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化与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全球数字化发展已经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展的主流方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化科学技术对于人类的生活发展,社会实践,生产活动带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创造了新的方式,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生产方式。我国政府治理模式正处于从传统治理模式向数字政府进行转型的过程,存在数字政府的发展与社会数字化发展不匹配的情况,因而出现了数字素养不足、“数字鸿沟”等问题;电子商务模式等数字经济已然呈现成熟状态,自电商的经济方式在国内兴起,经济模式已然呈大规模转变状态。在现阶段的网络发展过程中已然出现许多数字政府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的案例,包括帮助建立数字政府平台、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数字政府运行过程中的流畅等,但是在对于市场的数字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同时电子商务模式在发展与成熟过程中衍生出许多问题,其中包括对于用户的隐私保护不足、对于数据治理的不当、对于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等。针对相应存在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治理的关键在于“想不想”,相关电子商务平台能否治理妥当的关键在于“能不能”。本文利用协同治理理论进行分析,数字政府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公私合作模式,对于现阶段的数字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相应优化路径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iz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lobal digital development has become the mainstream approach in various fields such as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New digital technologies such as big data, cloud computing,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ve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advancing human life, social practices, and production activities, creating new means for humanity to understand and reshape the world, profoundly altering human living and production methods. The governance model of our government is currently undergoing a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governance to digital government, resulting in a mismatch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government and social digitalization, leading to issues such as insufficient digital literacy and the “digital divide”. The digital economy, exemplified by e-commerce models, has already reached a mature state, and the rise of e-commerce as an economic model domestically has initiated a significant transformation in economic paradigms. In the present stage of network development, there have already been many examples of cooperation between digital governments and e-commerce platforms, including assistance in establishing digital government platforms, maintaining order in the e-commerce market, and facilitating the smooth operation of digital government processe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deficiencies in the digital governance of the market, and the development and maturation of the e-commerce model have given rise to various issues, including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user privacy, improper data governance, and lack of supervision in the online market. Addressing these existing problems requires the relevant national departments to focus on the key question of “whether they wish to” govern effectively, while the ability of relevant e-commerce platforms to govern appropriately hinges on “whether they ca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model between digital government and e-commerce platforms using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heory, providing a brief overview of issues related to current digital governance and suggesting corresponding optimization paths.
