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凭借其便捷性、高效性和全球性,在我国取得了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载体,汇聚了海量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成为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重要桥梁。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繁荣,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愈发严重,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也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以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一种保护方式。与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主动性强等特点,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对于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是集全新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于一体的创新形态。然而,随着科技发展,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传统领域,延伸至数据、算法、虚拟经济等新兴范畴。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推进电子商务法治化进程、提升其国际化发展水平的关键根基与核心保障[1]。
党的十九大报告着重指出,要打造“数字中国”与“网络强国”,促使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实现深度交融。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数字经济规模位列世界第二,跨境电商交易也呈现出迅猛增长的态势。《“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需持续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效能[2]。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保护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2.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2.1. 行政保护的主体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行政保护工作,包括对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其监管的重要内容;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版权等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或协调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2.2. 行政保护的措施
首先是行政监管,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发布、交易规则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还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是行政查处,当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查处。行政查处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例如,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三是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可以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是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是行政指导,行政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开展培训等方式,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商家进行行政指导,引导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范》,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参考。
2.3. 行政保护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和查处力度,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据统计,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商标专利领域违法案件4.41万件,涉案货值8.39亿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376件[3]。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如国家版权局“剑网2025”专项行动、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等,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净化了电子商务市场环境。此外,行政机关还加强了与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企业等的协作配合,建立了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3.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监管力量不足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海量增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难以满足实际监管需求。一方面,基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人员编制紧张,任务繁重,难以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管;另一方面,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不足,缺乏对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法律的深入理解和掌握,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2. 行政规制机制不完善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多个主体,需要建立健全协同保护机制。然而,目前我国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还不够紧密,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例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版权部门之间在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导致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不够及时、有力。同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也不够顺畅,在案件移送、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行政权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但行政权的介入并非任意性,只有当公共利益被显著地侵犯时,行政权才得以介入[4],因此,行政规制一般过度依赖事后规制,无法达到及时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此外,政府行政规制模式下存在局限性,一方面运动式执法虽短期内可带来较好执法收益和效果,但沟通成本高、耗时费力、不具可持续性,难以形成长久治理效果并给当事人带来稳定预期;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及其出具的咨询意见属性不明,其法律地位及意见效力存在争议,需进一步明确该类机构主体地位及其出具意见的效力,以解决相关制度性困境、提升行政规制效能[5]。
3.3. 技术手段应用滞后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应对。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必然趋势。在平台治理方面,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平台虽为法律意义上的私主体,但因算法对数据的处理及规则制定等,已进入公共化和权力化进程,成为社会权力主体,承载一定公共利益功能,导致传统科层化政府的治理模式难以应对平台破坏市场公平、隐私数据泄露等风险[6]。
此外,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技术手段应用方面还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技术监管工具和平台。例如,在商标侵权监测方面,还主要依赖人工检索和审查,效率低下,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在专利侵权判定方面,缺乏有效的技术分析和比对工具,影响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3.4. 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例如,对于新兴的知识产权领域,如网络域名、商业秘密、数据库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在实际监管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执法层面,电子商务市场的泛在性使单一行政执法主体难以全面覆盖,跨区域特性需各行政机关加强协作以避免管辖冲突与空白,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电子数据的易删改性则增加了行政执法取证难度[6]。
如今人工智能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愈发凸显,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这对于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产生重大挑战,面对新型的侵权模式,需进一步完善法律的执行机制,构建更加完善的、科学保护体系[7]。
3.5. 企业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商家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也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另一方面,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不够,在购买商品时不注重识别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甚至明知是侵权商品仍愿意购买,客观上纵容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不够,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平台内商家的知识产权审核和监管不够严格。
4.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行政保护模式,不同国家的制度反映了不同法域的制度逻辑,更揭示了数字时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共性规律——即通过立法框架的动态调适、技术工具的深度嵌入与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实现侵权治理效能的提升。梳理与剖析这些实践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与实践镜鉴价值。
4.1. 美国
美国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在监管主体方面,美国设立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美国国土安全部下设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nited State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和移民与海关执法局(United State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主要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CBP则负责对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权采取禁止入境、扣留、扣押、没收和罚款等法定的执法措施;ICE主要负责对货物的跨境非法流动进行刑事调查,包括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货物。
