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当今社会正在经历着从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向先进的数字经济时代的转型。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部分传统商品摒弃了物质形态,以数字产品、数字服务等数字形式呈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发布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年)》。该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3.9万亿元,较上年增长3.7万亿元,数字经济占全国GDP比重达到42.8%,数字经济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66.45%,数字经济有效支撑经济稳增长[1]。由此可见,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愈发凸显其关键作用。
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深入探究数字商品的价值构成与实现机制,对于洞悉数字经济的内在逻辑、精准把握未来经济发展的动向以及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 数字商品的界定与特征
学术界在界定数字商品时,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些学者着重突出了数字商品所具有的“数字化”特征,认为数字商品的本质是由二进制代码构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序列,例如:统计数据、编码信息等。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当数据信息高度集中并被用于交易出售时,这些数据便转变为数字商品,从而具有较高的价值。另一部分学者更关注数字商品的“商品”特性,将其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可交换物,例如:电子票据、电子货币等。相比于传统商品,数字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场域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变的是其表现形式:以数字形态存在,而非以物质形态存在;不变的是其可交换性特质。还有学者从功能角度出发,认为数字商品的核心在于其承载的信息内容,例如:数据库、图像影视、电子书刊等。这些数字商品以其丰富的数字信息内容满足了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部分学者则将关注点放在了数字商品的传播渠道与依托形式上,他们视数字商品为通过网络媒介流通或依附于物理媒介存在的电子类产品和数字化设备,例如:手机、电脑等。学术界对数字商品的界定虽存分歧,但其本质仍是兼具“数字”与“商品”双重属性的劳动产品,数字商品既承载了商品交换的经济价值与市场需求,又体现了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与传统商品相比,数字商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数字商品具有高度数字化特征。数字商品通常以数字格式呈现,依赖于网络技术处理和交换,通过抽象符号系统重构存在方式,实现商品从物理实在向信息实在的转变。第二,数字商品具有无形性和共享性。数字商品不像传统物质商品那样具有物理形态,它们的使用价值是无形的,例如:音频视频、电子书等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且共享性强,多个用户可以同时使用相同的数字商品。第三,数字商品具有低边际成本和可复制性。数字商品生产后可通过数字技术实现无损复制,如软件安装包的分发不损耗原始数据,电子票据可同时存在于多个终端。这使得数字商品能够满足广泛的市场需求,并且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第四,数字商品市场需求与价值实现的广泛性。由于数字商品主要通过网络传播,其市场需求不受地理限制,价格实现较为顺畅,且与传统商品不同,数字商品受到的物理磨损和运输成本影响相对较小。这些特征使得数字商品与传统商品有显著的不同,需要在政策和市场运作中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变化。然而,从根本上讲,数字商品仍然是商品的一种表现形态,其内在价值依然植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框架之内。
2. 数字商品的二因素与劳动的二重性
2.1. 数字商品的二因素
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始于对商品的剖析。马克思阐明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的经济细胞,包含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各种矛盾的萌芽,并指出:商品包含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数字商品作为商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商品的价值包括质的规定与量的规定两个方面。就价值质的规定而言,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数字商品的价值,也根源于其生产过程中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其数字信息和数字形式,并不能改变其价值根源。与传统商品的生产过程相比,数字商品的价值内核虽仍遵循“无差别人类劳动”的本质规定,但其劳动形态已从传统体力主导转向脑力密集型的非物质劳动。这种劳动以符号生产、知识编码、情感交互为核心,呈现出虚拟化、协作化与认知性三重特征,这使得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显得尤为独特。就价值量的规定,马克思曾说:“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2]数字商品也是如此,数字商品的价值量并非由其数字形态或复制成本决定,而是由生产这些数字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然而,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数字商品的生产劳动要比传统商品的生产劳动更加复杂,这也使得正确把握数字商品价值的质和量变得更为复杂。从质的维度来看,数字商品生产者相较传统商品生产者,往往需要投入更多且更为高级的脑力劳动。这一特性不仅体现在劳动量的增加上,更在于劳动性质的深刻转变,它要求劳动者具备更高层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从量的层面分析,数字商品所蕴含的价值量可能是传统商品价值的几何级倍数,因此在计算这一价值量时,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挑战。
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能够通过交换用来满足他人的、社会的需要。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反映的是人与技术、人与信息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数字商品的生产、消费和交换过程中得以体现。例如,软件、应用程序等数字商品,都是人类利用技术手段创造出来的,它们能够满足人们在信息检索、交流共享、娱乐消费等方面的需求。这些需求的满足,正是数字商品使用价值的体现。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的物质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第一,传统的物质商品通常具备实体形态,是可见、有形的,而数字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没有实体形态,是非物质的,其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承载的数字信息内容上。第二,传统的物质商品由于其固有的物理属性,往往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消耗或磨损,从而导致其边际效用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而递减。相比之下,数字商品由于其非物质化的形式,通常不受物理磨损或消耗的限制。这意味着一旦数字商品被创造出来,就能被无限次地复制、分发和使用,而不会降低其效用。