1. 引言
在全球数字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为国家发展提供新质生产力,数字化与信息化已然遍布人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无论是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市场经济模式都在向数字化进行转变。
数字政府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相关专家学者开始讨论如何利用数字技术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改进政府的运作和服务,同时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与政治认可。现阶段全球数字政府的建设作为政府发展与政务处理的趋势,发展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主要趋势:数字化服务提升、数据驱动抉择、开放数据和透明度、智慧城市和区域发展、数字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旨在利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发展质量。国内数字政府的发展主要开始于“十四五”时期,国家将推进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以大数据为引领的数字化技术驱动技术和产业变革,善用数据生产要素,有助于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早期数字政府建立的过程中,其架构基础为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为民众提供服务,在数字政府的建设中为其他部门提供了法律、政治和经济基础设施,而且还对有助于其发展的社会因素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电子商务已从萌芽期到如今的高质量发展期,从“流量赋能”到“生态重构”,我国电商从平台化经济初步崛起,解决了与国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商品流通线上化,由支付宝和淘宝的出现构建了“支付–物流–信用”三位一体的电商基础设施,伴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直播电商等新型模式的涌现直至现阶段5G、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加速使得电子商务模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及其重要的一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内政策的支持,国家立法、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模式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法》《“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等法律与相关文件。从而体现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路径:政策、技术、模式的三维协同。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政府与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相互关系日益紧密。电子商务平台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载体,但是其衍生的治理问题(如数据安全、平台垄断、虚假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对传统政府监管形成挑战。数字政府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职能,需要政府突破单一主体监管模式,与平台企业构建协同治理体系,以应对跨领域、跨区域、技术驱动的复杂治理场景。协同治理强调多元主体通过资源共享、 权责共担、机制协同实现治理目标,在数字治理中,政府拥有政策制定、监管执法和公共资源,电子商务平台掌握数据技术、用户行为分析能力和市场运营经验,二者具有相互依赖性,利用协同治理理论研究两者之间的公私合作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数字政府与电子商务发展路径与现状
2.1. 我国数字政府发展路径与现状
数字政府最早由Ramona S. McNeal,卡罗琳·托尔伯特,凯伦·莫斯伯格(Karen Mossberger),丽莎·多特韦奇(Lisa J. Dotterweich)针对美国数字政府的建立于电子政务的基础进行,电子政务由国家专业网络驱动的[1]。利用电子政务对于政府的立法行政进行改革,以此使数字政府的发展适应现阶段的数字化变革。数字政府概念最早进入我国时,我国学者对于其基础框架定义为利用网络模型、层次模型和关键技术,使政府对于城市的管理达到数字化、生态化、精准化。梁木生(2001)发表论文关于数字政府的技术规制[2]、法律调控[3],他认为建设良好的数字政府,需要进行技术规制与传统规制,同时加强法律调控,在数据与网络的运行中,健全相关法律,确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只有技术规制与法律调控相结合才能使权力合法化运行[4]。有学者提出针对数字政府的民主架构,公正与效率应该成为任何政府始终追求的目标,为了保证数字政府始终在公正的轨道上高效运行,必须对数字政府进行民主的制度建构,建设公开、制衡、高效的数字政府[3]。同时数字政府应以数字技术和数字素养为基础进行实践从而重构了政府的职责边界和治理模式,推动了组织管理的深刻变革,兼顾顶层设计与地方能动的政策设计,整体协同的组织保障机制与数字治理的技术支撑。
