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直播打赏作为该行业独特的盈利模式,在为主播、平台带来丰厚收益,推动行业繁荣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法律性质界定模糊、未成年人打赏纠纷频发、直播内容低俗诱导打赏等,严重影响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生态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深入剖析,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明确其法律性质,梳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旨在构建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网络直播打赏法律环境,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参与者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online live-streaming industry has emerged as a prominent force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s a unique profit-making model in this industry, online live-streaming rewards not only bring substantial earnings to hosts and platforms, promoting the prosperity of the industry, but also give rise to a series of complex legal issues. For example, the legal nature of such rewards is vaguely defined, disputes over rewards given by minors occur frequently, and vulgar content in live-streaming is used to induce rewards. These issues seriously affect the healthy ecosystem of the online live-streaming industry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ts participants. This article conduct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online live-streaming reward behaviors, clarifies their legal nature by combining existing laws,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s, sorts ou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relevant parties,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legal regulations in response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aim is to establish a fair, orderly, and healthy legal environment for online live-streaming rewards, providing solid legal guarantee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and the protection of participa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1. 引言
从2016年网络直播开始全面爆发至今,直播打赏已经成为年轻人喜闻乐见的热门互动方式。在互联网的大力推动下,资本市场也看到了网络直播的潜力,大肆出击,使得整个网络直播行业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网络直播逐渐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移动直播的兴起,让直播门槛降低的同时,也激活了直接的社交功能,这使得直接的用户规模迅速提升,截至2024年2月《抖音演艺直播数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抖音演艺类直播总场次达7143万场,同比增长47%。演艺类直播场均观众4263人次。这相当于每天有19万场中等规模演出在直播间上演。
随着网络直播经济的兴起,在这种新模式下催生了新的盈利模式——“打赏”。“打赏”一词,古时为尊贵者对下属的赏赐。而今,在网络直播的新兴领域,观众赠予主播的“礼物”亦被冠以“打赏”之名。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直播以其独特的即时互动性和沉浸式体验,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在直播间里,观众通过打赏礼物的方式表达对主播的喜爱和支持,主播则依靠这些打赏获取收入,形成了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这种即时反馈和互动体验,让许多人沉醉其中,乐此不疲。但直播打赏乱象也随之而来,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塑造虚假人设,欺骗观众打赏行为由此盈利,引诱打赏现象频发,以共同夫妻财产打赏、未成年人打赏、激情打赏等情况频现,违背公序良俗的同时甚至可能引发主播和观众之间财产权利归属争议。因而如何准确界定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变得极其重要,只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标准,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从而引导网络直播行业绿色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梳理学界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的主流观点来厘清打赏行为中各方主体的关系,由此确定合适的法律规范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参考标准,以期营造一个绿色、开放、健康的网络直播氛围。
2.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概述
原本,“打赏”仅为娱乐之举,但是当直播打赏逐渐演变成一种失控的狂欢时,其背后隐藏的问题便不容忽视。主播和消费者双方达成了共识的象征性符号才能让选择性、试探性的交往转换为长期的情感链接,最后转换为资本[1]。
伴随网络直播发展而出现的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同样也在法学界备受关注。网络直播打赏是指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过程中,基于对主播的欣赏、喜爱或其他目的,通过直播平台提供的支付渠道,用真实货币购买平台内的虚拟礼物、虚拟道具等虚拟财产,并将其赠与主播的行为。从流程上看,用户首先需要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充值,将现实货币兑换成平台内的虚拟货币。在观看直播时,用户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点击打赏按钮将礼物发送给主播。主播收到打赏后,直播平台会根据与主播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将打赏金额折算成实际货币支付给主播。打赏实质上可以算是一种消费,主播与受众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毕竟法律关系的发生,系因法律适用于一定的事实而引起[2]。针对打赏行为的合法性研究,王云舒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内容分析网络主播与受众之间构成的合同缔约关系。王云舒认为受众的打赏行为类似于委托合同,在网络直播的各个主体中,受众、直播平台和主播分别作为合同主体而发生法律关系。针对生活中出现的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王云舒通过委托合同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研究了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可撤销性。代静文针对受众产生打赏行为后,所打赏的虚拟物品的返还可行性进行研究。这其中包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返还问题分析、未成年人实施打赏行为的返还问题以及法律效力和使用违法所得打赏的问题处理建议。也有一些其他的法学界学者选择从打赏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主播引诱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角度对受众所产生的打赏行为进行研究。
3.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纠纷解决现存困境
确定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判断其效力的前提,而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又受到行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行为内容和目的的合法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创设需借由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须以意思表示为必要[3]。只有在明确行为主体打赏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才能更准确地定位好打赏行为的性质,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然而,不同的行为主体做出的打赏行为在认定时也会出现法律效果认定不同的问题,行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权利瑕疵等都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打赏、欺骗、低俗、引诱打赏等打赏行为的案件时,由于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边界模糊不清,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系统完整的体系,常常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打赏行为纠纷案件裁判困难重重。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容易受到网络直播的吸引而进行打赏。一些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家长的手机或银行卡进行大额充值打赏,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其进行的打赏行为应全额返还。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在实践中,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家庭经济状况、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打赏金额大小等。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平台在识别实际交易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时存在困难,部分成年人也可能冒充未成年人要求平台返还打赏金额,这给平台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如何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稳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部分直播平台为追求经济利益,对直播内容和打赏行为的监管存在漏洞。一方面,对主播的准入门槛设置过低,对主播的身份审核、资质审查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直播行业,部分主播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传播低俗、暴力、虚假信息等,诱导用户打赏。另一方面,在打赏环节,平台缺乏有效的风险提示和限制措施。对于用户的大额打赏行为,未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也未对打赏金额、次数进行合理限制,容易引发用户非理性消费。同时,平台对打赏资金的流向监管不足,存在打赏资金被挪用、洗钱等风险。例如,一些直播平台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渠道,用户使用赃款进行打赏,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一些主播通过不正当手段诱导用户打赏,如采用欺诈、胁迫等方式,使用户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打赏。部分主播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欺骗用户购买高价虚拟礼物打赏以获取所谓的“专属福利”。在合理性方面,部分用户的打赏行为可能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或者打赏行为与主播提供的服务价值严重不符。一些用户为了追求虚拟的荣誉感或满足攀比心理,不惜借贷进行大额打赏,给自身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对于此类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缺乏明确、有效的审查标准和处理机制。
