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时代的来临,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逐渐网络化和智能化,能够借助数字媒介不断突破原有有形物质的界限,打破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生理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使其认识能力、知识的获取方式和认知能力得到不断拓展。最为直观的表现就是劳动对象的范围在扩大,对有形物质的依赖在减弱,更多地把信息、数据、知识作为新的劳动对象。在信息生活化、生活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数字劳动嵌入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劳动的作用不断凸显。对此,对数字劳动概念的探究和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数字劳动的内涵及特征
(一) 数字劳动的内涵
国内外学者对数字劳动概念定义不尽相同,且存在颇多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人们在社交平台、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上进行网络信息活动的行为就是数字劳动;意大利学者蒂兹纳·特拉诺瓦则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免费劳动,用户的在线购物、聊天等日常性行为所生产出的非物质形态信息和数据不具有劳务回报性[1]。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将纳入到信息与通讯产业链条中的各种形式的劳动称为数字劳动[2]。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定义的研究集中于物质性的还是非物质性的劳动上,通过这两条路径探究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自由程度,从而得出是否为无偿劳动的结论,概括出数字劳动的内涵。
国内学者对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陈彩红认为,数字劳动是在互联网场域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一系列形式的有酬和无酬劳动[3]。巩永丹学者分别从起源、发展过程和发展结果三个维度对数字劳动进行界定。从起源上看,数字劳动以“新机器体系”为基础,依托于物联网、人工智能、5G通讯等新技术改造对象物的过程;从发展过程看,数字劳动以“人机交互”为主导模式,依靠数字机器和媒介,发挥人的主体意识,这就决定了其过程是有意识的主体与数字客体的交互过程,形成的劳动形式超越了传统体能劳动;从发展结果看,创造出“现实化”的数字产品,从而实现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和转移,因此,数字劳动是一种生产性和创造性的活动[4]。许鸿儒学者则指出数字劳动具有物质性、劳动性和生产性,是资本在数字化时代进行自我调整的新产物,其与资本的本质依附关系没有发生变化[5]。包国光、季驰然学者通过对数字劳动缘起的探究,将数字劳动界定为建立在互联网平台基础之上的一种数据生产行为,这种行为超越时空限制,“工作”与“闲暇”的界限被模糊化,数据不断的被平台繁琐的生产出来[6]。
对于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学界至今尚未有准确而统一的定义,因此,本文将数字劳动界定为人们依托数字生产工具,对劳动对象进行有目的地加工和改造,从而创造出带有数字化性质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人类活动。
(二) 数字劳动的特征
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劳动,在主体参与性、工作模式、产品生产和消费上与传统的劳动有不同的特征。
1. 用户主体的参与性
传统劳动者大部分是为了获取基本的生活来源而被迫进行劳动,身体和精神都深受资本家的压迫和剥削,这种劳动往往具有被动性,缺乏主动精神和劳动积极性。而随着数字化的普及,数字劳动者能够根据自身兴趣和喜好主动投入到数字劳动过程中,如主动培养兴趣爱好、学习数字知识、培养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等,使劳动更具有主动性和自觉性。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数字劳动者的积极性。如今数字经济是不可逆的时代潮流,也是这个时代赋予数字劳动者的红利,其快速变现能力,极大刺激着数字劳动者主动参与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
2. 工作模式的灵活性
传统劳动者的劳动往往被时间、地点以及劳动对象所限制,常常被固定在一定的场域或时间范围内,尤其是工业劳动者,需要遵照资本家们的盈利目标进行按部就班的劳动,劳动生产的全过程被置于资本家的监视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往往被资本家残酷地管控和剥削,是极其不自由的劳动者。与传统劳动不同,数据时代下的“数字劳动者”要自由得多,其工作时间较为弹性化、工作地点具有灵活性,工作自由度是以往劳动者所不可比拟的。工作模式的灵活性,激发了劳动者的创造性。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更具有弹性,但是,也应该看到,数字劳动者在互联网中的上线时间及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可以被看作是数字媒介通过“受众的注意力”获得资本积累的过程。如淘宝,它能够根据用户在线逛商城的习惯,追踪用户的喜好,从而通过大数据的分析为用户推送一系列意向商品,这就为无意购买转变成实际购买成为可能;抖音和快手小视频也是如此,用户量的不断激增,促使互联网平台优化数据追踪服务,根据每一个用户的喜好推送类似或相近的视频,促进了流量变现,也刺激了资本的投入。这些网络在线过程看似是个人行为,实则演变成了资本进行剩余劳动剥削的场域,不可避免地为新一轮新型资本的剥削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3. 生产与消费者的同一性