2.2. 数字劳动的二重性
数字劳动具有生产数字商品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二重性,数字劳动的二重性创造出数字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二因素,“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2]。由此可见,数字抽象劳动创造出数字商品的价值,数字具体劳动创造出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
数字抽象劳动与传统形式的抽象劳动,在本质上均体现为人类无差别的脑力或体力的支出与消耗,然而数字抽象劳动在保有抽象劳动一般特征的同时,还展现出其劳动虚拟化的独特属性。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了劳动形态的虚拟化进程,劳动从现实的劳动转变为虚拟的劳动[3]。一方面,从劳动性质的角度来看,数字抽象劳动突破传统劳动的物理边界,这一劳动形态往往涉及复杂的算法设计、数据分析、信息编码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创意内容创作等,形成以脑力集约化与场域虚拟化为核心的新型价值创造范式。另一方面,数字抽象劳动的虚拟性还体现在其生产方式、价值创造模式上。正如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所认为的:网络商家所聘用的职工的专业性的劳动与网络用户所提供的无薪酬的劳动都能够创造出价值,都是剩余价值的来源[4]。依托互联网交互性构建的虚拟空间,专业劳动者与普通用户突破物理边界,通过数据流动实现云端协同,使得互联网用户的无酬劳动在虚拟空间中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与形式涌现。用户的每一次点击、评论、分享,都在无形中为平台创造了流量价值,进而转化为广告收入、数据资产等经济收益。这种无酬劳动虽然不直接获得货币报酬,但其对于数字经济的贡献不容小觑,是剩余价值创造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数字具体劳动与传统的具体劳动,在本质上皆是为了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而进行的劳动,然而其存在不同于传统的具体劳动的特殊性。以劳动过程的主体为例,传统具体劳动往往依赖于单一类型的劳动者,他们凭借各自的专业技能和体力、脑力,在特定的生产环境中完成工作任务。相比之下,数字具体劳动的主体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在这个数字化时代,劳动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职业群体,从专业的数据科学家到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再到广泛分布的零工工人,乃至每一个普通的互联网用户都可能参与到数字劳动之中,如互联网用户无意识中的娱乐消遣、网页浏览等,这些看似琐碎的活动,实际上都在为数字具体劳动提供着宝贵的数据资源。
3. 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
价值实现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数字商品价值的实现是通过交换完成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不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无法比较的,只有将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使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实现统一,才能实现量上的比较。因此,数字商品只有与社会需要相适应,才能被承认为社会劳动,进而价值才能实现。数字商品唯有紧密贴合社会的实际需求,不断调整与优化自身以满足市场的多元化要求才能真正被社会广泛认可并接纳为社会劳动的成果。这种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不仅是数字商品实现其内在价值的前提,也是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所在。
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有着传统物质商品无法比拟的优势。第一,绝大多数的数字商品能够借由网络实现即时传输,这一特性使它们免受产销地域间隔与交通状况的限制。无论身处何方,买卖双方仅凭网络的连结,便能轻松实现跨越千山万水的即时交易。网络传输技术为数字商品价值的实现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第二,数字商品不会受到自然因素诸如风吹日晒、潮湿腐烂、物理磨损等有形损耗的影响。这一特性使得数字商品能够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保持高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使得数字商品价值实现变得更加顺利。第三,在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数字商品具有对市场需求波动及市场价格下滑趋势较强的抵御能力。相比之下,传统的物质商品由于再生产流程冗长,对市场信号的响应较为迟缓,这往往导致商品在完成生产后才惊觉市场已趋饱和或供过于求,从而面临销售困境;或是当市场价格下跌时,不得不以低于其内在价值的价格出售,蒙受损失。
数字商品凭借其独特的属性,使得其价值实现过程更为顺畅,有效缩减了商品流通所需的时间,加速了资本的周转速度,极大地提升了资本利润率。然而,数字商品这些属性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其无形磨损的速度加快,导致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对缩短,更新换代变得愈发频繁。这意味着,数字商品可能很快就不再符合市场需求,难以再继续出售,从而增加了数字商品过时的风险。
4. 数字商品价值偏差与劳动价值论的再探讨
4.1. 数字商品价格与价值的偏离现象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规律,由于数字商品所具有的可复制性、易传播性等独特特征,其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相比于传统物质商品而言,无疑将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以数字商品的可复制性为例,数字商品可以轻易地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近乎无成本的复制。这一特性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商品生产的经济模型。一旦数字商品被初次创造并成功推向市场,其后续的扩大再生产几乎不再受制于高昂的边际成本约束,这些成本相较于初次创作时的投入而言,几乎可以视为微不足道。另一方面,在传统的物质商品中,一件商品一旦被某个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便无法在同一时间被其他消费者所使用,其使用价值也会随着使用次数的增多而逐渐消耗。然而,就数字商品而言,同一件数字商品能够无限制地被众多消费者同时使用,且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多,每位消费者从该数字商品中获取的使用价值并不会因此减少。这种价格与价值量之间的偏差,在传统商品经济中并不常见。在商品经济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动态变化,商品的价格会在其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在短期内,需求的激增或供应的短缺都可能推高商品价格,使其暂时偏离其内在价值;相反,需求疲软或者供应过剩则可能导致价格下滑,同样造成价格与价值之间的暂时不匹配。然而,从长期来看,这种由供求关系引发的价格波动会逐渐趋向于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得商品的平均价格逐渐与价值相一致。在数字商品领域,这一规律似乎被颠覆了。数字商品的复制成本极低,甚至接近于零,因此,无论消费者数量如何增加,生产者提供数字商品的成本并不会显著增加。这就为生产者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盈利模式:他们可以通过向大量消费者收取费用,从而获得远超于生产成本的总收入。
