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伦理学中,“敬重”作为核心道德动机源于对道德法则的理性认识。然而,为克服有限理性者在经验现实中面临的“德福不一致”内在困境,并赋予道德追求终极意义,康德在实践理性领域引入了“上帝存在”作为不可或缺的公设。上帝在这一体系中具有双重功能:首先,作为神圣立法者、仁善统治者与公正审判者,上帝通过全能全善的权威确保道德法则的普遍约束力与“德福一致”至善目标的可能性,将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情感延伸至其神圣源头;其次,作为纯粹实践理性自身客体化的道德理想化身,上帝为人类的道德完善提供了终极范本与追求目标。对上帝的“敬重”实质上是对内在理性道德法则之敬重的投射与升华,构成康德“理性宗教”的关键环节,在保障道德自律核心的同时,为敬重动机的合理性及至善追求提供了实践层面的终极辩护与意义支撑。
Abstract: In Kantian ethics, “moral reverence” (Achtung) is the core moral motivation that stems from the rational recognition of moral law. However, to overcome the inherent dilemma of “the highest good” (summum bonum)—namely,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virtue and happiness (Glückswürdigkeit)—faced by finite rational beings in empirical reality, and to endow the moral pursuit with ultimate meaning, Kant introduced the “existence of God” as an indispensable postulate within the practical reason. God has a dual function in this system: Firstly, as the divine legislator, benevolent ruler, and just judge, God, through omnipotent and wholly good authority, guarantees the universal binding force of the moral law and the possibility of achieving the “highest good” (where virtue is rewarded with happiness), thereby extending the feeling of reverence for the moral law towards its divine source. Secondly, as the personified moral ideal objectified by pure practical reason itself, God provides the ultimate model and goal for human moral perfection. “Reverence” for God is essentially the projection and sublimation of reverence for the inner rational moral law, constituting a key component of Kant’s “religion of reason.” While safeguarding the core of moral autonomy, this provides, on the level of practice, the ultimate justification and meaning for both the rationality of the reverence motivation and the pursuit of the highest good.
1. 引言
在康德道德哲学的体系中,“敬重”作为驱动道德实践的核心动机,其理性根基与宗教维度的深层关联始终是一个值得深究的议题。康德以“道德法则”为绝对基石,将敬重界定为理性存在者对法则的纯粹服从,但这一看似完全基于自律的动机理论,实则隐含着宗教性的终极预设。学界往往聚焦于康德对“道德自律”的强调,却较少深入探讨其理论中“上帝”作为道德法则颁布者与至善保障者的关键角色。事实上,康德通过“实践理性公设”将上帝概念纳入道德哲学体系,使其成为连接“德性”与“幸福”、确保至善实现的必要前提。本文将从宗教奠基、敬重对象与道德理想三个维度,剖析康德如何通过上帝概念为敬重动机提供终极意义支撑,揭示其道德哲学中理性自律与宗教信仰的辩证统一关系。
