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斯符号三元论视域下立法语言的理据性研究——以象似性为例
Investigating the Motivational Mechanisms of Legislative Language through Peirce’s Semiotic Triad—A Case Study of Iconicity
摘要: 立法语言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符号系统,其表意机制一直是法学与语言学交叉研究的核心议题。本文基于皮尔斯的符号三元论,突破索绪尔符号任意性理论的局限,重点分析立法语言的象似性特征,从顺序象似性、距离象似性和数量象似性三个维度,剖析立法语言如何通过符号理据性实现“规范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认知对接。研究发现,顺序象似性通过时间与事理逻辑的线性排列为法律条文构建认知框架;距离象似性借助语言单位的空间邻近细化法律关系的亲疏界定;数量象似性则通过语言材料的复杂程度凸显法律概念的重要性。三种象似性相互协同,共同增强法律文本的清晰性、严谨性和权威性,使其更符合人类认知规律,便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遵守。
Abstract: As a symbolic system governing social relations, the meaning-making mechanism of legislative language has long been a central topic in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between law and linguistics. Moving beyond Saussure’s theory of arbitrariness, this paper adopts Peirce’s triadic model of signs to analyze the iconic features of legislative language, focusing on iconicity sequencing, iconic proximity, and iconic quantity. It examines how legislative language bridges the “normative world” and the “real world” through motivated sign relations. The study reveals that iconicity sequencing constructs a cognitive framework for legal provisions by aligning linguistic order with temporal and logical sequences. Iconic proximity refines the delineation of legal relationships through the spatial closeness of linguistic units, while iconic quantity highlights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concepts via the complexity of linguistic material. These three forms of iconicity operate synergistically to enhance the clarity, precision, and authority of legal texts, ensuring alignment with human cognitive patterns and facilitating comprehension and complia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public discourse.
文章引用:高莉. 皮尔斯符号三元论视域下立法语言的理据性研究——以象似性为例[J]. 现代语言学, 2025, 13(7): 828-836. https://doi.org/10.12677/ml.2025.137776

1. 前言

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语言符号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权威性建构。依法裁判的本质,是将立法语言所建构的规范体系与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符号学意义上的“转译”与“匹配”,这一过程高度依赖立法语言符号机制。当前对立法语言特征的研究普遍关注逻辑严密性与语义精确性,多局限于强调立法语言的规约性特征。这一符号属性源自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观,其以语言系统为核心,主张语言符号能指与所指的任意性关系及符号的系统性价值。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开始质疑语言符号任意性的观点。尤其当另一位符号学奠基人皮尔斯的符号理论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后,学界围绕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与象似性问题展开了诸多争论[1]-[5],这一争论不仅涉及语言学的基本理论,也牵涉到语言符号的本质属性、语言结构的形成机制以及语言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等多个方面。然而,现有对任意性与象似性的讨论多聚焦于日常语言,对专门用途语言,如立法语言的特殊性探讨不足,从而低估了象似性对司法透明的促进作用。

与索绪尔的符号任意性理论以及自给自足封闭的符号系统相比,皮尔斯的符号理论将人和世界视为符号意义的来源,同时聚焦任意性与理据性,展现出更广阔的范畴和更动态的分析框架。依据符号形式与其指涉对象的关系类型,皮尔斯将形形色色的符号分为象似符号、指示符号和规约符号。语言符号虽然是文化决定意义的规约符号,但任何语言中都有一些象似和指示的成分,既然他们是语言这个规约符号系统中的象似性和指示性,它们的表意方式就结合了两者的特点。依据皮尔斯的符号理论,尤其是符号三分法,可以为分析立法语言的符号逻辑提供独特视角,不仅能够进一步解释符号与指涉对象的多元关联,更可深入解构立法语言如何通过符号策略实现“规范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对接。本文以法律语言符号的象似性为例,从顺序象似性、距离象似性和数量象似性三个维度,分析其如何在立法语言中发挥作用,进而揭示立法语言如何通过符号的象似特质,增强法律文本的表达效果和理解效果,由此实现对社会关系的精准调适,并达成规范引导的目的。

