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暴力犯罪人专门矫治教育研究
Study on Special Correctional Education for Low-Age Minors Violent Offenders
摘要: 近年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频发,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本文从个体、家庭、社会三方面分析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原因。我国专门矫治教育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本文梳理了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历史发展,指出目前我国专门矫治教育面临资源配置不足、分级干预实施细则不明确等问题。最后,本文从专门矫治教育保障机制、暴力风险评估体系、分级干预矫治实施细则、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对专门矫治教育的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对低龄未成年暴力犯罪人更有效的预防与矫治、有效地降低罪错未成年人再犯罪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violent crimes committed by low-age minors in China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showing a trend of younger age and increased viole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violent crimes by low-age minors from three aspects: individual, family, and society. China’s special correctional education adheres to the principles of “education as the primary approach, punishment as a supplement” and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minor.” This paper comb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ecial correctional education system for minor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current special correc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 faces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unclear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graded intervention. Finally, the paper proposes improvements to the special correctional education system from four aspects: support mechanisms for special correctional education,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systems,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graded intervention and correction, and soci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systems. The goal is to achieve more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for low-age minor violent offenders and effectively reduce the recidivism rate of delinquent minors.
文章引用:兆欣艺. 低龄未成年暴力犯罪人专门矫治教育研究[J]. 法学, 2025, 13(7): 1439-144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7202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频发,其中不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低龄未成年人重大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呈上升态势。1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强奸罪10,232人占比10.5%、聚众斗殴罪9999人占比10.3%、抢劫罪8378人占比8.6%、寻衅滋事罪6223人占比6.4%。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063人,亦同比上升15.5%。2专门矫治制度作为矫治教育的核心部分,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理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团伙性、冲动性、模仿性的三大主要特点。周发廷认为,2020年“两法”修改进一步确立了新时代下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模式,但是在具体可操作性上面临着适用前提模糊不清、决定执行程序失当、配套体系建设欠缺等挑战。因此,应细化适用条件、强化程序规范、优化资源配置等路径,通过综合施策,旨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专门矫治教育体系,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关于暴力犯罪,其并非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日本学者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由于本文的研究主体为低龄未成年人,具体是指12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于严重不良行为之规定,本文所探讨的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可以限定为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中的暴力行为,具体是指以肢体攻击、威胁或工具性伤害为手段,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生理或心理损害的犯罪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罪错未成年人。

2.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根据补偿心理理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主要源于个体在成长过程中,诸多因素单独或共同作用导致出现自卑或扭曲心理,个体为了平衡这部分的偏差,通过犯罪行为达到补偿的目的。从补偿论的视角来看,多是由于成长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抚养方式以及认知的偏差等导致的心理扭曲,并以杀人、伤害、性侵犯等犯罪行为平衡这部分心理。具体而言,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个体、家庭、社会三个方面。

在个体层面,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尽管在认知水平、辨识能力、判断能力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其情绪控制力尚未完全发育成熟、激素水平往往不稳定,在冲突情境中更易诉诸暴力。12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大脑前额叶皮层尚未发育成熟,前额叶皮层在认知、情感调节和行为控制等高级脑功能中发挥关键作用,是人类高级认知能力的核心区域,发育不全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行为决策时更依赖情绪驱动,难以抑制冲动并准确评估行为后果。在心理层面,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认知不够、自我控制能力较为薄弱,导致行为常受即时欲望支配。家庭功能缺位主要表现为监管缺失、情感疏离及教育方式失当:一方面,有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或因为工作频繁出差等原因无法真正履行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导致其缺乏必要的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及监督;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匿性,但家庭暴力对低龄未成年人影响深远,具体表现为激发其暴力倾向、影响其身心健康、人格发展等方面。学校控制缺位体现在德育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存在不足。社区特定场所(如网吧、游戏厅)的监管漏洞为低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提供了空间,而犯罪工具(如管制刀具)的易得性降低了实施暴力的门槛。以上三个方面并非孤立存在,家庭功能缺位可能加剧低龄未成年人的心理缺陷,学校控制缺位与社会支持不足增加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

3. 专门矫治教育对于低龄未成年暴力犯罪人的适用

3.1. 专门矫治教育的历史发展

我国有关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提出最早源于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报告提出了“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发布《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方针纳入刑事实体法中。1999年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将其立法化,在第44条中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1]。根据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工读学校新的发展形态,专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矫治青少年不良行为等方面积极探索,为挽救问题青少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3.2. 专门矫治教育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各国普遍会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视为首要遵循的基本准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时,需要将未成年人放在保障的中心位置,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做出能够最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安排和决定。这一原则并不等同于放纵、溺爱未成年人犯罪,而是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并采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办案方法[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区别对待原则。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还具有矫治对象特定性、干预措施综合性、人身自由限制性、执行期限灵活性等特点。具体而言,对未成年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由专门教育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评估然后再由相应的决定机关决定是否采用专门矫治教育,公安机关应当同专门教育委员会就已经掌握的信息和案件材料进行交接和充分的沟通,保证专门教育委员会能够了解案件全貌、进行综合评估。在制定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方案时,考虑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和特点、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与事后表现,追求特殊预防的效果。未成年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评估、悔罪表现及犯罪结果等因素可以用于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为对其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是否足够提供一定参考。制定出个性化的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矫治教育方案,从而做到精准矫治。

