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代发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Legal Risk Analysi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Drop-Shipping Model
摘要: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具有低门槛、高灵活等特性,推动了中小经营主体的数字化转型,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多重合规风险,具体包括刑事违法风险、民事侵权风险及行政违法风险。风险成因主要包括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平台责任界定不清、治理机制滞后及监管体系碎片化。为解决上述问题,应构建全链条合规治理框架,具体涵盖提升市场主体的法治素养、建立统一高效的跨部门监管体系、明确平台的合规责任边界、推动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及监管机制市场化等路径,旨在促进跨境电商代发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Abstract: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drop-shipping model, characterized by low entry barriers and high flexibility, has facilitated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business entities. However, its rapid development has also exposed multiple compliance risks, including criminal violation risks, civil infringement risks, and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 risks. The causes of these risks mainly include the weak legal awareness of operators, unclear definition of platform responsibilities, lagging governance mechanisms, and fragmented regulatory systems.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a comprehensive complianc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be established, covering enhancing the legal literacy of market entities, establishing a unified and efficient cross-departmental regulatory system, clarifying the compliance responsibility boundaries of platform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lligent regulatory platforms, and marketing regulatory mechanisms. The aim i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drop-shipping model.
文章引用:杨荞菲.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6): 3000-3009.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62080

1. 引言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领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经成为主流趋势。与传统的跨境贸易相比,电子商务展现出显著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1]。由于其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以及其满足外贸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及品牌需求的特点,它有效地缓解了市场需求个性化与企业生产成本之间的矛盾。同时,电子商务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国际外贸导向型企业进入国际贸易的一条便捷路径,因此得到了政府政策的支持。然而,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和运营成本的优势,加之我国众多中小跨境企业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合规意识薄弱、对国际商事法律认识不足等问题,电子商务代发模式潜藏着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在刑事法律领域,存在VPN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等系统性风险;在民事领域,存在非法占有、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风险;在行政监管层面,面临违反我国进出口管理规定及逃避海关监管合规问题;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当前跨境电商代发模式的深入研究,具体分析其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2.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

2.1.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概念界定

跨境电子商务,亦称跨境电商,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支付结算,并依赖跨境物流服务完成商品配送的国际商业活动。其核心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国际贸易流程网络化、电子化。跨境电商的出现,不仅突破了地理、语言、文化等传统贸易壁垒,还显著提升了交易的效率与灵活性。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跨境电商的发展为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促进了全球市场的无缝对接和资源的高效配置。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它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和物流平台。在此模式下,委托方(即商家或卖家)将收款、配送等环节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服务商。该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全球网络优势,简化中间环节,节约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第三方机构不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还利用其广泛的网络平台为商家提供市场推广、客户服务等附加服务,从而在促进交易完成的同时获得相应佣金。这种模式对于降低跨境电商平台的运营成本和提升全球供应链效率具有显著作用。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其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信息流和资金流透明度方面的明显优势。代发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推荐等技术手段,为商家提供精准的市场营销服务,并优化供应链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库存积压和运输成本,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商家能够迅速接触到全球消费者,进行个性化定制,推送精准广告,从而提升用户体验并增加销售机会。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的兴起,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途径,推动了外贸产业链的结构调整与升级。在跨境电商的助力下,国内企业能够借助平台力量,突破传统贸易中的地理限制、语言障碍和支付难题,直接与全球消费者和卖家对接。与传统外贸模式相比,跨境电商通过缩短交易流程和降低运营成本,显著提升了外贸企业的运营效率,并为我国外贸产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的普及化发展,通过零库存机制(Drop-shipping)重塑全球贸易链路,依托数字化供应链协同平台实现订单流、资金流与物流的三维集成,推动我国外贸业态向“需求端–供应端”双向数据驱动的敏捷生产体系转型。该模式通过降低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初始成本、优化边际成本结构,激活长尾商品供给潜力,同时倒逼制造业智能化升级,形成跨境产业协同网络。

2.2.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运行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包括两种形式,即传统的有货源模式和无货源模式,其基本的商业运营流程相似,即通过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将商品展示给目标客户群体,接收客户订单,然后完成商品的交付和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无货源电商又与传统电商既有货源模式存在本质区别。无货源电商只需确定产品品类后由厂家直接发货,电商企业节省了传统电商在人工及仓库等方面的成本,只需负责相关运营工作即可销售产品,从而可以借助其品牌优势实现定制化服务、优化其产品质量[2]

