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生态整体主义,即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观,主张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置于个体或局部利益之上,在保护方式上重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强调法律主体在生态保护中的责任以及生态系统对人类行为的约束作用[1]。长期以来,人们桎梏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伦理观念,而人的理性终究是有限的,即便具有道德意识的真正优越性,也不能因其独特的生物特征而高于其他动物[2]。当前,随着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的增加,饲养宠物逐渐成为承载情感寄托与陪伴的重要途径,但这也为城市流浪动物的爆炸式增长埋下了隐患。据《2024年中国宠物管理白皮书》显示,2024年中国流浪狗的数量约4000万只,流浪猫约5000万只,总计9000万只左右[3]。基于此,亟需在城市流浪动物治理进程中跳出“人类中心主义”,迈向“生态整体主义”,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其他存在物,对人与城市流浪动物的关系进行重新生态审视,让人类担负起动物保护的道义责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折射出顶层设计中的生态伦理观。由此,在生态整体主义视域下将城市流浪动物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规范,突破功利主义和机械主义的束缚,从而实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 城市流浪动物治理的逻辑起点
2.1. 城市流浪动物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尚未明确流浪动物的概念,但仍提及“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将流浪动物视为被抛弃的动物。《英国流浪犬成本调查与犬籍登记制度的推行》则将流浪狗解释为“散居于城市中各大公园、社区及城乡结合部人口稀少地区的无主狗”。美国《动物福利法》将流浪动物界定为无可见身份标识(如项圈、芯片)且连续3天无人认领的犬、猫。这些定义或有区别,但本质上均认定流浪动物是无主动物,即本身没有主人或已经被主人抛弃。故而笔者认为,城市流浪动物是指没有饲主或者已经被饲主所抛弃、在城市或者城乡结合部生存的,可用于宠物目的的动物,主要包括无主犬、猫,其来源形式主要为走失、遗弃、无序繁殖三种。
2.2. 城市流浪动物的危害
2.2.1. 攻击伤害人类
城市流浪动物居无定所,习惯在人类聚居区生存,存在一定的野性和相当强的戒备心,往往因发情、自卫或生病而袭击人类,尤其是儿童和老人,极易引发恐慌和伤人事件,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不容小觑。频发的流浪狗攻击案例表明,城市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是一个持续存在的社会问题,且呈上升趋势。相应地,接种狂犬病疫苗的需求急剧增长,平均每日约14万支,是故加强城市流浪动物治理迫在眉睫。
2.2.2. 妨碍社会秩序
城市流浪动物的肆意增长和频繁出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作。校园是城市流浪动物经常聚集的场所,不仅对师生可能构成咬伤、抓伤等物理伤害,而且有携带、传播病毒或细菌的可能,增加感染疾病的风险,危及师生健康。此外,城市流浪动物有时会突然蹿到行驶车辆前方,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进一步干扰了城市交通秩序。城市流浪动物作为非社会成员,其行为不受约束,发生意外后追责困难。实际上,“流浪”与“秩序”之间存在着本质矛盾,随着城市流浪动物数量的增加,现行管理措施日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加剧了对既有社会秩序管理体系的冲击与破坏[4]。
2.2.3. 威胁卫生安全
城市流浪动物及其排泄物、尸体等均可携带多种病菌,大大增加了城市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隐患,其中最为严重的则是狂犬病病毒,一旦被感染,致死率几乎100%。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研究表明动物咬伤伤害中有76%~94%是犬造成的。2020年,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发布的《聚焦犬只:2030年消除狂犬病的解决方案》报告显示,若要消除狂犬病,犬只接种率应达到70%以上。然而,城市流浪动物的身体状况及卫生标准同家养宠物间存在显著差距,我国大部分城市流浪动物并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据中国疾控中心官网统计,2024年全国共报告狂犬病170例,这是自2007年狂犬病例持续下降后的首次上升,可见城市流浪动物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与日俱增[5]。加之城市流浪动物的流动性和不可预测性,无疑增加了监管、防控的难度。另外,城市流浪动物在街头觅食、翻找垃圾等现象,不仅破坏了市容市貌,也可能污染自然食物链,影响城市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2.2.4. 干扰居民生活