传统的劳动者只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和消费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被动的生产参与,使得他们往往成为资本家的附庸,被无尽地榨取剩余劳动力,所得工资收入只能满足日常温饱。但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者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既可能是生产者,又可能是消费者。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中指出,生产是起点,消费是终点,“生产决定消费,消费是生产的目的,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7]。即生产是消费的前提,消费为生产创造动力。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因此,数字产品必须置于市场的交换之中才能称其为商品。网络用户对数据的使用时长以及浏览的范围是衡量用户对数据消费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所以浏览范围的大小和浏览时间的长短,决定着数据消费水平的高低,消费得越多,数据量就会更加被刺激,但并不是所有生产出来的数据都能够被消费,所以只有数据被消费了,数据的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
2. 数字劳动的本质
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过程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劳动过程是建立在目的性的驱使下所进行的,以改变自然物质形态和创造出符合人们需要的产品为目标。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劳动,与劳动紧密联系的三个基本要素贯穿于劳动的全过程,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域中,劳动工具、劳动产品和劳动对象是探究数字劳动本质的关键要素。
(一) 劳动工具智能化
劳动工具的演进是衡量生产力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重要参考。作为人类器官延伸的劳动工具,它在人们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过程中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劳动工具因时而变,使人们应对自然变化的能力增强,获取生产资料的能力不断提高。然而,这种不断适应和战胜自然界风险能力的提高并没有惠及到劳动者的身上。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的异化不仅体现在劳动成果上,还体现在劳动过程中。”[8]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数字终端普及和数字基础设施得到相应的完善,但它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让人们的生活更便捷,而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生产率,在同等的工作时间内获得更多的超额剩余价值,所以劳动工具不断智能化就是其结果。工具的智能化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机遇,尤其是在生产上,打破了工业劳动对机器过于依赖的局面。一方面,同工业时代需要人作为主体去操纵机器不同,智能化生产工具在研发阶段就被注入“思想”,生产过程无需人类的监视和辅助就能够顺利且高效率地完成。另一方面,智能化工具的传播范围由局部不断向外延扩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架构起技术系统,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数字劳动者而言,顺应工具智能化的趋势,将各种数据资源化为己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劳动工具智能化极大地促进了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同时,数字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创造也更为高效。在全球互联网普及的时代,资本家善用数字技术控制的手段对生产和劳动者进行控制,这也为其优化管理提供了便利,从而促进生产效能的提高。
(二) 劳动产品虚拟化
数字化带领人类进入到了数字时代,数字技术造就了想象的、虚拟的空间,即异度空间。在异度空间中,劳动形态、劳动产品、劳动关系等等,都呈现出虚拟化的特点。劳动产品是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社会产品,所以数字产品是凝结着人类劳动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产品,是人们通过数据化行为留下来的数据。因此,数据产品和劳动产品有明显的不同,数据产品的交换过程具有可复制、可分享的特征,这使得数据产品与物质劳动产品的商品转化有很大的区别。数据产品无法完全地转化成商品,其转变需要一个特定的过程。如在以往的传统劳动生产中,资本家会提前做好生产目标的规划,在盈利的可控范围内进行生产,所以无效的劳动产品不会或很少存在,但是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一方面,要对海量的数据化为己用,就要进行不断地筛选数据,所以会用到大量的数据;另一方面,用户在对数据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对数据进行反复的组合、重构,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而通过筛选出来的有盈利的数据才能被出售,正是由于数据的虚拟特质,无用的海量数据产品才不至于被堆积。由于数据信息能够无限的分享和随意的复制,所以数字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是不完全同步让渡的,普遍存在其价值实现以后使用价值不会完全让步的情况,且依然可以跨时空重复使用。
(三) 劳动对象数据化