无货源模式,其具体指卖家无需囤货,而是在店家有货源模式之后再下单采购,与通常的“先采购,后发货”的模式是相反的。首先,需要国内自然人主体用自己身份信息在境外电商平台注册开店,将国内电商平台相关店铺的商品信息直接复制到境外电商平台店铺当中。其次,在境外客户下单后,由国内主体在境内电商平台上购买产品,寄发到境外,从而赚取相应的差价。

无货源模式具有没有滞销风险、资金压力小的特点,且如果货源源自1688平台,还可以享受1688的赊账发货模式。无货源模式的主要流程是:选品–铺货上架–店铺出单–卖家下采购单–供货商发货–卖家签收并重新打包发货–后台上传物流单–等买家签收后资金回款。总之,无货源模式本质属于“空手套白狼”。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是无货源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其核心在于卖家无需预先囤积商品,而是在接收到境外电商平台的订单后再进行采购,这与传统的“先采购,后销售”模式恰恰相反。首先,国内自然人需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在海外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随后将国内电商平台的商品信息复制到海外店铺。其次,当海外客户下单时,国内主体将在国内电商平台购买相应商品,并将其邮寄至海外,从而获得差价收益。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通过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汇率差异来实现较高的盈利,它具有三个显著特征:首先,无货源特性,即商家的店铺来源于多个跨境电商平台,本身并不拥有实体货物或店铺;其次,精准选品,商家通过特定的选品策略,将其他店铺的热销商品上架至自己的跨境电商平台,例如Amazon的卖家可以实时关注Wish、速卖通、eBay或国外独立站点等其他平台上的热销商品数据,选择具有市场潜力的商品在Amazon上销售;第三,依托平台流量支持,依赖平台对新品的流量扶持和个性化推荐机制来获取订单,实现精准选品、商品信息优化和优质服务提供。简言之,跨境电商代发模式的本质是商家通过信息不对称将他人商品转售,并利用汇率差异赚取利润。

电子技术的进步已基本实现了网购无国界,便捷的交易支付系统、无障碍的翻译沟通以及完善的物流和售后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可以优化我国的贸易进出口管理,实现进出口流通的衔接,从而推动国家经济战略的长远发展。跨境电商代发模式以其轻资产、低风险的优势成为跨境电商的重要形式,但其依赖信息不对称和汇率差异的盈利模式以及跨地域交易的特性,也带来了监管和合规的挑战。因此,迫切需要完善信用监管体系,以确保其健康稳定地发展。

3. 该模式所涉合规性风险

跨境电商代发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必须遵循包含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在内的多层级法律框架。该框架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特征。在国内合规层面,其法律风险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领域,相互交织且各有侧重,具体表现为海关监管、税收制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关键方面。

3.1. 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3.1.1. VPN所涉法律风险分析

跨境注册店铺,首先要通过加速器,绕开中国的网络防火墙。我国为保证互联网安全与强化互联网管控能力,通过架设防火长城的形式对境外服务器的连接进行IP封锁与限制,其中常用的方式就包括域名劫持与服务器的封锁限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若个人通过非国内认可的国家公用电信网所提供的出入口信道非法访问境外网络,会被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1

虽然相关的法律细则并未详细说明,且现有的处罚机制模糊不清,但法律的约束力仍然存在。跨境代发模式是以营利性活动为目的实施的翻越防火墙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拥有很大的法律风险[4]。实践中存在因在大陆地区翻墙进行营利性活动而被处罚的案例[5],争议点在于是否进行牟利行为。

对于非法提供VPN翻墙服务牟利的行为,在实务中出现了刑法定性的罪名争议,具体体现为三种罪名:非法经营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6]。跨境代发的商业模式的过程中最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在跨境电商代发的实际操作中,许多从业者为了快速搭建起境外电商平台店铺并开展业务,往往会选择一些未经授权的、来路不明的翻墙工具。这些工具的运营者通常缺乏正规的网络服务资质,其搭建的网络通道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犯罪风险。

3.1.2. 所涉诈骗罪法律风险分析

除法律信道问题外,跨境代发还存在较高的信息泄露与诈骗风险。近年来,电信诈骗已呈现出“剧本化”、“个性化”的趋势,诈骗团伙通过收集用户购物习惯、联系方式等数据,精准定制话术,实施心理操控式诈骗。在国内,已有较为完善的“反诈中心”机制,通过实名认证、IP追踪、资金冻结等手段形成多维度防控体系。而跨境平台监管薄弱、数据安全体系不完善,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但实践中,一些互联网购物平台商家,为了个人利益贩卖用户购物信息,为客服退款、虚假购物诈骗提供了便利[7]。还有商家通过第三方灰产渠道出售用户购买记录或账号注册信息,为虚假退款、虚假客服等诈骗行为提供精准引流。一旦用户在未经实名认证的境外平台遭遇诈骗,追回损失的难度极大,法律维权路径不畅。