2. 从二元到三元:符号任意性范式的理据性转向

符号的任意性与理据性都涉及符号与对象的关联方式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构成符号学不同流派最基本的出发点分歧([6], p. 51)。其根本关切是追问符号形式与所指内容之间的关联是否具有可解释的逻辑基础,即某种再现符号,能否以及如何引向特定的对象和解释意义。任意性主张二者之间不存在天然的、必然的联系,符号形式与所指内容的结合完全基于社会约定和历史偶然性。语言研究中正式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瑞士语言学家费尔迪南·德·索绪尔。在结构主义语言学奠基性的著作《普通语言学教程》一书中,索绪尔提出语言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组成的二元结构体。前者是声音形象,后者是该形象在人脑中所激发的概念,强调二者间是任意的关系,并主张任意性是语言的根本原则。如同汉语用“树”指称本土植物,英语用“tree”,法语用“arbre”。这些符号的语音与书写形式本身与树木实体并无内在逻辑关联,仅依靠语言社群的集体认同维系。不同的语言用截然不同的声音形象指向同一概念,使不同文化得以发展出独特的语言编码规则。但索绪尔同时指出,任意性并非毫无约束,在同一语言社群内,符号一旦约定俗成,便具有相对稳定性,个体无法随意更改,否则将导致交流障碍。所谓概念也并非实体,例如“树”这一能指,在人脑中唤起的并非某颗具体的槐树、榕树,而是经过抽象概括后的“树”的普遍属性,诸如木质茎干、叶片以及向光生长的生命特征。此外,结构主义语言学还关注符号之间的关系网络。“树”这一符号的意义,不仅由其自身的能指–所指关系决定,还取决于它在语言系统中的位置。与“草”、“花”等符号相比,“树”凸显出高大、木质化的特征,而与“林”、“森”对比时,又强调个体植物的属性。在《教程》中,索绪尔将符号比作棋子,单独的棋子意义有限,只有在棋盘(语言系统)的规则与布局中,才能产生丰富的语义价值[7]

索绪尔对语言符号系统、关系性的研究,打破了传统语言学孤立分析词汇的局限,开创了从整体结构视角理解语言本质的结构主义范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索氏对语言符号意义的规定是排除了语言外的客观世界,也排除了符号使用者的主观心理与个体经验。“树”一词的意义并非由某棵具体树木的形态(如松树的针叶、榕树的气根)或个体对树的情感体验(如童年记忆中的槐树)决定,而是由它在语言系统中与“草”“花”“林”等符号的差异关系所界定,这种差异构成了符号意义的核心。同时,索绪尔将语言学研究对象限定为“语言”,而非“言语”,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去个体化的倾向。“语言”是社会成员共享的符号系统,具有规范性与稳定性;而“言语”则是个体在实际语境中的语言运用,包含主观意图、情感与情境因素。索绪尔认为,唯有剥离言语的主观偶然性,聚焦语言系统本身,才能揭示语言符号运作的深层规律。这种立场虽为语言学研究提供了清晰的方法论边界,却也引发后世学者的反思:若完全忽视客观世界与个体经验,是否忽略了概念生成的现实根基,又如何解释隐喻、转喻等依赖认知联想的语言现象?如何理解同一符号在不同语境下的意义流变?这些争议促使语言学研究逐渐突破结构主义的边界,向更具开放性的范式跃进。