城市流浪动物数量的不断攀升,给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困扰。例如,众多市民反映曾遭遇流浪狗尾随、围追等惊恐经历,危害其人身安全。同时,城市流浪动物带来的噪声污染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处于发情期的流浪猫在夜间发出的尖锐叫声,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质量随之下降。更有甚者,因食物匮乏而潜入居民住宅觅食,不乏财物损坏等情况,侵扰居民的私人领域,威胁其财产安全。长此以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以及居住环境的和谐稳定难以为继。
2.3. 城市流浪动物治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城市流浪动物相关舆论尽管持续发酵,但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政策予以规范,现有措施效果有限,单纯的道德约束已不足以改善治理困境,所以当下妥善治理城市流浪动物显得尤为必要。
2.3.1. 解决“流浪犬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针对“流浪犬问题”,不少城市虽已出台养犬管理条例,但在实际治理中仍会面临执法困难等障碍。首先,违规养犬人有时对执法不配合,易起冲突;其次,老年养犬群体普遍不愿使用牵引绳,抵触情绪较为强烈;再次,囿于取证困难,执法往往“有心无力、几乎走过场”;最后,因为难以找到流浪狗的原主人,受害者常常寻求法律救济无门。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除了表述有所差异外,都侧重于保护人类,尚未从保护犬类的角度对其进行管理[6]。“重管理、轻保护”的立法倾向,是各地无法规制“流浪犬问题”的主要原因。因而亟待法律手段介入,以规范城市流浪动物治理,保障动物福利,避免城市流浪动物成为不法之徒的牺牲品。
2.3.2. 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的必然选择
城市流浪动物群体的无序膨胀严重挑战着城市生态系统的自然平衡,其依赖城市废弃物为生的生存方式,干扰了本土野生动植物群落的稳定性和共生性,加大生存竞争压力,威胁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间接阻碍了城市有机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选择科学合理的城市流浪动物治理手段,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城市流浪动物的数量,而且有利于维护城市生态平衡,优化城市生态系统的韧性及可持续性。
2.3.3.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强烈要求
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直观反映其文明程度,忽视对其他生命的尊重与关怀,意味着对文明社会的远离与排斥[7]。动物保护立法可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养分,借鉴国际成熟的动物保护法治经验,既彰显对生命的敬畏,又升华人类道德与“人性本善”,进而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但是,城市流浪动物问题所引发的公众争议——爱护派与捕杀派,正逐步走向对立,诱发了社会矛盾,滞缓了文明进步。前者认为问题根源在于人类责任的逃避,故反对大规模捕杀;后者基于人畜共患病考虑,并对高昂的治理成本表示不满。现实生活中,如误捕家养宠物酿成的悲剧、狗肉节等激起的分歧争论屡见不鲜,且随着宠物数量的增长,此类冲突恐将进一步恶化。因此,合理构建城市流浪动物治理体系,是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负责,也是缓和社会矛盾、推动文明进步的应然要求。
3. 城市流浪动物传统治理方式的生态伦理困境
3.1. 大规模捕杀:生态要素失序
大规模捕杀城市流浪动物是最直接且表面上看似最有效的传统治理方式之一,不过该种物理清除手段在生态伦理下显得尤为残忍、短视。生态伦理强调所有生命体在生态系统中的相互依存和内在价值,认为每一种生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对生态平衡的贡献作用[8]。大规模捕杀不但剥夺城市流浪动物的生命权,有悖“生命共同体”原则,而且破坏生态系统原有的生物多样性,影响城市生态平衡,甚至诱发公众生态道德认知紊乱。长远来看,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可能会引发生态系统的消极连锁反应或次生态危机,如失去天敌的某些物种因过度繁殖而导致的生态位错配等,加剧对城市生态安全和人类居住环境的威胁。
3.2. 简单驱逐或转移:生态空间失衡
