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嵌入机制的双重维度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挑战
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阶段,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日益成为政策实践与学术研究的聚焦议题。近年来,学界从制度设计、主体协同、文化认同等多个维度对乡村治理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多种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然而,治理实践的多样性与动态性仍对理论适配性与操作可行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实中,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不仅是顶层制度安排的结果,更是一个多元主体在利益博弈、情感互动与价值协商中不断演化的过程。基层政府、村民、乡贤、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主体在资源禀赋、行为动机和行动逻辑上的异质性,使得治理协同面临现实困境。特别是在社会结构快速变迁、传统信任机制弱化的背景下,如何实现有效嵌入与持久合作,成为治理体系可持续运行的核心挑战。
基于此,本文引入“制度嵌入”与“关系嵌入”的分析视角,尝试从制度激励与情感信任两个维度理解治理共同体的生成机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S村为案例,结合行动者网络视角,分析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耦合机制,揭示嵌入结构如何在“嵌入–行动”的逻辑中推动共同体建构的动力生成与情感维系。希望在理论上丰富乡村治理嵌入机制的研究路径,在实践上为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2. 国内乡村治理共同体研究的主要路径与进展
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命题,经历近五年的时间,国内学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成果已然颇丰,而对于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途径的研究相对较少,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关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论述。
面对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治理困境,我国学者重点讨论了重建村落共同体的经济建设路径、政治建设路径、文化建设路径。经济建设路径主要着眼于研究增强村民之间的经济联结以振兴村落共同体,主要是针对集体经济的激活,具体包括设置村庄内置金融、振兴集体经济[1]。政治建设路径主要希望重塑村民的政治认同,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村庄选举和协商民主[2]。文化建设路径主要探讨用文化建设增强村民间的情感联结和相互认同,引起村民的文化情感共识,激活村落的共同体建设[3]。治理路径意在通过乡村治理共同体塑造社区的“共同体”形态[4],主要探讨的是社区共同体在社会治理中得以重建的可能性以及建设路径问题。村庄治理共同体以社会公共服务空间为实现场所,以社会公共事务为实施媒介,提供了村民互助与交流的丰富平台,提高农户对共同体的功能性与情感性需求,有助于培养农户的社会利益共同体意识[5]。建立村庄管理社区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力量在重建乡村社区中的价值导向、机制供给、利益协调的作用,完善乡村公共服务空间建设,注重数字技术的引入[6]。
其次是从治理角度切入进行的乡村治理共同体研究。从行动主体论的视角来看。该视角遵循“学理探讨→实地调研→机制构建”的研究路径,着重考察乡村治理中不同主体的行为策略和行动逻辑。这种分析框架为理解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创新性提供了基于能动性的解读思路。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创建是一个渐进式过程,它建立在乡村精英、乡镇政府、乡镇企业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利益和共有价值之上。这些主体通过目标契合、方式融合及结果嵌合,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的改进与发展。但是,高飞认为当下的社区普遍存在社区参与困境,主体参与不足成了各地进行社会治理共同体实践探索的主要难题,提出情感治理视角,以某一街道“创熟”工程为案例,得出结论:通过双重情感动员,找回了社区治理的情感维度,塑造了以人为本的空间共同体、由旁观者到行动者的生活共同体以及重建归属感的价值共同体,实现了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7]。文宏等指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划分责任,使异质性多元主体达成共识;绘制互动尽责的协同创新支撑保障网络;注重激励,形成公共精神价值重塑与成果共享[8]。喻君瑶、宁超认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发挥党组织强劲的党建引领功能,党组织以“多元赋能”的方式推动良性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9]。
3. 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分析框架
3.1. 行动者网络
行动者网络理论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Michel Callon)、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和约翰·劳(John Law)提出了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简称ANT),这是一门社会学研究方法[10]。此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现有的每一种现象都是由网络中的行为者组成的。其探讨的是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在相互作用的条件下形成的异质性网络,认为科学实践及社会背景是在同一整体过程中出现的,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相互构建且共同发展,并试图将技术的宏观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将技术的社会构建扩展到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构建。目前,随着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行动者网络理论在管理学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1]。行动者网络理论可以从广义上解释为将不同的“行动者”聚集在一起,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在此过程中,每个行动者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在参与的这项活动中获取应有的利益,最终形成一个稳定的网络[12]。