与任意性相对,理据性强调符号与对象存在可追溯的内在逻辑。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斯对符号类型和分类所作的扩展,很大程度上依据的正是符号与对象之间内在的理据性。不同于索绪尔聚焦静态的符号二元结构与任意性,皮尔斯以符号活动为核心,构建了动态的“符号–对象–解释项”三元关系[8]。在他看来,符号的意义并非封闭于语言系统内部,而是在符号使用者与外部世界的互动中不断生成与演变。他曾尝试从不同角度对符号进行分类,划分出数量无比庞大的符号类型。在他的所有符号分类中,最为知名的显然是根据引向意义的“理据化”所做的符号三分类,即象似符号、指示符号、规约符号([6], p. 62)。这一分类突破了索绪尔对任意性的强调,以符号与对象的理据关联方式为核心,为分析各类符号现象提供了全新的路径。而“符号–对象–解释项”的三元关系则为理解这些符号类型的意义生成机制提供了底层逻辑。在这一框架中,符号是形式载体,对象是符号所代表的事物或概念,解释项则是符号使用者在特定语境下对符号产生的理解和反映。

象似符号通过形态、结构或性质的象似性构建理据,其符号形式与对象之间存在直观的“象似性”。例如拟声词“哗啦”通过语音模拟水流声,声音符号与自然声响形成听觉象似关联。植物图鉴中的树木插图,通过形态上的直观对应唤起人们对真实树木的认知。指示符号依赖时空、因果等实在联系建立理据,符号与对象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事实性关联。例如风向标指向的方位直接指示风向,二者在物理空间中构成因果联动;年轮的圈数作为树木年龄的指示符,其数量与生长实践形成时序性对应。象征符号以规约性为基础,虽类似于索绪尔所言之任意性,以语言符号为其典型代表,但象征符号能指与所指之间关系的建立依赖于符号接收者的解释,形成符号、对象与解释项三者间的动态互动。虽然符号形式与对象无天然联系,但依然通过集体共识背景下的个人解释而形成隐性逻辑。这种隐性逻辑的形成,往往深植于文化传统、历史记忆与社会意识形态之中,使得象征符号意义的产生与演变具有更强的开放性与语境依赖性,从而兼具稳定性与开放性的双重特质。如“树”作为象征符号,其意义不仅取决于语言系统内的约定,更会因解释项的介入而产生丰富的延展,在生态语境中,“树”可能象征生态平衡;在文化语境里,它又可隐喻家族传承;在文学创作中,还能表达孤独、坚韧等情感。这些意义的衍生依赖解释者的文化背景、认知经验以及具体的语用场景。

皮尔斯将符号的理据性解构为象似性、指示性和约定性三重维度,既承认符号系统的社会建构本质,又揭示出人类通过认知本能与经验积累为符号注入理据的主动过程——在象征符中可见认知对直观经验的编码,在指示符中呈现逻辑对客观关联的捕捉,在象征符中显露文化对任意性的驯化,从而展现出符号表意既包含文化建构的任意性基础,又蕴含着人类通过感知、经验与逻辑建立意义关联的主动性,使理据性升华为人类意义建构的核心认知机制。

总之,索绪尔主张“能指–所指关系任意武断”,迫使符号依靠系统才能进行表意,而皮尔斯的理据性概念,使符号表意摆脱了系统束缚,走向意义解释的开放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三元符号模型突破了索绪尔二元符号结构的局限,为符号学从静态结构分析转向动态的认知研究提供了重要范式。

3. 基于象似性的认知映射

皮尔斯之后,80年代以来,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兴起,象似性逐渐成为语言理据性研究的核心议题([9], p. 841)。人们对传统语言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批判,认为语言是对现实世界经过人类认知加工而形成的,在现实和语言之间存在“认知”这一中介,人类在对现实世界感知体验和认知加工的基础上形成了人们的概念结构([10], p. 85)。象似性指语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客观外界的事物,但不是对物体本身的镜像式映射,而是以概念化的方式反映外界事物,这种反映本质上体现了人类通过体验感知与认知模式对世界进行的主观建构。尽管概念最初是对物理环境的模仿性描述,与我们感官系统的运作相关联,但经由人类理性思维和文化传播,便逐渐摆脱感官控制而具有抽象的特质。即便是偏向写实的拟声词汇,由于说不同语言的人在概念化过程中倾向于突出动物声音的不同方面,便由此打上了人类文化模型的烙印。以犬吠声为例,汉语用“汪汪”模拟狗叫,着重表现其短促、连续的声波特征;英语中“woof woof”发音浑厚,更贴近大型犬低沉的喉音;而日语的“ワンワン”发音清亮,与该国常见小型犬的叫声特点相呼应。这些差异背后,不仅是生理听觉感知的不同,更折射出不同民族对动物的情感态度与文化认知。

