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与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的双重背景下,如何有效处理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成为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议题。当前,中小学校园中因教育教学活动、校园管理等引发的人身伤害、人格权侵害等纠纷频发,既关乎学生身心健康与受教育权保障,也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影响。
2. 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概述
目前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指因校方或他人过错导致师生人身、财产或人格权益受损的法律争议。近年来案件数量上升,责任认定常涉及多方主体。校园侵权纠纷对学生、学校、家庭、社会均产生不良影响,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需要具体分析。
2.1. 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的定义、类型及现状
“一个或者数个主体对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1]基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条款,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是在学校教育或管理过程中,因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或其他相关主体(如家长与学校)的行为、权利或责任冲突而产生的争议。具体来说,校园侵权纠纷一般特指发生在学校或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范围内的侵权纠纷。如果事故发生在校园等管理职责场所之外,但属于学校或教育机构负责组织的活动场地,也属于校园侵权的范畴。
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学生之间的侵权纠纷,如学生间打架、欺凌、恶意传播隐私、诽谤或网络欺凌等;学校设施或管理疏忽导致的侵权,如体育器材损坏、学校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教职工不当行为引发的侵权,如体罚、性骚扰等;校外第三方侵权,如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实施暴力等;以及学校组织活动中的侵权,如春游、研学旅行中的意外伤害等。校园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根据纠纷性质和责任主体,主要分为以下三类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通过查阅2022~202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可知,2022年共收案97万余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已经增加到了116万余件[2]-[4]。而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案件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显而易见,数量也是逐年增多的,尤其是人身伤害事件和校园欺凌事件。当前校园侵权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引起校园侵权纠纷的原因较之前更加多样,涉事主体不仅包括教师、学生、家长,还有学校管理部门以及合作企业等等。此外,我国司法政策趋于明确,学校责任认定呈现精细化趋势。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校园侵权案中学校担责案件占比较2023年下降5.3个百分点[5]。校园侵权纠纷的核心在于责任认定。这一责任比例的变化,体现了家校责任边界愈发明晰。当然,随着校园侵权纠纷的类型更加复杂多样,化解纠纷的方式也有了创新。如北京丰台法院设立了全国首个学生校园伤害一站式解纷机制。该机制运行至2024年,调解成功率已达到45%,平均审理期限较之前缩短13天,案件上诉率为0,较之前减少了16%,有效改变了此类案件审理周期长、调解难度大、上诉率高的现实情况[6]。
2.2. 校园侵权纠纷的影响
其一,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校园侵权纠纷中学生间的欺凌行为、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不仅对学生的身体健康产生伤害,也会造成学生的心理创伤。2023年中科院发布的《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21~2022)》对全国范围内超过三万名青少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参加调查的青少年中有14.8%存在不同程度的抑郁风险,其中经历过校园冲突或侵权事件的学生比例更高[7]。湖南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湖南师范大学认知与人类行为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对湖南省八个地区20所中学3000多名学生进行调查研究表明,学生遭受欺凌的种类越多频次越高,其抑郁和焦虑水平越高。只要学生有受欺凌的经历或感受,哪怕遭受的欺凌频度不高,都会对个体的心理健康产生较严重的消极影响[8]。此外,校园欺凌的危害具有累积效应,长期反复的欺凌行为会导致压抑情绪持续堆积,最终引发心理崩溃。这种渐进性创伤往往表现为抑郁焦虑、厌学倾向、社交能力退化等深层心理问题,甚至可能发展为自伤等极端行为[9]。近年来,因校园欺凌导致学生自杀的案件屡见不鲜,令人痛心。
其二,对学校教育产生负面影响。校园侵权纠纷中涉事学生极易产生心理创伤,正常学习会受到影响。同时,涉事教师即使是无辜方,也可能因误解或连带责任陷入心理负担,产生职业倦怠,与学生间的信任关系会破裂,不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此外,校园侵权纠纷事件易引发媒体关注和舆论发酵,导致涉事教师及学校的社会声誉受损。学校需投入大量时间、人力处理纠纷,消耗正常教育资源,也会耽误教学进度。