2. 敬重动机的宗教奠基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视域下,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作为道德行为的核心动机,其合理性基础实则深植于一种宗教情感维度。具体分析,此种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情,隐含着对上帝的崇敬。康德将上帝构想为至高至善的道德神,其超越性权能通过施行公正的审判与恩赏这一机制,激发人类对神圣道德权威的敬畏感,从而使主体自愿遵行道德法则,这在理论上为敬重动机提供了宗教层面的支持。同时,由于上帝本身内蕴着与道德法则同源的绝对性与完满性特质,其人格化形态便成为了人类可追求的终极道德目标。由此,一个具有绝对意义和实在性的道德理想及其终极目的得以确立。唯有依托于此目标,以敬重为内核的道德动机方能有效驱动人类展开朝向至善的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哲学体系中的上帝概念经历了显著的张力性演变。在其思想的前批判时期,康德已对传统的神存在证明展开了深刻反思,特别指出本体论证明的根本谬误在于将“上帝”的概念内涵与其实际存在混为一谈,错误地将概念逻辑的必然性与事物本体存在的必然性等同起来。然而,在完成其道德哲学体系建构的后期阶段,康德基于实践理性的立场,重新整合了上帝概念。他论证道,由于至善的完全实现在此生受制于有限条件而只能被设想为一个无限趋近的过程,人类势必要预设死后在彼岸世界中灵魂之不朽,以维持对其的不懈追求。正是基于这一前提,康德在其实践哲学中最终赋予宗教信仰以不可或缺的地位——它不仅是不可取消的,更被提升为实践理性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唯有借助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这两大理论悬设,道德法则在经验世界的完全实现才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人类对至善的永恒追求才能获得终极性的意义支撑。
3. 上帝作为敬重的对象
在《实践理性批判》所建立的道德哲学体系中,康德以先天确立的道德法则作为核心基石。人类作为兼具感性欲望与纯粹理性的有限存在物,其生存本质内在地包含着追求个体幸福与自我完满的自然倾向,这种驱动力根植于经验性存在的需求之中。然而,道德法则作为纯粹理性的立法,却要求道德主体必须彻底超越那些由自爱原则产生的感性偏好,以及任何基于经验情感或功利计算的动机,从而将纯粹出于义务的动因确立为道德实践的唯一合法依据。这一严苛要求导致了一个根本性的矛盾:身处现象界的人,作为受自然必然性制约的感性存在者,必然渴望其本能的幸福诉求得到满足;而作为属于理知界的理性存在者,他又必须无条件地遵循那超验的道德律令。经验世界反复呈现的图景是道德上的善良行为未必能带来相应的福乐回报,而违背德性的个体有时却可获得世俗意义的顺遂。此种德行与福祉在经验层面上普遍存在的分离与不一致状态,恰恰构成了有限理性存在者践行纯粹道德法则时所面临的内在结构性难题。为了从理论上真正化解这一深刻的对立冲突,康德道德哲学必然需要设定并追求一个“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因为唯有通过建构并趋向这一至善概念,康德以道德法则为核心的抽象道德理论体系才能获得现实化的可能性,进而由纯粹理性的形而上学层面有效地过渡并落实到人类具体的历史性道德实践之中。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中,“至善”概念蕴含双重维度:其一强调道德行为必须以纯粹义务动机为基础,方能称之为至善;其二主张将德性与幸福相融合,构建完整的价值体系。为解决德性与幸福如何在至善框架下达成和谐统一的关键问题,康德提出两个不可或缺的理论公设。首先,关于道德完备性的实现,康德引入“灵魂不死”的公设。由于人类生命的有限性,个体在现世中达成绝对至善存在现实困境。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因理性无法通过经验直观证实灵魂的存在,故而灵魂不死无法得到证明。然而,在《实践理性批判》的道德哲学语境下,为使个体意志能够持续不断地趋近至善,最终实现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完全契合,必须假定灵魂及其人格性具有无限延续性,承认超越现世的“来世”存在。通过这一公设,人类的道德追求获得了时间维度上的延展,从而为道德完备性的实现提供可能。其次,针对德性与幸福的必然联结,康德提出“上帝存在”的公设。康德明确指出,幸福与德性并非等同关系,而是存在两种可能的因果关联:或是将幸福追求作为德行的根基,或是认为德行必然导致幸福。前者将道德意志建立在经验性的幸福欲求之上,显然违背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要求;后者虽符合道德理想,但在现实实践中,由于行为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道德意向并不必然带来相应的幸福。为确保德性与幸福之间的必然因果联系,需要设定一个至上的原因,能够精准衡量德行与幸福的匹配程度,使二者按照道德法则实现对应。上帝在此承担起这一角色,作为保障至善实现的终极依据。由于实现至善是人类的道德义务,上帝存在的公设便与道德义务形成紧密的逻辑关联,正如康德所认为的“只有在上帝存在这一条件下才 会发生至善,这一预设和义务由此结合且不可分割”[1]。
