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功利主义是西方哲学史上极具影响力的伦理学思想,这一理论在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学术建构中实现了重要突破。作为功利主义先驱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学术继承者,穆勒在批判性继承导师思想的基础上,对传统功利主义理论进行了系统性修正与拓展,最终创立了具有鲜明个人学术特质的思想体系。功利主义以“幸福”作为人类伦理应然的核心范畴,穆勒通过对幸福的进一步界定,明晰幸福概念的哲学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核心伦理原则,即所谓“最大幸福原则”。
国外学界对穆勒功利主义的研究体系完备,既深入阐释其理论内核,又积极探索实践应用。部分学者聚焦该理论在政治、经济政策制订中的价值,分析“最大幸福原则”如何指导社会资源分配与法律制度构建,也有部分学者从社会福利视角出发,探讨其对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意义。然而,相关争议始终存在,部分学者批判“社会幸福优先”可能滋生多数人暴政,“结果导向”的道德评价机制易忽视行为动机的伦理价值。国内对穆勒功利主义的研究早期以理论体系的系统梳理与引介为主,近年来研究视角日趋多元。部分学者尝试将其与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相结合,挖掘中西功利思想的相通之处。在现实应用层面,学界开始探索该理论在平衡市场经济中公私利益、优化公共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实践价值。同时,研究者也认识到其理论局限性,力求在借鉴中规避潜在缺陷,实现批判性运用。
作为穆勒功利主义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功利主义》一书集中展现了其通过批判性吸收前人思想成果而建构的独特理论体系。在该著作中,穆勒直面学界对功利主义的理论诘难,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回应了反对者的质疑,完成了对功利主义的哲学辩护。他指出,对功利主义的偏见与攻击,很大程度上源于望文生义式的概念误读,以及将伦理学的普遍困境片面地归咎于功利主义的认知偏差。这种理论澄清工作,不仅彰显了穆勒对功利主义理论内核的深刻把握,更体现了其在哲学论辩中的学术自觉。
2. 以“最大幸福原则”为核心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因此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伦理原则,这一原则被称为“最大幸福原则”。穆勒在《功利主义》中对边沁可量化的单一幸福做了新的发展,完善了“最大幸福原则”作为第一原则的论证。
2.1. 作为终极目标的幸福
功利主义思想中的幸福与快乐和痛苦密不可分,秉持功利主义的哲学家认为幸福是快乐本身以及痛苦的解除。长久以来,功利主义都披着快乐主义的外衣,这导致了功利主义不断受到批评,同时由于人们对“功利主义”望而生义式的理解,功利主义长期被认为是在倡导轻浮的快乐。边沁认为幸福就是由快乐与痛苦决定的,个人幸福是个人快乐减去个人痛苦,社会幸福是社会中个人幸福之和。也就是说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可以将幸福、快乐与痛苦量化,社会幸福只是个人幸福的单纯叠加。边沁的功利主义几乎取消了道德等崇高价值在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他认为道德同幸福一样是可量化的,道德是外在的社会力量的约束。作为边沁的学生,穆勒深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而成为一名功利主义者,但是他也意识到边沁将幸福、快乐等进行量化的行为是极其肤浅的。
穆勒认为“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1]: p. 8),可见穆勒是遵循功利主义传统的,他认为“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1]: p. 9),也就是说他认为唯有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幸福是一切行为的终极目的,是唯一因自身之故而被欲求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都是因为它们指向幸福即指向快乐和避免痛苦,穆勒以道德为例对此进行了论证。人们一般认为道德是与幸福不同的、因其自身之故而被欲求的,因此高尚的人可以做出追求正义——道德中十分特殊的一类——而牺牲自己幸福的行为。穆勒指出虽然在人们牺牲幸福的那一刻来看,正义对于高尚的人是高于幸福更值得欲求的品质,乃至对于人类而言正义似乎是更神圣的、更值得欲求的,但是从长远来看,正义从未脱离“利益”,从未脱离对幸福的欲求。正义所欲求的实际上是“公众利益”,人们一般认为正义是与利益无关的、纯粹高尚的,实际上正义是为了更长远的幸福、是为了更大的利益。道德之所以会被认为是不属于幸福的独立存在的目的,是因为人们在追求幸福这一终极目的的过程中会以道德作为手段,此时道德虽然是作为追求幸福的手段,但是它成为了幸福的一部分即目的的一部分,因此人们会认为道德是目的。道德等手段在这个过程中不只作为手段,更作为幸福这一集合体的一部分,作为目的的一部分而被人们欲求,但是只有幸福是因其自身之故而不因他故为人所欲求的,只有幸福是终极目的。