在语言层面,除了象似性的概念化本质,符号能指与所指的象似性机制也有不同。皮尔斯将各种象似符号分为两类:映象(image)和拟象(diagram)。前者通过模仿对象的物理特征或感官属性,着重符号与对象的直观对应,如拟声词和象形文字。拟象基于结构关系的逻辑同构,通过模仿对象的结构、关系或逻辑规则而形成符号,而非基于外在属性的象似。如果说映象多以语词为单位,那么拟象则进入语言的语法领域,涉及语言成分排列的问题([11], p. 342)。拟象原则包括语言材料的象似顺序(iconic sequencing)、象似邻近(iconic proximity)和象似量(iconic quantity)。其中,象似顺序指“语言使用者把他们对世界的感知方式和过程映现在句法形式上,体现为‘线性顺序’,即句法成分的排列顺序直接反映所表达对象的实际状态或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12], p. 78)。语言的顺序象似性体现在语言符号的排列与事件发生的时间、空间和逻辑上的对应,即语言形式的线性次序映射了现实事件的时间逻辑与空间关联。语言符号时间和空间上的逻辑顺序一般包括并列关系、顺承关系和因果关系([13], p. 114)。例如,在这两个句子中:“Sie finished reading the book and turned off the light”和“*Sie turned off the light and finished reading the book”,第一个句子中的两小句的顺序符合事件的自然时间顺序,符合象似顺序原则,而第二个句子虽然从句法规则判断没有什么问题,但依然是不可接受的,原因就在于小句的排列顺序违反了象似顺序原则。

象似邻近又被称为距离象似性,是“句法结构最基本的性质”([14], p. 643)。文旭等(2005)指出:“语言成分之间的距离(语言距离)对应于他们之间的概念距离,即在功能、概念以及认知方面靠得越近的实体,在语码层次上就靠得越近”([15], p. 219)。语言距离“指语言单位之间的物理距离”,而概念距离指“概念与概念所描写的实体之间所观察到的可分离性和不可分离性”([16], p. 79)。距离象似性是最能反映所属关系、修饰关系或施动关系的象似性类型([13], p. 118)。例如“我的乖巧小猫”通过“的”字构建的修饰链,将“我”与“小猫”的所属关系,以及“乖巧”对“小猫”的修饰关系,以线性排列的符号序列具象化,词与词之间的空间距离对应概念层面的亲疏远近。

象似量即数量象似性,其不单纯指用于描写某人或某物而提供的信息量,因为这会带来一个问题:不管提供了多少信息,真实世界里被指称的那个人却是同一个人或物([11], p. 343)。所以这一问题不能简单从信息量多少加以判断,而只能从认知的角度加以理解。语言材料的量与被处理信息的重要性和可预测性程度相对应([11], p. 346)。形式越复杂,表达的意义越复杂。“概念量越大,越复杂,所用语言的单位数量也就越多”([17], p. 503)。相对简单的概念通常用相对简单的形式表达,而相对复杂的概念则普遍由相对复杂的语言结构表达([18], p. 206)。例如在新闻标题中,为突出核心事件,往往采用极简语言结构,“地震致百人伤亡”以最精炼的主谓宾形式直击关键信息;而学术论文摘要为全面呈现研究逻辑,常出现嵌套多层修饰成分的长句,通过复杂句式完整承载研究背景、方法、结论等多重信息。

从认知语言学的维度审视,语言象似性并非简单地对客观世界进行镜像映射,而是深度反映人类独特的认知框架与思维逻辑。语言符号的形态、结构及排列方式,本质上是人类感知世界、解构经验并进行概念化加工后的符号化产物。这种基于认知驱动的象似机制,在日常语言中通过丰富多变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在立法语言这一特殊的语言符号系统中,则以更为严谨、规范的方式发挥作用。