同传统劳动相比,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既是数据的挖掘过程,也是数据的加工过程。传统劳动过程,即生产物质材料的劳动过程,劳动者往往通过体力劳动参与物质资料的生产;而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则是通过脑力劳动等抽象劳动的形式,借助文字输入实现脑力劳动与数字应用的结合,在不改变通讯终端的前提下,将劳动对象符号化、数据化。劳动者对数据的改造并不是被动地对原有数据进行整合,而是能够根据数字劳动者的自我需求,在算法给定的程序上对数据进行挖掘和目的性编辑。数据作为抽象的劳动对象,它的可复制性和跨时空性,促使其能够重复利用,所以它作为一种虚拟符号可以无限制地被利用和储存。
3. 数字劳动异化问题分析
所谓异化指人类劳动创造物本是用来服务于人类的,却站在了人类的对立面成为异化的东西。数字劳动与数字经济是相伴而生的,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容纳了大量的数字从业人员,但是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最终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了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 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日益下降
数字劳动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算法和数据是核心,两者的合谋使得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日益下降。一方面,算法分析的过程更为精准和高效,结果更加精确,使人类思维被代替的可能性增加,量化数据分析的更为直观化和可视化,促使人类对事物本质的探究能力和思考能力减弱,基于算法、算力和数据带来的便利化,人类的需求能够得到极大的满足,造就了算法权力化趋势更加明显的结果。人类思维逐渐边缘化和被忽视的风险在数字化时代中逐渐强化,进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产的劳动者的思考决策能力与权力逐渐丧失。另一方面,人类实体被简化为数据虚体,在数据化不断被强化的当代,数据虚体成为新的劳动主体,意味着人类特有的劳动被简化为数据和流量,其所具备的便携性、灵活性和实时性等忽略了现实劳动者的劳动,使劳动者的主体性被弱化。
(二) 劳动者的数字剥削更为隐蔽
数字化平台为数字劳动提供了基础的设施,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9],阐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依托于一定的空间。与被固定在物理空间中的传统劳动形式不同,数字劳动的场域发生了变化。由依赖于物理空间向互联网赛博空间转变,劳动形式的超时空性让数字剥削的隐蔽性成为现实。传统劳动的被动付出和长期强制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进行劳动生产,造成了巨大的身体损耗和精神消磨,而数字劳动则打破了时空的强制性,劳动过程是轻松舒适和有选择的付出过程,使得剥削更为隐蔽。如平台零工经济,数字劳动者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薪酬的计算更加灵活,主要为计件即时给付。另外,传统劳动者除自身劳动外一无所有,而数字劳动则有所不同,平台零工经济中的劳动者可以将个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接入平台,与平台提供的数字化生产资料共同构筑成新的生产资料,从而达到完成任务的结果,所以平台零工经济中的个体行为是属于数字劳动范畴的,是数字劳动的一个剪影。数字劳动的轻松愉悦性使得资本所属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不断消解,而数字剥削却在无形中不断深化。
(三) 劳动者权益受损与收入差距扩大
数字经济的快速崛起,意味着效率在生产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劳动的控制形式更加全面、智能、机械,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人脸识别、数字监控,将劳动者时时置于被监控的状态。一方面,部分高工作强度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态受到极大的影响。同时,数字劳动的监视和控制具有非直接性,资本家往往借助技术手段对数字劳动者施加压力。如美团外卖,数字劳动者会因为客观的天气、路况、目的地距离等因素未及时送达便遭到客户的恶意投诉或评价,而资本家则把这种情况当做绩效评估的标准,数字劳动者为了得到客户的认可就有可能付出更多的劳动时间和情感投入。另一方面,在数字劳动生产过程中,体力劳动者和传统技能型劳动者的作用在减弱。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在各个领域的快速普及,普通劳动力被代替成为时代趋势,使这一类群体的劳动力价格不断下降,从而导致劳动收入占比下降。数字收入占比低的关键在于数字技术对每个劳动者产出的增长超过了其工资收入的增长,资本家又通过隐蔽的数字技术控制手段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所以数字技术应用的不断成熟,不仅使劳动收入占比下降、转嫁劳资矛盾,还会扩大劳资之间的收入差距。就现阶段来说,数字技术的核心技术普遍掌握在具有领先水平的数字知识和数字开发技术的劳动者中,这一类群体拥有高水平的薪资和较好的社会就业保障。现阶段,更为现实的情况是数字平台中的大部分从业者不具备核心竞争力,且有很强的被替代性,所以被生产领域边缘化的情况在不断地加剧。
(四) 数字垄断与资本的无序扩张
数字资本和传统资本在本质上都是剥削,期望通过无限的垄断达到资本增殖的目标,表现就是都想要实现“数据”的垄断,试图垄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此实现对市场的全面控制。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即对生产和数字劳动者的剥削。数字资本的逐利性必然会走向资本的无序扩张,要求把控数据要素的垄断权,实现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从而获得超额利润,促使数字劳动者长期处于被剥削的状态,也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和不自由,影响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严重,阶层矛盾尖锐。比如部分数字企业因其发展历史长、具备数字技术人才优势、具有很强的资本吸纳能力而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对生产链条进行垄断或对小新兴企业、小规模企业进行吞并或恶意竞争,从而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这都不利于数字劳动者的发展,也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4. 中国特色数字劳动治理路径探索