其三,家庭与社会成本增加。医疗费、诉讼费等开支对普通家庭构成压力,造成直接的经济负担。处理纠纷时需要家长频繁参与调解、沟通或维权,影响家长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甚至导致收入减少。同时,纠纷可能引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这些是间接成本的增加。在社会成本方面,家长与校方的对立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破坏社区和谐,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治理压力。此外,校园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长、举证复杂,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2.3. 校园侵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其一,学生自身因素。中小学时期的学生心理发展还不成熟,特别是中学时期正处于青春期,情绪波动大,易与同学、老师等发生冲突。其次,法律意识淡薄,普遍缺乏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认知,以“开玩笑”为理由对他人作出侵权行为。
其二,学校与教师管理责任。一些校园侵权纠纷离不开学校安全防护机制的缺失问题,主要包括一些老旧体育器材未及时更换导致意外伤害;实验室危化品管理疏漏引发安全事故;厕所、楼梯间等区域缺乏监管,监控缺失导致归责困难等等。此外,个别教师行为失当导致师生矛盾发生。如教师过度依赖批评教育,忽视对学生的心理疏导;个别教师体罚学生等等。
其三,家庭与社会的影响。在校园侵权纠纷案件中许多涉事学生的家庭教育都存在问题,如对孩子过度保护导致孩子推卸责任、漠视规则;放任型家庭的孩子因缺乏管教易通过攻击行为吸引关注;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易产生攻击性行为等等。同时,社会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如网络亚文化的侵蚀、功利化的教育导向、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缺失等等。
3. 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现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探讨
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现有解决机制有三种: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和诉讼解决。这三种解决机制各有优缺点,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同时现有解决机制在处理纠纷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究其根源,可以从文化传统、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分析。
3.1. 现有解决机制及特点
校园侵权纠纷现有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校园侵权民事责任协商解决制度、调解解决制度和诉讼解决制度。
校园侵权的协商解决以自愿为前提,通过制定协商协议书来解决纠纷。协商解决有利于缓和当事人的矛盾,同时节省司法资源,但法律效力不够强,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容易毁约。校园侵权的调解解决需调解机构或调解组织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有利于缓和矛盾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但调解组织较为多元,调解机构的公正性难以保证。校园侵权民事诉讼解决纠纷这种方式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能够最有力的维权,但举证困难且诉讼成本高、时间长[10]。
3.2. 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
3.2.1. 非诉机制效用不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1校园侵权纠纷本应优先适用调解程序,但大多数校园侵权案件未启动诉前调解直接立案。据202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显示,民事一审案件中以撤诉和调解为结案方式的案件占民事总结案案件的50.6%,而其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撤诉和调解为结案方式的案件占侵权责任纠纷总结案案件的43.9%,低于民事案件平均水平[4]。由此可见,非诉机制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3.2.2. 校园侵权责任立法不够完善
有些法律对校园侵权仅进行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标准,使得法律条文的设立流于形式。在对校园侵权案件进行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中,《侵权责任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校园侵害,由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或者过错责任。但并未对学校责任的范围、程度和过错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给司法适用带来困难[1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列举了学校应担责的情形,但未规定预防性义务,如设施安全年检、心理健康筛查等,缺乏对校园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预案演练等主动防范措施的强制性要求,导致学校“被动担责”而非“主动避责”。同时,校园侵权纠纷的涉事学生大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原告就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举证,学生及家长常处于证据的弱势地位。此外,在网络欺凌等新型侵权形式方面立法具有滞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虽明文禁止网络欺凌行为,但未明文规定学校在网络侵权防治层面的法定职责,特别是缺乏对网络法治教育、舆情监测与处置机制等系统性制度设计的规范性要求。
