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构成,媒体伦理是新闻传播学与社会伦理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理论成果。这一研究领域不仅旨在系统探讨社会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更致力于在社会共识基础上界定与重构价值准则及行为规范。在数字化传播时代,网络媒介对公众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化,其传播实践中衍生的新型伦理失范问题,已与传统媒体时代呈现出本质性差异。这种演变趋势要求学术界与实务界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媒介的特殊性,针对其特有的伦理困境展开系统性研究并构建有效的治理体系。
2. 网络媒体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
2.1. 泛娱乐化现象严重
在信息化时代,“泛娱乐”表现为娱乐元素过度渗透社会各领域,形成以娱乐化心态认知世界、以娱乐性为价值标尺的思维模式。该现象借助现代传媒与技术,对各领域人、事进行娱乐化包装,以吸引大众为首要目标,逐渐消解文化市场的严肃性。其本质是将非娱乐性事物重构为可消费的娱乐产品形态,使娱乐逻辑深度渗入经济运作、文化生产及社会实践等维度,借助感官愉悦机制对接大众心理需求,最终达成市场边界的多维延展。
观察当下网络媒体生态,以微博为例,热搜榜前50的话题中,娱乐新闻占比近半。流量明星依托粉丝经济占据大量关注度,而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新闻及严肃政治新闻,却难以进入榜单前列。“‘泛娱乐化’所标榜的‘娱乐一切’实则是对一切具有真实价值对象的否定、拆解和毁灭,是以‘无价值’的导向去娱乐稀释一切‘有价值’的对象”[1]。这种过度娱乐化的“低级狂欢”若持续蔓延,可能导致理性思考与道德准则让位于即时快感,对社会价值体系产生潜在冲击,其隐含的风险值得警惕。
2.2. 信息传播的失真
在当下信息传播环境中,虚假信息扩散规模呈指数级增长,催生出大量热衷于信息发布的群体。部分信息传播者过度追求发布时效与流量收益,在信息真实性核验环节严重缺失,导致不实内容充斥传播渠道。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信息传播秩序,更对公众价值判断体系形成强烈冲击,进而干扰社会舆论走向。
此类不良传播行为的背后,折射出部分传播主体道德自律意识的弱化。为谋取个体经济利益或获取关注度,部分人不惜突破道德底线,助推虚假信息的蔓延。海量不实信息如同无形的思想侵蚀剂,持续消解公众的理性认知与价值判断,致使错误的舆论导向逐渐渗透至社会意识层面。尽管部分虚假信息最终得以澄清,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与受众认知的滞后性,使得先期形成的错误观念难以彻底纠正。特别是对于具有强烈猎奇心理的群体,其不仅未能形成正确的信息辨识能力,反而成为谣言与低俗内容的二次传播者,进一步加剧信息污染。综上所述,虚假信息传播问题不仅是对客观事实的恶意歪曲,更是对社会道德体系与公众思想认知的严峻考验。其危害已超越信息传播领域本身,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公众价值塑造的重要风险因素。
2.3. 网络媒体传播侵权
自媒体的蓬勃发展构建了多元化信息传播体系,但其版权保护机制却面临严峻挑战。部分信息传播主体受流量经济驱动,存在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普遍现象,典型表现为对文字、视频等原创内容的直接搬运。例如某些百万粉丝博主未经许可转载其他原创博主的深度分析文章,通过修改标题、删除作者信息等方式伪装成原创内容,在抖音等网络平台获得大量阅读量。此类行为导致内容传播生态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拥有流量优势的账号即便依赖抄袭内容,仍能凭借用户基数获取高关注度。
此外,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也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话题。作为受法律明确保护的民事权利,公民隐私权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面临着多重现实挑战。当下,科学界定用户隐私的法律规制边界、隐私保护机制的有效性保障机制建构,以及非法数据攫取行为的规制路径探索,已上升为网络媒体经济伦理体系建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基础性命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技术层面的安全防护,更关涉到民事权利的法律界定、行业主体的责任划分以及社会伦理共识的形成,需要从法律规制、技术保障与伦理规范的多维视角进行系统性建构。
3. 网络媒体伦理失范的成因分析
