍缺乏数据管理、算法协商等核心能力。这种能力断层使得集体组织在数字产业链中日益边缘化,其传统的组织动员优势难以转化为现代治理效能。最值得警惕的是制度根基的潜在动摇。当平台资本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与农户的“点对点”连接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农户对集体组织的经济依赖度持续降低;另一方面,集体资产(如土地数据权)的价值实现渠道受阻。长此以往,可能导致“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层面功能萎缩,进而影响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性。

4. 新质生产力赋能农村电商发展的实践路径

4.1. 重塑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

要系统性解决农村电商发展中的技术异化问题,需要构建“技术–制度–文化”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这一体系既要破解当前的技术排斥困境,又要防范深层的文化解构风险,更要重塑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多维度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一,建立文化智能评估体系。设计“文化敏感性算法”需突破单一的商业价值导向,构建包含工艺复杂度、文化传承度、地域独特性等维度的非遗产品评价矩阵。例如,可引入文化人类学专家参与算法设计,将纹样象征意义、制作技艺难度等非物质要素量化为可计算的参数,使机器能识别文化产品的内在价值。第二,构建适应性数字基础设施。研发适农轻量化应用[14],开发专供农村使用的“极简版”电商APP,支持网络环境较差情况下的基础交易功能。同时,构建方言语音交互系统需建立覆盖主要方言区的语音数据库,开发具有容错能力的语义理解模型。特别要收录农业专业术语和地方特产名称能被准确识别。第三,完善数字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农产品数据产权体系,明确生产环节数据(如种植记录、质检报告)的所有权归农户所有,平台使用需签订数据授权协议。建立区块链存证系统,对数据流转全程溯源,按照“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进行价值分配。第四,推行算法透明化改革。要求平台企业披露影响交易的关键算法参数,包括流量分配公式、搜索排序规则、信用评分标准等。设立第三方算法审计机构,定期评估平台算法的公平性,特别关注对偏远地区农户、老年生产者等群体的潜在歧视。

4.2. 构建多维度主体赋能体系

针对当前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体性危机问题,应着重从“新农人”群体和传统农户两个维度切入,通过差异化的帮扶策略,实现数字经济与乡村社会的协调发展[15]。对“新农人”群体实施角色重构。由传统农户负责产品生产和品质把控,确保产品的文化本真性;组建专业的内容创作团队,专注于文化价值的挖掘和呈现;引入技术服务商负责电商平台的运营和流量获取。其次,开发系列智能辅助工具。重点包括:文化传播算法助手,该工具整合了非遗知识图谱和机器学习技术,能够自动识别产品的文化特征,并生成兼具文化深度和传播效果的内容方案;角色切换支持系统,该系统包含经营决策分析、文化价值评估、压力预警等多个功能模块,帮助用户在不同工作场景中自如转换角色定位。最后,构建全方位的认同支持网络。在组织层面,成立区域性的“新农人”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对传统农户开展能力再造:一方面,开发适应农村特点的数字工具。包括采用语音交互和图形化设计的“乡土版”应用软件,将操作流程简化至三步以内;建立覆盖行政村的数字服务网络,每个村设立服务站并配备专职的数字辅导员,同时发展村民互助小组。另一方面,创新风险对冲机制。构建“数字安全网”保障体系: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保险产品,防范价格波动风险;设立政府引导的订单履约担保基金;建立高效的在线纠纷调解平台。同时,推行混合经营模式:保留传统线下销售渠道的基础保障作用;对线上增量收益实行阶梯式分成;推动社区支持农业模式的数字化升级。

4.3. 构建数字时代乡村振兴的新型治理范式

在数字经济深度渗透乡村社会的背景下,要实现农村电商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推进“重新嵌入性发展”战略。这一战略包含两个相互支撑的核心维度:其一,构建农村数字共同体。重点在于发展“村集体控股 + 农户入股”的本地化平台运营模式,通过制度创新将数据主权和算法解释权内化到乡土治理结构中。具体而言:在产权安排上,建立村集体控股、农户以数据资产和生产资料入股的合作制平台架构,确保治理权掌握在乡村社区手中;在数据治理方面,开发分布式数据存储系统,实现生产数据、交易数据的本地化留存和可控共享;在算法设计上,引入村民代表大会参与的算法协商机制,使流量分配、价格形成等关键规则符合乡土社会的价值诉求。其二,推进双向适配性改革。这要求平台企业改造既有的技术治理体系,同时提升农村主体的数字化能力:在平台侧,重构算法评价体系,增设融合乡土知识的信用维度。如引入“乡土信用分”,将农户在社区中的社会信誉、生态种植实践等传统知识纳入算法参数,使技术逻辑与乡土逻辑有机融合;在乡村侧,实施数字乡贤培育工程。重点培养三类人才:懂数字技术的“新农人”、熟悉平台规则的“经纪人”、具备跨界视野的“乡村CEO”,构建多层次的技术议价主体网络。这种重新嵌入性发展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双重路径,将数字经济的组织形态重新锚定在乡村社会结构之中。其核心在于打破平台资本的技术垄断,重建乡村社区在数字时代的自主性[16]

4.4. 重塑数字集体产权的分配格局

产权制度创新是破解农村电商发展中组织空心化问题的关键路径。首先,在产权界定层面,将村域内产生的电商数据(包括农产品交易数据、用户行为数据、文化传播数据等)明确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型资产[17]。建立数据资产台账制度,对数据资源的类型、规模、价值进行系统登记,赋予村集体对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特别要明确,农户个体产生的原始数据经脱敏处理后自动转化为集体数据资产[18]。其次,在运营管理层面,推动成立“数据合作社”这一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设立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数据授权使用标准、议定数据交易价格、监督数据使用情况。建立“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村集体保留数据所有权,合作社行使经营权,第三方企业获得有限使用权。收益分配实行“532”比例:50%用于集体经济发展,30%用于数据提供者分红,20%设立数据风险准备金。第三,在价值实现层面,创新开发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工具。联合金融机构设计“数据资产评估–授信额度核定–资金发放–贷后管理”的全流程方案。重点开发三种金融产品:数据资产信用贷(以数据预期收益为质押)、数据订单融资(基于实时交易数据放款)、数据保险(对冲数据价值波动风险)。同时,建立数据资产交易平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

5. 结语

新质生产力对农村电商的赋能过程呈现出多维度的系统性变革特征,这一变革在技术、制度与文化三个层面同步展开并相互作用。基于“技术–主体–关系–空间”四维分析框架的实证研究表明,数字经济与乡村振兴的深度融合既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能,又面临着复杂的现实挑战。要实现这一转型过程的良性发展,关键在于构建“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机制。研究发现,新质生产力赋能农村电商的深层价值在于实现“技术增效”与“人文关怀”的辩证统一,其核心要义在于:只有当技术进步真正转化为农民福祉的提升,数字红利切实强化乡村文化自信,乡村振兴战略才能有效规避“增长–分化”的发展困境,进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乡村发展路径。这一转型过程不仅代表着农村经济形态的深刻变革,更在本质上构成了数字文明时代乡土社会价值重塑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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