3.2. 嵌入性理论视角
波兰尼为了深入理解历史上经济和市场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首次将“嵌入”这一概念引入社会经济学领域,并创新性地提出了“嵌入性”分析视角。他强调,人类的经济行为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深地根植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交织之中。随着嵌入性理论的日益成熟,以及更多学者开始关注中国本土情境,嵌入性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分析威权体制背景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进一步提出了治理嵌入性的概念框架,旨在探讨行政、市场和社群等不同治理主体在治理绩效上的嵌入策略[13]。然而,这一理论框架主要侧重于政治视角,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主体如何与乡土社会相互作用、共生共荣的问题,尚缺乏深入的解析。近年来,虽有学者尝试将嵌入性理论与乡土社会相结合,但这一领域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他们大多解释一个微观视角的嵌入,比如社会组织嵌入农村互助养老[14],科技特派员嵌入乡村治理,助力乡村的新内源发展[15],但相对缺少解释在乡村治理这个合作网络中,外部力量与内部力量如何博弈,形成乡村治理共同体,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长效作用的。因此本文尝试引入行动者网络理论和嵌入理论,构建一个对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分析框架,为乡村共同体构建提供更多解释。
3.3. 制度嵌入与关系嵌入: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行动协同
3.3.1. 制度嵌入:利益激励–行动协同
构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共同体需要依赖于制度的嵌入以及行动者网络的构建,而这需要基于对利益的考量[16]。乡村治理共同体并非对过去同质性共同体的简单回归,也非以城市为模板、以个体主义和市场经济为驱动的利益共同体,而是立足于国家和乡村的整体性视角,在尊重个体性、自主性、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前提下,构建出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乡村治理共同体[17]。此过程不能仅依赖外部力量的“输血式”援助,也不能单纯寄希望于村民的自发行动,因为在诸多农村地区,村民的内生动力明显发育不足。它需要通过行动者网络的构建,吸引内外部各方力量的参与,确保各方行动者公平地参与乡村治理。因此,多元主体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要素与乡村内部的组织结构、制度构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形成了“利益激励–行动协同”的乡村治理共同体运行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利益作为连接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各主体的关键纽带,是影响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乡村场域中,对乡村利益范畴的界定,以及对共同体内利益凝聚的具体形式、运作过程与实际影响的深入阐述显得尤为重要。
在探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村集体利益的组织形式及其实现程度显得尤为重要,它们与农民集体行动的达成形成了紧密的纽带。这种关联性不仅揭示了乡村治理的核心要素,也揭示了农民行为选择背后的驱动力。具体而言,村集体利益的组织形式和实现程度,成为了影响农民集体行动达成的重要因素,从而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紧密相连[18]。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村集体利益的形成往往依托于集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了凸显村集体利益的核心竞争力,我们需要着重利用各种资源整合、要素集聚和规模提升等策略。这些策略有助于激活农村中那些“沉睡”的资源资产,进一步提升乡村的自我发展能力。此外,通过集体的力量,我们可以实现集体收入的增加,并通过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使村民收入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从而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最终实现乡村的共同富裕[19]。
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集体利益不仅成为了一个制度嵌入的切入点,更是连接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桥梁和手段。通过集体利益的整合和推动,我们能够更有效地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促进乡村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
3.3.2. 关系嵌入与价值共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在机理
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包括个体、社会、市场以及政府主体。具体而言,个体包括农民、乡村精英及致富带头人、回乡青年、科技特派员等;社会个体主要指各类的社会组织、农村合作社等;市场个体主要指企业、资本等;政府个体主要指村两委及上级政府。这些行动者网络构建的核心主体联结都是以情感归属为纽带,因此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另一内在激励是通过乡村行动者的关系嵌入,形成集体行动的集体协同。