3.1. 过度追求经济利益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媒体行业的竞争态势日益加剧。然而,由于行业监管机制尚不完善,部分平台运营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出现价值取向偏移,将媒体从业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置于次要位置。这种片面追逐经济利益的行为模式,直接导致网络空间内道德失范现象频发。
究其根源,网络媒体的非实体化运营特征使其经济收益高度依赖广告投放与用户流量。为扩大盈利空间,部分平台对虚假广告内容审核流于形式,甚至主动参与低俗化信息的包装传播。具体表现为:通过炮制色情、暴力、媚俗等不良内容吸引眼球,将信息传播的价值标准异化为单纯的流量竞争工具。此类行为本质上反映出运营主体在商业利益诱惑下的社会责任意识弱化——当内容生产完全服务于点击率导向,媒体本应承担的信息过滤、价值引导等社会功能便被严重消解。
“网络媒体其集逐利本性(市场法则)和伦理道义(社会责任)高度于一身的双重属性引发了网络媒体在社会伦理道义与经济利益驱动之间的两难抉择”[2]。当前网络媒体领域的深层矛盾,集中体现为商业利益追求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失衡。这种失衡不仅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的健康发展,更对公众认知判断与社会价值体系构成潜在威胁。唯有构建兼顾市场规律与社会公益的治理框架,才能推动行业回归信息传播的本质功能。
3.2. 网络媒体行业相关监管缺失
网络媒体所具有的虚拟交互性、信息海量化、传播无界性等技术特性,使其行为规范面临独特挑战,导致社会责任失范现象频发。这种失序状态已对现实社会产生实质影响:一方面引发公众对网络媒体权威性的信任危机,使其信息传播的社会影响力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暴露出当前治理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我国针对网络媒体治理已构建初步的法律框架,但现有规制体系存在显著滞后性。由于信息传播具有瞬时跨域扩散的特征,立法进程往往难以同步响应新型失范行为的演变速度。同时,在网络空间匿名特性与网络媒体平台实名机制存在漏洞的双重影响下,执法机构打击网络媒体违法犯罪活动面临显著阻碍。以长期受平台经济利益驱动而滋生的“网络水军”现象为例,此类账号多通过虚假身份注册,导致执法机关难以追溯其实际操控主体。此类群体通过系统性散布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不当言论,不仅侵害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更对公共治理体系、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主权安全形成复合型风险。另一方面,在互联网内容治理实践中,政府监管部门与平台自治体系存在显著的制度张力。“纯粹的国家公权力虽统一监管但渗入的私人领域受限,造成法律实施受限”[3]。当行政监管力量介入社交媒体内容生态治理时,平台基于算法架构的技术壁垒和商业利益考量,往往通过数据接口限制、合规性解释差异等策略形成制度性排斥,致使监管政策的执行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3.3. 身份虚拟化削弱自律能力
互联网环境下,虚拟身份重构了信息传播的主体特征。用户仅需借助数字身份即可实现跨时空交流,其在网络空间呈现的个人资料与现实身份存在显著割裂。“网络虚拟交往的匿名分散性易导致网络行为主题道德责任缺失”[4]。网络媒体的匿名传播特性,为用户提供了脱离现实社会规范约束的特殊场域。个体无需受传统公序良俗与社会关系的限制,能够自由传播在现实场景中受抑制的信息内容。这种身份虚拟化不仅削弱了传播主体的自我约束意识,更消解了外部社会规范对传播行为的监督效力。当主体身份缺乏现实关联,自律机制因外部约束的缺位而难以维系,导致传播行为更多受个体潜意识驱动,表现出负面化、情绪化、极端化的特征。
从传播伦理视角来看,网络空间中个体身份的虚拟化,使得作为网络媒体传播基础单元的个人,难以发挥维护网络道德秩序的应有作用。“网络道德主体长期沉溺于虚幻世界中,更容易放纵自己的欲望,对自身的道德要求不断降低,弱化自己的道德责任感”[5],当自律机制失效,他律约束缺位,网络信息传播领域极易滋生各类伦理失范现象,对网络空间的健康生态构成挑战。这一现象凸显了构建适应虚拟环境的新型传播伦理规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4. 网络媒体伦理失范治理策略研究
4.1. 提高网络受众综合素养
