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自1996年儿童友好的理念在《儿童友好城市计划》首次被明确提出以来,就强调要将儿童的核心需求融入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蓝图之中。近年来,我国积极响应这一趋势,高度重视儿童友好的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彰显了国家对于儿童保护的坚定意志。《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则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符合我国发展状况的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规范。成都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单位以来,探索形成了以儿童友好社区为基础,以儿童友好单位为依托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路径。并推出了4个市级儿童友好社区试点和20个区(市)县级儿童友好社区试点。
然而,我国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实践起步较晚,目前仍处在初级阶段,面临治理主体分散、治理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要提高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的有效性,就需要引入更加专业化的主体参与治理[1],实现多元共治。本文基于SFIC模型,结合治理实践及理论进行修正,形成DSFICS模型,旨在为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路径。
1.2. 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儿童友好型社区的相关概念、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以及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治理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儿童友好型社区的相关研究。Märit Jansson等人主张,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密度的日益增长,要确保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能够创建并维护一个对儿童友好的环境,为儿童提供安全、有趣的户外活动空间[2]。周望等将儿童友好型社区定义为一个包括儿童居住、出行、玩耍和交往在内的兼顾物理空间术语和社会情感解读的综合体,其环境品质由公共空间外景和邻里关系内涵共同构成。并通过“公共空间邻里关系”框架,将儿童友好型社区划分为探索参与型、交往聚集型、空间吸纳型、周边离散型四类[3]。因此,我们可以将儿童友好型社区界定为能够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良好保障儿童权利的社区。其不仅包括物理层面的儿童友好公共空间建设,还包括社会情感层面儿童友好服务、儿童友好政策等的完善。
二是关于社区治理中的主体的研究。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要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积极引导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在城市社区中,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是社区主体组织,此外还有代表不同利益的其他主体。根据利益属性不同,社区治理主体大致可以划分为:一是政府组织类,包括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二是市场组织主体,主要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参与社区服务供给,遵循市场机制自负盈亏的企业形态,通常包括参与社区治理的企业、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物业公司等[4]。三是社区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居民基于志愿性或兴趣等原因自主成立或参加的组织,非营利组织介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个体之间,目的是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5]。社区居民是公共参与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他们通常具有表达需求、策划和参与社区活动、提供社区服务等功能。
三是关于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治理的研究。儿童友好社区的建设与治理涉及多个参与主体的工程。在国外的研究中,Catherine Forde (2017)指出,爱尔兰政府在2015年颁布《2015~2020年儿童和青年参与决策国家战略》的政策文件,是为了确保儿童和青年能够在社区、教育、健康福利及法律等多个领域,就关乎其个人及集体生活的各项决策拥有发言权。并进一步探讨了儿童和青年在社区治理中的实际参与情况,得出儿童的参与不仅有助于社区的全面发展,还能够为儿童自身带来增强归属感、提升自我价值感及培养社会责任感等益处[6]。而国内学者曹现强与马明欢两位学者对全球具有儿童友好城市认证10个发达国家的治理实践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与数据分析,提出了儿童友好社区治理需要遵循路径依赖多元共治性主体逻辑等实践逻辑[7]。赵欣基于上海创建儿童友好社区的整体实践展开分析,并构建“价值–能力–支持”的制度执行动态分析框架,对儿童友好社区何以建成和何以持续给出其是价值圈(政党和政府)、能力圈(社区)和支持圈(社会多元力量)内聚融合的结果[8]。李晓君等人以SPAR模式为基础,以社区儿童为切入点,通过儿童激发社区核心家庭参与,带动社区各年龄居民的参与,最终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多元治理模式[9]。
从上述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中,可以清晰地洞察到儿童友好型社区领域的多维度探索与深刻洞见。当前研究不仅对儿童友好型社区的概念、分类进行了详尽阐述,还深入剖析了其在实践层面的多元转向与治理模式的革新。
然而,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出发,提出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从治理主体的维度审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已成为推动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的重要路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等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为社区治理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可能性。然而,如何实现多元主体间的有效协同,仍是当前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治理理论的应用上,行动者网络理论、制度执行分析框架等理论工具为厘清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这些理论在解释多元共治困境及其生成路径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比之下,协同治理理论以其更强的解释力,为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然而,当前关于儿童友好型协同治理的研究仍显不足,特别是协同治理理论的模型研究更是寥寥无几。
基于此,根据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实践,选取协同治理理论的SFIC模型为分析框架,探析以下问题:一是协同治理SFIC模型是如何在逻辑和机制方面与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耦合的?如何根据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实践合理地修正SFIC模型?二是在SFIC模型修正框架指导下,如何厘清和归纳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困境?三是基于SFIC模型修正框架如何探求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的实现路径?