简单驱逐或转移城市流浪动物至城市外的其他空间区域是一种“眼不见为净”的治理方式,实质上却是将生态负担转嫁他处,忽视了城市流浪动物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生态角色,欠缺对生态整体主义“共生系统观”的考量,有失空间正义。城市流浪动物被盲目驱逐或转移后,在新的生存环境中很有可能成为“生态系统干扰者”,对当地原有生态结构造成冲击,乃至带来不可逆的生态危机。同时,驱逐或转移过程中动物所承受的恐惧、饥饿等生理上的压力,更是对动物福利的严重侵犯,与生态伦理所倡导的善待生命、减少动物痛苦等理念背道而驰。
3.3. 忽视或放任:生态责任失位
对城市流浪动物问题的忽视或放任态度,与其说是一种不作为的治理方式,避免了直接干预带来的伦理争议,不如说是对生态伦理责任的逃避。长期放任状态下城市流浪动物的无序繁殖,可能引致一系列生态风险和社会问题,如人畜共患病的传播、城市环境卫生的恶化等。此外,这种手段默认了城市流浪动物的悲惨命运,反映出人类社会对动物福利的冷漠态度,阻碍了人类与动物和谐共生关系的构建,当然也忽视了代际公平的伦理要求。
总之,城市流浪动物的传统治理方式暴露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局限——将自身利益置于自然之上,无视与自然界其他生物的共生关系。此种单向度的价值取向是被生态伦理所批判的,对城市流浪动物问题的不当处理本质上更是人类未能合理协调其与自然关系的映射[9]。因此,改变传统治理方式,是对动物的拯救,更是人类对自身角色和责任的重新定位。为了改善城市流浪动物的生存现状,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寻求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新型治理路径已刻不容缓。
4. 生态整体主义视域下城市流浪动物治理之道
4.1. 协同共治:源头管控与多元参与的联动发力
4.1.1. 源头管控城市流浪动物
源头管控包括严格规范猫、犬繁殖经营,严惩遗弃行为等。实际上,现有宠物和饲养宠物的家庭已经饱和,而人为繁殖大多是为了买卖获益,一些宠物被低价收走,或虚假宣传、以宠物盲盒等形式售卖,造成宠物的“跨区域流浪”。那么,就应从源头管控城市流浪动物,无论是线下市场还是电商平台,均须做到源头治理,控制无序繁殖,抵制恶性的非法交易市场。同时,由于90%以上的繁殖缺乏相应手续或资质,还可能导致动物隐性遗传疾病的蔓延,面对宠物医院的高诊疗成本,遗弃率又大大提升。因此,需制定严格的繁育许可制度和防疫制度,以减少后续管理成本。
4.1.2.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人道关怀与公共安全从不对立。应广泛吸纳各方主体,推行“政府 + 民间”联护模式,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凝聚强大的生态保护合力[10]。一方面,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城市流浪动物救助组织或救助站的设立和运营,为其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从而为公众参与城市流浪动物治理提供常态化渠道,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动物防疫、收容安置等公共服务职能。但我国目前对于相关社会组织设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基于城市流浪动物治理的紧迫性,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救助动物、执法监督、公益诉讼中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城市流浪动物在受到侵犯时无法像人类一样求助申诉,其权益保护有赖于人的行动。为此,在制定城市流浪动物治理的重大决策时抑或涉及利益衡量时,应建立规范的听证协商机制,充分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兼具科学性与可行性的城市流浪动物治理方案。
4.2. 法规健全:从碎片化到体系化升级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的流浪动物保护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且具体行为规范主要集中于地方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而全国性治理“大法”尚存空白,立法碎片化、执行标准差异化现象严重。比如,相当一部分地方立法未禁止遗弃、虐待等行为,而在禁止遗弃、虐待的地方立法中,相当一部分未设置必要的处罚措施。加之受立法权的限制,处罚仅限于没收、罚款等。故而笔者建议制定“陪伴型”动物保护法规,融入“有机自然观”等传统生态伦理观,确立“防治结合、管护并重”的立法原则[11]。其中,重点条款应包括明确饲养责任,严禁对“陪伴型”动物的虐待、遗弃行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等具有威慑力的强制性措施;建立饲养人征信体系,将遗弃行为纳入信用惩戒;统一烈性犬判定标准,严格按照犬只品种和天性划分,避免因地方禁养政策导致的不文明养犬和弃养。在执法层面应建立区域协同治理机制,统一执法标准,打破地方立法壁垒[12]。
4.3. 责任践行:福利体系与健康保障的立体建构
践行生态责任首先需明晰生态整体主义与动物福利、公共卫生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Figure 1. Diagra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logical holism, animal welfare, and public health
