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据要素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尤其电商平台作为数据聚合与价值创造的关键枢纽,其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却深陷权属模糊与价值分配失衡的双重矛盾[1]。电商数据的特殊性——兼具用户行为数据的个人属性、商户经营数据的资产属性及平台算法加工的增值属性——导致传统产权制度失灵。平台凭借技术优势垄断数据控制权,通过模糊的用户协议和滞后的商户数据反馈机制,导致平台权力过度集中与多主体权益保障不足的矛盾。这种矛盾不仅侵蚀商户核心竞争力,更扭曲了数据要素的公平配置机制,阻碍数字经济健康生态的形成。
治理电商数据要素市场已具备紧迫的现实必要性。随着《数据二十条》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以及“十四五”规划要求建立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电商领域亟需构建适配其双边市场特性的治理范式。当前电商数据面临三大梗阻:确权困境、定价缺失、流通壁垒。若不破除这些障碍,将加剧平台经济的马太效应,抑制中小商户创新活力,最终制约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实现。因此,构建以权益平衡为基石、算法透明为保障、协同治理为路径的电商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战略支点。
数据资源价值化的相关研究在学术界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数据资源价值化的研究中,政治经济学流派认为数据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2],能够在生产和交换中实现价值增值[3]。主要探讨数据如何产生和影响权力[4],以及数据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对社会公平性的影响[5]。信息经济学流派探索数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效果[6],以及数据如何促进组织创新和决策制定[7]。
数据三权分置是《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新型数据产权制度,通过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者的边界与关系,解决数据权属模糊问题,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数据的确权问题是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焦点。通常认为,数据确权被视为激发数据增长潜能和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前提[8]。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经济活动之一,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等涉及国民经济关键部门的数据都已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资本[9]。关于数据资本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其是指投影于虚拟空间无损耗地作用于社会生产活动的具有价值增殖潜力与能力的社会关系总和[10]。此外,有些观点认为,数据资本是指数据在成为人类重要生产资料之后与资本不断紧密结合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资本形式[11]。
2. 电商平台数据的产权特性与权属争议
2.1. 电商数据的特殊属性
电商数据区别于传统数据的核心特征表现为双边依赖性、算法增值性、生态集成性,三者共同构成平台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基础架构[12]。
2.1.1. 双边依赖性
双边依赖性揭示了电商数据价值的核心来源——用户行为数据与商户经营数据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在电商生态中,用户浏览路径、点击热力图等行为数据与商户库存深度、促销响应率等经营数据形成双向增强回路:用户规模扩大提升商户曝光价值,商户品类丰富度则反向吸引更多用户。这种依赖性使单一主体数据价值残缺,唯有通过平台整合才能释放协同效应,形成“数据共生体”。
2.1.2. 算法增值性
算法增值性体现为原始数据经机器学习模型实现的价值层级跃迁。基础层用户行为数据经协同过滤、深度学习转化为用户画像与商品关联规则,最终生成溢价层决策支持。算法充当数据价值放大器,通过精准匹配用户需求与商品供给,显著提升交易效率与广告效果。但这种增值性在电商领域可能会引发矛盾:原始数据贡献方(用户、商户)难以分享算法加工产生的超额收益,形成“数据炼金术”与权益分配的制度困境。
2.1.3. 生态集成性
生态集成性表现为支付、物流、信用等跨场景数据的链式耦合效应。支付数据验证交易真实性驱动信用评分,物流时效数据反哺用户复购预测,信用数据又优化支付费率定价,形成闭环价值网络。这种集成性要求电商平台构建数据中台架构,在加剧“数据孤岛”——生态内数据高效流动的同时,跨平台壁垒持续强化,制约全域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
2.2. 三方权属主张的冲突焦点
在电商平台生态中,用户、平台与商户三方围绕数据资源池展开权属主张博弈(图1)。用户基于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平台依据数据资产化诉求主张产权归属,商户则立足经营收益权要求分享数据衍生价值[13]。这三重主张在数据资源池交汇后,催生出结构性冲突:用户控制权虚化表现为平台通过默认授权格式条款架空用户选择权,同时利用算法决策遮蔽掩盖数据处理逻辑;平台增值收益独占体现为数据商业化收益的绝对主导地位,商户在平台构建的收益分配体系中难以获取合理分成;商户经营自主受损则源于平台设置的信息获取迟滞及创新空间挤压。