穆勒继承了边沁幸福作为最终目的的观点,但是穆勒不满于边沁对幸福、快乐等进行量化的行为,因此提出快乐不仅有量的差别,还有质的差别。当时有人指责功利主义是猪的学说,因为功利主义提倡追求快乐,与只追求快乐的猪无甚差别。针对这一指责,穆勒提出人的快乐不同于禽兽的快乐,人的快乐是高于禽兽的、是禽兽无法体会的高级快乐。他对快乐做了区分,即分为肉体快乐与心灵快乐,心灵快乐要高于肉体快乐,因为心灵快乐更持久、更有保障、成本更小,心灵快乐是只有人的官能才能感受到的理智的快乐、感情的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这种快乐的价值要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只要是有修养的、对两种快乐同等熟悉的、能同等地享受两种快乐的人,都会偏向心灵快乐。穆勒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1]: p. 12),强有力地回击了将功利主义视为“猪的学说”的批评。
穆勒继承了功利主义传统的幸福观,并进一步完善了幸福的定义,为作为终极目的的幸福赋予了新的神圣意义。
2.2. 作为第一原则的“最大幸福原则”
穆勒认为要找到康德所说“你的行为,要让它所根据的行为规则可以被所有理性人接纳为一条法则”的那一条法则。以此为理论依据,并在完善了幸福定义的基础上,穆勒提出了他的法则,“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1]: p. 14)。穆勒发展了边沁关于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观点,他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最大幸福原则”是行为的第一原则。穆勒不赞同边沁“个人幸福之和即是社会幸福”的观点,他认为人们不仅仅要注重个人幸福的最大化还要注重社会幸福的最大化,所有人都要以社会幸福的最大化作为自己行动的目标。因此,在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个人幸福要让步于社会幸福,也就是个人要牺牲自己的幸福以保全社会的整体幸福。与边沁的功利主义相比,穆勒的功利主义具有强烈的整体主义或者说集体主义色彩。穆勒认为人们固然要关心自己的个人幸福,但更要关心社会的整体幸福,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实现的保障。在穆勒看来,为社会幸福带来增长的个人牺牲是高尚的,但是如果牺牲个人幸福没有带来社会幸福总量的增加,那么这种牺牲就是浪费。
在“最大幸福原则”这一前提之下,穆勒提出了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将行为的动机与效果区分开,进而区分了行为的道德与行为主体的道德。他不以个人行为动机作为评判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而是以行为的最终结果为标准。穆勒将对个人道德的评价与对行为道德的评价分开了,行为的动机与行为者个人的道德有关,而行为的结果与行为的道德有关,无论行为的动机是什么,只要行为带来了社会幸福的增长,那行为就是道德的,并且社会幸福的增长量越大行为就越道德。这种二分法既坚守了结果优先的核心原则,又为道德评价提供了双重维度,避免了将功利主义简化为唯结果论的认知偏差,同时为同一行为的多元动机的共存预留了理论空间。
穆勒对“最大幸福原则”的重构是伦理现代性转型的理论产物,试图通过确立社会幸福的优先性解决工业文明带来的价值冲突问题。这一努力不仅标志着功利主义从粗糙的快乐计算向精致的社会伦理的跃升,更展现了伦理学说回应时代问题的思想活力。其价值不在于提供终极性的解决方案,而在于揭示了伦理实践的永恒命题——人类始终需要在个体欲望与集体理性、即时快乐与长远幸福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而穆勒的理论正是这种永恒追寻的重要思想坐标。
3. 以教育与制度设计为核心的实现路径
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具有强烈的整体主义与集体主义色彩,这就要求行为者要做到公正无私。[2]穆勒指出功利主义的完美理想是“‘己所欲,施于人’,‘爱邻如爱己’”([1]: p. 21)。可见功利主义对行为者有较高的要求,因此穆勒提出了以行为者为中心的功利主义实现路径。这一实现路径既要培养行为者内在的公正无私,又要社会给予行为者公正无私行事的保障,所以这一实现路径包含了外在的社会制度保障与内在的教育培养。
3.1. 外在的制度保障
功利主义要求社会制度保障对符合功利主义要求的行为者的培养以及保障功利主义践行者的利益,因此对于社会制度有两个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每一个人的幸福或(实际上也就是所谓)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谐一致”([1]: p. 21);其次,社会要利用法律对行为不符合功利主义要求的行为者做出惩罚,即使没有法律的惩罚,这类行为者也应该受到同胞的舆论抨击。第一条要求是要保障个人幸福尽量合于社会幸福,由此,人们在实现个人幸福的过程能够增加社会幸福,在社会幸福实现的过程中个人也能由此获得更多的社会幸福,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发生冲突。后一条要求是要保障个人在实现个人幸福过程中的利益,通过惩罚树立起功利主义行事原则的权威并且使个人意识到按功利主义行事是有利的。