腾尼斯认为,地缘共同体中的人们因为有着一致的行动能力,在共有的生活意义上相互依赖,彼此协调,进而形成了精神共同体,这种精神共同体是一种真正属于人的最高级的共同体类型[20]。其在乡土社会的表现即是一种结合了血缘、地缘关系,以亲情、友情为纽带形成的情感共同体。
在情感纽带的关系基础下,有利于形成价值认知的共识。在塑造新时代乡村的共生治理格局时,关键在于构建一个以共同文化认知为基础的纽带。这一纽带不仅能够加深共生单元间的相互理解,更通过利益关系的和谐交融,极大地提升了它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这种交融的过程不仅限于经济利益,更涵盖了文化认同、社会责任等多维度内容。通过这种全面的交融,要构建一个以情感为支撑的互利共融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实现乡村社会的和谐共生与持续发展,形成集体行动的协同。
4. 案例描述
本文选取广西壮族自治区S村庄作为具体研究案例,置于“制度、关系嵌入与行动协同”的综合性分析框架中,深入探究并阐述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运作机制。通过这一研究框架,我们期望能够深入剖析制度因素对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影响,理解不同社会关系如何嵌入并影响乡村治理的实践,以及农民如何在这些制度和关系的指导下,形成有效的行动协同,共同推动乡村振兴。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以期揭示:(1) 在乡村治理的集体协同行动中,触发农民积极参与的主要动因是什么?(2) 各个主体如何在乡村治理共同体中发挥作用?(3) 行动者网络的构建何以提升乡村共同体的整体治理能力?S村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属于边境村,集老、少、山、边于一体,人员流动性大,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的状况是:尽管占据着沿边的地理优势,当地却深陷贫困的泥沼,这曾是脱贫攻坚道路上的一块“硬骨头”。然而,随着村庄对集体经济形式的深入探索和积极尝试,不断开辟出新的经济增长途径,这个边境乡村终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依托本土资源和实际条件,它正逐步迈向内源式发展的新阶段,朝着“组织坚实、边民富裕、边疆繁荣、边防稳固、边关美丽”的宏伟目标稳步前进。
5. 案例分析:行动协同制度分析
5.1. 利益赋予下乡村治理共同体发展——行动者的利益呈现
在S村的脱贫攻坚以及后续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相衔接的进程中,多方核心行动者的参与和协作体现了深层次的嵌入性力量,行动者网络通过“利益赋予”的机制,以明确的利益预期为诱因,激励各类核心行动者加入并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转型。
组织行动者的嵌入作为重要引擎,以核心领导力量引领各方主体形成紧密的合作网络。原先的S村党组织力量疲弱,统领能力较差。在脱贫攻坚的过程中,S村严格落实村“两委”干部坐班制度,确保村委办公室门常开、人常在,为群众办事服务及时、问题不拖。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党员带领贫困户依托创业孵化器创业致富。实行“党支部 + 合作社 + 贫困户”模式,多次组织党员队伍和群众代表外出考察学习,开阔视野眼界,培养出了更多致富带头人,打造出了一批敢为人先、努力奋斗的创业队伍。2019年,S村荣获“四星级党支部”称号,成为崇左市抵边自然村党组织建设的示范点以及党建引领扶贫的先锋模范示范地点。这激励着村委组织不断提高组织的战斗力,加强组织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与群众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形成强大的组织合力,让组织嵌入更加深入,使得党组织能够更有效地引领和推动村内集体产业和经济的发展,促成行动者网络的构成以及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实现[21]。
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企业主体的嵌入均发挥了关键作用。S村在党组织的支持下,与南宁环球国旅建立企业嵌入式的合作关系,成功地将法卡山战争遗址打造成了具有深远意义的爱国主义教育培训基地。这一项目不仅联合了井冈山市红色传承干部培训基地、遵义四渡赤水培训学院、遵义华盛文化培训中心等机构,共同组成了全国党建红色培训联盟,而且将法卡山纪念碑烈士陵园、法卡山、友谊关、金鸡山炮台等多个爱国教育基地点串联起来,形成了一条富有教育意义的爱国主义教育路线。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南宁环球国旅集团,每年固定支付S村集体经济1万元,并且每为基地带来一名游客,村集体将获得5元的额外收入[22]。这种合作模式不仅有效促进了S村经济的增长,而且对于企业来说,能够依托于S村当地独特的红色旅游资源获得源源不断的经济收入,此利益点能够激励企业能够长久地在此投资并且负责旅游的宣传以及吸引游客等工作。因此,在S村,以此利益点来确保企业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行动者网络。
在个体主体的嵌入方面,主要是通过村内的边贸合作社体现的。S村内的致富带头人,通过出资投资合作社,链接个人的人脉资源,疏通边贸合作社的上下游,为村内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实现农民增收。一方面,他们积累了自己在村内的名望,另一方面,在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下,他们也通过边贸合作社的良好运作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村民个人来说,他们通过加入边贸合作社以及参与到旅游红色产业中,获得就业机会,而不用背井离乡出去打工,这成为吸引村民加入行动者网络的关键点。因此,村内精英能人带动了更多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和脱贫攻坚中来,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运作更为顺畅,主要还是契合了个体行动者本身的利益所在。
综上所述,利益不仅成为联结行动者网络中各方行动者的重要一环,制度设计立足于各方的利益点。各方主体需要从此共同体中获得资源和助力,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正是因为利益所在,才能让此共同体更为稳固,即行动者们通过利益这一关键点“转译”,方能顺利过渡到目标的达成[23]。共同推动了乡村治理的转型和升级。但值得注意的是,各个行动者主体的嵌入共同构成了边境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强大动力,这些嵌入性力量相互交织、相互促进,但是各个主体的行动都围绕着集体利益的实现,从而以集体利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参与。
5.2. 价值整合与情感信任关系的重塑:增强社会资本