4.2. 数字商品的拜物教现象
商品似乎具有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原本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商品,人们却对自己的创造物产生了过度的崇拜和迷恋,无法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而是听凭商品的摆布,这便是商品的拜物教现象。数字商品拜物教作为商品拜物教最新的展现形态,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与技术革新,并伴随着社会的演进不断展现出其历史性的变迁与发展,具有鲜明的社会历史性。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商品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品形态崛起,它不仅未能使商品摆脱拜物教特性的束缚,反而以一种更为微妙、隐蔽的方式,强化了商品的拜物教色彩。今天人们所处的时代是数字成为支配性力量的时代,也是数字拜物教的时代[5]。虚拟的字符串开始取代实物作为统治人的力量被人所崇拜,是人本身的劳动产物对人更为隐蔽、更具控制力和更高层次的统治[6]。第一,由虚拟信息组成的数字商品削弱了劳动产品的物质形式,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变得虚幻。同时,数字商品的劳动创造与交换过程从传统的线下空间转移到了线上空间进行,从创意的萌芽到最终产品的呈现,这一系列环节在很大程度上都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然而,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人的行为更加难以约束,使得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变得更为棘手。第二,在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界限变得模糊。消费者的在线行为,实际上构成了生产信息的一种劳动,是数字商品价值形成的重要部分。例如消费者的在线行为数据(如搜索记录、购买历史等)对于数字商品的生产者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这些数据被用来分析消费者偏好、优化产品功能和用户体验。虽然消费者可能并没有直接意识到自己在“生产”数据,但这种行为实际上为数字商品的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来源。然而,消费者的这种劳动并未得到相应的报酬,反而消费者还需要为自己的“劳动”付费,这进一步加剧了人与自己劳动产物的异化。第三,随着数字化商品与服务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渗透,社会大众对数据的态度有走向极端的趋向。人们对数据的价值认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将其视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燃料,这也许会导致因过度依赖数据而忽视了数据安全、决策失误、个人隐私泄露等潜在风险。
4.3. 数字劳动异化现象
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兴的劳动形态,植根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网络之中,为资本积累开辟了全新的渠道。因此,在私有制占主导的全球经济体系中,数字劳动的异化现象无疑成为了一个难以规避的问题[7]。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本应该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但却反过来成了反对、奴役人的活动,这便是异化劳动。数字劳动同样面临着异化现象,数字异化劳动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首先,人与数字劳动产品相异化。在数字时代,劳动者如程序员、数据分析师、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等,通过数字平台或工具生产出大量的数据、代码等数字产品。然而,这些数字产品往往并不直接归劳动者所有,而是被平台或企业所掌握,成为其资本积累的一部分。其次,人与数字劳动活动相异化。数字劳动往往具有高强度、高效率、高压力的特点,劳动者需要长时间面对电脑屏幕,进行重复性的数据录入、代码编写或内容创作等工作。这种劳动过程往往缺乏自主性,劳动者被数字平台和算法所驱动,失去了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再次,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的某些生产行为却很难被劳动者自己发现,更不用说进行有意识生产活动了[7]。在数字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在资本的引导下沉迷于数字商品,产生“瘾性消费”,人们的消费习惯往往会不自觉地顺应并主动跟随资本的导向方式。最后,人与人相异化。数字劳动的异化还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在数字平台上,劳动者往往被抽象为数据点或用户画像,失去了作为具体的个人的身份和尊严。这种抽象化使得劳动者与资本家、平台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更加尖锐。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资本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可以低成本甚至免费获取用户的各种信息,平台与个人不对等的结果就是,人丧失了自己的社会性本质[8]。
5. 结语
数字商品作为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产物,已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数字商品的兴起亦伴随着新挑战,应当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这一科学理论来理解和分析。一方面,数字商品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代表着技术的革新与进步,更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积极促进数字商品的科学研发与应用,将其视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推动数字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数字治理至关重要,需保持冷静与辩证思考,既要认可数字商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作用,也要警惕由此产生的数字商品拜物教现象,认清其本质。在经济数字化的进程中,我国应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全球化,展现数字经济发展大国的责任与担当,不仅要持续推动自身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更要秉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