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界定
主体与客体这对范畴在哲学史上早就出现,并在不同的意义上得到运用。马克思认为主体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现在实践观、真理观、历史观等诸多方面。
(一) 主体与客体的概念
“主体”这个词首先发源于古希腊,当时的希腊人将主体的意思理解为“根据”,这也符合早期希腊哲学家诉诸自然,追寻万物的本原的本体论思维,在这一思维的指引下,他们将自然实体看作主体。“客体”一词最早在经院哲学中开始使用,用来表达意识所指的东西。这一时期哲学思想从早期的关注自然界转变到了开始关注人自身的主观世界是什么。近代笛卡尔继承了经院哲学的观点,认为客体是指存在于意识之中的东西,主体是“我思”([1], p. 38)。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认为除了“我正在思考”这件事不能怀疑,剩下的一切都值得怀疑,充分肯定了主体的地位。康德从对客体的知性认识来证明主体的存在,他把客体分成“现象”和“自在之物”两个层次,认为现象可知,“自在之物”不可知,实现了主体与客体在现象领域里的统一。费希特反对康德把主体与客体割裂开来,认为自我是客观世界的创造者。谢林反对费希特的主观主义思想,把自我和非我归结为绝对同一,在这里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黑格尔认为是在绝对精神里才能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真正统一。费尔巴哈抛弃了黑格尔绝对同一的精神,认为主体与客体统一的基础在于感性,把人作为感性的对象,并且将自然界视为感性的存在。
马克思同意费尔巴哈在自然观上的唯物主义的观点,但是马克思对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解是超越了费尔巴哈的感性直观,对其作了辩证法的深入理解,认为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但是自然界并没有构成现实的客体。自然界只有在人从实践过程中分离出来时才成为真正的现实客体,由此,所谓主体就是从事现实实践活动中的人。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二者是辩证统一的。首先,主体不能离开客体而存在,没有现实的客体作为对象,主体无法证明自己的主体地位。其次,客体也不能离开主体而存在,只有在主体活动指向某些事物时,才会有此事物和彼事物的区分,成为不同的客体。
(二) 主体与客体对立的思想内涵
主体与客体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存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对立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意味着自然物质世界本身的分化。自然世界出于自身的内在关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分化,形成了客观世界发展的不同层次:从非生物界到植物界,从植物界到动物界,从动物界到人类社会。在自然界漫长的演进过程中,每一次分化都会产生出不同的对立关系,自然物质世界的每一次分化都产生出具有新的内容的对立关系。高级层次的对立关系由低级层次的对立关系发展而来,在它的对立关系中包括着低级层次的对立关系的内容,又具有不能归结为低级层次的对立关系的特殊性质和内容([2], p. 304)。所以,人作为主体性的存在,是自然界自我分化的最高层次。
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和自然界中的物与物之间对立的基础不同。自然界中物与物的对立,包括动物与环境的对立都是在自然界中盲目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是人在实践活动基础之上产生的对立。人的实践活动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对立的基础不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就呈现出了不同于自然界本身物与物之间对立的特点。首先二者之间体现出了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对立关系。因为自然界中物与物的对立都是自然规律本身运动的结果,物与物之间没有能动的选择性,只是单纯的受动性。而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中,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感性需要进行能动的选择,对自然界中的对象进行改造和认识。其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是创造者与被创造对象之间的关系。在自然界中,是不存在这种关系的。但是人在实践基础之上产生的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是创造者与被创造对象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主体和客体在自然对立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的对立,尤其是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体现着主体的实践能力和主体自身的性质。
(三) 主体与客体统一的思想内涵
主体与客体之间不仅具有对立关系,还具有统一关系。首先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基础。主体和客体在其本原上都属于客观的自然界,并从客观的物质世界中分化出来。作为主体的人也是一种自然物的存在,是客观世界经过漫长发展过程、演进的产物。从世界的统一性角度而言,自然界是主体与客体统一的物质基础。主体与客体的自觉统一是在主客体分化、对立基础之上二者的相互作用、互为前提、互相转化的关系。
客观世界是真实存在的,其物质性不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所存在。但是客观事物作为具体的、真实的、可感知的事物,以及一个事物为此事物而不是彼事物这种区分是人给出的。人的感性在人认识客观事物之前就提前建构了事物,凸显出了人的主体性。所谓的客观事物的自身属性(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等)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属性,而是人赋予了它这一规定。但人并不是只停留在思维中建构事物的,而是通过与事物打交道,即通过实践去对事物形成认识,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实践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在主体对外部事物不可遏制的需要之中,主体证明了自己是对象,也证明了客体是对象,实现二者的统一,此时才会产生认识的真理性。但是由于理想存在与现实存在之间存在着差异,当客体的现实存在与主体需要之间不相适应时,主体便出于自身的考虑首先在思维中对客体进行改造,使其成为理想存在。通过实践,让事物上手,将这种理想存在变为客观存在,使其获得主体的规定,消除了理想存在与现实存在之间的对立,实现了二者的统一,从而在现实中解决了主观与客观的矛盾。
2. 马克思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思想的形成过程
马克思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思想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其萌芽、产生到发展定型经历了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时期思想的发展脉络可以从马克思的以下著作中得到体现。
(一) 《博士论文》时期