2. 案例选取
本文选取位于成都市肖家河街道X社区的儿童之家及其项目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选择X社区儿童之家及其项目作为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社区具有代表性。X社区作为成都市第一批打造儿童友好型社区的示范点,在成都市2022年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的789个评审社区中,作为高新区唯一一个被评为儿童友好优秀社区的社区。二是社区实践具有典型性。X社区对儿童友好型社区的治理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一方面,以项目吸引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结合社区的实际,设有“蓉宝小诸葛”“院落儿童议事会”“红领巾少年军校”“小诸葛集训班”等儿童之家项目,并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吸引社会组织入驻社区提供专业化服务和治理。同时,将儿童议事下沉到社区网格,让儿童化身为“小小微网格员”,借助儿童视角为社区微网实格治理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和力量。另一方面,以社区闲置空间为阵地,打造包括儿童之家、群众之家、维信广场多元治理空间。三是儿童人口占比较大,且人口结构复杂。X社区成立于2002年,社区内共有院落48个,居民住户6179户,约有12,137人。该社区人口18岁以下儿童共有1008人,占比相当大。同时,X社区是20世纪90年代由成都一环拆迁而来,社区居民组成结构复杂,因此社区之间的多元主体利益难以达成一致。
2024年9月,通过对X社区的实地考察,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及访谈法,对熟悉X社区儿童之家及其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对各期来参与儿童之家活动的儿童及其家长进行问卷调查,重点了解和掌握了X社区对于儿童友好型社区的治理现状及取得的初步成效。
3. 理论与分析框架构建
3.1. SFIC模型及其适用情境
SFIC模型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Chris Ansell和Alison Gash于2008年提出的一种适用于协同治理的新模型(见图1) [10]。该模型一共包含四个变量——起始条件(Starting Conditions)、催化领导(Facilitative Leadership)、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协作过程(Collaborative Process),以及输出结果(Outcomes)。起始条件(S)中设定了促进或阻碍利益相关者之间以及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开始的条件。领导力(F)对于制定和维持明确的基本规则、建立信任、促进对话和探索等合作过程的推进提供了必要的促进作用。制度设计(I)指的是合作的基本协议和基本规则,它们对合作过程的程序合法性至关重要。协同过程(C)设定了多要素,并且各要素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循环过程。
选择SFIC模型对儿童友好型社区的多元共治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理论依据。SFIC模型还强调了治理过程的重要性,这与儿童友好型社区实现有效治理的长期性和阶段性特征高度契合。构建一个真正对儿童友好的社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SFIC模型通过其起始阶段、促进阶段以及实施阶段具体指导,为这一过程提供了系统的框架和实用的工具。二是现实依据。SFIC模型作为协同治理的经典模型,常被用于多领域的研究。根据应用场景不同,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11] [12]、社会[13] [14]和社区[15] [16]。可以发现,该模型具有较强的普适性,且已经在社区领域较为成熟地被运用。同时,在学界现有研究中,不少学者也对SFIC模型进行了适当的修正[17] [18],这都可以为本研究提供经验借鉴。
3.2. 对SFIC模型的扩展与应用:DSFICS协同框架
虽然儿童友好型社区与SFIC理论模型具有天然嵌合性和普适性。但是,正是由于其普适性和高度抽象化,因此在使用该模型研究特定问题时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正。SFIC应用到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时主要有两大不足,一是缺少对儿童特定需求的关注。根据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有学者提出城市社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影响城市社区发展目标实现,并且能被社区实现发展目标的过程影响到的任何个人和群体[19]。那么,在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中,儿童作为儿童友好型社区的核心受益者,其特定需求在SFIC模型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这可能会影响治理效果。二是协同结果在整个协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效果主要体现在儿童享有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增加及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这既事关儿童能否在社区中享受到其应有的服务,也影响着其成长的环境。监督评估的反馈不仅能够促进协同过程更加完善,还对儿童的需求进行有效性回应具有借鉴意义。因此,修正完之后的框架形成了DSFICS协同框架,即“需求输入”(Demand Inputs)、“起始条件”“催化领导”“制度设计”“协同过程”和“监督评估”(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见图1所示。与SFIC模型相比,DSFICS协同框架对于解释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存在的困境以及生成路径更加精准,并且其基本能够实现整个协同过程的良性循环。
Figure 1. SFIC model modification framework f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child-friendly communities
图1. 儿童友好社区协同治理的SFIC模型修正框架
4. 基于SFIC模型的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的困境分析
4.1. 需求输入不畅:多元共治缺乏方向
儿童既是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的参与者,也是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的受益者,其需求和意见在多元共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儿童的参与度不高或流于形式,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往往难以被充分听取和反映。X社区将儿童纳入微网格实格,作为社区治理创新与扩展的重要标志,旨在通过这一举措不仅为社区治理注入“新活力”,而且开辟出一条引领家庭深度参与社区共治的新路径。社区还提出了2024年建设不少于24个院落儿童议事阵地的宏伟目标,旨在构建一个能够充分倾听儿童心声、汇聚儿童智慧的治理平台。然而,现实情况却与规划存在一定的差距。截至2024年年底,儿童议事阵地的建设进度远未达到预期,甚至在已开展的建设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未能有效挖掘和汇聚儿童的真实需求与创意。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儿童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阻碍了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得多元共治的方向变得模糊且缺乏针对性。