“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能够提高公民的道德和语言素养,整个社会素质的提高则有利于强化网络主体言行的道德评价和监督,并督促网络主体言行要遵循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6]。因此,针对网络媒体低俗信息泛滥的伦理困境,需构建政府、学校、社区协同的立体化教育体系,通过多主体参与的媒介素养培育机制提升受众综合素养。教育内容应聚焦于强化信息甄别能力、培育批判思维意识,引导受众以理性方式参与网络媒介互动,自觉对虚假、低俗信息形成价值判断与主动抵制。当受众能够以成熟的媒介素养应对复杂网络环境,不仅有助于构建健康的传播关系,更能从传播主体层面消解伦理失范行为的滋生土壤,为网络媒体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受众认知基础。这种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的路径,既符合网络时代的传播规律,也是从源头推进网络伦理建设的必要举措。
4.2. 加强网络媒体法律法规建设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快速迭代,各类失范问题层出不穷。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法律凭借其权威性与强制性特征,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提供了制度基石。“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7],针对虚拟空间中扰乱社会秩序的多元乱象,有必要通过完善网络法制建设,推动网络媒体行业的道德规范体系升级。
在治理路径层面,首先需要强化政府的主导监管职能。通过构建系统化的引导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网络媒体治理框架与监管体系,针对伦理失范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从根源上净化网络环境,为网络媒体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注入可持续动力。其次,应加快推进网络媒体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既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治理经验,又需紧密结合我国社会文化语境与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对自媒体领域的伦理失范行为实施精准问责,以此强化行业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治理格局。
4.3. 提高网络主体自律能力
网络空间的虚拟属性与开放性特征,决定了网络主体行为规范对伦理自律机制的内在需求。“在互联网上,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导致人们的主观价值标准模糊和自主意识降低,自律意识弱化”[8]。有鉴于此,网络社会对个体自律的要求显著高于现实场域。伦理自律的核心在于促使网络主体形成价值自觉——通过明确自身在虚拟空间中的责任边界,将信息传播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每个参与者意识到自身言论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主动约束非理性表达与失范行为,便能突破传统他律机制的局限性,构建起基于主体自觉的道德约束体系。
从治理维度看,强化网络主体伦理自律需以责任意识培育为核心:通过提升个体对网络行为社会影响的认知,使其理解自身作为“数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而将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道德律令。这种自律机制的构建,不仅有助于修复虚拟空间的道德纽带,更能通过主体间的示范效应与协同治理,推动网络社会形成“自我管理–相互监督–共同维护”的良性生态,最终实现从制度约束到价值认同的伦理升华。
5. 结语
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伦理失范的本质是技术赋权与价值理性的失衡,其集中表现为泛娱乐化消解文化严肃性、虚假信息冲击传播真实性、侵权行为挑战权利边界的复合性危机。究其根源,资本逻辑主导下的流量逐利机制、监管体系滞后于技术发展的制度性缺陷,以及虚拟身份弱化主体责任认知的传播生态,共同构成了伦理失范的深层动因。对此,亟需构建“法律规制–素养培育–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框架:通过完善动态化法律约束体系强化制度刚性,借助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公众理性参与能力,依托责任伦理重塑推动传播主体价值自觉。这一研究不仅为破解网络媒体伦理困境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更对维护数字文明健康发展、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具有理论参照与实践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