马克思在写作《博士论文》时期,其基本立场是深受黑格尔影响的,仍然站在自我意识的立场上,以思辨哲学为理论出发点,阐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讲“实体即主体”,认为二者完全是一个东西。黑格尔认为二者的统一不仅表现为一个逻辑结构,而且实现为一个历史过程,认为自然界、人、社会历史和精神生活的各种形态都是这一历史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整个这一体系则构成了“绝对精神”的普遍实体([3], p. 245)。所以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能动的原则,将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能动性改造为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在《博士论文》中通过对将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对比研究,认为二者在自然哲学上的差别是主体性哲学与实体性哲学的差别。德谟克利特是从客体、对象出发的,注重实体,而伊壁鸠鲁则是从主体出发的,阐述了主体意识的能动性。二者的差别不是偶然的,德谟克利特将原子运动看作是必然的,即现实性的反思形式。而伊壁鸠鲁却将其视为偶然的,带有某种任意性。后者相比于前者是一大进步,因为原子偏离直线是自我意识能动的方面,意味着打破了命运的束缚获得真正的自由。因此马克思高度赞扬了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哲学,将自我意识看作其哲学的最高原则和主体。所以,马克思在此期间对主体与客体的理解还是停留在思维的层面中,没有理解到二者的相互作用关系。
(二)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马克思不再将主体看作是抽象的自我意识,在分工的基础上考察了“异化”。通过异化理论来谈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异化讲的是主体问题,谁在异化,什么东西异化,也有客体问题,即异化成什么的问题。所以从黑格尔到费尔巴哈再到马克思,都关注主客体关系问题([4], p. 164)。
在写作《手稿》时期,马克思是明确站在费尔巴哈的立场上的,费尔巴哈将自然存在物的人看作是异化的主体,认为宗教是人的类本质的异化或对象化,唯心主义则是宗教异化的哲学形式。马克思吸收了费尔巴哈自然本体论的结果,肯定了主体存在的自然客观性。同时,马克思也积极吸收了黑格尔哲学中的合理因素,因为黑格尔将劳动看作人的自我创造活动,从而使客体变为主体所有,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观点进行批判继承,将劳动与异化结合起来,从而阐明异化的主体既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不是费尔巴哈所讲的自然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生活中从事劳动的现实的人。马克思阐述了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即在这个异化的过程中人作为主体受客体的支配。《手稿》中主体和客体关系的思想,表现出马克思开始从社会的发展去考察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开始接通历史唯物主义。
(三)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时期
《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文件,马克思在这里主要讲述了“实践”的观点。谈及实践,首先想到的就是实践的主体与客体,通常意义上将实践的主体理解为从事感性活动的人,将客体理解为人进行实践所指向的对象。这是传统的主客二分。马克思在这里对主体与客体的理解是建立在对象性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在《提纲》中批判了以往的一切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对主体与客体的理解,认为是在人的感性活动基础上才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真正统一,二者是在实践基础之上互为对象性的。认为现实的客体或者说客观世界是被人类实践建构的,离开人的感性活动和人的实践便没有世界,人心让语言在存在中建构世界,在此基础上,形成主体对客体的认识。
(四) 《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
《形态》被称为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之地,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下对主体与客体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解决了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问题。
首先,《形态》揭示了主体是现实的人。《形态》中讲:“全部人类的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5], p. 146)。有生命的个人不是思维中的人,也不是单纯生理学上的人,而是从事现实的实践活动的人。现实的人不能孤立地存在,而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并且这种社会关系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变化的。其次,《形态》也揭示出了客体的本质。马克思所讲的自然从来都不是脱离人的活动而存在的自然,而是打上了人类烙印的“人化自然”,这才是人类真正的认识对象。《形态》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自然界作为客体先于人类而存在,但这并不等于它可以超出人的实践领域成为单纯的直观的对象,离开人的实践活动的纯粹自然是不存在的。同样,认识的主体也离不开客体,没有对象性的存在物是无。
3. 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思想的集中体现
(一) 在实践观中的体现
马克思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的思想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实践的领域中。旧唯物主义只注重主客体关系中的物质实体,唯心主义只注重主体思维的能动方面,二者都没有把握到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关系思想的实质。马克思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认为它们是同一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没有主客体的分化与对立,它们的统一就不是主客体的统一,只能是一般实体的统一;它们的对立,也是在统一体中的对立,即在主体对客体的改造中发生的对立。二者的统一和对立互为前提和条件,构成主客体的矛盾运动。主客体的分化是主体实践活动的结果,正是通过实践,才把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使之成为与客体相对立的主体;也正是在实践中,主体将自己的本质力量以对象的形式物化到外部对象上去,使原来独立自在的对象扬弃其独立自主性,成为凝聚和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的为我之物。主客体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的逐步实现的过程,主体与客体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了统一。
同时,主客体的统一是现实的具体的统一,在不同的实践条件下,主客体统一的具体性质、程度、范围都不相同。随着实践的发展,主客体之间的统一关系也在不断变化,统一的程度在不断提高,统一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客体在实践中不断转化为主体的工具,成为主体的延伸、扩展,主体的能动性本质也不断以客体为形式变成现实的存在。总之,实践是实现主客体统一的现实基础,不理解实践,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主客体统一的本质。
(二) 在真理观中的体现
