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理与情理的妥善处理符合传统文化价值观
婚约财产即婚约的彩礼,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文献记载,几千年传承,至今依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和履行。我国西汉礼学家戴德编撰的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1]。《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纳征就是送聘礼,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一般为结婚时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特征一是诉讼主体为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但若彩礼系一方父母收受或彩礼由一方父母掌握、管理、使用,一般应将其父母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是婚约财产纠纷不以当事人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要件,婚约关系是引起财产关系的事实行为,当事人双方即使不具备法定婚龄的条件也可能缔结婚约,如果年龄过小,则可能会承受社会舆论谴责等后果。但是法律并不干预;三是婚约财产纠纷深受传统民俗及道德观念的影响,这类纠纷目前呈逐年增加趋势。同时,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婚约财产的数额也逐渐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广受关注;四是其与买卖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
婚约财产纠纷的法理概述与法律规定。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1,这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享有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若查明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则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3,应当予以支持,但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约财产纠纷的情理概述与文化背景。情理的渊源。情理一词出自《后汉书·张堪廉范传论》:“明帝之引廉范,加恕以发其志,就戮更延其宠,闻义能徙,诚君道所尚,然情理之枢,亦有开塞之感”[2]。表示的意思是人情与道理,也表示个人的情绪与思虑,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应表案情与事理。真正的情理是指人的常理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其更高一层的意思是指道德伦理,是社会公认的情感,从这个意义来说,情理就是人伦。进一步说,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语境中,“情理”是一个融合了情感逻辑、社会伦理与人情世故的复合概念,其内涵可从以下维度解析:1) 社会伦理的共识。情理体现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人伦道德,如孝道、诚信、互助等,是维系人际关系的非正式规范。2) 情感逻辑的自然性。情理强调符合人性本能的情感需求,如父母为子女婚姻倾尽积蓄的付出,虽无法律强制,但被视为“人之常情”。3) 地域文化的特殊性。不同地区对情理的理解存在差异。例如,西南少数民族婚俗中“嫁妆归女方家族”的传统,可能在法律上引发争议,但符合当地情理认知。
2.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理与情理的平衡是司法公平的现实体现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了新要求。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幸福的尺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习近平总书记心中,占有重要分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小案件”,但“小案件”里蕴含着百姓的“大民生”,蕴含着无数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同时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的“微实践”,如例:
基本案情:李**与杨**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17年3月20日订婚,李**给付杨**彩礼128,000元,当日由杨**长辈代为收取。收取该彩礼后,杨**使用该彩礼购买了18,350元的“三金”(包括吊坠、项链、手镯各一个、戒指一对)、1650元的衣服及鞋(包括为李**、李**父母、杨**购买)、3399元的手机一部(杨**个人使用)、7868元的多件套及欧式四件套(送双胎被、毛毯各一条、娃娃一对)、13,800元的家具(包括衣柜、沙发、床等)、2500元的电视机一台、560元的化妆品(杨**个人使用)、5888元的婚纱照拍摄(李**与杨**共同拍摄婚纱照的用费)、2680元的棉被及弹花被各四床、1980元的全自动洗衣机一台。2018年3月2日,李**与杨**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子女。2018年4月20日,杨**购买了价值360元的鞋两双。2018年5月11日,李**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将杨**及其母亲王某起诉至法院,同年7月20日,杨**及王某共同出具保证书,杨**保证踏踏实实跟李**共同生活,王某保证不干涉女儿在李**家的一切生活自由,如杨**无故不在李**家居住,离家出走,王某不能找李**家麻烦。当日,李**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李**撤回起诉。同时,杨**与李**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时,李**已年满19周岁,杨**未年满16周岁,杨**陪嫁至李**家的嫁妆放置于李**家中的有海信牌电视机一台、美的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茶几一张、电视柜一张、布质沙发一套共三个、六门衣柜一个(三开门)、棉花被四床、棉被四床、多件套一套、欧式四件套二套、毛毯一条、布娃娃一对。2019年3月,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杨**及其母亲王某返还彩礼。(案例来源: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纳民初698号)
该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法院判决情况如下:(一)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彩礼是否返还,如返还,则返还多少、由谁返还。(二) 法院判决。1)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若返还,返还多少的问题。法院认为,应结合当事人双方婚约目的能否实现、共同生活的时间、给付彩礼是否造成李**生活上的困难及双方的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李**与杨**虽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较短。同时,通过庭审,李**给付杨**涉案彩礼一定程度上会给其造成生活上的困难,而且双方现在的结婚目的也已难以实现,故杨**收受的彩礼应返还给李**。杨**抗辩不返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返还多少,应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李**称系因杨**不愿意与其共同生活而导致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反,庭审中,杨**一直表示愿意与李**共同生活,而李**从始至终均表示不愿意与杨**共同生活,且杨**提供证据微信语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佐证,即实际系李**不愿意与杨**共同生活。同时,李**庭审中提供的视频资料记录了其向被告给付彩礼的过程,这一行为也意味着李**从开始准备缔结婚姻时主观上有收回彩礼的预备,对婚姻缺乏足够的诚意。另李**与杨**按农村风俗习惯订婚及举办婚礼时,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杨**尚未年满16周岁及自己尚未达到结婚年龄,双方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仍向李**给付彩礼并与之同居生活也存在过错。