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正在以各种方式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电商行业也因此兴起繁荣,成为数字经济较为活跃的新产业新常态。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心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农村电商作为新兴农业平台以及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电商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数商兴农”工程,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强调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工程,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23年,我国农产品电商销售额超过7300亿元,农产品“出村进城”的规模持续增长[1];2024年2月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要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2]。农村电商的发展是基于乡村产业,以农村线上网商为经营主体,与其他主体的生产经营关系是并嵌入在乡村社会关系网中[3]。同时,农村地区网上购物规模也在扩大,农村网络零售额达到2.49万亿元。随着农村电商销售额和规模的增加,隐匿在农村电商交易背后的法律问题逐渐显露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电商行业在农村的发展,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障碍。
2. 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问题
2.1. 交易主体资格存在漏洞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线上交易额的增加,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我国于2018年出台《电子商务法》,该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商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的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目前我国农村电商市场交易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农户、农村合作社和农村企业三类,其中个体农户的数量是最多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进行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被授权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但是登记规则中《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对个体农户中的特定人群给予了免登记的待遇。
《电商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线上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中各方市场利益,该法的实施为农村电商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并促进我国农村电商行业的发展,对个体农户中的特定人群免登记待遇是为了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到农村电商这一新兴经营活动中,交易主体门槛降低,来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然而,随着农村电商行业的高速发展,个体农户中的特定人群免登记背后的法律漏洞逐渐显现出来。由于部分农户享受了免登记的待遇,他们只需要按照相关电商平台的要求完成注册流程,便可以在抖音、快手、微博等互联网平台销售农产品。但这些个体农户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独立法人的资格,随着后续的交易中出现问题时,他们将无法在交易中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难以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
2.2. 隐私权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农村电商活动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农民在参与农村电商活动时可能会导致农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4]。公民在进行日常活动时都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限制和保护,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形式层出不穷且呈现多元化特征,其中网络黑客数量增多是特征之一。这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窃取电商用户的个人信息,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此外,还有某农村电商平台凭借收集用户信息的优势,出售这些用户个人信息,以此获利,这给农户隐私权保护造成了难以解决的困扰。
除了隐私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是农村电商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农村电商中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主要有盗用、模仿商标、网页设计、产品图片等[5]。在电商平台中,不同电商商家使用相同的商标、出售商品的图文简介完全一致等现象十分常见。对农村电商案件数据分析中,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至2023年公布的384个关于农业品牌的行政执法案件中,超过60%的案件是涉及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类,而其中占比达到45%的案件类型是农村电商渠道。以洛川县为例,2023年以来累计办理“涉果类”知识产权案件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侵权形式包括商标冒用、包装抄袭等。这些侵权现象在农村电商甚至整个电商行业都比较普遍,一方面因为农户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只顾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保护其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与市场监管有很大关联。这类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电商产品的信任程度,进而影响农村电商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2.3. 法律维权存在风险
相较于传统的线下交易,农村电商交易存在较大的法律维权风险。传统的农产品线下交易主要涉及买方和卖方两个主体,并且买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及时对所购农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在农村电商交易中,涉及的主体是多元化、多层次的,除了买方和卖方,还包括电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以及物流运输等主体,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多层次的。正是由于多层次的法律关系,农村电商交易的法律维权存在难题。
