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4洗钱解释》第四条1明确了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旨在织密惩治洗钱犯罪的法律保障网。然而,其“3 + 1”认定模式能否有效应对实践挑战,尚需检验。然而,在2020~2025年48份涉“情节严重”的洗钱罪裁判文书中,仅1份明确援引司法解释,且出现上游犯罪同属金融诈骗、洗钱数额均超7000万元,但量刑相差二年以上的类案冲突。更值得警惕的是,使用2000个账户洗钱等高危技术手段仅个别被认定情节严重,暴露司法认知与犯罪现实严重脱节。本文将据此对司法解释虚置困境展开分析。
2. “情节严重”的法理内涵与构成要素
2.1. “情节严重”的综合解读
在经济金融犯罪这一复杂的领域中,“情节严重”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一个融合了多方面要素的综合性概念,张明楷教授认为它涵盖了犯罪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个关键维度[1]。又进一步强调,作为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的“情节严重”,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孤立因素,如单纯的犯罪金额或者单一的行为表现,就简单地判定情节是否严重[2]。在经济金融犯罪领域也是如此,必须全面综合地考量行为与结果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深入地分析和判断。
周光权教授强调,认定“情节严重”必须紧密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法目的[3]。还指出在特定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精准把握犯罪行为对核心法益的侵害程度[4]。例如在骗取贷款罪中,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是核心法益,犯罪行为对这一法益的实际影响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关键所在。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各罪名的核心法益,并以此为出发点去认定“情节严重”,才能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实现法律对经济金融犯罪的精准打击和有效规制。
2.2. “情节严重”的核心要素
在认定经济金融犯罪“情节严重”时,需综合考量多个核心要素。首先,犯罪金额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基础指标,达到特定数额常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标志。例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数额巨大”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非法放贷罪也以明确的数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其次,犯罪行为的方式至关重要。复杂、隐蔽且惯常的犯罪手段会显著提升危害程度。如操纵证券市场罪通过复杂手法扭曲价格,骗取贷款罪通过系统性造假骗取资金,这些行为即便数额未达“巨大”,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最后,危害后果的多维度影响也是认定的关键。经济金融犯罪若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群体性事件、破坏投资环境、导致企业撤离、居民就业困难等,即便数额不大,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经济金融犯罪“情节严重”认定的综合考量框架。
2.3. 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的特殊性
准确把握经济金融犯罪中“情节严重”的法理内涵,从数额、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重点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可以发现“情节严重”的认定在打击经济金融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洗钱罪2作为经济金融犯罪中的重要一环,其“情节严重”的认定同样遵循上述的基本原理与原则,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与复杂性。
宏观上看洗钱罪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微观上洗钱罪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罪名,往往与其他上游犯罪紧密相连,其犯罪行为不仅涉及资金的转移与洗白,更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金融市场的秩序以及社会稳定产生着深远影响。在对洗钱罪“情节严重”的研究中,将基于上述对经济金融犯罪“情节严重”的整体理解,深入探究洗钱罪在手段、后果、主观恶性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多次”、“致使”、“损失”的具体内涵,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其情节严重程度,从而为打击洗钱犯罪,以适应经济金融犯罪日益复杂多变的发展态势、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提供理论指导。
洗钱犯罪是主客观一体的,认定某一犯罪的情节严重也需要做到主客观一体,如何妥善的处理好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首先取决于如何认识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少数观点认为洗钱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司法作用说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与赃物犯罪的保护法益一样,都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不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因为洗钱行为包括金融方式和非金融方式,非金融方式的洗钱行为并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只能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5]。金融秩序说则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只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其他法益,但是我国反洗钱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3,从行文逻辑来看,“预防洗钱活动”和“维护金融秩序”是并列的同位语,这也意味着洗钱行为确实会破坏金融秩序,洗钱罪的设立也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还有学者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还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法益,认为洗钱行为正是将非法所得加以隐瞒从而诱发出大量破坏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最终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