图1. 生态整体主义与动物福利、公共卫生关系图
由此可见,三者最终需在“约束与协调”中寻求可持续治理路径,即建构分级福利体系与健康保障机制,从而实现生态价值、伦理关怀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4.3.1. 构建分级福利体系
保障动物福利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免除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二是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据此,在贯彻联合国动物福利五大原则的基础上,可从三层级构建城市流浪动物福利体系。具体而言,第一层级为基本生存保障,要求政府或社会组织为城市流浪动物提供健康食物、饮水及临时庇护所;第二层级为医疗救助,通过财政补贴或公益基金支持城市流浪动物绝育、疫苗接种;第三层级为心理干预,禁止以暴力手段驱赶或捕杀城市流浪动物,推广ESG理念、“诱捕–绝育–防疫–放归”(TNVR)等人道治理模式。此外,应扩大城市流浪动物福利的惠及范围,实行普遍福利原则,促进动物福利与社会文明同步提升[13]。
4.3.2. 设立健康保障机制
长期以来,动物疫病防治主要被视为畜牧业、兽医等领域的专业范畴,其公共卫生价值一直无法恰当调适,直到近年来狂犬病、禽流感、弓形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频频出现,社会才重新检视动物健康与公共卫生的关联性,意识到城市流浪动物作为流行病学意义上的贮存宿主及传播媒介作用。遗憾的是,我国当下对城市流浪动物健康的关注度并不高。由此,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设立我国城市流浪动物健康保障机制,建议将城市流浪动物健康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搭建全国性疾病监测网络平台。例如,定期开展狂犬病抗体筛查,对高密度流浪区域实施重点消杀;鼓励产学研合作,致力于研发针对城市流浪动物疫病的快速检测技术和疫苗,降低人畜共患病传播风险等等。
4.4. 模式创新:数字化技术与智慧化治理的深度耦合
现代信息技术为治理城市流浪动物提供了新思路,借助数字化手段可显著提高治理效率,实现生态保护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当前,即使宠物办证,也只能依靠纸质照片登记的传统方式,而没有实质性身份识别系统。因此,可以通过植入芯片或虹膜识别技术加强对宠物的身份识别,推动宠物的信息化管理,完善宠物登记制度,进而实现宠物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监管。一则可以防止宠物走失,二则可以在收容城市流浪动物后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或为走失宠物找回原主,或惩罚遗弃宠物者。此外,建议宣传推广“互联网 + 领养”模式,开发集科普、领养、举报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平台,如一站式领养微信小程序或APP,整合信息查询、在线申请、“云监督”等功能,形成“政府引导 + 社会组织执行 + 公众监督”的共时性治理。芯片植入、“互联网 + 领养”的具体实施步骤详见表1。
Table 1. Chip implantation and “internet + adoption” phased implementation table
表1. 芯片植入和“互联网 + 领养”分步实施表
阶段 |
芯片植入 |
“互联网 + 领养” |
试点 |
选择高流浪密度区域试点, 联合宠物医院提供免费植入服务 |
开发基础功能,与本地动保组织合作推广 |
推广 |
大力推进新登记宠物植入芯片,建立全国数据库 |
接入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
优化 |
定期评估芯片有效性,升级防迁移技术 |
增加“云监督”功能,允许公众举报违规遗弃行为 |
常态化 |
将芯片植入纳入宠物繁殖、销售许可的前置条件 |
通过社会化运营实现资金可持续 |
5. 结语
城市流浪动物治理一度受制于人类中心主义。然而,随着生态整体主义理念的深化,世界正经历从“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性”向“以人类整体为主体的公共性”的嬗变。2018年,我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生态文明”,为我国贯彻生态整体主义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根本保障,也体现了我国秉持生态整体观建设美丽中国的强烈愿景。一方面,可以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生态智慧,助益世界生态伦理发展,为治理城市流浪动物寻求新的理论支撑和优化路径;另一方面,在东西方生态伦理融汇的过程中,城市流浪动物治理应立足于全球视野和开放品格,遵循循序渐进的基本规律,拓展治理的广泛性和深入性[14]。因此,在生态整体主义视域下推动城市流浪动物治理模式向系统性、包容性、人道化转型,促进制度创新与价值重构,从而为建设美丽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持续注入动能,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