此外,部分跨境平台为逃避责任,在法律上采取“域外设站”、“数据出境”的方式规避我国司法监管,也进一步放大了交易过程中的法律真空与用户风险[8]。因此,跨境代发虽然作为电商创新形式具备效率优势,但在网络信道、数据安全与反诈协同机制缺位的背景下,极易被黑灰产业链利用,增大跨境电信诈骗风险。这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对平台信誉与国家金融安全构成长期隐患。

3.2. 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在跨境电商代发模式中,民事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

3.2.1. 物权法律风险分析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例,一些不法卖家可能会通过提供虚假物流单的方式骗取货款。在代发模式下,卖家需要依赖供应商提供的物流信息来向客户证明商品已经发货。然而,部分卖家为了快速获取货款,可能会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的物流单号,或者在物流信息上做手脚,显示货物已经发出但实际上并未发货。当客户发现被骗后,会要求卖家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家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还可能需要赔偿客户的损失,如因延误使用商品而造成的间接损失等。

跨境电商代发过程基于其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因此可能涉及网络侵权问题,在其侵权行为中,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即跨境电商与侵权行为受害人即消费者而言,间接侵权行为人即网购平台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或是诱导、促成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因而对发生的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9]

3.2.2. 知权法律风险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是跨境电商代发模式中更为常见的民事侵权风险。商标侵权在代发模式中屡见不鲜。卖家在选品时,可能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些卖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会选择销售仿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如仿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运动鞋。这些仿冒商品不仅质量无法保证,还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权人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一旦被商标权人发现,卖家将面临侵权指控,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资格管控能力,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的控制能力2和其具备的有法律依据的控制能力3。所以,电商平台在知产侵权案件当中,往往被权利人视为共同侵权主体。

司法实践中,电商平台往往利用“安全港”条款从而规避相应的风险与责任。知产安全港条款发源于国内法,其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10]。但其利用的“安全港”规制,因司法主权问题对域外平台并无效力。知识产权本身就以其独特且严格的地域性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11],拥有典型的“涉外”属性,跨境电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加深了其冲突,长期以来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冲突法难以触及的边缘地带[12]。在跨境电商具体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外国法律关于知产保护的相关规定,适用或排除适用外国法律规定缺乏既定标准从而具有较大模糊性。如何在排除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而不违背国际礼让原则还有待研究。

4. 风险成因分析

4.1. 经营者合规意识薄弱

法律主体性认知的范式偏移及其归责悖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代发商的主体定位正面临司法实践与理论认知的深层矛盾。代发商援引《民法典》第961条主张自身具备“中介合同”属性时,往往故意选择性忽视第962条关于如实报告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这种片面的法律援引折射出主体认知的范式偏移。实践中,代发商常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依据,试图规避自身法律责任,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其应承担的审查义务在司法判定中已具有明确指向,但司法实践对代发商审查义务履行不足的认定已成常态。此种角色认知的策略性模糊,本质上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商业混淆条款的规避尝试4。代发商通过刻意模糊自身法律角色,营造出注意义务空心化的假象,借此形成制度套利空间,导致法律归责过程中出现矛盾。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公平,也对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及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构成挑战,所以亟须进行规制。

契约关系非形式化引致的治理失效。代发模式的交易架构呈现三元嵌套特征(消费者→平台→代发商→供应商) (见图1),但各环节契约缔结存在显著的形式瑕疵。司法实务中,代发商与供应商采用书面合同的比例很低,且书面合同的格式条款大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提示说明义务[5]。这种非正式缔约行为导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1条书面形式要件的适用障碍,在跨境争议中产生法律适用冲突。典型案例如2021年“义乌小商品代发案”中,因口头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欧盟CE认证冲突,代发商承担了《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连带赔偿责任5

Figure 1. Transaction framework of the drop-shipping model

1. 代发模式的交易架构

代发模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知情权保障层面,存在着难以忽视的先天制度漏洞。大量代发商品违反《电子商务法》第17条信息披露义务6,未标注实际发货地,导致消费者难以获取完整商品信息;部分售后条款还设置“无理由不退货”等违法内容,严重压缩消费者的售后维权空间。更严峻的是,代发商常利用《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关于无实际经营地的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使得消费者维权面临重重阻碍,形成“责任飞地化”现象。在跨境交易场景中,代发模式下货物与描述不符等纠纷频发,显著高于传统电商模式,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折射出该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

