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的相邻纠纷化解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Resolution Paths of Neighboring Dispu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摘要: 相邻关系是城乡居民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邻里之间总会抬头不见低头见。和睦的邻里关系可以提高相邻双方的幸福指数,促进日常生活各种棘手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正是因为距离空间近,必然会滋生相邻纠纷。实践中也不缺因为日常相邻琐碎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最终相邻双方对薄公堂成冤家的案例。因此,为了将相邻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系和谐邻里关系,笔者将相邻纠纷的化解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以及基层单位的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处理相邻纠纷,构建和谐邻里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秩序的建设。
Abstract: Neighboring relations constitute one of the most critical legal relationships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as neighbors inevitably interact frequently in daily life. Harmonious neighborly relations can enhance the well-being of both parties and facilitate the resolution of various practical challenges in daily life. However, due to their close physical proximity, neighboring disputes are prone to arise. In practice, there are numerous cases where trivial daily disputes between neighbors have escalated into criminal incidents, ultimately leading to legal confrontations and estrang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refore, to address neighboring disputes at their inception and maintain harmonious neighborly relations, this study integrates the resolution of neighboring disputes with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By leveraging the strengths of grassroots communities and units, it advocates for collaborative efforts to handle neighboring disputes, harnessing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This approach aims to foster harmonious neighborly relations and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 order.
文章引用:刘亚婷.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的相邻纠纷化解路径研究[J]. 争议解决, 2025, 11(7): 170-176.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7228

1. 引言

“枫桥经验”产生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代,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1]。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产生“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发展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基本内涵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基本内涵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不断丰富其理论内涵[2],其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适用到基层社会治理中,究其本质就是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视“自治法治德治”结合化解各类纠纷。相邻关系是一项重要社会法律关系,相邻纠纷往往来源于相邻住户双方日常生活矛盾积累,一旦不能及时化解,将会不断激化双方矛盾,甚至由普通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纠纷[3]。因此,为了有效化解相邻纠纷,本文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相邻纠纷处理建立联系进行分析,为实践中化解相邻纠纷提供参考。

2.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

2.1. 贯彻“以人为本”价值理念

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以人为本。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枫桥干部群众就创造性的将“枫桥经验”运用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之中,形成了“组织工作建设走在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以及“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的“四先四早”工作机制,注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立足于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4]。同时,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始终结合具体个案情况,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寻求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平衡双方利益,力求双方利益最大化,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新时代“枫桥经验”还要求关注当事人矛盾化解后的生产生活状况,重视矛盾化解实际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5]

总结下来,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实践路径上,坚持依靠群众力量从根源解决矛盾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华所在,通过将人民群众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二是价值追求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要让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一切工作都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了解人民所需,从根源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6]

2.2.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以德化民,以法治国,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法共治,是中华法文化的核心要义。西方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与一个国家民族精神气质相关联,这种精神气质不仅影响了该民族的立法和政治制度,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整体风貌和行为习惯。儒家传统文化对枫桥人文素养的塑造产生了重大影响,儒家的“和谐”观念塑造了人们“以和为贵”的信条,正如民间流传的俗语“退一步海阔天空”所蕴含的思想。同时,儒家的“礼治”观念塑造了人民“各安其分”的行为准则,其强调在社会中应当各有次序、各有所遵,节制自身欲望,相互谦让尊重、做事有分寸[7]

新时代“枫桥经验”正是传承了“礼治”思想精华,强调“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若能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也不要随意适用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不仅仅是因为司法程序花费时间长及需要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因为一旦将对方告上法庭,无论是昔日要好的朋友、亲戚或是有生意往来的客户都会在诉讼后很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而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将法治与德治进行有效融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时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强调说理攻心,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的解决方案,强调矛盾双方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其正是对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的转化与弘扬发展。