西方国家的数字化经济发展走在世界前列,对于数字劳动中存在的问题治理拥有丰富的经验。首先,将数字劳动的保护纳入国家立法,如欧盟的部分成员国在《劳动法》中引入了劳动者离线权。数字劳动者的离线权意指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可以脱离工作,不参与和工作相关的电子服务。其次,引入劳资集体协商,充分发挥双方的主动性,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确立可行的条例。最后,借助企业规章和行业协议,部分企业内部也制定了相关对数字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例和公司章程,如在罗马尼亚,金融及保险业所达成的《促进远程工作的部门协定》,该协定明确规定雇主只有在工作的时间才有对员工的支配权,超出工作时间外的工作一律视为带薪加班。西方国家对劳动数字的管控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充分地发挥了各个主体的作用,达到了既实现隐性管控,又得到普遍认可的目标,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样地,西方国家在数字劳动管控方面的丰富经验是世界人民的财富,对我国的数字劳动治理具有借鉴和学习意义。
数字时代是不可逆的历史趋势,中国要快速融入到全球的数字化经济浪潮之中、助力中国数字经济的快、稳、好发展,就必须要正视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是涉及主体性“人”的问题,需要更为重视。
(一) 以人为出发点,增强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是某一种事物属性或某一种关系的承担着,而意识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主体意识是对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对于自身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主体意识外化行为表现为个体的主动性和独立性,能够更深层次激发个体的主观能动性,让主体在进行对客观世界改造的实践活动中认识到自身的主体能力,从而对自我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保有清醒的认知。
激发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必须唤醒主体认知,提高劳动能力。一方面,数字劳动者主体意识的觉醒和主体认知的明晰是确保其主体地位的前提。就劳动的本质而言,劳动归根结底是人的劳动,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而数字劳动无非是打上了数字技术的烙印,本质上也是人的劳动,需要发挥人的主体力量才能获得产品。因此,只有尽可能地把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唤醒,才能清楚地看到数字资本剥削的隐蔽性,从而剥离开披着“娱乐”、“轻松”、“自由”等外衣的迷雾,理性地理解数字劳动的本质,这对于确保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极其重要,且关系到劳动者生产能力的发挥,对数字时代下数字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硬实力,是确保劳动者主体性地位的强有力保障。劳动能力,即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能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而劳动过程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的改造,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因此,增强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使得由内而外的主体性自信得到充分的表达,从而激发劳动者对数字平台或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数字产业各领域进行能动性的操控,这为保障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提供了现实的和可控的实践指南。总之,激发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总是围绕着“人”而展开的,必须以“人”为出发点,意识认知的觉醒和劳动能力的提升都回归到了对“人”本身的考量。
(二) 打破信息不对称,坚持数据的公开透明
数据的公开透明是数字化生产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特征,何为数字化生产关系?即具备数据透明、全员可信和身份对等三个特征且能够容纳数字生产力的生产关系,数据透明是数字时代中特有的存在,这也是基于对现实的一种追求和期盼。传统生产关系三要素中的劳动者是最活跃的因素,那么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者同样是数字生产关系中最活跃的因素,数据透明促进生产的公平,能够推进平等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建立。