4.2. 平台责任的模糊性

电商平台代发模式责任界定模糊问题可从四个维度进行系统阐释:即法律关系交叉致权责混乱、质量责任划分的技术阻碍、监管框架的滞后矛盾,以及救济机制的系统失灵。

“三角合同”之间存在效力冲突。平台与供应商的《代发协议》、消费者与平台的《购买协议》、供应商与消费者的《服务协议》共存[13],然而条款中履约主体表述常存矛盾。例如某平台协议规定“商品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但消费者界面仅显示平台为销售方7。代发模式下平台兼具信息中介与实质经营者双重属性,但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决存在差异,如某纠纷当中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应保持相对性,平台的责任应该另行界定8

代发商品历经“供应商–云仓–物流–消费者”多环节,质量问题的时空错位易造成归责困难。可见,代发的电子产品常出现“使用后性能衰减”等延时性问题,消费者举证需突破《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9,但现行《电子商务法》尚未建立特殊举证规则。

在代发模式下,消费者救济机制的系统性失灵致使先行赔付制度形同虚设。尽管多数平台高调承诺“闪电退款”,却在实际操作中设置供应商确认前置程序,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与第三方供应商的配合挂钩,人为拉长售后流程,消解快速赔付承诺的实际效力[14]

司法救济层面同样面临重重阻碍。代发纠纷常因多方主体参与、交易链条复杂而引发异地管辖争议,使得维权程序冗长繁琐。高昂的诉讼成本更是让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证据鉴定到跨区域诉讼,各类费用叠加往往远超争议标的本身,相较于传统电商纠纷,代发模式下的司法救济难度加剧了消费者救济无门的困境,体现其救济体系的滞后性。

4.3. 未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

法律规范粗疏,缺乏明确指引。我国已通过《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框架,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奠定了基础。但在代发模式这一细分领域,这些法律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多方主体责任划分方面,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未能充分考虑代发模式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以平台对代发商的资质审核为例,目前缺乏统一的强制性标准。这使得各平台在进行资质审核时,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指引,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和判断来设定审核条件和流程。不同平台之间的审核尺度差异较大,有的平台审核较为严格,而有的平台则相对宽松。这种不统一的审核标准不仅容易导致市场准入门槛参差不齐,为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代发商进入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平台监管的难度。

监管职责交叉,协同合作不足。在监管执行过程中,涉及工商、市场监管、网信办等多个部门。由于代发模式涉及生产、流通、销售等多个环节,各部门在职责划分上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然而,目前这些部门之间缺乏高效的协同合作机制,导致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当“三无产品”在代发模式下流通时,生产端、流通端、销售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辖[15]。由于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各部门往往只能掌握自身管辖范围内的部分信息,难以形成对整个代发链条的全面监管。同时,执法协作不足也使得在追究相关责任时困难重重。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监管空白区域由此产生。

跨境代发监管复杂,难以形成闭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代发业务日益频繁。然而,国际物流与支付环节的复杂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在跨境代发过程中,商品需要经过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物流运输,涉及不同的海关政策、税收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时,支付环节也涉及多种货币和支付方式,增加了资金流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这些因素使得合规审查难度剧增,走私、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现有监管手段主要集中在国内市场,对于跨境代发业务的监管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闭环。监管部门缺乏对跨境代发业务的全流程实时监控及精准打击,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5. 跨境电商代发的合规路径

在当前经济模式不断创新的背景下,代发模式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逐渐兴起。然而,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为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代发模式风险防控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强化宣传、制度完善、技术赋能及责任明确等方面详细阐述其应对路径。

5.1. 提升经营者法律意识

构建分层培训机制是提升代发模式从业者法律意识的关键举措。代发商群体作为代发模式的重要参与主体,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行业的合规发展。联合行业协会开展《广告法》《商标法》等专项普法工作十分必要。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深入解读,代发商能够清晰了解自身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典型案例的剖析更是能够帮助代发商明确“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在实际业务中,代发商往往容易因对法律界限的模糊认识而陷入法律纠纷,通过典型案例的学习,他们可以更加直观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而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底线,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对于消费者而言,平台在交易页面显著位置嵌入风险提示模块是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与维权能力的重要手段。必须要求平台设置“代发商品维权指南”,为消费者提供遇到问题时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在代发交易中,消费者可能由于对交易模式的不了解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该指南能够让消费者在交易前就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方式,从而在交易过程中更加谨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借助数字化宣传工具可以进一步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与深度。借助互联网开发法律风险自测小程序也是一种创新的宣传方式。通过模拟侵权场景,如图片盗用、商标近似判定等,让从业者在实际操作中亲身体验法律风险。这种从实践体验出发的宣传方式,相较于传统的理论灌输,更能让从业者深刻理解法律风险的内涵,提升其对合规风险的预判能力。当从业者在小程序中进行模拟操作时,他们会更加主动地去思考和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在实际业务中更加谨慎地处理相关事务。