Figure 1. Three dimensional model of ownership conflicts between e-commerce platform users, merchants, and platform data
图1. 电商平台用户、商户与平台数据权属冲突三维模型
上述冲突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形成映射:默认授权条款受《电子商务法》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约束,而算法决策遮蔽问题则适用《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透明度要求。冲突的持续发酵引发系统性危害:一方面,平台收益主导与商户收益缺失的矛盾升级为价值分配失衡,形成“数据创造全民化–收益分配集中化”的制度悖论;另一方面,信息迟滞与创新挤压导致生产要素流动阻滞——数据资源与商户创造力无法自由流通,最终造成市场生态僵化。这种从个体权益冲突演化为系统性制度困局的路径,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产权制度与生产要素配置机制的深层矛盾。
3. 价值分配失衡的合约根源
3.1. 平台规则的不完全性
当前电商平台的规则体系普遍存在结构性缺陷与执行真空[14]。一方面表现为协议条款的隐蔽性与内容失衡;另一方面则暴露于动态监管的滞后性,例如平台频繁更新规则却未提供合理的商户适应期,加之算法决策黑箱导致规则解释权被平台垄断。这种不完全性最终形成平台义务虚化、用户权益悬置、商户风险转嫁的恶性循环,严重冲击数字经济信任基础。
3.1.1. 用户协议漏洞
用户协议的核心漏洞在于通过技术性条款架空用户自主权。平台常将数据收集权限捆绑在默认勾选机制中,并设置不对等的争议解决条款;更隐蔽的是利用协议冗长性与专业术语壁垒,使用户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让渡个人数据。这种系统性漏洞导致《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知情权、删除权在实践中被实质消解。
3.1.2. 商户协议缺陷
商户协议缺陷集中体现为责任转嫁与权利剥夺的双重压制。平台通过模糊的“不可抗力”定义及单方解约权转移经营风险,同时利用数据控制权实施规则歧视——既延迟关键经营数据反馈,又复用商户销售数据孵化竞品,却未在协议中明确数据权属与收益分配机制。这种收益平台独占、风险商户全担的条款设计,实质瓦解了市场公平竞争基石。
3.2. 剩余控制权的平台垄断
平台对数据要素的剩余控制权集中源于其技术架构与不公平协议条款的双重影响。平台通过构建封闭的数据处理系统,将用户行为轨迹与商户经营信息转化为独占性生产要素,再利用算法黑箱阻隔外部监督,最终实现对数据衍生价值的绝对支配。这种垄断导致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虚化、商户对经营数据的收益权悬置,形成“平台控制权膨胀–多元主体权益萎缩”的恶性循环。其本质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根本矛盾,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生产要求,与平台私有化占有之间的制度性冲突。
美团外卖平台在2018至2020年间系统化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通过算法降权、流量限制等技术惩戒手段强迫商户签订独家协议,最终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处34.42亿元罚款并退还12.89亿元保证金1。该处罚决定首次在执法层面确认了平台垄断的操作范式:表面通过差别费率等经济手段诱导签约,实则依托实时监控商户经营数据的能力构建胁迫闭环。直至2024年《反垄断执法报告》仍指出其整改未达标,印证垄断危害已从商品控制层深化至生产要素配置层。
3.3. 数据价值计量机制缺位
数据价值的计量困境本质是传统会计规则与数字生产要素特性的根本错配。数据价值呈现实时动态性、场景依赖性与非排他性三重特征,导致静态估值模型全面失效。成本法因忽略数据复用过程中的边际成本趋零特性而严重低估价值。收益法则受制于应用场景的强不确定性产生巨大估值偏差。市场法更因交易标的的不可比性失去锚定基础,形成“无价值基准–无交易市场–无定价体系”的死亡三角。
计量失序进一步衍生制度性套利。平台利用会计规则漏洞,将百万元级数据存储成本转化为十亿级商业价值却不予确权。《数据二十条》虽提出三权分置框架,但产权界定模糊导致数据资产的会计确认率不足较低。这种系统性缺位最终催生“价值创造全民化–收益分配寡头化”的现代生产悖论。
4. 三权分置的电商治理框架设计
4.1. 产权分割的电商适配方案
电子商务平台在数据产权分割中面临双边市场交叉贡献与生态融合导致的权属模糊挑战。为解决这一问题,基于数据要素三权分置原则设计了三级确权架构。原始用户行为数据归属用户主体,确保其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限;商户经营活动产生的交易数据明确为商户资产,保障其对经营数据的排他性管理;平台通过算法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赋予平台用益权,限定其在特定范围内的使用权[15]。这种结构化分割方案通过分类分级治理模式区分基础数据与衍生数据,构建了兼顾数据流通效率与主体权益保护的适配框架。
4.2. 动态契约的执行保障
动态契约执行保障是针对电商环境中数据权益分配动态性、实时性需求设计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其核心在于通过技术约束与制度协同的双重机制,确保多方主体在数据流通、利益分配等环节的约定能够自适应市场变化并刚性执行[16]。传统静态契约因缺乏动态调校能力,难以应对电商场景中算法参数实时更新、流量规则频繁调整、政策合规性变动等挑战,易导致权益分配失衡或执行滞后。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与权限管控模型,提出以下智能合约分账和平台规则白名单机制以解决上述问题。