首先,农村电商交易的多元主体意味着复杂性。电商交易主要在线上虚拟平台进行,当交易出现问题时,交易的多元主体性使得很难确定侵权方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次,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电商法》第四章规定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式,但从整体来看,这部分法律法规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电商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没有重大修订且未出台针对电商纠纷解决方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电商经营者处于支配地位、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不对等,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农村电商交易纠纷解决的维权成本较高。农村电商交易具有很强的跨空间性,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距离、管辖法院的不同等多方原因给交易维权带来了实际困难。一方面,如果采用线下纠纷解决方式,如诉讼、调解等方式,当事人需要承担各种维权成本费用;另一方面,维权环节和过程比较繁琐和复杂,可能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
3. 农村电商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村电商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与电商的本身特殊性存在密切联系。这些法律问题导致的原因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欠缺以及行政机关角色定位不明确等方面。
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可能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农村电商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以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农村电商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与电商管理相关的法律文件仅只有两部,分别是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和2018年的《电子商务法》。为了填补法律的空缺,一些地方在《电商法》出台之前就制定了电商管理办法,如2016年的《佳木斯电子商务管理办法》。但是,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法律文件,均在农村电商方面具有一定的应用局限性。因为农村电商与城市电商存在较强的差异性,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农村电商中出现的问题不具有针对性,即缺乏针对农村电商的专门立法。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农村电子商务存在法律问题的重要因素。
第二,农村电商交易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农村电商与城市电商的区别之一在于销售产品不同,农村电商销售的主要是农副产品,如瓜果蔬菜等易损耗产品。这类农产品在交易过程中极易破损变质,且介于电商交易流程的繁琐性和主体多元化上,在产品出现问题时,无法直接具体确定主要的责任主体,后续产生多方纠纷的困境。因此,在农村电商的相关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存在下,交易过程中各方主体在产生纠纷时难以找到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
3.2. 市场监管机制欠缺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农村电商的重要载体,不同于传统线下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不可控性,需要更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当前农村电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市场监管缺位,对于这种情况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方面,网络监管缺位。前文提及到,农村电商的主体资格存在漏洞,农户在进行电商交易时门槛较低,不需要办理严格的登记手续,仅需要完成相关电商平台的注册流程即可开始经营。并且除了普遍的电商交易平台如京东、拼多多等,有些农户甚至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销售农产品,即“微商”式的经营模式。基于农村电商交易模式的多样化、交易方式多元化、交易群体的量大和范围广等特征和网络交易具有虚拟化的特征,交易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对于农村电商交易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极其重要。部分电商平台对数量庞大的农户群体提交的信息缺乏严格的审查监管,将可能导致主体资格不适的农户参与到电商交易市场中,产生交易纠纷问题存在。
另一方面,产品监管缺位。电商交易平台上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七部委在2018年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电商市场的农产品标准进行规范,但是实践中农户的实施效果不佳。在农村电商交易过程中,产品监管的缺位使得有些个体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并未经过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场检验,可能存在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情况;此外,一些不良农户一味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产品的质量、以次充好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农村电商交易市场秩序。
3.3. 行政机关角色定位不明确
电商市场的发展与互联网水平的提升基本同步,但相较于城市电商行业现已迈进白热化竞争阶段,农村电商行业仍然是新兴的经济模式。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电商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引导、鼓励[6]。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够准确,从而给农村电商全面发展带来了阻碍。首先,行政机关忽略了对农户在电商运营上的专业知识和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一些地方政府通常只关注到提升农村电商产业的经济水平,帮助农户增收致富,因此更多侧重于对本地区内的电商经营者开展关于市场运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培训[7]。例如广东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工作方案,强调在农产品电商新模式、农产品品牌等方面开展培训工作。除此之外,政府未在电商法律知识层面进行知识普及,致使农户在交易中对守法维权缺乏敏感度。电商交易过程中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的欠缺,导致农户盲目追求市场效益,对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认知不足,未能全面、准确、深入地知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其次,政府对于农村电商所需的网络基础设施投入效能缺口。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是农村电商发展的必备条件,没有高速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将给农户带来一定的信息闭塞和经济利益损失。根据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可知,部分农村尚未打通连接网络的“最后一公里”或者网络安全仍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部分偏远地区物流配送成本高、时效低,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不足。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电商的发展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最后,政府在农村电商人才培养与输送方面存在履职瑕疵。专业电商人才在技能素养和法律风险识别防控方面呈现出制度适配性优势,在农村电商交易过程中系统性防范各类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农村电商专业人才较少,且多数从事农村电商的经营者绝大部分尚未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对现实电商交易中突发法律风险事件无法应对解决。
