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频率显著增加,仲裁裁决书的语言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当前,亚太地区在国际仲裁市场的崛起(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的仲裁地竞争力提升),凸显中国仲裁文书需对标国际标准。英语作为国际仲裁的主要工作语言,其表达的准确性与规范性直接影响裁决的国际执行效果[1]。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差异、语言转换障碍及质量管控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中英双语裁决书中普遍存在术语误译、句式冗长、文化负载词处理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引发执行异议,也制约了中国仲裁文书的国际认可度。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本研究聚焦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一是术语转换问题;法律术语在中英转换过程中如何因体系差异导致概念偏差?二是语言表达障碍;中文句式结构如何影响英文裁决书的可读性与逻辑严谨性?三是文化适应挑战;中国特色法律概念(如“阴阳合同”“连带责任”)的翻译策略应如何优化?如中韩模拟同声传译实践中,“班门弄斧”通过解释性翻译明确文化隐喻,在保留字面意思的同时补充制度背景,避免普通法系国家因概念空缺产生理解偏差[2]。理论层面上,通过分析尝试揭示中英双语裁决书在语言转换过程中的一些特征性现象,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新的观察视角。实践层面上,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部分术语规范化建议,将其提交给CIETAC相关部门,期待能为《裁决书起草指南》的后续修订提供有益借鉴。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采用混合研究方法,即语料分析、深度访谈、对照实验等方式进行。选取CIETAC 2018~2023年20个典型案件裁决书(中英版本各12万字),使用AntConc 3.5.8进行术语频率与分布分析,对7位具有双语裁决经验的仲裁员进行半结构化访谈(2023年3~5月),在某仲裁机构试点术语库,对比使用前后术语一致率变化。
2. 理论框架与研究现状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其理论发展对仲裁文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从Tiersma的基础性研究到后续的分支发展,学界对法律语言特性的认识不断深化[3]。这些理论成果为分析仲裁裁决书的语言特征提供了必要的分析框架,特别是对于理解不同法系背景下法律术语的转换难题具有关键价值。下文将首先梳理法律语言学的主要理论流派,继而聚焦这些理论在仲裁文书研究中的具体应用。
2.1. 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发展
法律语言作为独立研究领域的确立,始于Tiersma对法律英语“高度程式化”和“术语专业化”特征的界定[3]。后续研究逐渐分化为两大方向。体系比较研究: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核心概念存在结构性差异;功能主义研究:Nida提出的功能对等理论强调,法律翻译应优先保证效力对等而非形式对应,这一观点对仲裁文书翻译影响深远[4]。
值得注意的是,Garner在《Legal Writing in Plain English》中提出的“法律语言简明化运动”对仲裁文书写作产生深远影响[5]。这一思潮与Tiersma的经典理论形成张力,为本研究分析裁决书的语体特征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3]。例如,ICC 2021年修订的《仲裁规则》明确要求裁决书“避免不必要的复杂表述”,反映了这一趋势对国际仲裁实践的直接影响。
2.2. 仲裁文书的语言特征争议
现有研究对仲裁裁决书的语言特性存在三点共识与分歧。术语争议:中英法律术语完全对等率低,但学界对“部分对等”是否可接受仍有争论;文体分歧:合同文本中被动语态占比较低,而仲裁文书比之较高一些,这种差异可能源于裁决书需强调客观性。文化适应困境:对于“诚信原则”等文化负载词,音译(如“chengxin”)与意译(“good faith”)两派主张持续对立。
2.3. 研究空白与本文学术定位
通过对156篇相关文献的分析,发现国际商事仲裁文书研究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研究对象的分布失衡,合同文本研究占比过高(78%),而仲裁裁决书专项研究仅占12%,这种不平衡使得仲裁文书的特殊性未能得到充分探讨。其次,仅18%的研究尝试结合语言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多数成果停留在术语表述对比层面,未能形成可操作的质量评估体系。此外,现有研究多从单一法系视角出发,缺乏对不同法律体系下裁决书特点的比较分析。
针对这些局限,本文提出三方面创新:理论层面,聚焦CIETAC/ICC仲裁裁决书的司法语体特征,提出了一个包含术语准确性、逻辑严谨性和文化适应性的分析框架,为评估仲裁裁决书语言质量提供了新的视角。在研究方法上,将语料库语言学与法律实证分析结合,量化术语误译率与执行异议的相关性。实践方面,研究结果对完善仲裁文书翻译规范具有参考价值,部分建议计划提交相关机构以供参考。这些创新不仅有助于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也为提升中国仲裁文书的国际认可度提供了支持。