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历经从技术工具应用到系统性治理变革的转型,形成了“顶层设计–技术赋能–数据融合–服务创新”的发展路径,并在政策协同、平台整合、区域联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基础假设阶段,我国数字政府推动政务服务线上化,以“互联网 + 政务服务”为抓手,启动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在2016年发表《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 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基础建设目标指引。在深化应用阶段,我国数字政府发展核心特征变为数据要素市场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双轮驱动,实现了5G、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加快应用等核心技术突破,多座大城市建设成功适用于本地的数字政府网络平台,例如广东“粤商通”实现企业服务“免证办”,北京“城市大脑”提升交通管理效率等。2022年国家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五大目标。自2024年至今,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已经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发展,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深度融合。加强AI技术在政务服务中试点,提升企业服务效率。加强服务创新能力,从“一网通办”到“无感智办”,典型事例包括“粤智助”:广东部署2.3万台政务服务一体机,覆盖全省行政村,便于老年人办事;“渝快办”:重庆整合12345热线与政务服务平台,诉求响应时间大幅度缩短。
我国数字政府未来发展方向主要包括攻克新型技术,生成式AI建设,高端芯片、工业软件等对外依存过高,需要我国加快自主研发进程;创新制度,加快治理现代化,建立“数字政府发展指数”,涵盖服务能力、数据治理、安全保障等核心指标,加强协同治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数字政府建设评估。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已经从“技术工具”升级为“治理范式”,未来需以数据要素市场化和技术自主发展协同发展,构建“全国一体化协同治理”新生态。这一路径不仅能提升政府效能,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选择。
2.2.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路径与现状
在互联网开始在中国普及阶段,一些企业开始尝试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出现了早期的B2B平台如阿里巴巴等,主要为企业提供发布和贸易撮合服务,同时在C2C平台一些网站逐渐兴起,开启了个人之间的网络交易模式,同时期支付宝实现第三方担保交易,解决了“信任缺失”与“支付瓶颈”,至2012年网络零售额突破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3% [5]。在早期探索阶段,国务院于2005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发展与规范并重”原则。随着淘宝的崛起改变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格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迎来了快速发展阶段,淘宝通过免费模式和不断完善的交易规则,吸引了大量买家和卖家,并且市场迅速扩大,京东等平台凭借正品行贷和高效物流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而后随着智能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相应技术的突破,直播电商技术的逐渐完善,推动了“全民网购”时代的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爆发式增长,根据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显示,2017~2020年直播增长迅猛,2017年交易规模为196.4亿元,2020年为12850亿元,2017~202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61.29%。随着电商时代的正式来临,《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正式实施,明确平台责任与数据保护规则。
自2021年,我国电子商务开启了高质量发展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政策下,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目标奋斗的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其中提到加强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目标规划。在政策中提到在数字时代中,我国应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中国将加大对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十四五”规划期间对于数字化转型发展重点有:维持数字经济的核心地位,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升级,推动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加快数字技术在各产业融合应用;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网络建设、数据中心建设、物联网技术应用等,提升数字化发展的基础支撑能力;重点发展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链的完善和壮大;加强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推动数字化政务建设;加大数字化人才培养力度,建设高素质数字化人才队伍,提升人才的数字化技能和创新能力;推动数字化与智能化的深度融合,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提升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多方位发展,首先技术的发展与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能力不断提升,已实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100%覆盖,乡镇覆盖率达到96.1% [6],且降低企业使用数据成本,同时智能应用的介入对于电商发展带来便利,例如AI客服加速客户问题的处理,虚拟试衣技术方便客户对于产品加强更为实际的感受并且降低退货率,节省商家物流成本。国家对于数据要素加强资源整合与安全治理,共享经营数据,降低隐私数据泄露风险。
其次,电商模式创新,从原有淘宝等平台电商模式发展到多种电商模式,现阶段最为突出的直播电商模式。到2025年,全球直播电商市场规模预计将突破4.5万亿元,占线上零售总额比例超35% [7]。此外,观研报告网也指出,2023年我国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到4.9万亿元,预计2025年规模将达到21,373亿元[8]。产业电商作为另外一种创新型电商模式,做到供应链协同,“AI技术 + 数字工厂”模式降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运营成本,工业电商普及率大幅提高,工业品也可以通过平台进行交易。