穆勒所提出的外在的制度保障实际上是对于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中关于道德外在的继承发展,边沁认为道德是外在约束形成的,因此要培养道德当然需要外在的保障,对于社会而言,运用制度尤其是法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但是穆勒认为道德不仅是外在的,还必须要内化于心,形成习惯,因此他还提出了对于行为者内在的教育培养。
3.2. 内在的教育培养
穆勒在《功利主义》中十数次提到“教育”,他说凡是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意成为无知的人,凡是受过教育的人都会选择心灵快乐而非肉体快乐,可见教育是人们通向幸福的必经之路,也是建立一个功利主义社会的必需手段。穆勒说幸福不是所谓狂欢的生活,而是生活中痛苦少而短暂,快乐多而变动不居,但是这样的生活却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享有到,而阻碍他们享有这种生活的障碍正是糟糕的教育与糟糕的社会制度。
良好的教育能够引导个体超越感官快乐的低阶满足,建立对理智快乐、道德快乐等心灵快乐的价值认同。穆勒认为,未受教育者因缺乏高阶快乐的体验能力,往往沉溺于肉体快乐,教育的功能即在于开启心灵官能,使个体通过对艺术、科学、哲学的研习,体验到高阶快乐所蕴含的精神丰富性,并自觉将其视为真正的幸福。其次,教育需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使其理解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具体而言,通过伦理课程、公民教育等途径,使个体认识到唯有在社会整体幸福得以保障的前提下,个人幸福才具有可持续性,认识到主动维护社会幸福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实现自身幸福的必要手段,从而将社会幸福转化为个体的内在追求。此外,穆勒还强调通过重复性的道德实践形成稳定的伦理倾向。教育需创设实践场景,引导个体在日常行为中践行最大幸福原则,使伦理行为从刻意为之转化为自然习性。
4. 穆勒功利主义思想的意义与局限
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对于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他完善了边沁功利主义中轻浮的、唯量化的幸福与快乐,解决了功利主义所面对的许多质疑。在《功利主义》中,穆勒直面反对者的指责,为功利主义做了辩护。
4.1. 穆勒对反对者的回应
功利主义理论受到了许多指责,但穆勒指出这些指责不是功利主义独有的,许多伦理学思想都面临这些问题。在《功利主义》中,针对一些典型的指责,穆勒做了逐个回应,极大地为功利主义做了辩护。
第一类反对者认为幸福不可能成为人类生活和行动的合理目的,因为幸福是得不到的而且人们没有幸福也能生活。穆勒指出这些人所谓的幸福是狂欢的生活,而真正的幸福是不断减少生活中的痛苦不断增加生活中的快乐,这种幸福是持久的、可获得的。功利主义就是要追求生活中幸福的最大化与不幸的最小化。第二类反对者认为如果生活的目标就是幸福,那为什么对于许多人而言更少的幸福也能使他们满足。穆勒指出令人满足的生活有两个要素即宁静与兴奋,它们天生就是联盟,宁静是为兴奋做准备,兴奋是为宁静做准备,人们的生活就是时而兴奋时而宁静的,对于心灵受到陶冶的人而言,二者都是幸福与满足,只有懒散成恶习的人才会认为宁静是不幸的。第三类反对者认为功利主义不对品质而对结果进行道德评价会使人变得冷酷、没有同情心。穆勒指出依据结果进行道德评价是针对行为,功利主义者也会依据品质对行为者进行道德评价,功利主义者十分清楚有许多值得欲求的东西。第四类反对者认为功利主义者看待行为道德与否时标准过于单一而忽略了其他一些使一个人可敬可爱的良好品格,穆勒认为这种指责是可以接受的,功利主义者确实会犯这种错误,但是这不只是功利主义一家的错误,其他伦理学思想也会面临这种错误。不过,功利主义从人类整体的角度来进行道德评价为道德评价提供了全新的角度,能够很好地促进对不道德行为的制裁惩罚。第五类反对者痛斥功利主义是一种无神论学说,在穆勒看来,如果上帝希望他的创造物幸福,那么功利主义不仅不是无神论,而且是完全符合上帝的要求的。第六类反对者认为我们在行动之前没有时间来计算每个行为对公众幸福可能造成的后果,穆勒认为这种反对意见是很荒唐的,就好像是在说基督教不能指导人的行为因为人们在行动前没有时间通读圣经。穆勒指出“我们有充足的时间,那就是人类的全部历史”([1]: p. 28),在人类历史中,人们总是借助前人的经验,吸收前人的经验作为自己行事的依据。第七类反对者则认为即使人们就功利主义作为标准达成一致,但人们对何谓有用也不会有一致的看法。穆勒指出功利主义如同历史上那些确定无疑的道德原则一样,允许无限地加以改进,功利主义会在人的实践中不断修正进步。
4.2. 穆勒功利主义思想的局限