3. 中英转换问题的成因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的中英转换问题,本质上是法律体系差异、语言结构冲突及制度规范缺失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3.1. 法律体系差异导致的概念不对等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核心法律概念上存在结构性差异,直接造成术语转换障碍。术语内涵偏差: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中,“Tribunal”特指“仲裁庭”,而非法庭;“Claimant”应译为“申请人”而非“原告”。类似地,大陆法系“违约金”需区分“penalty”(不可强制执行)与“liquidated damages”(可索赔),而中文法律语境未作此细分,导致误译频发[6]。制度概念空缺:中国特色制度(如“调解优先”)在普通法国家缺乏对应概念,现有翻译策略(音译、释义或省略)均难以准确传递法律效力;论证逻辑冲突:大陆法系裁决书惯用“事实–结论”的演绎式结构,而普通法系更依赖先例援引,直接移植结构易导致英文版本逻辑断裂。
典型案例显示,当“实际履行”被直译为“actual performance”时,普通法系仲裁员误认为指合同正常履行,而非大陆法系特有的“强制履行”救济措施。这导致裁决执行阶段产生争议,最终需要补充解释说明。
3.2. 语言结构差异引发的表达障碍
汉英语言系统的本质差异进一步加剧转换难度。句式结构矛盾:中文裁决书多用流水句,而英文法律文本要求主谓宾严谨嵌套,强制转换易产生冗长句和逻辑混乱;语用习惯差异:中文强调“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表述,英文译本常弱化为“should”或被动语态,削弱裁决的权威性;术语生成机制不同:中文法律术语常通过复合构词(如“连带责任”)表达抽象关系,而英文依赖拉丁语或古英语专有术语(如“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直译易造成理解偏差。而疫情期间线上仲裁的普及进一步放大了这一问题。网络传输延迟、多语言实时翻译需求使得复杂句式的准确转换更易出错[7]。
3.3. 质量管控机制的制度性缺失
当前仲裁实践缺乏系统的语言规范保障。一是术语标准缺位。各机构术语库不统一,如“管辖权争议”存在“jurisdictional dispute”“competence conflict”等多种译法;二是审校流程疏漏。多数机构未设立双语法律专家复核环节,语言问题常遗留至执行阶段;三是仲裁员能力断层。兼具法律专业性与语言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不足,部分仲裁员过度依赖翻译工具,忽视文化适配性。
4. 提升裁决书语言质量的路径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的语言质量直接影响其国际认可度和执行效力。当前,中国仲裁机构在裁决书制作过程中面临术语不统一、句式结构冗长、文化负载词处理不当等系统性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引发执行异议,还可能削弱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因此,亟须构建一套涵盖术语规范、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的全方位优化方案。
4.1. 构建标准化的仲裁术语体系
术语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裁决书语言质量的基础。由于法律体系差异,中英法律术语往往存在概念偏差,例如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与普通法系的“promissory estoppel”并非完全对应。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动态的术语管理体系,以确保法律概念在不同语言环境下的等效传递。
一是建立分级术语库。建议将仲裁术语分为三个层级进行管理:基础级术语、特色级术语和行业级术语。基础级术语主要涵盖高频核心法律概念,如“管辖权”和“仲裁协议”,这类术语应制定强制性统一译法,以确保基本法律关系的准确传递。特色级术语针对中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如“调解”和“阴阳合同”,需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规范译法,例如将“调解”译为“mediation”“阴阳合同”译为“parallel contracts”,避免直译导致的误解。行业级术语则按投资、海事等专业领域分类整理,确保行业特定表述的精确性。
二是完善术语使用规范。在术语使用上,应明确优先采用普通法术语的原则,例如使用“liquidated damages”而非“penalty”。对于首次出现的中国特色术语,建议附加简明释义,例如“调解(mediation, a mandatory pre-arbitration procedure in Chinese law)”。此外,需建立术语动态更新机制,每两年根据新判例和立法调整一次,确保术语库的时效性。
4.2. 优化裁决书质量控制流程