3.2.3. 跨部门协作水平有待提升
在目前的机制实践中,行政与司法程序存在脱节现象。教育部门要求校内调解优先,但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达成协议后,若当事人出现毁约行为,重启诉讼,诉讼耗时很长,造成救济周期延长的现象。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介入的时机太晚,大多数校园侵权纠纷在进入诉讼后才能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错过早期证据固定时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到位。学校安全事故数据未接入公安、卫健部门信息系统,导致证据保存不全;心理评估机构与教育系统无数据互通,学生抑郁加重等精神损害难以获得司法认可。此外,虽然大多数学校都有校方责任险,但保险公司通常以“管理过失”为由拒绝赔偿,导致家校仍陷入赔偿拉锯战。
3.2.4. 纠纷解决时忽视负面影响
在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解决过程中,会产生各种负面影响,但现有机制对这些方面考虑不充分。其一,加害者标签化。涉事学生被贴上“问题少年”标签,对涉事学生忽视心理疏导,会导致其在长期诉讼过程中产生厌学情绪,导致辍学。其二,产生班级信任危机。家长对学校安全管理信任度下降。终审判决作出后,不管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的学生个人,大多会选择转班或者转学,转学势必影响学生的学习连贯性。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在童年时期遭受过任何形式暴力的儿童无法从学校毕业的可能性要高出13% [12]。而学校在长期诉讼中分散了教学精力,同时也给涉事学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学校后期招生工作。其三,个案赔偿在解决特定受害者的权益问题的同时可能忽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大多数案件判决后涉事班级会因“风险规避”而调整班级管理策略,取消高风险课程如体育课单杠训练或加强课间管控导致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受到影响。
3.3. 现有机制问题的深层根源
3.3.1. 尊师重教与关爱学生的文化衰落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但随着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人的自主性增长,学生敢于质疑权威,教师的权威被解构。其次,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教师的角色从知识传递者转变为学习指导者,这就导致了“尊师重教”的文化传统逐渐衰落。遇到冲突,不仅学生自身,家长也会将老师视为孩子成长的对立面,对教师信任弱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在社交媒体飞速流行的时代,个别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言行通过报道被无限放大和广泛传播,使得整个社会对教师、教育产生矮化的认知。这样的社会环境使得师生冲突的发生变得愈发容易。除此之外,我国自古便将教师比作“春蚕”、“蜡烛”、“园丁”等,关爱学生是教师的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在物欲横流的当下,一些教师难以平衡学生权益与自身利益的关系,缺乏自身师德的培育,从而对学生做出不当行为。此外,教师还是学校的员工,有时迫于学校制度安排压力,也会牺牲学生利益。同时,教师难以接受自身职业角色和地位的转变,不能做到与学生平等对话,也会导致师生矛盾加剧,引发师生冲突。正是因为“尊师重教”和“关爱学生”这两种文化传统的日益衰落,导致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从涉事主体的心理层面上就难以解决,师生双方的心理防线难以瓦解,协商、调节等方法就发挥不出真正作用。
3.3.2. 法律与教育价值导向上的冲突
司法程序以“定分止争”为核心,这是中国法律语境中对司法程序核心功能的一种概括性表述。“定分”指的是通过法律规范来确定权利义务的边界,确定责任归属;“止争”指的是停止争端、解决纠纷。而教育追求“育人修复”,更关注行为矫正和人格养成。两者在价值导向上存在本质冲突。在校园侵权纠纷中,在责任认定方面,司法机关认为应严格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教育更侧重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特殊性;在处理程序方面,司法机关采用诉讼的程序,具有公开性、对抗性,但教育强调校内调解以及学生隐私的保护;在结果执行方面,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和经济赔偿的方式,教育倡导道歉、志愿服务等替代性修复方式。
4. 构建法律与教育的协同治理机制
校园侵权既是法律问题又涉及教育本质,教育场域的侵权治理不能简单套用普通民事纠纷逻辑。中小学校园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仅仅依靠法律的手段是难以有效解决的。需突破传统“法律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结合教育进行解决。法理追求公平正义,教育追求人的发展,协同治理就要通过正义实现发展;法理侧重权责界定,教育倾向行为引导,协同治理以责任明晰促进教育规范;法理重视社会秩序,教育在意学生成长,协同治理通过构建成长友好型的秩序来实现法理与教育的融合。这种融合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教育价值法律化”与“法律程序教育化”的双向转换机制。通过法律与教育的协同治理,既能发挥法律的规范与威慑作用,又能彰显教育的教化与修复功能,最终实现校园秩序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治素养提升的多重目标,实现纠纷解决从“事后追责”向“源头治理”的范式转型。