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功利主义同样面对着如何调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问题,并且由于功利主义本身的局限以及理论在现实中的异变,功利主义向来颇受争议。
功利主义忽视个人差异与内在动机,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功利主义要求人们把最高幸福原则作为行为的第一原则,人人都要以社会幸福作为第一目标,当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发生冲突是要牺牲个人幸福,这种要求在现实的现代社会中是十分荒唐的。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发生冲突的原因不同,道德性难定,但是功利主义直接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评定的标准,忽视了其中的差异性,并且忽视人的个性与自由,这种情况下功利主义的这种要求是否“道德”尚且难定,更遑论个人行为的道德性。功利主义以行为的结果作为评判行为的标准,虽然穆勒指出动机是用以评判个人品质的而结果是用以评判行为的,但是这种轻视动机与过程而极端重视结果的原则会在现实中导致极其荒唐的实践,按照这一原则人们可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这一原则几乎取消了道德等品质的神圣性,使个人与自己道德情感、行为动机相异化,破坏了人的高尚性,从而破坏了个人身心的完整统一。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可以为了更多人的幸福牺牲少数人的幸福,因为这可以促进整体幸福。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一指导思想很可能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甚至导致对一个无知的无辜者的伤害。例如,在一些网络热点事件中部分网民仅凭片面信息就形成多数意见,认定某当事人存在过错并以维护公序良俗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人不仅是理性的,还有其感性情感,功利主义忽视了个人的感性情感。无论功利主义者如何剖析利益作为行为的基础,如何剖析高尚最终指向利益,但他们始终无法解释人们对于高尚的向往,无法解释人们对于形而上的神往。现实中,部分学校出于功利目的为提升升学率、就业率等数据,压缩人文艺术类课程,过度强化应试教育。这种做法或许能在短期内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实用需求,但却抑制了学生的创造力与人文素养,从长期来看对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无益处甚至可能起到阻碍的效果。
5. 结语
《功利主义》作为穆勒系统阐释其伦理思想的经典文本,集中展现了他对传统功利主义的理论突破。穆勒在继承边沁学说的基础上,通过重构幸福范畴、革新伦理原则、建构实践路径,使功利主义从粗糙的快乐计算升华为具有人文深度的伦理体系,起到了修正发展的辩护作用。
穆勒的核心理论贡献在于对幸福本质的超越。他突破边沁的量化思维,提出快乐存在质与量的双重维度,将心灵快乐置于肉体快乐之上,论证了人类伦理的崇高性源于对精神价值的追求。这一划分不仅回击了功利主义是猪的哲学的批评,更赋予幸福以人性完善的终极意义——幸福不再是感官快乐的机械叠加,而是通过教育与实践达成的心灵超越。在伦理原则层面,穆勒将边沁的个人幸福叠加论升华为社会幸福优先论,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行为最高准则,强调个体在必要时应为社会整体幸福做出牺牲,但这种牺牲必须以增进社会幸福为前提,避免沦为无意义的浪费。在实践路径上,穆勒提出制度约束与教育内化的双重机制,一方面通过法律与社会政策确保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以制度刚性约束反伦理行为,另一方面借助教育培养公民对心灵快乐的自觉偏好,通过知识传授与道德教化,使“最大幸福原则”内化为主体的行为惯性。这种知行合一的协同逻辑,既延续了边沁“外在约束”的现实导向,又通过主体道德自觉实现了伦理超越。
尽管穆勒的理论已经极大地完善了传统功利主义思想,但其仍存在一些局限,如社会幸福优先可能隐含多数人暴政风险、结果导向的道德评价忽视动机伦理价值等[3],并且这些局限本质上是功利主义作为后果论的结构性特征,反映了伦理学在多元现代性社会中的适应性难题[4]。穆勒思想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展现的理论创新勇气,他以幸福的质差重构功利主义伦理,以集体与个体的辩证统一回应社会矛盾,以制度与教育的协同探索实践路径,为功利主义注入了应对现代性挑战的思想活力。
在当代社会中,穆勒的功利主义仍具深刻启示。其对心灵快乐优先性的倡导,为抵御感官享乐异化提供了精神解毒剂;社会幸福与个人幸福的辩证统一命题,为破解个体原子化与公共性危机提供了理论参照;制度与教育并重的实践智慧,揭示了伦理建设需刚柔并济的基本规律。正如穆勒所言,功利主义的终极理想是“爱邻如爱己”的道德境界,这一理想的实现虽还需持续探索,但穆勒为此付出的理论努力,已使其成为功利主义谱系中承前启后的关键转型者,其思想将继续在人类追求良善生活的历程中彰显智慧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