裁决书作为司法裁判的核心载体,其质量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通过全流程管控与技术融合,有效提升裁决书制作的规范性、说理性与公信力,为司法裁判的标准化、智能化提供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一是实施三级语言审校制度。建议建立初稿审查、专家复核和最终校验的三级审校制度。初稿审查由案件经办人负责,重点检查基础术语和句式结构。专家复核阶段由双语法律专家完成,审核法律概念的准确性及文化适配性。最终校验由首席仲裁员负责,把控整体逻辑严谨性与语言风格。
二是开发智能辅助工具。为提高审校效率,建议开发智能辅助工具,具备以下功能:术语自动校验,通过嵌入术语库比对功能,实时标记偏差表述;句式优化提示,对超过25词的句子或多重嵌套结构自动预警;可读性评估,基于Flesch指数生成易读性改进建议。
4.3. 强化仲裁员语言能力建设
在全球化背景下,仲裁员语言能力呈现法律语言精准性、跨文化沟通适配性、逻辑说理严谨性的三维专业特质,亟须构建系统化的能力建设体系。
一是建立分层认证体系。仲裁语言具有“法律语言 + 行业语言 + 国际商事语言”的复合属性。这要求仲裁员在事实认定中实现法律术语与生活事实的准确转译,避免因语义模糊导致的裁判逻辑断层。在双语仲裁中需确保仲裁条款、证据材料、裁决主文的语义等值,尤其注意普通法系“约因”与大陆法系“对价”“禁令”与“行为保全”等法律概念的体系性对应。运用法教义学推理规则构建说理框架,通过逻辑递进、类比参照、利益衡量增强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建议对仲裁员的语言能力实施分层认证:基础认证要求通过法律英语水平测试;专业认证增设仲裁文书写作专项考核,重点评估术语规范性与逻辑清晰度;持续教育则要求仲裁员每年完成至少10学分的法律语言培训。
二是创新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应注重实践性与针对性,包括跨法系案例研讨,对比分析中英文裁决书的论证风格差异;模拟写作训练,提供标准化模板与个性化反馈;以及文化适应工作坊,专题研讨“诚信原则”等文化负载词的转换策略。
5. 结论与展望
5.1. 主要研究发现
基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中语言问题的系统分析,本研究在术语标准化、质量管控流程优化以及仲裁员专业素养提升三个维度提出改进建议。系统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中英转换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及其成因,得出以下重要结论:首先,法律体系差异是导致术语转换困难的根本原因。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概念架构、法律推理和论证范式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差异,这种差异在“违约金”等专业术语的翻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其次,语言结构冲突是影响裁决书质量的关键因素。中文流水句与英文严谨句式之间的转换困境,以及语用习惯的差异,直接导致译本可读性下降和权威性弱化。最后,质量管控机制的缺失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术语标准不统一、审校流程不完善以及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共同制约着我国仲裁文书的国际化水平。
5.2. 理论与实践启示
基于此,提出三点重要启示。第一,构建“概念对等优先,功能适应为辅”的翻译原则。在保持法律概念准确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表达方式以适应目标语言的法律文化。第二,建立系统化的质量保障体系。通过分级术语管理、三级审校制度和智能辅助工具的综合运用,实现从术语到句式的全方位质量控制。第三,注重复合型仲裁人才培养。将语言能力纳入仲裁员考核体系,通过分层认证和专项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素质。
5.3. 未来研究方向
未来,可以拓展到投资仲裁等特殊领域,分析ICSID等机构裁决书的语言特征。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更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更高标准的语言要求。值得探索多语言法律术语库的建设。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研究中文与阿拉伯语、俄语等语言的法律术语对应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建议构建仲裁语言质量动态监测体系。通过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持续优化文书质量,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提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的语言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界、实务界和决策部门的共同努力。建议采取“短期规范、中期优化、长期引领”的渐进式发展策略,逐步实现从“跟跑”到“领跑”的转变,为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提供坚实的语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