4.2. 起始条件不足,多元共治缺乏动力
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还面临多元主体参与能力与动机差异化的挑战。由于权利、知识、资源等不平衡,各主体在参与治理时展现出不同的能力与积极性,直接影响协作效率与治理效果。
一方面,社区儿童因年龄和认知水平限制,实践能力较弱,且学业负担重,导致参与治理的能力和意愿均较低。另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虽有一定参与动力,但主要源于项目制驱动,服务周期和数量受限。例如,社区内的W社会组织需在一年内依托7万元的有限经费完成50场活动,其中同质化手工课占比超过一半。这就导致其在治理过程中可能会更侧重于完成指标,而非深入满足儿童实际需求。这种以项目完成为导向的模式,虽短期内可能见效,但难以形成持续稳定的治理动力,不利于儿童友好型社区的长期发展。
4.3. 催化领导低效,多元共治缺乏引领
一是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经验匮乏。儿童友好型社区的建设和治理都是近几年兴起的概念,其实践仍处于初步阶段。国内虽有做得较好的地方,如长沙以儿童友好通学路径为特色,已建成438个15 min社区生活圈;深圳注重空间建设,已建成713个妇女儿童之家。但经验更多地还停留在模式、空间的构建上,对治理的有效途径还比较匮乏。而在X社区的具体实践中,X社区更多将资金投入儿童友好路径、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等硬件建设,很少将重点关注到“友好公约”等软件建设。
二是社区引导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动员不足。虽然X社区高度重视儿童友好型社区的建设,但在日常的活动中,社区对多元共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限。如活动鲜少与社区内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联动,多元主体之间“各自为政”,无法实现1 + 1 > 2的治理效果。
4.4. 制度设计乏力,多元共治缺乏指导
主要表现为政策流程创新性不高。社区作为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其制度设计对多元共治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调研发现,X社区下发的儿童相关的文件,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和政策要求,缺乏对社区实际情况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仅有的创新条款如“儿童监督制度”因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沦为摆设。这导致社区层面的制度设计难以适应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的需要,难以有效指导多元共治的开展。
4.5. 协同过程不畅,多元共治缺乏持久
一是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等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尚不完善。以儿童友好型社区的空间使用为例,社会组织使用社区综合体三楼的儿童之家一般需要向相关负责人报备,而负责人由于工作繁忙经常会忘记已经将场所交给社会组织使用。在辖区的儿童及其家长或社区其他主体要使用儿童之家时,就会发生用地冲突。这说明治理主体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导致信息不畅、资源分散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协同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也制约了多元共治的持久性。
二是协同动机差异导致信任建立过程不畅。实现协同治理需要达到沟通、信任、承诺、共识和结果之间的良性循环,信任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治理主体的目的不同使得信任关系的建立不易。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政策透明度差等严重压缩社区公信力空间,降低了其他主体对社区的信任度;社会组织因无法充分回应儿童需求且运行机制不健全,社区购买服务加剧了社会组织对社区的依赖,不利于社会组织公信力的建立。
4.6. 协同效果不佳,多元共治缺乏监督
一方面,社区在协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方面存在不足。社区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来监测和评估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的进展和效果,对于委托代理出去的儿童服务,只有在社会组织服务期结束才设置验收环节。这导致社区在制定和调整政策时缺乏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难以有效指导多元共治的开展。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民等主体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来监督和评估协同治理的效果。这些主体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和评估标准,难以对协同治理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和反馈。这不仅影响了协同治理的质量和效率,也制约了多元共治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5. 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的生成路径
针对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本文基于SFIC模型修正的DSFICS协同框架,结合成都市X社区儿童之家及其项目的治理现状,提出以下生成路径,旨在促进儿童友好型社区的有效治理和持续发展。
5.1. 明确需求输入,奠定共治基础
需求输入是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的首要环节。为了确保治理方向准确、针对性强,必须充分听取和反映儿童的需求和意见。首先,社区应加强对儿童友好型社区需求的理解。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儿童及其家庭的实际需求。同时,还应关注儿童参与社区活动的机制创新,确保儿童的声音能够被充分听取和反映。其次,社会组织作为参与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服务内容为儿童服务的社工机构要利用其专业性和灵活性,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对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帮助社区更准确地把握儿童需求。最后是真正落实儿童参与机制。将现有儿童议事会、儿童观察团等机制真正落到实处,让儿童有渠道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并设立儿童意见反馈机制。在社区院落内、儿童之家及辖区学校内设置意见箱,专门收集的儿童意见,定期对收集到的儿童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治理措施和改进方案。
5.2. 优化起始条件,激发共治动力