在监管措施方面,美国采用了技术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开发了专利数据库和商标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和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8]。同时,美国还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美国的《兰哈姆法》规定,对于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三倍的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4.2. 欧盟
欧盟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注重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协同保护机制。欧盟制定了《电子商务指令》《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责任,规范了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在监管主体方面,欧盟各成员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本国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欧盟知识产权法的主要行政负责机构为欧洲专利局,是欧洲专利组织的下设机构,于1977年投入运行,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批和异议工作并提供国际专利检索服务。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于1993年在西班牙成立。其负责依据欧共体商标条例进行欧共体商标的管理工作:包括商标的注册事务与争议和撤销请求。此外还负责根据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处理外观设计的注册事务和无效请求[9]。此外,设有欧洲著作权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的管理。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本国境内的著作权授权许可之外,也负责本国作品在欧盟范围的许可授予。
4.3. 日本
日本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强调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同合作。日本经济产业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日本专利局(JPO)等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引导和监管。同时,日本的行业协会和企业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如日本互联网协会(JAIA)制定了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了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对平台内商家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和管理。
在技术创新方面,日本注重利用新技术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例如,JPO开发了专利信息分析系统,(J-PlatPat)和外国专利信息服务系统(FOPISER)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文献进行分析和挖掘,为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判定提供技术支持[10]。此外,日本还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5. 优化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的建议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既迎来了技术赋能的新机遇,也面临着侵权形态复杂化、客体类型多元化、治理边界模糊化等多重挑战。我国现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已初步构建起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但在快速迭代的技术变革与日益增长的保护需求面前,仍显露出规则滞后、协同不足、技术适配性较弱等问题。如何在激发创新活力与守护知识产权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如何让制度设计既契合本土治理实际又接轨国际规则,成为当下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5.1. 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5.1.1. 增加监管人员编制
针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人员编制紧张的问题,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投入,增加监管人员编制,充实监管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发达地区和基层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确保有足够的人力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管。
5.1.2. 加强监管人员培训
建立健全监管人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参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课程,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可以邀请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的实务工作者进行授课,分享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使监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5.1.3. 优化监管资源纵向配置
可以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资源配置标准》,按平台交易额、侵权投诉量等指标对地市分级,配备专利代理师、数据分析师等专业人才。建立“总局统筹–省局指导–基层执行”的资源调度机制,总局层面组建知识产权数字化监管专家库,为基层提供远程技术支持。
5.2. 完善协同保护机制
5.2.1. 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
由政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版权部门、司法机关等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线索、监管数据、执法信息等的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提高案件线索的发现和处理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5.2.2. 加强跨部门联合执法
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联动效应。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机制,确保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5.2.3. 构建资源共享与协同执法体系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开发跨部门知识产权监管大数据中台,整合商标、专利、版权等数据库,实现侵权线索自动识别、证据链云端存证、执法进度实时追踪。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对高风险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执法与监管空白。针对跨区域侵权案件,建立“属地备案、异地协查”机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行政部门主导调查,涉案地部门配合提供数据支持。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电子商务密集区试点设立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支队,集中调配执法资源,提升复杂案件处置效率。
5.3. 提升技术监管水平
5.3.1. 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监测、预警、判定等技术工具和平台,提高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现和处理效率。
5.3.2. 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技术应用
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建立知识产权过滤和识别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知识产权存证和溯源等。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激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大技术投入,提升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5.4. 完善法律制度
一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商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责任,细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同时,要加强对新兴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研究,不断健全法律规定和细则的内容以应对新型侵权案件。
二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快速、便捷的维权渠道。快速维权中心可以整合行政处理、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同时,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及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5. 加强宣传教育
首先,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商家,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侵权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平台内商家的知识产权审核监管。
其次,加强公众知识产权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认知度和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6. 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监管力量不足、协同机制不完善、技术手段应用滞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企业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问题。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应采取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协同保护机制、提升技术监管水平、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优化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提高行政保护的效率和效果,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未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不断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应持续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趋势,不断完善行政保护措施,加强与其他保护手段的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