当上帝存在被确立为实践理性所不可或缺的必要预设之后,其在确保道德法则获得切实遵行的进程中便发挥着核心的支撑作用,并据此拥有相应的规范效力。康德指出,上帝拥有三种与道德紧密相连的属性:其一,上帝作为全能造物主主宰天地,于道德层面充当着圣洁的立法者角色,以神圣准则构建道德规范体系;其二,上帝化身为人类的守护者,以慈善之心行使统治之责,成为人类道德成长与发展的悉心照料者;其三,上帝作为神圣性的权威管理者,承担着公正法官的职责,依据道德准则对人类行为进行评判与裁决。他是“神圣的立法者(和创造者)、仁慈的统治者(和维护者)、公正的审判者”[2]。
上帝“神圣立法者”的身份彰显其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作为全知、全能、全善的存在,上帝不仅负责确立道德法则,还承担着判定善恶、分配福祸的职责。这一身份设定并非否定人类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能力,而是强调上帝的意志与道德法则本质上的一致性,道德法则的创造是人的理性自主运作的结果,上帝凭借其超越性的权威,将人类理性所构建的道德法则予以庄严颁布[3]。于《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强调道德法则的约束对象涵盖所有具备理性与意志的存在者,这一法则并非仅针对人类等有限理性存在,即便作为最高的无限的理性存在者,同样需要遵循道德法则的规范[4]。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视域下,道德法则以其先天纯粹性与客观强制性,成为衡量一切理性意志的根本准则,无论是有限的人类个体,还是超越性的神圣存在,均无法脱离这一法则的规制,彰显出道德法则贯穿所有理性领域的绝对权威。鉴于有限理性个体在追求幸福与利益时可能偏离道德轨道,上帝被赋予三重核心道德角色以维系伦理秩序。首先,作为“神圣立法者”,上帝所确立的道德法则与绝对命令本质相通,其颁布的律令构成一切道德实践的前提。这一设定既彰显了上帝的立法权威,又确保道德法则具有超越个体私欲的普遍约束力,引导有限理性者摒弃不道德手段,遵循纯粹义务行事。其次,上帝以“仁善的统治者”身份,为德福一致的至善实现提供保障。由于人类仅凭自身能力难以达成德性与幸福的完美统一,故而期待上帝以仁慈之心进行福泽分配。但这种仁善并非无原则的施惠,而是严格遵循最高道德法则,仅对那些出于义务动机、恪守道德准则的有德者,按其德行程度匹配相应幸福,从而构建起“有德者必配享幸福”的伦理秩序。最后,作为“公正的审判者”,上帝以“仁善”为基础,建立起完整的道德奖惩机制。面对人类因动物性本能引发的不道德冲动与恶行,上帝不仅通过自然现象展现其威严力量,更以不可抗拒的神圣审判对善恶进行终极裁决。这种审判确保作恶者必受惩罚,为善者终得善报,使道德秩序在超越现世的维度上得以圆满。对恪守道德法则的个体而言,因其行为契合上帝意志,故而能免于审判的威慑,获得道德实践的终极安全感。这三重角色相互关联,共同构建起康德道德哲学中神圣而完备的伦理框架。在探讨崇高概念时,康德揭示上帝具备与崇高相类的特质:上帝借由自然界中磅礴的力量与无上的权威,使人类直观感受到自身的渺小与有限,进而生发出敬畏之情。这种对上帝强大力量的震撼体验,并非仅停留在畏惧层面。它同时唤醒人类理性的反思能力,促使个体意识到内在于心灵深处的道德律。当人类凭借理性感悟到道德律的庄严与神圣时,便获得了一种超越感性局限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使人类在道德层面获得与上帝对话的可能。但由于上帝作为全知全能全善的绝对存在,其超越性仍远高于有限的人类。正所以人类不仅对道德法则产生敬重,也将这份敬重延伸至作为道德法则颁布者的上帝。个体心理完成由敬畏向理性觉醒继而转向真正敬重的跃升,其动态过程深刻地呼应着崇高感自身固有的、蕴含辩证张力的特质。正是这种特质上的深刻一致性,使得上帝概念最终得以被确立为道德情感领域中真正值得理性敬重的超越性客体。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内,上帝凭借其双重属性成为人类既敬畏又敬重的对象。一方面,上帝作为神圣立法者与仁善统治者,以超越性的权威颁布道德法则,并依据个体德行分配福泽,这种立法的权能与赐福的仁善,激发了人类对上帝的尊敬与爱戴。另一方面,上帝以远超有限理性存在者的强大力量,对违背道德的行为施以公正审判与惩戒,其威严使人类心生畏惧并自觉服从。值得注意的是,上帝的意志与道德法则具有本质同一性,这使得人类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情,自然延伸至作为法则颁布者的上帝。在这种关联下,上帝不仅是道德秩序的构建者与维护者,更成为凝聚人类道德情感、引导实践理性的终极对象。
4. 上帝作为道德理想