4.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对策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在农村产业发展问题上,振兴农村经济应当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电商行业作为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承担起乡村振兴的重担[8]。面对当前农村电商显现出的法律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对策才能为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提供新契机。
4.1. 完善与农村电商相关的法律法规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农村电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推进农村电商产业的发展,各级立法部门应当重视建立健全与农村电商相关的法律规范。第一,相关部门应当在衔接乡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工作,形成层次分明、内容协调、实施有效的规范体系,以实现法律规制与产业发展需求的动态适配。第二,除应推进创制性立法外,尚需对既有法律规范开展系统性修改。如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修订,对于其中的农村电商主体资格予以明确,增加实操性,从法律角度保障农村电商的有序进行;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针对农村电商中出现的特定问题给出解决对策,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考虑到消费者在农村电商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新的法律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增加关于电子证据相关固定的条文,帮助消费者更好获取维权证据;第四,应当完善与农村电商有关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增加线上调解平台类型。面对不断增长的电商交易纠纷,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是数字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在线争议处理方式是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可以推动互联网法院、线上调解平台的建设,以调解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电商交易纠纷得到最高效的解决。
4.2. 建立农村电商市场监管制度
完善与农村电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推进稳定农村电商发展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实施层面上建立与农村电商法律规范相适配的市场监管机制是保障。地方监管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和执行监管政策,及时发现和处理农村电商领域的违法行为[9]。各地行政机关应结合当地农业产品特色,针对本地主要农作物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农村电商政策,此外行政机构可以对农户在电商平台填写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查与不定时抽查,以保证经营者信息的可靠性。例如,可以建立电商主体资格备案公示制度,将经营主体的产品供应、责任承担能力予以公示,以此保证消费者对相关经营信息的知情权,避免农村电商交易中主体资格混乱的现象。
在产品监管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产品生产、出售、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管。各地方行政机关对当地的特色农产品应将产品质量全方面把控,从产品源头、运输链过程控制控量打造产品质量,创造各级监管部门对产品各个过程进行责任制承担;另一方面,考虑到农产品的冷藏、储存的要求比较严格,可以成立专门的农村电商监管机构或者成立“特色农产品”部门,授予其监督权利使其有权对农产品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抽查,最大程度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以此督促农村电商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规范电商市场秩序。
4.3. 发挥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
在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行政机关承担着基础性治理职能。为更好激发农村电商市场的活力,行政机关应当注重转变自身角色定位,更好发挥自身的服务职能。首先,针对电商经营者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优势,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实际的技术支持。除了帮助电商经营增加经济利益,还要注重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农村电商经营中有相当大部分的个体农户,其中占较大比例是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户。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引导个体农户们更规范地利用电商平台,帮助他们增收致富。
其次,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的现实情况,政府应当加强推进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保证农村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针对偏远乡村和山区,实施专项网络覆盖工程,确保网络信号能够覆盖到每一个村落,解决“信息孤岛”问题[10]。增加基站设备建设,以此来解决城乡结合部、偏远山区等区域存在信号弱、网络不稳定问题;有些网络运营商对于偏远的农村地区额外收取较高的网络费用,对此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这些地区财政补贴,将网络费用成本从农户身上转移,帮助农户更便捷、安心地进行电商经营活动。
最后,针对现实情况中农村电商专业人才的缺乏,政府应当及时出台人才激励政策,包括物质奖励和税收政策等。通过优惠政策的实施,吸引更多的电商人才,以此为农村电商发展提供有效指导。此外,政府可以推动城市企业与农村电商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城市企业先进的人才引进和管理方式,优化本地区的农村电商人才的质量,加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步伐。
5. 结语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电商不仅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更是农村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本文基于农村电商的发展状况,对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对这些法律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当然,由于农村电商发展的复杂性,上述法律问题分析可能有局限性,不够细致深入。在未来,需要对更多的涉及农村电商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