当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纠纷时,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用户与平台、主播之间的合同约定往往不够清晰明确,在责任认定、退款条件等关键问题上存在模糊地带,导致纠纷发生后各方各执一词。其次,纠纷解决渠道有限,用户往往只能通过与平台协商、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与平台协商时,平台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拖延或拒绝解决问题;向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流程较长,效果有限;向法院诉讼则面临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举证困难等问题。用户若要证明打赏行为是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的,往往难以收集到充分有效的证据。此外,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纠纷的判决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类似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适用现状
现代合同的最根本之点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意,法律通过赋予合意以约束法律拘束力,实现对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的监护[4]。在国家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效力、赠与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直播打赏纠纷的处理。例如,《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直播中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了约束,防止主播通过虚假广告诱导用户打赏。
虽然立法层面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做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涉及的主体更多侧重于行为主体的限制,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是一个多元互动的行为模式,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形成前后连贯的系统规范,对直播平台的限制和主播行为的规范效果仍然欠缺。直播平台是以盈利为驱动的经济实体,若仅依靠平台自律极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应适当吸收多利益相关主体治理模式中的有益成分,即注重互联网多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5]。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不得诱导消费者打赏,要求平台加强对打赏行为的管理。2022年4月,中共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聚集网络直播乱象,从严整治功能失范、打赏失范、恶意营销等突出问题。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再次强调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2022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网络主播不得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不同角度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了细化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纠纷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认定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时,充分考虑用户、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约定以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纠纷,倾向于支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求返还打赏金额的诉求,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三是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责任,平衡各方利益。在判断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时,要考虑平台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核、监管义务;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纠纷时,要判断打赏行为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否损害了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判决中也注重参考行业惯例和社会公共利益,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原则的适用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提供了参考标准,在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判时,可以以此为参考依据,对行为主体的打赏行为效力认定界限不再浑浊不清。同时,该法律原则的适用在裁判案件时遵循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双方的合理利益,也强调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义务。
5. 网络直播打赏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要营造清朗的网络直播平台,仅靠通过法律对行为主体的规定是不够的,法律自身存在的抽象性、稳定性特征无法实时应对社会变化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对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细化平台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在用户与主播的法律关系方面,统一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明确主播应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以及用户基于打赏所享有的权益。对于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明确其法律性质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在劳动关系中,明确平台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责任和主播的劳动者权益;在合作关系中,规范双方的合作内容、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通过明确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
针对网络直播在网络直播场景中所应尽到的义务而言,笔者认为直播平台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身份信息交叉验证等,加强对用户身份的实名认证,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建立专门的年龄识别系统,在用户注册时准确识别其年龄,对于未成年人,限制其注册直播账号或参与打赏功能。对于已经注册的未成年人账号,平台应定期进行复查,一旦发现未成年人违规参与打赏,立即采取冻结账号、退款等措施。平台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信息,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参与直播打赏的风险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登录直播平台的行为,平台应及时向其监护人发送通知,提醒监护人加强监管。同时,平台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团队,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和打赏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此外,通过明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审核主播、建立资金监管机制、信息公开与披露、强化内部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监督直播打赏的资金流向,防止打赏资金最终流转回不法分子手中[6]。此外,为降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的频率,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设备的管理,妥善保管支付账号和密码,防止未成年人擅自进行打赏。在发生未成年人打赏纠纷时,监护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未经其同意实施的。同时,监护人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网络使用习惯。
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场景中,网络主播的个人直播素养对网络直播环境的影响也十分重要,主播的个人素养直接影响整个直播间氛围的风格定调,因而直播平台有必要建立严格的主播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主播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身份信息核实、背景调查、资质审核等[7]。要求主播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相应的直播技能和职业道德。对于涉及特定领域的直播,如金融、医疗等,主播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对于金融领域的直播,主播需持有金融从业资格证书,确保其能够准确、合规地传播金融知识和信息。平台应建立专业的内容审核团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和审核。严禁主播传播低俗、暴力、虚假、违法等不良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主播,平台应及时采取警告、暂停直播、封禁账号等处罚措施。同时,平台要建立用户举报机制,鼓励用户对不良直播内容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用户给予奖励。
6. 结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直播渐渐成为人们新的娱乐模式,网络直播中的打赏功能却容易引发许多问题,由于直播打赏行为牵扯到用户、主播与平台间的多方权益问题[8]。因此,为了确保网络直播市场的良性发展,这种复杂性使得在裁判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时必须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首先是打赏主体的行为能力,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因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效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若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打赏行为的效力也应重新评估。此外,行为内容和目的的合法性同样重要,任何以打赏为名进行洗钱、行贿等违法活动的行为,都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面对这些挑战,构建健全的法律规制体系迫在眉睫。在立法层面,需要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和各方权利义务;在司法层面,应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平台责任方面,要强化平台的审核义务和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风险提示和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在监管创新方面,可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特别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通过设置消费限额、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同时,也要警惕利用直播打赏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反洗钱监测体系。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平衡好行业发展与权益保护的关系,才能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