一是赋予多元主体平等权利。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确保各主体在参与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时尽量享有平等的权利,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失衡。二是提升多元主体知识水平。加强各主体在儿童权益保护、儿童心理学、儿童社会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通过定期的学习和交流活动,促进各主体之间的知识共享和经验借鉴。三是整合多元主体资源。社区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同时,鼓励社区居民和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形成多元主体的资源互补和合力效应。
5.3. 强化催化领导,引领共治方向
催化领导在多元共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有效的领导和动员,可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治理过程的有序进行。一是培养专业领导团队。加强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专业领导团队。领导团队成员应包括社区党群负责人、社区社会组织成员、社区儿童代表及其家长,通过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领导团队的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确保其能够有效引领治理过程。二是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建立由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民等主体组成的多方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协商和沟通,促进各主体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形成协同治理的合力。
5.4. 完善制度设计,保障共治效果
制度设计是多元共治的重要保障。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效率。一是制定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规范。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规范。明确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规定治理行为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治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二是加强政策创新和激励引导。鼓励政策创新,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同时,通过设立奖项、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激励各主体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推动治理实践的深入开展。
5.5. 促进协同过程,实现共治目标
协同过程的畅通是多元共治持久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可以促进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形成持续稳定的治理合力。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互动,提高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定期会议、联络员制度等机制。通过定期的沟通和协作,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和配合。
5.6. 强化监督评估,促进有效协同的路径
一是强化社区内部的监督与评估能力是关键。社区应设立专门的监督与评估小组,负责定期监测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的进展,并运用科学的数据分析方法,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同时,社区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形成闭环管理。二是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与评估体系。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民等主体应被纳入监督与评估体系中,通过设立多渠道的监督平台和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鼓励各主体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的监督与评估。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协同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能激发各主体的责任感和参与热情。三是推动监督与评估结果的运用与反馈。社区应将监督与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资源配置和激励奖惩的重要依据,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通过定期公布监督与评估报告,增强公众对社区治理的信任与支持,为多元共治的持续改进和优化提供动力。
6. 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对SFIC模型与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的深入剖析,结合成都市X社区案例,探索了儿童友好型社区多元共治的路径。研究发现,SFIC模型虽为治理提供了理论框架,但需根据儿童友好型社区需求进行修正,形成DSFICS协同框架。基于此,本文提出六大生成路径,包括明确需求输入、优化起始条件、强化催化领导、完善制度设计、促进协同过程及强化监督评估,旨在推动多元共治。
虽然本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些许不足,主要包括:一是未深入分析与应用理论分析框架。当前研究对于SFIC模型的应用已较为成熟,对此进行修正的DSFICS框架的理论基础仍需进一步夯实;同时还需增加更多案例分析,以增强模型的解释力和适应力。二是现有的生成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未来可结合心理学等多学科视角,深入分析治理实践,结合具体治理工具进行细化。
未来,随着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多元共治将成为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的主流。在此过程中,有几点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一是深化对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理论的研究。当前,关于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体系尚不完善。未来应加强对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索,为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二是加强儿童友好型社区治理的实证研究。不同地区的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治理策略。因此,应持续关注和研究,不断完善治理路径,促进儿童友好型社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