故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从保护妇女的角度考虑,对于涉案彩礼的返还,法院酌情按40%的比例予以支持,同时对杨**使用涉案彩礼购买的嫁妆等生活用品予以相应扣减,最后确定应返还的彩礼金额为17,000元。2) 关于彩礼返还由谁承担。法院认为,李**给付的彩礼系杨**掌握并使用,虽收受彩礼时杨**未年满16周岁,但李**提起诉讼时杨**已年满16周岁,且王某称杨**没有读完初中就靠自己赚钱生活,杨**自称其15岁以后就开始独立生活,结合李**在杨**未满16周岁即与之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并同居的事实,能够认定李**提起本案诉讼时杨**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故应将杨**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收受的彩礼应由其自行承担返还的责任。李**请求王某与杨**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因其给付的彩礼并非王某收取或掌握、使用,且王某作为杨**的监护人承担彩礼的共同返还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故李**请求王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杨**返还李**彩礼17,000元,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3) 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本质。一是规范来源不同。法理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刚性规则,情理是民间自发形成的柔性伦理。二是价值排序差异。法律追求程序正义,而情理更关注结果公平。三是文化惯性影响。中国传统“礼法合一”思想(如《唐律疏议》引经决狱)与现代法治的碰撞[4],导致基层司法常需“调解优先”。
3.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理与情理冲突解决的路径探讨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如彩礼返还、婚前赠与财产争议等)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本质上是法律规则与社会习俗、道德情感之间的矛盾。解决这类冲突需要兼顾法律权威与社会效果。
法理与情理冲突的根源是法律规则的刚性与传统习俗的惯性和个案公平的诉求的冲突。法律规则的刚性比如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约财产纠纷有明确规定(如《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0条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但规则较为抽象,难以覆盖复杂的人情因素。传统习俗的惯性是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承载着社会对婚姻的期待,但法律不认可其“担保婚姻”的功能,导致当事人情感上难以接受完全依法的判决。个案公平的诉求诸如女方因男方过错解除婚约,但需返还全部彩礼;或男方因支付彩礼陷入经济困难,但女方因生育、共同生活等支出无力返还等问题。
解决路径主要是法律适用与价值衡平。一是优先适用调解机制。调解优势是通过调解协商,将“法律标准”转化为“可接受方案”,例如分期返还、折抵共同生活支出等,避免“非黑即白”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强调调解优先,注重情感修复4。二是引入习惯与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条允许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结合地方婚俗判断彩礼性质(如是否为“赠与”或“附条件赠与”),若女方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或共同生活,可酌情减少返还比例。三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在彩礼返还比例、过错责任分配上,法官可根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第8条(公序良俗)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婚姻未能缔结的具体原因(如是否存在欺诈、暴力等)、双方经济状况及彩礼用途、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对女方的影响(如生育、名誉损失等)达到动态平衡。四是通过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细化裁判规则,针对彩礼返还的例外情形(如已用于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可参考地方高院指导意见(如《山东高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部分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情形。五是统一裁判尺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六是强化情理与法理的衔接。判决书需详细论证“为何支持/不支持返还”,回应当事人情感诉求。例如:若男方因支付彩礼负债,但女方无过错且经济困难,可引用《民法典》第1182条(公平责任)适当减轻返还义务;若女方因婚约解除遭受精神损害,可引用《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补偿。
4.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理与情理冲突解决的运用评析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时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甚至于女方还属于未成年人,对于婚姻的认知能力尚浅。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但是,从本文引用的案例事实来看,婚姻目的不能实现的主要过错在于男方,若一味强调法律规定而判决女方全部返还涉案彩礼,显然与社会的普遍认知不一致,同时,也有违善良风俗及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在广大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婚约纠纷案件大量存在,广大群众受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的限制,传统的婚恋方式比较普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更是天经地义。因此,法院的判决也承担了法治宣传的责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5],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宣传。案件的审理不但要让双方当事人达到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能够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6],而且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正确的婚恋价值观的传播。纵观法院的判决,其一方面考虑了法律的规定,认定借婚姻索取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在双方婚姻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支持男方关于返还彩礼的诉求;另一方面,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考量男方的行为是否有违一般的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规范。通过该案,从法律效果来看,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即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社会效果来看,提倡的是一般的善良风俗及社会道德价值观,引导人们在学法、用法、守法的同时,还要注重自身的道德规范的建设,倡导公序良俗得以发扬广大。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2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2月1日。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6年11月3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