在S村的乡村振兴实践中,需要重整之前村内的价值离散,情感生疏的问题。并且对于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而言,受保守心理的影响,对外来主体总抱有警惕的态度,因此在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方面,不仅需要重塑村内原本的情感联结网络,更需要协调村内行动者与外来行动者的关系,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
S村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并为村内的困难户、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设立医疗救助资金,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助。同时,村委会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旨在提升村民的个人发展能力,实现个人发展与村集体发展的和谐统一,提高村民对村集体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S村尤其注重社会资本的积累。如前文所言,S村是边境村,其农业基础薄弱,主要依靠边贸产业来实现集体经济的增长。S村的乡村治理共同体也正是依靠边贸合作社这一平台增强社会资本而形成。S村边贸农业专业合作社在上级党委的引导下应运而生,不仅成功吸纳了村里的427户边民,更通过边贸产业的蓬勃发展,为村集体经济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边贸合作社不仅承担产品的前期资源投入、招商引资、销售产业链的形成,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等,更是通过共同参与互市贸易,帮助村民抵御市场风险,成为贫困边民脱贫致富的坚实后盾。边贸合作社的成立,不仅能够让村民增收,更加接受外来行动者的入驻投资,更在情感层面凝聚了人心,加强了村民之间的互信与联系。通过共同参与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村民们彼此的合作和交流更加频繁,过去离散的情感因为合作社这个“中介”又重新唤醒。这种情感上的联系,进一步转化为社会资本,使得村庄内部的互惠网络更加紧密,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对于老弱群体和无法直接参与互市贸易的边民,合作社更是提供了庇护和保障,他们同样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分红。以李书敏家为例,“我们家有4人加入了合作社,这次共获得2000元分红。我打算用这笔钱来发展生产,争取今年的经济收入再上一个台阶。”李书敏家是2017年脱贫的脱贫户,妻子和2位老人都是残疾或患有长期慢性病,家庭经济收入绝大部分靠政策帮扶。2017年,李书敏家加入了村里的边贸合作社,已累计获得分红近20,000元,他们通过加入合作社,获得了稳定的分红收入,为家庭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4]。因此,边贸合作社能够维持并获得认同的原因还在于对贫弱者的帮扶,这对于在熟人社会中讲究人情的农村社会,是能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村庄内部以情感维系的互惠价值体系,在S村边贸合作社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因此,可以说,S村边贸农业专业合作社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更是一个情感共同体。它通过情感治理与增强社会资本的方式,将村民凝聚在一起,消弭了村民之前的隔阂,以及对外来投资者的心理成见。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效地将村民行为与村集体产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S村不仅实现了村集体利益与公共价值的聚合,还构建了基于村集体发展的公共认同。这种公共认同不仅增强了村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推动了乡村治理共同体向更高形态迈进。
6. 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路径构建:制度建设 + 关系嵌入
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路径,从实际操作层面观察,S村通过一系列创新措施,如党组织结构的优化、精英人才的积极引进、企业的有效合作,以及信任关系的重建,实现了对基层资源的高效整合。其成功模式体现在从经济产业的蓬勃发展,到政治组织和制度层面的全面改革,即通过制度创新为乡村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方向引领和坚实的制度支撑。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追求构建的并非基于资本驱动的表面共同体,而是一个真正基于共同利益和价值追求的“真实共同体”。
具体到乡村治理实践,如何有效地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使之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转,从而解决乡村发展中的“共同体之困”,是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发展的关键。其核心在于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让他们自愿、自发地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来[25]。在新时代背景下,这一过程更加强调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通过市场与农民的良性互动,引导农民和村集体利益的重新整合,达成合作共识。村集体不仅要通过制度安排引入市场资源,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引导村民以多种方式入股,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而且要注重这一过程中的情感治理,要让原本分散的农民形成一个紧密的整体,实现个体激励到集体激励的转变,促成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实现[26]。
因此,深入分析表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关键在于如何使利益要素和价值要素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实现有效结合,实现利益、情感以及行动协同的高效耦合的视角。
6.1. 制度嵌入:构建利益协调与激励机制
为激发乡村治理的活力,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利益协调与激励机制,以促使不同行动者主体积极参与,进而优化和重构行动者网络[27]。