再次,我国电商模式实现了区域协同与内外循环。电商已从“东部主导”模式转向“全国联动”模式,随着西部加速数字化发展,大数据平台等核心数据平台在贵州等地建设,贵安新区等国家大数据重点试验基地的发展,培训出一批又一批的数字型人才,因此“东数西算”模式一方面减轻东部数字计算与维护的发展压力,另一方面对于西部经济建设与人才培养带来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城乡融合的农村电商模式加速了乡村振兴,并且宣扬了各个地方不同的地域文化特色。与此同时我国电商已实现内外循环模式,从国内市场到全球生态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其中包括完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丝路电商”作为制度突破构建了合作先行区电子提单实现跨平台互操作,2025年一季度东盟出口增长119%,SHEIN、Temu等平台在欧美市场下载量激增,大幅度占领海外市场。跨境电商的发展实现了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有利于构建发展新格局,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9]。
3. 协同治理理论
治理(Governance)一词原本指涉的是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或者政治活动,原意是控制、操纵和引导[10]。协同治理理论则针对政府内外的事务多样化与复杂化衍生出来协同治理理论源于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的深化发展,西方学者如盖伊·彼得斯(Guy Peters)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正式提出了协同治理的概念[11],这一概念强调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协作,形成以“多元主体合作”为核心的治理框架。其产生背景是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传统科层制政府难以应对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社会分化等跨领域复杂问题,亟需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协作实现治理效能提升。其主要特征包含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各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组织间的协同,与共同制定的规则,强调“去中心化”与“多中心治理”。从理论角度看,社会系统具有复杂性、动态性与多样性,通过社会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协作、竞争等作用之间展现出来,协同治理理论通过追求如何促进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协作而发挥出最高效率与动能,同时强调在各个主体之间相互斗争的力量之间寻找分化与整合的途径不断实现治理效果的优化。
其中多元主体包括政府(核心主导者)、企业(市场资源提供者)、社会组织(专业性补充)、公众(需求表达与参与主体),甚至跨区域政府、国际组织等,强调各主体平等参与、角色互补。通过法律契约、协议约定、多方协商等制度化渠道,明确各方主体权力与责任,进行资源分配、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原则。我国协同治理主要实现主体包括政府与企业、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整合政府的政策与财政资源、企业的技术与资本资源、社会组织的专业与人力资源、公众的信息与监督资源,形成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协同治理理论对于回应社会复杂性问题、促进民主参与、重构政府与社会关系、提升治理效能、推动治理创新带来重要作用,并且对于开放系统中的社会多元化的系统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为协同治理提供工具支撑,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数据共享平台、智能协同系统,政府与企业实现数据共享,企业利用政府开放公共数据与政府合作开发便民应用,例如智慧出行等,同时公众可以针对公开数据进行参与与反馈,有效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催生出“智慧协同”新形态。
4. 数字治理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重塑了社会运行方式,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在享受数字化红利的同时,亦面临诸多治理难题。数字治理作为协调技术应用与公共利益的核心机制,其复杂性体现在数据安全、算法公平、公私合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协同机制不足等多个层面。以下从关键问题出发,探讨数字治理的现实挑战与应对路径。包括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脆弱性、公平性缺失、公司合作的权责博弈、消费者权益的数字化侵蚀、协同治理的碎片化困境、数字鸿沟与技术依赖性风险。
首先,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脆弱性:数字治理的基础是海量数据的收集与利用,但数据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暴露治理体系的脆弱性。政府与平台企业作为数据的主要掌控者,面临外部攻击与内部管理双重风险。隐私保护方面,数据采集的“默认同意”模式普遍存在,用户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被削弱。
其次,公平性缺失:算法决策在公共管理、商业服务中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效率提升,却因透明度不足滋生歧视与不公。例如,算法黑箱特性使得决策过程难以追溯,公众质疑与申诉机制缺位。技术复杂性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矛盾,仍是算法治理的深层障碍。
第三,公私合作的权责博弈:数字治理依赖政府与企业的协作,但双方目标冲突与权责模糊制约合作效能。政府需平台提供数据以强化监管,而企业担忧合规成本与竞争优势流失。例如,中国“城市大脑”项目中,政府依赖阿里云的技术支持优化交通管理,但数据共享范围与安全边界的争议始终存在。此外,平台垄断数据与算法资源,可能反向“俘获”监管机构,导致公共利益让位于商业利益。建立数据分级共享制度与双向监督机制,成为平衡公私权责的关键。