通说观点认为,洗钱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就是指洗钱罪保护双重法益。通常表述为:洗钱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6]。洗钱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不仅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而且侵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法益,但是以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益为主要法益[7]。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洗钱罪“情节严重”时就必须与之所侵犯的客体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也就是指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带来的危害越大,量刑越重;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干扰越大,量刑越重。
本文赞同上述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的观点,其保护法益不仅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包括金融管理秩序背后的国家金融安全[8]。金融犯罪会对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洗钱犯罪会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金融市场失序,影响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并进一步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对于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仅仅要考虑犯罪数额,其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等也是要综合考虑的。
3. 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的现状与困境
3.1. 司法解释适用率低
2024年8月1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洗钱罪“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虽然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2024洗钱解释》,但由于是新法还未有适用判决,且《2024洗钱解释》与《2020洗钱意见》4相比主要变动是犯罪数额标准提升,其余条文变动较小,因此《2020洗钱意见》仍有参考价值。笔者在北大法宝中以“洗钱罪”和“情节严重”为关键词,将裁判时间限缩为2020-2024年共检索出243篇相关文书,其中将“情节严重”作为定罪标准的共19篇,其表述一般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以“情节严重”作为量刑标准的共29篇,其表述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进一步研究上述48份裁判文书,发现无论是将“情节严重”作为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仅有1份裁判文书中法院明确写出“因案涉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所以将该案件认定为情节严重”,最后升格犯罪人法定刑,案件号为(2021)黔26刑终7号[9]。
目前裁判文书网暂无以《2024洗钱解释》作为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裁判依据,仍以“2020洗钱意见”条款作为洗钱罪“情节严重”的量刑认定标准,但使用率很低——约2%,且司法判决中表述不够清晰明了。因此需要新设立能够适应当下金融犯罪数额大且能有效制止洗钱犯罪的量刑标准。其余47份裁判文书,明确阐述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中有12份与犯罪数额有关,内仅有7份清晰指出本案犯罪数额具体达到多少,因此认定为情节严重;又或笼统的说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分析可以得知,以情节严重为关键词搜索的案例中,认定为量刑“情节严重”的案例占全部的15%,再以数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的占“情节严重”案例的25%,由此可见“数额”在情节严重认定中作用强大,但是“2020洗钱意见”中规定10万或者5万加特定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从犯罪数额标准过低不符合犯罪实际情况,这是导致使用率低的关键。
3.2. 同上游犯罪同数不同判
以上述29份洗钱罪量刑情节严重的裁判文书为样本,若以上游犯罪作为分类标准,贪污受贿犯罪11起,金融诈骗犯罪13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起,黑社会组织犯罪2起,毒品犯罪1起。不难看出,上游犯罪为金融诈骗的洗钱犯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占比最高,为44.8%。对参考数据相对丰富的金融诈骗犯罪进行类案分析,发现洗钱罪中模糊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同一种上游犯罪、犯罪数额相近,但是判决结果不同且相差较大的现象。例如:案件为(2019)浙0105刑初408号5,被告人雷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和购买固定资产协助转移资金,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7232.7765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另一案件为(2021)浙01刑终9号6,王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取现、同柜转存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8216万余元,以洗钱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
根据《刑法》第191条雷某的刑罚属于洗钱罪量刑第一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王某的刑罚属于洗钱罪第二档——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尽管洗钱数额、洗钱方式、账款追缴情况等其他具体相关要素也有可能会影响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10]。但这两个被认定为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案件上游犯罪同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犯罪数额相近,洗钱方式相似,判决结果却相差很大。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洗钱罪“情节严重”首先是作为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的界定并不明确,其次本文主要研究的洗钱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具体情节的判定标准不细致,在司法实践中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应当明确洗钱罪中情节严重的基本内涵且细化各项情节以完善司法实践。