4. 立法语言象似性例析

立法语言作为语言系统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肩负着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任。其象似性不仅延续了一般语言中认知与符号的映射规律,可以从顺序象似性、距离象似性、和数量象似性三个方面加以分析,更因其权威性特质,展现出独特的功能与价值。剖析立法语言的象似性,有助于揭示法律文本如何通过符号策略实现准确表意,确保法律规范既符合人类认知规律,又能有效回应现实社会的治理需求,架起“认知世界”、“语言世界”与“规范世界”的桥梁。

4.1. 立法语言的顺序象似性:时间–事理双重逻辑

象似顺序在立法表述中表现为遵循时间、事理的先后顺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对犯罪过程的描述:“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从犯罪意图萌生(为了犯罪)到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顺序排列,符合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逻辑,使法律条文的理解与实际司法认定保持一致;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此条款遵循合同订立的时间顺序,先“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过语言表述的线性排列,复刻现实中合同成立的基本流程,为司法实践中判定合同是否有效订立提供清晰指引;关于侵权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按照侵权行为发生的事理逻辑,先阐述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侵害–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顺序,再说明过错推定情形下“推定过错–无法自证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流程,层层递进,符合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认定的推理顺序。

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条从起诉行为的发起(递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到后续处理(法院记录、告知对方),清晰呈现诉讼程序的先后环节,语言表述顺序与实际诉讼流程完全一致,方便当事人和司法工作者准确把握起诉规范。针对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该条文完整呈现了行政处罚从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检查,到调查终结后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全过程,语言顺序与行政处罚实际执行步骤紧密对应,保障处罚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又如在遗产继承领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条款对继承方式的排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既遵循了无特殊约定到有约定的事理逻辑,又通过符号顺序的“效力递减象似”,直观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优先于法定规则”的价值判断,为司法实践中继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认知框架。

4.2. 立法语言中的距离象似性:语言单位距离与法律关系的紧密映射

在距离象似性层面,立法语言通过语言单位间的距离直观反映法律关系的亲疏。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上的便利”紧密相邻,明确了实施贪污行为的主体与凭借条件的从属关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直接衔接,清晰呈现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的紧密关联,通过语言单位的近距离排列,精准界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分则的罪名认定中,“的”字结构不仅是语言表达的语法要素,更是构建法律逻辑的重要工具,其背后深刻反映着因果关系。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为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字前的“故意杀人”是行为描述,“的”字后的刑罚规定是结果,“的”字在此巧妙连接行为与结果,明确了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必然导致相应刑事处罚的因果关联。再看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字连接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以及后续的刑罚,形成“行为–后果–责任”的因果链条。这里“的”字结构的作用在于,它既界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又隐含着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有当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时,罪名才得以成立。由此可见,刑法分则中“的”字结构在罪名认定中,通过语言结构的构建,精准反映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逻辑,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罪名和裁量刑罚提供了重要的语言与逻辑支撑。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与“生产经营需要”靠近,表明延长工时的主体动因;“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紧邻“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延长工时的前置条件与行为结果的紧密因果,通过语言距离体现法律规范中的逻辑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营者”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紧密相连,明确行为主体与行为内容的关系;“消费者”与“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直接对应,凸显权利主体与权利主张的联系,语言单位的距离直观反映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又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紧密结合,界定责任主体特征;“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紧邻“产生的”,清晰呈现污染源与产生行为的关系,语言距离准确反映法律关系的亲疏。