第四,消费者权益的数字化侵蚀:电子商务的便捷性背后,隐藏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售后推诿等权益侵害行为。平台算法通过“大数据杀熟”差异化定价,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2020年某外卖平台因对老用户加价被行政处罚,暴露出算法操纵的市场风险。现行法律中,平台责任多限于“通知–删除”事后救济,难以应对规模化侵权。需强化事前合规审查,如要求平台公开算法定价逻辑,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评估。
第五,协同治理的碎片化困境:数字治理涉及多元主体,但协同机制松散,导致治理效能耗散。行业协会标准约束力弱,第三方机构独立性不足,公众参与渠道有限。例如,网络内容治理中,政府依赖平台自查,但平台审核标准不一,行业协会未能统一尺度,用户举报反馈滞后。构建分层响应网络,明确政府、平台、社会组织的风险处置权限,并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跨主体数据互信,可提升协同效率。
第六,数字鸿沟与技术依赖风险:技术普及不均加剧社会分化,弱势群体在数字服务获取、数据权益维护等方面处于劣势。例如,老年人因数字技能不足难以使用健康码,被排斥在公共服务之外。同时,政府过度依赖企业技术可能导致治理能力空心化。某地市场监管部门直接调用平台算法筛查违规商户,却因算法偏差误伤合法经营者,揭示自主技术能力建设的紧迫性。
5. 协同治理视角下的核心分析框架
5.1. 多元主体定位与角色分工
数字治理的核心挑战在于传统政府单边治理模式难于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复杂性与技术性问题,协同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基于共同目标、资源互补与责任共担形成合作网络,其中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行业内部相关协会与第三方机构,主要体现出治理结构的“三元互动”特征(见表1)。
Table 1. Analysis table of the “ternary interaction” model in digital governance
表1. 数字治理中“三元互动”模式分析表
主体 |
核心角色 |
功能示例 |
数字政府 |
规则制定者、
监管者、公共服务提供者 |
制定数据安全法规;通过API接口与平台共享政务数据;
联合平台打击虚假宣传。 |
电商平台 |
规则执行者、
技术赋能者、协同治理参与者 |
利用算法识别违规商品;向政府提供交易数据反哺政策优化;
建立用户投诉响应机制。 |
用户/消费者 |
治理对象、反馈提供者、监督者 |
通过评价系统参与商品质量监督;
投诉举报触发政府与平台的联合响应。 |
行业协会 |
行业自律推动者、利益协调者 |
制定行业数据使用标准;调解平台与商家纠纷。 |
第三方机构 |
独立监督者、技术支撑者 |
提供数据安全认证服务;评估算法公平性。 |
首先政府与平台实现权力互补与制衡,数字政府的核心作用在于规则制定与合法监管,例如通过《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划定治理底线,然而,政府往往缺乏相应技术能力实现实时监控大量交易数据,需要依赖平台的算法审核与数据反馈;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规则的执行者,具有技术优势与数据垄断,其对于数据的监控等技术功能效率较高,但是因为平台的商业属性可能会导致其对于规则的选择性执行,对于利益的要求高于执行规则原则,因此需要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用户与社会组织则从被动接受者的模式转变为主动参与者,用户兼具治理对象与监督者的身份,行业协会与第三方机构填补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治理缝隙,例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制定《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细化政府法规,第三方数据审计机构为平台算法提供公平性认证等。
5.2. 合作机制设计与治理目标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数据安全、算法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复杂治理问题,传统政府单边治理模式已难以应对。协同治理理论为破解这一困境提供了框架,其核心在于构建多元主体互补共治的网络化结构。本文基于政府、电商平台、用户、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分工,从目标协同、资源共享、规则共建、监督制衡、动态调适五个维度,系统阐释数字治理中公私合作机制的设计逻辑与实践路径。
有效的合作机制需以目标协同为前提。政府与平台可以共商风险防控目标,并以合规报告制度确保动态对齐。资源共享层面,实现政府与平台资源公开共享,例如杭州市“城市大脑”开放交通数据提供平台优化物流路径,平台反馈订单数据辅助政府调整交通信号,实现双向赋能;隐私计算技术则需要破解数据垄断难题,确保敏感数据“可用不可见”。规则共建需超越单向管制,2025年1月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与拼多多等17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了协作共治备忘录,旨在通过平台企业的数据和技术手段,提高市场监管和案件查办效率。此外,拼多多也在上海市委网信办的指导下,开展了“清朗浦江·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以提升平台治理能力[12]。监督制衡机制通过双向问责防范权力滥用,同时加强动态调适能力,每年更新数据流动禁令,每半年评估平台合规等级,实现监管弹性化。
当前合作机制仍面临多重张力:其一,数据控制权博弈中,平台常以“商业机密”拒绝共享核心数据,需通过立法强制披露,要求大型企业开放算法黑箱与国家级数据中台建设破解信息孤岛;其二,政府技术依赖可能导致“监管俘获”,需培育独立技术能力,如设立数字监管实验室;其三,平台合规动力不足,可设计“信用积分”兑换税收减免等政策红利,激励企业内生治理。未来机制优化需聚焦三重融合:制度层面明确数据权属与责任清单,技术层面利用区块链实现合作过程可追溯,文化层面培育共治共享理念,避免零和博弈。
6. 总结
数字政府与电商平台的公司合作模式并非简单的数据对接,而是通过制度、技术与文化的深度融合,结合国内经济发展模式,利用协同治理理论等多种治理途径,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更为安全、高效、高质量的数字市场,构建兼具柔韧性、效率与正义的数字治理生态,共创新质生产力。未来的核心任务是从“机械协同”转向“有机合作”,政府从管控者的角色向赋能者与守护者的角色进行转变,平台需要超越商业实体的身份,承担社会中的公共责任,社会其他主体需要加强自身权利意识,通过技术赋能深度参与,使我国在全球化、数字化时代的复杂环境中做到减少技术垄断风险,迎接“治理赤字”的全球性挑战,实现公共利益与商业创新的可持续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