2.3. 形成“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本要义

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基本原则、德治为倡导,构成“三治融合”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同时随着社会互联网发展,“智治”即利用科学技术提供便利平台服务人民群众也被纳入到新时代“枫桥经验”治理模式中。其中,自治就是人民主体依据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社会规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法治则有三个基本含义,一是强调规则之治、程序之治;二是“依法而治”,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8]。德治则是一种柔性的治理方式,主要依托传统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的思想资源,注重道德规范的教化作用,从而形成主体行动内化自觉[9]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生成特质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矛盾纠纷的类型从具有地域性、内部性、亲缘性及非对抗性传统型纠纷逐步转向与具有外部性、弱亲缘性和强对抗性的非传统纠纷并存,二是矛盾纠纷的主体也是从“熟人”转向“半熟人”,三是矛盾纠纷的内容是从轻“财产权关系”到重“财产权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改变了中国乡村传统社会的“熟人”和“人情”环境,注入了更多经济利益要素,增强了村民的权利保护意识[10]。因此,由于社会环境的转化,单纯的依靠村民主体自治、仅仅依靠法治或依靠公序良俗社会伦理规范社会行为,都不能促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将法治和德治相融合。自然法学派的富勒认为“法律应当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认为自然法应当必须包含八项原则: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公开性、不得溯及既往、且需规定清楚易于掌握、不得互相矛盾、不得要求不可能的事、规定内容应当是合理且稳定的、颁布的法律和实施的应当是一样的,只有具备以上八个条件的法律,才能被称之为“法律”[11]。基层社会的治理不能仅依靠机械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时更应当从各个不同当事人的视角考量,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方案。正如“如我在诉”的角度来处理矛盾纠纷,努力追求矛盾纠纷双方能够真正的理解法律、接受法律,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从萌芽基础上解决矛盾纠纷,形成“小事化了、大事化小”良好社会风气[12]。同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也要强调制度的供给,即不仅要重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要重视村规民约、社会风俗习惯等非正式社会规范的作用[13]。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融入“自治、法治、德治”,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

3.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相邻纠纷实践中的运用

3.1. 相邻关系基本要义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通行、用水排水、通风采光、地界、共墙等行为而相互间给与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权是一项从属权利,其依附于不动产,不动产一旦消灭则相邻权也随之消灭。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相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生活生产便利的必要的容忍义务,即相邻一方物权人需要在自己不动产权属范围内允许对方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使用[14]。如相邻通行权,即使相邻方未经相邻另一方的允许使用了其合法拥有地块进行修路通行,其也不能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法律之所以规定相邻关系主要是为了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

所有权是一项绝对权,也被称为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权利的义务。相邻关系之所以可以让不动产权的权利人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主要的理论基础是源于“邻人共同体理论”,该理论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提出,其认为“邻人”并不是单纯的指原始村落聚集而形成的关系,而是由于空间地理位置接近而形成的一种长期的或暂时的近邻关系,相互存在共同利害的关系。由于邻里关系普遍存于社会群体之中,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大多数时候需要近邻的援助,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的容忍义务就来源于相邻双方处于一种紧密联系的共同生存空间之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容忍义务的规定,有利于维持邻里长期交往的社会关系[15]

3.2. 相邻纠纷案件处理分析

笔者选取两个相邻纠纷不同的处理方式案例,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方式解决和诉讼方式解决进行对比分析。

3.2.1. 法院二审终审案件——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原告张某于2019年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了某小区一单元一层的二手房一套,于2023年发现该套房屋因相邻二单元八户共同使用的主管道铸铁管严重破损出现渗漏情况造成屋内地板、墙面及相关家具受损。此案首先经当地居委会进行调解后就损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相邻八户住户共同赔偿管道修复费用7000元(系前期调解居委会协调形成的修复费用,实际并未产生)、浸泡造成的财产损失50,000元、过渡期的租赁房费9000元、误工费30,000元、律师费5000元,以及该案的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以实际产生为准)。基于双方就本案漏水引发的原因以及损害范围争议较大,法院依据原告方的申请委托鉴定评估,最终鉴定原告住房漏水确是八户住户共同使用的主管道损坏导致的漏水,评估实际损害明显损失为5000元,不明原因(无法辨别是由于长时间使用还是由于漏水缘由导致的损害)损失20,000元,鉴定费和评估费共计33,0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八住户共同支付原告实际造成的明显损失5000元,至于其主张的修复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其应当以后续实际发生向八住户主张即可,不能依据前期协调的7000元确定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原告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共计三千多元。并且本案系2023年12月底开始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直至二审判决在2024年12月底左右终审结案。