4.3. 立法语言的数量象似性:语言材料与法律概念重要性的对应机制

数量象似性在立法语言中表现为语言材料的量与法律概念重要程度的对应,源于人类认知中重要信息需强化表达的本能。立法者通过增加语言材料的密度和复杂度,将核心法律概念置于突出地位。立法语言经常使用的列举法,正是达成这种对应关系的典型手段,其通过系统罗列、分类阐释的方式,以多个条款、多项列举以及复杂的修饰语句等丰富的语言材料构建起严密的法律概念体系。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详尽列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继续履行;(八) 赔偿损失;(九) 支付违约金;(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 赔礼道歉。”法条通过十几种责任方式的逐一呈现,不仅清晰界定了侵权救济的范畴,更以丰富的语言材料强调了侵权责任制度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关键地位,为司法实践中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了全面指引。《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九条)时,采用分层列举的方式增强概念的权威性:“行政处罚的种类:(一) 警告、通报批评;(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 行政拘留;(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从声誉罚到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的系统罗列,结合兜底条款,以大量语言材料完整覆盖行政处罚类型,凸显行政处罚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性与透明性。

《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入户抢劫的;(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 持枪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对于抢劫罪这一核心罪名,不仅明确了基本犯罪构成,还用大量条款列举加重情节,通过丰富的语言材料突出其在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为司法裁判提供详细标准。

5. 余论:立法语言符号三种象似性的协同建构

立法语言符号象似性原则的运用,包括顺序象似性、距离象似性和数量象似性相互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使得立法语言在确保严谨性的同时,构建起符合人类认知习惯的理解路径,让法律规范既能准确传达立法意图,又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

首先,顺序象似性奠定认知框架。立法语言的顺序象似性为法律条文搭建起基础逻辑框架,无论是时间顺序(如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流程)还是事理顺序(如侵权责任认定的因果链条),都遵循人类认知世界的自然逻辑。这种线性排列方式,为距离象似性和数量象似性的展开提供了基本脉络,使法律概念和规则的呈现符合大众对事物发展的认知习惯,确保法律条文具有内在的连贯性和可理解性。其次,距离象似性细化关系网络。在顺序象似性构建的框架内,距离象似性通过调整语言单位间的距离,进一步刻画法律关系的亲疏远近,如同在经纬交织的网络中确定每个节点的位置。这种对距离的把控,是对顺序框架中具体要素关系的深化,让法律条文在逻辑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紧密咬合。最后,数量象似性充实内容体系。数量象似性则通过语言材料量与法律概念重要程度的对应,为法律条文注入血肉。用丰富的语言材料全面覆盖相关内容,突出该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它在顺序搭建的框架、距离明确的关系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法律条文的内涵,使法律规范更加详实、具体,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语言符号三种象似性在增强法律的清晰性、保障法律的严谨性和提升法律的权威性方面实现功能互补。三者的结合,让法律条文在整体逻辑、具体关系和内容细节上都清晰明确,使法律在语言表达上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助力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当法律能够以符合人类认知规律的方式,清晰、严谨地呈现规则和概念时,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和遵守,增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在立法实践中,三种象似性会依法律需求而灵活调整。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或新兴法律领域,可能需要更多地运用数量象似性,通过增加语言材料来详细界定概念;而在强调法律程序的规范时,顺序象似性则更为突出;在明确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时,距离象似性发挥关键作用。立法者依据法律规范的实际需求,有机协调三种象似性,在动态调适过程中达成法律条文表达效果的最优化。

与此同时,立法语言符号的三种象似性原则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动态协同的。这种协同既体现了人类认知的普遍规律,也反映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特殊性。在具体实践中,立法语言的象似性特征必须结合社会文化语境来理解。例如,政治体制的权威性往往通过顺序象似性强化法律逻辑的严谨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则促使立法者借助数量象似性细化规则;而社会文化的多元性又要求距离象似性在表述上兼顾不同群体的认知差异。值得注意的是,象似性策略的适用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受特定社会的制度环境和现实需求制约。比较法视角下的观察可以清晰地印证这一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更倾向于通过概念体系的逻辑自洽实现顺序象似性的严格演绎,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更注重象似性在司法推理中的灵活运用。这种差异提醒我们,立法语言的优化既需要尊重认知科学的普遍规律,也要立足法治实践,使法律文本在严谨性与适应性之间找到平衡,最终服务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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