4.1. 强化非诉机制,优化诉讼程序和保障机制
首先,教育部门联合司法局成立校园纠纷调解中心,对涉事金额较大的、有争议的、涉及教职工侵权的纠纷强制前置调解。要求学校设立独立调解委员会,包含法律顾问和家长代表。推广“一校一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法治培训,从源头减少侵权风险。通过立法保障,制定《校园纠纷非诉解决条例》,强制调解前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除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外。有效保证了仲裁的法律效力。其次,简化立案与审理流程,设立校园侵权纠纷快速立案通道,对人身伤害等紧急案件尽快立案审查。同时,设立校园法庭专门合议庭,缩短审理周期,提高解纷效率。在保障机制建设方面,推动校方责任险全覆盖,要求保险公司扩展承保范围,包含心理侵权、网络欺凌等新型风险。学校也可以组织或鼓励学生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降低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经济负担。此外,执行救济专项化,对拒不履行判决的学校,纳入教育督导考核“一票否决”项。同时设立校园侵权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等紧急费用,再向责任方追偿。以此来保障受害方的及时救助。
4.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细化责任认定标准,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形,如教师离场时长、活动风险评估等级等。强化预防性立法,在立法中规定设施安全年检、心理健康筛查等强制义务。其次,在有关校园安全的立法中规定学校应在走廊、操场等高风险区域安装监控且录像保存期不低于180天,此周期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要求教育机构明确数据留存周期。推行“有条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若受害者能初步证明损害事实与学校活动相关,如伤害发生在校内等,则转由学校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此外,立法应覆盖新型侵权场景,将网络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义务,要求学校建立网络行为监测与举报机制。
4.3. 重构跨部门协作制度框架
针对教育部门推行的校内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问题,可借鉴宁夏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13],建立教育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同时,将调解协议纳入“可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范畴,以防毁约。
其次,在教育部门接到校园伤害报告后,应立即启动联动程序,同步通知所属地法律援助中心、卫健部门及公安机关,由法律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指导证据留存。在证据保全方面,公安机关负责固定现场物证以及证人笔录;卫健部门出具伤情鉴定并同步上传至区域政务云平台;学校提供监控视频、安全教育纪录等管理过程证明,做到证据共享。同时,推动卫健部门与教育系统共建学生心理健康数据库,将事发前的心理测评纪录、就诊数据等纳入司法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依据,破解精神损害举证难等问题。
最后,明确保险赔付负面清单,禁止保险公司以笼统的“管理过失”为由拒赔。强化跨部门协作责任与考核激励,将各部门在校园纠纷中的响应速度、数据共享质量、调解成功率纳入政务评价体系。
4.4. 纠纷解决后的负面影响规避
在协商、调解解决方面,传统调解的目标比较单一,仅仅局限于责任厘清方面,可融入教育因素增设三重目标,通过责任厘清、关系修复、行为矫正来完善非诉机制的目标导向。此外,传统调解的协议内容较空洞,应强制包含教育矫正方案,将加害学生参与公益服务、受害学生心理重建等写入协议。在诉讼解决方面,传统诉讼当庭质证易导致涉事学生心理创伤,可实行让未成年人在独立房间视频作证,避免直面冲突方。
最后,营造师生和谐的社会氛围,修复纠纷解决后的师生关系。其一,注重媒体引导与舆情管理。政府可联合主流媒体开设“教育冲突理性对话”专栏,传播科学化解案例。同时广泛宣传“最美教师”真实事例,为广大教师树立榜样的同时增强家长和学生对教师职业的尊敬与信任。学校建立教育舆情快速响应机制,对失实报道尽快发布权威澄清。其二,注重家校沟通与师生平等。学校可开展家长会、专题沙龙、学期听证会等活动,覆盖学业、心理、安全等议题,让教师定期与家长进行沟通反馈。同时,建立师生双向反馈制度,促进教师角色转型,与学生非评判平等对话。推行更加民主的班级治理方式,将“教师亲和力”“沟通有效性”等纳入对教师的考核指标。其三,注重学生心理监测与疏导。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动态管理系统,通过分析学生的日记、课堂表现等数据预计心理危机。营造师生和谐的社会环境,可以有效防范师生冲突,是非常必要的。
5. 结语
总之,当今社会,我们要构建的新型的师生关系是民主、平等、互相尊重、和谐、互助的师生关系。同时,教师和家长之间是合作关系,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发展这一共同目标携手努力。校园侵权纠纷应当从源头上入手进行解决,现有的解决机制可以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非诉机制,优化诉讼程序和保障机制、强化校园权益相关主体的法治意识、营造师生和谐的社会环境方面进行完善,力求更加高效地化解冲突,重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当前研究缺乏实证部分考察,部分建议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落实后进行跟踪。未来研究将选取有代表性的学校为试点,考察建议的有效性。
NOTES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