此案在前期已经由当地居委会进行调解,对漏水缘由也确实查明是由八住户共用主管道损害造成,且已经就修复费用7000元达成一致,只是在损失数额未能协商一致后原告起诉到法院1。根据原告提出的诉求来看,原告的损失诉求明显与实际造成的损失不符,如果原告在调解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纠纷,此案就不会到达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需要依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严格判定,解决纠纷的成本本案基于损失不能确定,需进行鉴定和评估,同时由于诉讼程序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解决纠纷,且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周期,一审判决下来若对一审判决不服,还要进行上诉二审,因此就会增加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同时还要承担诉求不一定被法院支持的诉讼风险。

3.2.2. 多主体联合调解——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相邻上下楼层陈某(楼下住户)和刘某(楼上住户),由于刘某装修房屋,未做好防水设施处理,导致房屋漏水至楼下住户陈某屋内屋顶、墙体等受损,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能协商一致,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为了有效化解邻里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案涉双方当地人民调解委会进行调解。为了有效处理纠纷,法院还邀请了专业的财产损害鉴定人员、律师以及当地居委会进行共同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首先,法院通过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现场踏勘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双方诉求,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确定双方都一致认可财产损害的原因,只是就财产损害范围不确定,刘某认为陈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希望可以降低赔偿数额。而陈某认为自身房屋遭受损害严重,如果就损害范围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就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其次,通过了解双方诉求及争议焦点后,参与调解的律师以及鉴定人员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权衡利弊。通过分析刘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其未尽到维护管理的义务,导致漏水至陈某房屋造成财产损害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陈某主张的赔偿金额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即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同时,鉴定人员告知陈某若要进行鉴定,将会支付额外的鉴定费以及鉴定时间周期较长,告知双方若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将会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多方调解员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平衡双方利益,实事求是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最终,通过各方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从情理、法理角度劝导双方当事人,引导双方从和谐的邻里关系出发,换位思考,互让互谅,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多方劝导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刘某当场进行赔偿陈某的财产损失2

本案与上述法院判决案件同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但是处理方式不同,对比分析,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然不同。显然,对于邻里纠纷采用人民法院联合多方主体进行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可以节省双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成本、诉讼费用成本,同时还可以合情合法合理的高效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同时避免昔日相邻的双方对簿公堂,损害和谐的邻里关系。

4. 新时代“枫桥经验”对相邻纠纷化解的启示

邻里纠纷若不能及时化解,容易激化矛盾,甚至上升至刑事案件,扰乱邻里关系和谐。相邻权纠纷较为常见,但牵涉问题错综复杂,不仅需要讲法理,也需要讲情理,处理不好,容易影响邻里关系。化解此类纠纷,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发挥多元力量联合调处作用、促推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就地化解。

4.1. 提供多渠道纠纷解决路径

矛盾纠纷处理的方式具有多种,既可以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公力救济方式解决, 同时还可以寻求社会救济。社会救济的方式包括仲裁以及本文所讨论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委员调解都属于社会救济的形式。

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一般想到的是通过“打官司”解决,这是解决纠纷最常见同时也是最终的解决方式。较于此,我国所规定人民调解制度,即在城乡各地区均设置有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发生纠纷同样可以到调解委员进行解决,若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则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但是目前人民调解机构便利性和可识别性有待加强[16],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本身设施设备以及配备的调解人员,人民群众本身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的认定都停留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上,对于其实质也同法院具有相似的性质,都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机构。但是,人民群众对其处理案件的权威性并不与法院的判决结果等同。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的较少,大多数是通过问题反映到村委会或居委会,或人民法院间接的转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此,这就需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委会权威的建设,致使当事人相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