4.2.1. 智能合约分账机制
在电商平台的智能合约分账机制中(图2),交易触发模块首先捕捉用户完成的电商交易行为并生成订单与资金流数据,激活智能合约流程。数据核验模块随即通过区块链的哈希一致性校验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并依赖多方签名实现链上存证,为分账提供不可篡改的输入。核验通过后,数据输入分账规则引擎模块,该模块根据电商业务预设的分配策略选择静态分账或动态分账,动态规则可实时响应外部参数变化。
规则引擎的输出指令驱动资金分配模块执行实际划转:正常资金按规则自动分配至平台方、商户、分销商等参与方的区块链账户,异常资金则立即冻结以隔离风险。最终由监管仲裁模块接收分账存证,提供申诉入口并启动多签裁决机制;若争议成立,仲裁结果将触发数据核验模块重新校验,形成“交易→核验→规则→分配→仲裁→核验”的闭环,确保电商分账全程可追溯且纠错及时。
此机制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化执行分账规则,结合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解决了传统电商平台资金清算效率低、多方信任缺失及二级清算违规(平台经手商户结算资金)风险等核心问题。
Figure 2. Closed loop process diagram of e-commerce data value sharing based on smart contracts
图2. 基于智能合约的电商数据价值分账闭环流程图
4.2.2. 平台规则白名单制
在电商生态中,平台规则白名单制以默认禁止、显式许可为核心逻辑,通过预设商户资质、商品合规及操作行为标准,仅允许通过审核的电商主体参与关键交易环节。该机制深度融入商品上架、分账结算、营销活动等场景:商户入驻需提交营业执照及类目资质,经平台审核纳入白名单后方可参与自动化分账,确保资金由银行或持牌机构直付至商户账户,从源头规避平台二级清算违规风险。针对高敏感类目如保健食品、跨境商品及直播特供品,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链路溯源凭证。
4.3. 三方制衡治理机构
电商数据要素市场的有效治理依赖于构建平台、用户与商户三方权责清晰、相互制衡的机构框架(图3)。平台作为生态组织者和技术规则制定者,必须承担搭建透明、可审计数据基础设施的核心职责,明确制定并公示数据权属边界、使用范围及收益分配规则,提供稳定高效的数据接口保障商户对其核心经营数据的及时获取,杜绝模糊条款和单方解释权滥用[17]。同时,用户作为个人数据的初始源头,其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更正权及删除权必须得到实质性落实,平台需通过简洁交互设计确保用户数据授权基于充分知情,并保障用户理解数据使用价值及在算法决策影响权益时获得必要解释,核心在于尊重用户数据的个人属性。商户作为数据价值的共创者与应用方,则需明确拥有对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基础数据的权益,平台不得无故阻隔其访问;商户应有权基于公平规则分享因其数据贡献或平台算法加工其数据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平台在利用商户数据进行创新时更需建立“防火墙”机制防止侵蚀商户核心竞争力。
该三方制衡体系的有效运转,必须依托独立专业的监管协调机制进行监督与仲裁。该机制负责审查平台规则的公平性与透明度、受理用户与商户投诉、裁决重大数据权属与价值分配争议,并具备专业能力对平台算法逻辑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公平无歧视。监管机构还需推动建立电商数据价值评估标准框架,为确权、定价与流通提供客观依据。最终目标在于通过平台规则透明、用户权利夯实、商户权益保障与独立监管协同,形成相互约束的动态平衡治理生态,使平台在履行基础设施职责时接受监督,用户在享有数据主权时理解价值贡献,商户在获取数据赋能时分享合理收益,各方在清晰边界内共同促进电商数据要素市场的繁荣与公平[18]。
Figure 3. The operational framework of the tripartite balance mechanism for e-commerce data governance
图3. 电商数据治理三方制衡机构运行框架
5. 结语
电商平台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破解权属模糊与价值分配失衡的双重困境。本文深入剖析了电商数据独特的双边依赖性、算法增值性与生态集成性如何导致传统产权制度失灵,揭示了平台凭借技术优势与协议优势垄断数据控制权,造成用户控制权虚化、商户收益权悬置以及平台收益独占的结构性冲突。价值分配失衡的根源被进一步追溯至平台规则的不完全性、剩余控制权的平台垄断以及数据价值计量机制的严重缺位,这些因素共同加剧了“数据创造全民化–收益分配集中化”的制度悖论,阻碍了数字经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为构建公平高效的电商数据治理体系,本文提出以“三权分置”为原则的适配性框架:通过产权分割明确用户、商户与平台三方的基础权属边界;依托智能合约分账与平台规则白名单等动态契约机制保障权益分配的实时性与刚性执行;最终建立由平台规则透明化、用户权利实质性保障、商户权益充分赋能以及独立专业监管协同构成的三方制衡治理机构。这一治理范式的构建,旨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创造与分配的动态平衡,打破平台私权力扩张的恶性循环,为激活中小商户创新活力、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供制度性保障,亦是落实《数据二十条》精神、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必由路径。
NOTES
1案例来源于人民网相关报道。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1/1008/c1004-32247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