首先,利益协调机制是乡村治理制度化的基石。乡村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涉及政府、村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利益主体。这些主体之间通过信息、资源、权力等要素相互连接,形成一个复杂的网络,他们在资源分配、项目选择、政策执行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在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时候,需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公正的利益协调平台,让各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需要加强节点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达成利益共识,形成共同发展的合力[28]。
其次,激励机制的构建是乡村治理制度化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设定明确的乡村治理目标激发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这些目标应该与乡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相契合,同时确保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为乡村的整体发展做出贡献。目标与奖惩相联系,一方面政府可以制定奖励政策,用以鼓励各利益主体积极参与乡村治理,这些政策可以包括物质奖励(如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和精神奖励(如荣誉证书、表彰大会等),以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规范惩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不良行为。对于外来行动主体出现与民争利、经济利益优先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等不当行为进行合理的惩罚和规制。
总之,治理制度化是乡村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必由之路。通过制度嵌入,构建利益协调与激励机制,优化和重构行动者网络,可以激发乡村治理的活力,推动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6.2. 关系嵌入:以情感治理构建情感共同体
当前,在资源下乡的大背景下,乡村建设得到了政策和资金的双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乡村的“人气”却依然不足,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依然面临人口外流的严峻挑战,乡村社会的“空心化”现象凸显,导致乡村治理和建设的主体力量不足,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的绊脚石[29]。另外,很多农村有人心涣散,邻里关系淡薄的现象存在,这背后反映的是乡村社会认同感的缺失和情感激励的不足。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人”作为连接各方要素的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人”的回归,不仅体现在数量上的回流,更在于情感上的凝聚和人心的团结。因此,构建情感共同体显得尤为重要,它寄托了人们的乡愁,强化了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情感归属,为吸引人才回流和文化振兴提供了情感支撑[30]。
首先,塑造情感共同体以加深人们对家乡的情感认同,从而吸引乡村人才的持续回流。这些回流的人才往往对乡村有着深厚的情感和价值认同,他们是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了让他们更加安心地留在乡村发展,我们不仅要通过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通过建立乡土人才库和人才孵化基地,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计划,培育一批热爱农村、掌握技术的新农人。这种有针对性的培养模式,能够使人们学到的技术与生产生活紧密结合,提高他们在乡村建设中的参与感和成就感,进而吸引更多人口回流。
其次,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积累社会资本。一方面,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有助于发挥农民在文化建设中的创造性,实现乡土文化的再生产[31]。在乡村场域中,人们共享同一套文化体系,对乡土文化有着深厚的情感认同和独特的理解,另一方面能够激发农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性,激发他们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在民俗文化的交流中,在积极传承和保护优秀传统文化的过程中,能够增进彼此的了解,增强社会资本的积累。
再次,以情感治理贯彻到乡村产业发展中。乡村振兴依赖于乡村产业的兴旺,在发展本村产业的过程中,不仅注重经济利益的实现,更要注重获得村民的情感价值认同,增强村民间的社会联系,重塑情感共同体,以更加巩固的情感同盟促使更多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中。
7. 结语
本文通过探讨一个边境村庄从贫困状态到形成治理共同体的转变案例,揭示了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逻辑。在构建过程中,利益激励、价值认同成为关键要素:利益是制度嵌入的立足点所在,价值认同为关系嵌入提供了情感基础,由此制度嵌入和关系嵌入得以巩固,确保了乡村治理共同体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和可持续化,进而促进多元主体间的集体行动协同。本研究通过个案分析,深入探讨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演变和持续运作逻辑,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实践中,制度调整需以利益表达、价值聚合为核心,构建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以及多主体参与的协商模式,注重情感治理,为理解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确保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稳定运行,推动乡村振兴和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