4.2. 形成多主体联合解纷模式

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的相邻纠纷,仅依靠法院一家力量解决全部的相邻纠纷会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对于涉及土地界限相邻纠纷因为历史遗留、年代久远、证据不足,若直接诉至法院并不能实质性的解决矛盾纠纷[17]。同时,由于现代社会,个人的法治意识不断的提升,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更加注重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前述列举典型案例分析法院判决与非诉调解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若要使调解案件结果让当事人各方心平气和的接受,就要让调解的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双方在一定程度进行互让,达到利益平衡,一旦出现利益的失衡,就很难促进调解。

若要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就需要协调各方力量,利用各方的优势,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争议,同时对于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专业人员参与,最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需求提出具有可行性、可执行性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双方参考,同时需要给双方当事人释明为何提出此种方案,进行释法说理。多方主体包括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村委会或居委会、律师、专业人员等,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性质进行多主体有效联合。比如涉及土地界限相邻纠纷,此时若要有效解决此类纠纷,不仅需要法院参与、同时需要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村里乡贤或当事人的亲属进行参与,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了解案件争议,从情与法的角度妥善化解纠纷。

4.3. 秉承“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理念

化解城乡基层相邻纠纷,需要统筹运用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才能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相邻双方和谐相邻关系的维系。相较于农村社会“熟人”与“半熟人”的社会关系,城市生活即属于典型的陌生人社会,当产生矛盾纠纷时,更侧重于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救济,单纯适用自治以及德治的空间较少。其实不然,实际上在城区社会生活中也存在较为固定的社交网络和生活共同体的需求[18]。如本文所列举的两个相邻用水、排水纠纷都是发生在城区的楼层住户之中,由于地理空间位置的原因,促使相邻双方成为共同的利益体。因此,无论是城市或是农村产生相邻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矛盾进行磋商和解,同时也应当相互体谅,互相包容,若斤斤计较只会得不偿失。

多方调解主体联合从主体的专业性受到矛盾双方的认可,如本文列举的相邻用水、排水纠纷,解纷主体有鉴定人员的参与,通过鉴定人员依据多年鉴定工作经验,分析鉴定利弊,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对比分析法院二审判决案例,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最终导致产生的鉴定费比实际造成的损失还多,并且在前期当地居委会调解就已经查明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因进行查明,只是损害范围不能完全具体的确定,最终诉至法院花费大量诉讼成本,且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实际上,对于一些相邻损害原因存在争议的,调解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则不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增加诉讼成本,加大调解难度。因此,在处理相邻纠纷,处理结果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日常伦理逻辑,真切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达到利益平衡,合法合理,才能使得调解方案让当事人主动接受、主动履行,解决双方矛盾纠纷。

5. 结语

相邻关系是作为社会个体必然所拥有的一种社会关系,邻里之间存在共同利害关系,而非简单依据地理空间上的相邻关系。民间流传一句“远亲不如近邻”的俗语,主要是相邻双方由于地理位置距离近的优势,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相邻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并伸出援助之手,及时化解相邻方面临的危难,从而避免更大危害发生。因此,倘若邻里关系首先就因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积深不满,很难期望相邻方在对方发生危难紧急情况进行救助。故此邻里关系需要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依靠基层调解单位,多方主体联合、发挥多方主体优势,融合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理念,“早发现,早解决”,将相邻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有效化解相邻纠纷矛盾,促进和谐邻里关系建设。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5年度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类学生寒假科研项目社会治理法学方向一般课题“P市L镇‘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2025FXYHJKY10)的阶段性成果。

NOTES

1案例来源于贵州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案件(2024)黔01民终12869号。

2案例来源于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5-161-1-04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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