构建平等的数字劳动关系,必须坚持数据透明和共享。一方面,在传统的劳资关系里,资本和劳动者往往存在不可调和的对抗关系。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呈现在大众的视野之中,虚假的表象掩盖了数据自由的有限和资本增殖的无限,数字资本和数字劳动者的对抗关系较为温和。因此,打破信息茧房和大数据杀熟的恶性循环,就必须破除数据的垄断,使数据公开化、透明化。另一方面,工资、薪酬和生产效率作为可量化的传统劳动价值的衡量标准,能够通过实实在在的劳动产品去计算,而数据共享作为数字劳动价值的衡量尺度,很难通过量化计算得到。如微信电商,用户通过在朋友圈分享商品的链接和广告宣传,从而实现产品的售卖,但销售的高低往往受到数据共享的范围和程度的影响,广告共享的范围越大,销量增长的可能性就越高,在一定时间内创造的劳动价值就更大。因此,坚持数据透明,创造轻松愉悦的数据共享氛围,对实现数字劳动的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三) 提高劳动者收入占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数字经济全球化的大浪潮下,探索新型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的收入所得,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推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进程。构建集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于一体的劳动关系,将助益于我国经济的平稳有序。同样地,实现共同富裕的远大目标需要劳动者,因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我国共同富裕的主体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在内的劳动群众,所以实现全体人民存在一定差距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双富裕的目标,最终是落实到“人”上的,这也就意味着要更加关注广大劳动群众。
数字劳动的兴起和发展是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和维护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应时代之需。首先,一方面,基于数字控制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数字企业的逐利性,相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企业对数字劳动者的管理行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强有力的条例提高数字企业的注册门槛,规范数字企业的从业行为,为侵权提供惩戒范本,把数字劳动者列入法律保护的框架中。另一方面,完善涉及数字劳动群体相关的保障机制,试点建立满足数字劳动者需求的事业保险制度。劳动纠纷无法避免,需要设立数字劳动纠纷机构,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其次,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就要保障和注重收入分配公平,提高数字经济中的劳动收入占比,将资本收入占比调控在合理范围内。具体要求为其一要预防部分不正当的数字劳动收入过高的情况;其二是加强对数字企业利用不正当数字技术控制所获得的高额收入进行没收;其三是积极惩戒数字企业利用技术控制手段对数字劳动者进行不合理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安排、压榨工资收入等行为。最后,国家的教育也应该更多地关注数字化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数字劳动者的从业竞争优势。同时,也要完善分配制度,合理地制定数字税收比例,缩小劳资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四) 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数字资本的引导与管控
追求价值增值作为资本的本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功能有所不同。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在经济市场化的环境下,不同国家性质的市场都能够通过交换获取利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以及盲目性弊端,会辅之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所以,不管是对于资本的使用还是劳动资本的使用,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把资本作为中心,忽视人民的声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人民为中心,经济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现阶段,发展数字经济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相契合,关系到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推进,所以,加强对数字资本的引导与管控,关系到我国的现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实现,关系人民福祉。
加强对数字资本的引导和管控,需要做好顶层设计。首先,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规范数字资本的投资和运营行为,从而营造出和谐健康的投资和运营氛围;其次,在执法方面,培养一支高质量的执法队伍,严格执法程序,强化对数字平台、企业、相关资本以及涉及的各类主体的监管力度,让政府对数字资本的引导和管控落到实处。同时,相关部门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提升管理效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最后,在教育层面,加大对数字经济、数字资本和数字劳动知识的普及,让相关人员对此有基本的了解,这将有利于数字劳动者发挥主动性,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总之,加强对数字资本的引导和管控需要调动各个主体的力量,才能顺利地实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