5.2.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责任清单化是强化主体责任的核心环节。建议要求平台建立“代发商分级管理制度”,依据代发商的信用评分动态调整保证金缴纳比例,该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激励手段。信用评分较高的代发商可以享受较低的保证金缴纳比例,而信用评分较低的代发商则需要缴纳较高的保证金。这种制度设计能够促使代发商积极提升自身的合规经营水平,以获得更好的信用评分和更低的经营成本。

强制平台披露代发链路信息,如实际发货方、仓储地等,能够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代发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对商品的供应链信息了解不足,这可能导致他们在购买商品时作出不理性的决策。平台披露代发链路信息后,消费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情况,从而在交易过程中作出更加理性的消费决策。推行代发商合规承诺制度是通过契约形式约束代发商行为的重要举措。

此外,可以要求代发商签署《供应链合规承诺书》,并将其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在签署承诺书后,代发商需要严格遵守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制度设计能够强化代发商的合规经营意识,促使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电商代发模式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平台作为交易撮合与履约保障的核心枢纽,其主体责任的强化已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

5.3. 建立一体化监管体系

建立一体化监管体系,应从立法、监管、执法与制度保障四个层面协同推进,对跨境电商代发商业模式建立起系统化、智能化的治理机制,以适应其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

立法层面,亟需增设“代发商业模式”专项条款,以明确平台、代发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责任边界。依上文所述,随着代发模式在跨境电商中的广泛应用,现有法律制度在责任认定、义务划分等方面已显滞后,存在法律空白和适用困难。通过立法明确实质性参与经营的判断标准,并对代发商在满足该条件下赋予连带责任,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明确的裁判依据,解决当前代发行为认定模糊、责任转嫁现象频发的问题,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监管层面,利用AI赋能提升监管效率。在实务中可借助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构建AI风险预警模型,对商品页面中的关键词进行语义识别,自动筛查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或其他犯罪倾向的违规用语,以此形成实时预警机制。在此基础上,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动态分析代发商的经营行为与订单轨迹,对短时间内高频跨区域发货、频繁更换供货商等异常模式进行整理分析并进行人工复审,从而实现对代发经营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执法层面,应加快构建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针对跨地区经营犯罪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取证困难”及“执法滞后”等问题,通过建立统一调度、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海关、市场监管与公安之间的沟通,可以突破地理辖区壁垒。此外,建议引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证据固化手段,通过其“不可篡改、全链留痕”的特征,提升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可追溯性,为异地协查、诉讼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制度层面,建议建立跨境代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国际认证、经营记录良好、合规意识强的代发商与供应商实施差异化监管及试点通关便利政策。通过该制度可正向激励企业提升产品合规率和服务规范性,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将资源集中于对高风险商户进行重点监控与排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实现监管资源的最优配置。

综上,从法律制度确立、智能监管升级到执法协同强化与行业信用激励的全链条制度设计,构建适应代发商业模式的新型治理体系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构建该体系既有助于提升代发产业链的合规水平与风险可控性,也为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6. 结语

代发模式在电商领域的迅猛发展带来商业机遇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监管挑战。由于监管职责存在交叉且合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监管难以全面覆盖,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惩处,形成了监管空白区域。且跨境代发业务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剧了监管难度,合规审查难度剧增,现有监管手段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闭环,违法违规行为难以遏制。此外,电商平台代发模式下的责任界定问题尤为突出。法律关系的交叉导致权责混乱,质量责任划分存在技术障碍,监管框架滞后,救济机制失灵,使得责任划分复杂。平台与供应商、消费者之间的“三角合同”存在效力冲突,代发商品多环节导致质量问题时空错位,经营许可穿透监管缺失,进一步加剧了监管挑战。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代发模式风险防控体系,本文建议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宣传,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各方对代发模式风险的认知;二是明确责任,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机制,确保各参与方依法履责;三是完善制度,实现法律与监管的协同,建立健全一体化法律法规监管体系。通过实施这些措施,可有效应对代发模式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代发模式的健康合规发展。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96] 195号,2024年12月11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5参见《浙江省义乌市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载中国质量新闻网,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2-05/06/content_8815939.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

7参见亚马逊申诉:《违反亚马逊“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第3条规定解读与申诉方法》,载搜狐网2022年11月30日,https://www.sohu.com/a/611772045_121196516

8参见于振国诉陈辉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3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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