上帝作为全知全能全善的理念化身,不仅是道德准则的制定者,更是秉持仁爱与公正的治理者与裁决者,完全超脱一切的感性欲望与自然情感,其行动天然地契合纯粹理性规范的普遍要求,代表着最高的道德理想形态。本质上,这一具备普遍立法意志与至善典范位格的理念实体,可被理解为纯粹实践理性自身的客体化表征。康德在《论可感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形式及其原则》中,明确区分了可感世界与理知世界,二者分别对应现象界与本体界、自然领域与道德领域。可感世界受制于时空形式下的感性条件法则所辖,而理知世界则由纯粹理性自身确立的规范秩序所主导,二者分属迥异的、泾渭分明的秩序范畴。人类以其作为兼有感官性与理性禀赋的存在者,同时分处这两个世界:自由、道德等源自纯粹理性的理念,其逻辑根基完全植根于理知世界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上帝概念可阐释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对于那超验的本体维度所作的精神性投射与构想,正是通过这一道德神观念的确立,感知世界与理知世界方能在伦理实践中获得统一性的联结,纯粹理性原则也藉此才可能真正指导现实行动。对于人类这类有限理性主体而言,其现实的实践理性能力常受现象世界中感性欲望与偶然因素的侵扰,难以达致纯粹实践理性所要求的无条件性高度,而道德法则所指向的至善目标,是德性与幸福的完美统一,受制于感性因素的干扰,有限理性者既难以始终保持纯粹的道德动机,也无法确保在践行道德时获得相应的幸福,致使道德实践目标在现实中难以达成,基于此,设定道德上帝这一概念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化身,上帝能够始终如一地践行道德准则,无需经历理性与感性的冲突与博弈,构成了有限理性者的道德追求目标,人类唯有不断趋近这一理想范式,方能推动自身道德实践的发展与完善:“无限地逼近这个原型是一切有限的有理性的存在者有权去做的惟一的事”[5]。道德上帝的设立有着重要的价值,这一概念确保了自觉践行道德法则的个体能够获得相应的福报,使得有限理性存在者的德性与幸福得以协调统一,从而推动道德境界迈向至善的终极目标。这种德福一致的保障机制,不仅是道德理想的重要构成,更使得道德实践得以在可感世界中构建起完整且自洽的体系,有效弥补了现实世界中道德实现的局限性。由此可见,道德上帝的设立是完善道德理论与实践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道德上帝的设立有着他的适用范围,这一理念仅在实践理性领域发挥作用,是人类基于道德需求所构建的理想范式。在认识领域,受制于思辨理性的认知边界,超越性的上帝理念始终处于不可知的范畴。正因如此,上帝作为终极道德目标与理想范本的设定,仅适用于实践层面,为人类的道德追求提供指引与方向,而不涉及认识论层面的探讨,从而明确了其在哲学体系中的独特定位与价值。
作为终极道德理想的上帝,并非外在于人类的强制性权威,而是人类理性在理知世界的完美映射。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中,道德法则具有普遍必然性,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无论是有限的人类,还是作为道德理想化身的上帝。上帝所“颁布”的绝对命令,本质上与道德法则等同,其核心要义在于要求理性存在者以纯粹义务感作为行为动机,这正是道德自律的体现。由此可以得出上帝对人颁布的法则即“自律”,上帝的立法与人的自我立法具有内在一致性,当个体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践行义务时,实则是在遵循自身理性所确立的准则。上帝作为纯粹道德的存在,始终以义务为唯一行动依据,这种道德境界也就达到了“使人与上帝在道德中合二为一”[6]。换言之,上帝所具备的道德属性,亦是人类在追求道德完善过程中应当具备的品质;上帝所确立的法则,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体的自我立法。这些法则对人的约束并非来自外部强制,而是源于个体对理性与道德的自觉认同。故而,人类意识中对作为道德象征的上帝之敬重情感,实质上是将应归属道德法则本身,以及所有依循该法则行动者的崇高敬意,投射并凝结于这一最高理念形态之上的结果。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指出“敬畏唤起子民对其主宰的敬重,但在这一场合里,
由于这一主宰就在我们自己心中,敬畏唤起的就是对我们自己的使命的一种崇高的感觉,这对我们来说比所有的美都更有吸引力”[7]。
5. 结语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敬重”作为纯粹道德动机,其根基植根于对道德法则的理性体认。然而,为使这一动机获得终极保障,并为有限理性存在者在现实困境中持续追求至善提供意义支撑,康德在实践理性领域引入“上帝”作为必要公设。上帝并非认识对象,而是具有双重功能:其一,作为神圣立法者、仁善统治者和公正审判者,上帝确保了道德法则的至高权威与德福统一的最终实现,其超越权能不仅激发敬畏,更将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延伸至其源头;其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完美化身(至善),上帝成为人类道德完善的终极理想与目标。这种对上帝的“敬重”,实质上是对理性自身所发现的道德法则的敬重之内在投射与升华。因此,康德的“理性宗教”并非否定道德自律,而是通过设定一个理性的道德上帝,为敬重动机及追求至善的道德实践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终极辩护、意义支撑与实践可能性,在其严密的道德体系中构成了一个关键性的、基于实践理性需求的辩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