3.3. 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情况

专门矫治教育具有矫治对象特定、干预措施综合、人身自由限制、执行期限灵活等特点。在现实条件制约下,这些特点反而加剧了实施中的困难,亟待通过政策细化与机制优化予以解决。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该制度逐渐成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重要路径。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专门矫治教育仍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分级干预体系和多部门协同三个方面。

当前专门学校数量不足,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尚未建立。部分学校硬件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心理干预和安全管理空间。同时,师资专业化水平不高,专业背景缺乏,难以满足高风险青少年的个性化教育需求。资金投入不足也影响了课程设置和干预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暴力风险评估体系,缺乏分级干预的操作细则,导致教育手段同质化,缺乏因人施教的针对性。“严重不良行为”的判断标准模糊,评估流程、干预主体职责不明,易造成执法和执行上的随意性。专门矫治教育涉及教育、公安、司法等多个部门,目前各方协作机制不健全,存在职责交叉、信息壁垒、流程衔接不畅等问题。缺乏统一的干预路径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干预脱节,降低了整体治理效能。

3.4. 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意义

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一方面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防止其再次犯罪和危害社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安全和稳定进行保障。另一方面,帮助未成年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通过教育改造反思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悟、接受教育、改造自己。在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帮助罪错未成年人保证其接受教育、纠正其偏差认知,更好地回归社会。

4. 低龄未成年暴力犯罪人专门矫治教育完善建议

4.1. 健全专门矫治教育保障机制

健全专门矫治教育保障机制应当完善财政政策体系,促进专门学校建设以及专门矫治人才队伍的建设。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形成资源保障制度,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完善财政政策体系,促进专门学校建设以及专门矫治人才队伍的建设。

4.2. 完善暴力风险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暴力风险评估体系,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相对成熟的YLS/CMI、YASI、OYAS少年风险评估量表,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为制定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少年风险评估量表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笔者认为在报告中应阐明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史、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具有哪些人格特征、日常生活及社交中的行为习惯、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刑事诉讼法未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定性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材料。

4.3. 完善分级干预矫治实施细则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中的“分级”涵盖适用对象的分级、适用范围的分级以及干预措施的分级等多个维度的丰富内容,通过全覆盖、精细化、针对性的制度供给实现个案中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方案选择的最优解。目前,分级干预矫治实施细则尚无统一规定。应当从性别、实施暴力犯罪的原因、暴力程度等多方面对专门矫治教育对象进行区分。实施不同程度、不同侧重点的矫治措施、以及根据《未成年人预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于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有关规定,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应当对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区分,保护低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发展,必要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矫治。同时,应当保障罪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正确落实、完善法治教育、促进其重建社会关系,以便未来能够顺利融入社会[4]

4.4. 完善社会协同治理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需要各级政府主导,也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应当是一个多主体参与、多问题层级的规范体系[5]。完善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具体可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协同展开。在家庭方面,应通过普及亲职教育、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强化家长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引导和监管,避免家庭冷漠、暴力等消极因素刺激未成年人情绪,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在学校方面,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和校园欺凌干预机制,建立早期预警和多方协同完善干预体系,防止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被边缘化或走向极端。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犯罪情景预防的方式综合提升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阻力,具体措施有以下五点:一是通过完善校园安保、家庭监管和娱乐场所管理,减少其暴力犯罪的机会。二是加强执法巡查、举报机制建设及重点人员监管,提升其被发现和惩处的风险感知。三是通过丰富正向社会活动、宣传法治观念,引导未成年人认清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减少其对暴力行为的心理收益。四是减少不良刺激来源,如家庭冲突、暴力视频等。五是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法治宣传。提升未成年人法律素养、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5. 总结

本文从个体、家庭、社会三个方面分析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原因,总结我国专门矫治教育的历史发展情况、基本特点、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低龄未成年暴力犯罪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专门矫治教育的完善建议,构建预防罪错未成年人再犯罪的保护网。预防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各方社会组织、机构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净化未成年人的学校家庭所在社区的周边环境。如果对于严重不良行为能够进行有效干预,对行为人进行有效矫治,就可以降低罪错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有效地防治青少年犯罪问题[6]

NOTES

1《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06/t20230601_615967.shtml#1,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5月20日。

2《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405/t20240531_65585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5月20日。

参考文献

[1] 苏青. 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刑事政策重述[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4): 5-11.
[2] 满涛. 未成年人利益最佳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J]. 河北法学, 2021, 39(7): 91-110.
[3] 苏明月, 王威智. 少年案件的风险评估实证研究[J]. 刑法论丛, 2019, 58(2): 532-571.
[4] 张鸿巍, 钟琦龄. “风险-需求-响应”模型在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中的适用——兼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J].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3, 42(3): 113-126.
[5] 陈家佳, 刘沼宏.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进路[J].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25(4): 16-23.
[6] 陈玮璐. 青少年犯罪防治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修改[J]. 中国青年研究, 2021(2): 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