3.3. 司法认定中其他“情节”的忽视
根据洗钱罪条文规定,行为人只要采取法律规定的5种行为方式实施了掩饰、隐瞒特定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可成立犯罪既遂[11]。本文要讨论的是既遂之后量刑的问题,经济犯罪中的“情节严重”多以犯罪数额来认定,但洗钱罪所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单一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也不能单一地以数额来认定,对于采用高度隐蔽、复杂方式进行洗钱的,或者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已经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下,洗钱罪“情节严重”是对洗钱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形容,侵害程度深广,与情节严重认定之间呈正相关。一般将情节严重的具体要素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方式、数额、结果、对象。针对不同的侵害客体,认定为“情节严重”首要考虑的要素也不同,例如在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行为中,侵害方式可能是首要参考要素,例如故意伤害罪中,如果只是轻微伤害,刑罚可能是拘役或者刑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经济类犯罪,数额一般是首要参考要素,以诈骗罪为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2]。
由于洗钱罪涉及面广、方式多样、目的明确的特殊性,其上有7类上游犯罪,对于不同的洗钱行为“情节严重”认定要与其具体洗钱方式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但是在梳理裁判文书的过程中,仅有个别案件因具体的洗钱方式危害性大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人使用20余个账户多次转移违法资金7。如何洗钱或者是说以何种方式洗钱的主观恶性和给国家金融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带来的危害性和干扰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藏匿家中、存入银行、跨境交易、虚拟交易、证券投资等,因此对犯罪主观恶性、洗钱方式等也应当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
4. 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完善与保障
本文针对上述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司法困境,提出了四条完善路径。第一,在洗钱数额方面,建议根据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分类认定。将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归为金融类上游犯罪,适用500万元的数额标准;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归为非金融类上游犯罪,以50万元为数额标准[13]。第二,在洗钱次数方面,明确“多次”应量化为“三次以上”,且每次均为独立犯罪行为。第三,在“致使无法追缴”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实施积极作为,如转移赃款至境外等,且该行为与无法追缴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时间节点应限定在“提起公诉前”。第四,在“其他严重后果”方面,应限定于诱发衍生犯罪或妨害重大案件侦破等直接关联情形,如清洗毒资用于扩大制毒规模或毁灭资金流向证据致主犯脱罪等。
此外,还需加强金融监管和追缴力度的重要性。建议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联合建立反洗钱数据库,完善洗钱相关数据的线索信息,提升金融人员的分析能力,并对可疑交易进行提前警示。同时,加强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对大额交易进行数据监控,确保双重监管的有效性。在监管的同时,还需加强对涉案资金的追缴和没收工作,剥夺洗钱活动的收益,降低对市场金融秩序的破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这不仅呼应了《2024洗钱解释》的规范逻辑,更契合司法实践中洗钱数额普遍化、跨境化、链条化的演变趋势,进一步精细化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结合金融监管,加大追缴力度,将打击洗钱犯罪贯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洗钱犯罪对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侵蚀。
5. 结语
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表明,《2024洗钱解释》确立的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虽构建了“3 + 1”的认定范式,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严峻挑战,核心问题表现为司法解释适用率极低、认定标准过度依赖且机械适用犯罪数额、忽视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多元因素的重要性、以及因标准模糊导致的“同上游犯罪同数不同判”现象。洗钱罪侵害客体的复杂性和上游犯罪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单一、僵化的数额标准无法精准、全面地反映行为的真实社会危害性。犯罪数额调整至500万的合理性在于回应了实践中洗钱数额普遍较大的现实,避免了旧标准形同虚设,但其局限性在于未能解决对上游犯罪差异性的适配问题,以及对其他关键情节的系统性忽视。这些困境深刻揭示了现有标准在实现精准打击、罪刑相适应和司法统一方面的不足,亟待通过精细化、差异化的路径加以完善。
基金项目
本文受2024年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YCYB2024188)资助。
NOTES
1《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提供资金帐户的;(二)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国反洗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洗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 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2) 曾因洗钱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3) 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5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浙0105刑初408号。
6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浙01刑终9号。
7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陕0522刑初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