认识关系也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在传统的认识论中,认识活动是一个主体、一个客体,主客二分进行认识,当认识主体准确无误地切中认识客体时,即使主观符合客观就叫做认识成功了但是马克思的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思想取代了传统认识论中主客二分的立场。首先马克思对对象性的概念和客观的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真理的基础是我们对象性的需要,成为一种对象性的力量在实践中实现了。西方哲学把感觉材料从认识的形式中统统剥离出去、清洗干净,获得纯粹范畴,他们在纯粹思维的领域中来解决人们认识的基础的问题,认为人们认识的基础是纯粹思维范畴和它的逻辑体系,这就是在马克思之前的西方近代哲学在认识论领域中达到的最高成果。
马克思的认识论超越了以往的就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将实践引入认识论,认为认识的真理性在于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如果将思维和实践分开思维就会变成纯粹思维,没有任何感性活动在其中,那这便不是真理性认识,真正的真理性思维是感性实践活动的观念表达。即在形成真理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互相彼此都是对象,这才是存在的真实证明。通常意义上所讲的主体在对客体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客观规律,但是客观规律不是事物自身的客观规律,而是实践自身的法则,实践是真理的现实力量的表达。马克思的真理观其实就是在感性意识中达到了对对象性关。系的正确领会和表达,这是逻辑前的认识活动,是对对象性关系的把握。所以,马克思新哲学中没有传统的主客体二分作为前提的认识论,认为主体和客体都是被实践建构的,并不是有一个现成的主体以及在外部世界有一个现成的客体等待我们去认识。
(三) 在历史观中的体现
在历史观中,同样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马克思唯物史观产生以前的各种历史观,基本上只看到历史的主体、个体和人的活动,看不到或无视历史的客体,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规律。马克思把实践引入历史观,使主体和客体上升为历史的主体和客体。在马克思那里,历史主体既不是费尔巴哈的自然存在物的人,也不是黑格尔孤零零的抽象精神,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从事生产和交往活动的个人,历史主体是“现实的人”。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是一个有规律的、必然的发展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决不是外在于人的活动的自发过程,相反,它同时也是历史主体和历史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历史主体和历史客体的交互作用体现了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决定论的辩证本性,物质生产活动则构成了历史主体和历史客体统一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感性活动的历史,认为客观的环境即客体不是静态不变的,也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不能将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改变分开来说,否则就会陷入循环的悖论。因此,马克思将人类历史、人类社会制度的演变看成是感性活动的历史。即人在实践中,一方面改变人自己,另一方面改变环境。社会形态的每一次的真实的变更,都是一次革命,范式转换是革命的实践,是由人的活动带来的。
4. 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思想的现代启示
(一) 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启示
在马克思的思想理论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体现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马克思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6], p. 3)。自然界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人不能脱离自然而存在,所以必须将人与自然看作是对立统一的生命体,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合理的物质交换。
现代化是当今世界上每个国家都要追求实现的目标,面对西方国家在前现代化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后发国家如果重复西方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的经济增长,势必会给人类的生存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所以,必须转变传统现代化的观念,不能以人类中心主义片面强调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改造,而是要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像保护环境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是让二者进入完全同一的状态中,而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良性互动的、不断解决矛盾并且实现人和自然持续发展的过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过明确表述。他说:“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7], p. 81)。
(二) 对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启示
马克思关于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的哲学建构,本质上是植根于“改变世界”的实践唯物主义纲领。这一思想超越了传统哲学对主客关系的抽象思辨,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实践转向中确立了新的理论坐标——人类解放的历史进程,本质上是主体与客体在物质生产实践中展开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既非主体对客体的单向度征服(如工业文明的人类中心主义谬误),亦非客体对主体的消极受动性制约(如机械唯物论的直观反映论局限),而是二者在历史具体性中通过实践中介实现的动态统一。
这一思想彰显于对现代性困境的诊断与超越:当数字技术导致“人的数据化”“数据的人格化”形成新的主客悖论,当生态危机暴露工业文明对自然规律的僭越,马克思主义实践辩证法提供了双重批判维度——既承认客体规律性的客观制约(如技术伦理边界、生态阈值),又强调主体能动性的实践建构(如制度创新、技术革新)。唯有立足“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螺旋上升,在破解主客对立中创造新的历史统一,才能逐步趋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所描绘的理想图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这种占有不是抽象的精神复归,而是通过现实的社会关系变革与物质生产革命,使主体在驾驭客体规律的过程中实现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最终完成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历史跃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