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其应有之义。拔尖创新人才是指在学习成绩上名列前茅,具备强大的独立学习能力和探索精神,适应能力突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果的人。拔尖创新人才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他们通常具有卓越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2]。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3]。
新质生产力代表了生产力在新时代背景、新科技水平、新产业形态、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等一系列新要素的推动下所发生的质的飞跃。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根植于技术领域的突破性进步、生产要素的创新整合及产业结构的深度升级。在组成生产力的诸多要素中,掌握现代技术、具有专业知识的创新型新质人才无疑是最活跃、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4]。政法院校的法学学位大多以法学为基础,旨在培养懂法律、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而新质生产力为经济社会带来的巨大变革也为法学学位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高校要改革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适应新质生产力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变化。
虚拟数字人是一种通过计算机手段创造和使用,存在于数字空间中,具有人类特征(如外貌、行动和交互)的综合体[5]。2022年末ChatGPT正式发布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全球迅速普及,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提供了更好的智能引擎,大大推动了虚拟数字人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在教育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特别是对于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而言,虚拟数字人能够提供全时段的教学支持,其人工智能学习模组与知识储备也能够极大弥补教师在专业性上的片面性,提供全面深入的教学指导,有效辅助学生复合型发展。同时,虚拟数字人还可能在个性化学习、远程虚拟课堂、虚拟实习实践、情感支持、改善沟通等方面具有巨大潜力[6]。
在虚拟数字人与法治中国建设双重背景下,法学教育正面临知识体系重构、教学模式变革、评价体系创新三大挑战。传统法学课堂存在理论抽象化、实践脱节化、评价单一化等问题,难以满足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需求。数字人技术作为元宇宙与AI的融合产物,其多模态交互、情境模拟、智能决策等特性,为破解法学教育痛点提供了新路径。
2. 文献研究和教学实践的国内外现状
拔尖创新人才是一个中国语境中特有的概念,它最早来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其中特别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7]。随后这一政策语汇,伴随当时清华、北大等大学的数理基础科学实验班,以及后来国家层面的基础学科拔尖学生选拔与培养实验计划(“珠峰计划”与“强基计划”)的全面展开,逐渐成为政府和学界等相关领域广泛采纳的用语[8]。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2]。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3]。而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时代对于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有了新的要求,通过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赋能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成为必要手段。
以法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为例,当前虚拟数字人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呈现三重现实困境:其一,技术落地存在显著缺口。尽管数字孪生技术可构建教师数字分身实现课件自动化生成,生成式AI能模拟多样化教学风格提供全天候辅导,元宇宙场景更可创设沉浸式教育体验[9],但法学院实际教学中虚拟数字人应用案例极为匮乏,技术潜力尚未转化为教学实效。其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缺失。现有研究尚未通过实证方法系统解构虚拟数字人教学的关键影响因素,学生认知接收度、法律思维训练效果等核心指标仍处于黑箱状态[10]。其三,技术融合面临多维阻碍。既包括高校间数字化基建差异导致的应用成效分化[11],也涉及“技术至上”倾向引发的教育本质偏离风险,这些矛盾在法学这类强调价值判断的学科中尤为突出。
在实践教学维度,当前存在两大核心瓶颈:其一,虚拟数字人技术场景适配性不足。尽管虚拟数字人在理论层面具备构建多元化实践模拟环境的潜力,能够通过高仿真场景还原法律实务操作流程,但其在法学实践实习中的实际应用仍处于空白状态,技术赋能实践教学的价值尚未得到实质性开发。其二,实践教学模式革新滞后。传统法学实习依赖“单位驻点 + 岗位观察”的单向度模式,学生实践深度受限于实习单位资源供给与个体学习能动性,而虚拟数字人技术可突破物理时空限制,通过标准化实践指导与场景动态适配实现教育公平。然而,当前法学教育领域尚未形成“技术驱动实践变革”的共识性理念,导致实践教学仍停留在经验传承层面,难以构建“沉浸式–交互式–反思式”的现代法学实践教育体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课堂教学还是到实践教学,目前对于虚拟数字人在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课堂教学中的运用探索都十分缺乏。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3. 虚拟数字人技术赋能法学课堂的多维场景
(一) 虚拟仿真实验:突破实践壁垒
1、模拟法庭的数字化升级
通过数字人构建虚拟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多角色系统,学生可在元宇宙法庭中完成从起诉状撰写到法庭辩论的全流程演练。例如,可以探索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中,利用数字人模拟“辛普森案”证据链推演,使学生直观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法律诊所的沉浸式体验
虚拟数字人可化身社区法律顾问、企业法务专员等角色,在虚拟场景中处理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真实案例。例如,可以探索开发“数字时代公法学”课程,让学生通过与AI数字人交互,完成从法律检索到调解方案制定的完整实践链条。
(二) 智能教学助手:实现个性化学习
1、知识图谱驱动的智能导学
基于法学知识图谱,数字人可自动生成个性化学习路径。例如,可以在《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中,利用AI助手根据学生知识薄弱点推送“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专题案例库,并实时生成思维导图辅助理解。
2、形成性评价的动态反馈
通过多模态数据采集,数字人可实现课堂参与度、案例分析深度、法律文书质量的三维评价。例如,可以探索采用“DeepSeek + 北大法宝GPT”双引擎,对学生的辩论逻辑进行语义分析,生成包含“法条适用准确率”“论证结构完整性”等指标的评价报告。
(三) 跨学科融合:构建复合型培养体系
1、法律与科技的交叉实验
虚拟数字人可搭建区块链存证、AI生成内容侵权取证等前沿实验场景。例如,可以探索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引导学生使用数字人模拟“AI绘画版权归属”纠纷的司法鉴定过程。
2、国际法实践的虚拟仿真
通过数字人构建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仲裁庭等场景,学生可与虚拟外国律师、国际法官进行全英文模拟谈判。例如,可以探索开发“国际商事仲裁数字人”,实现与联合国贸法会案例库的数据互通。
4. 数字人课堂的应用模式创新
(一) “人机协同”教学模式重构
1、教师角色转型
从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习设计师,重点设计数字人介入的节点与方式。例如,大学的法学院可以探索构建的“三段式”课堂:课前数字人推送预习案例→课中师生与数字人三方辩论→课后数字人布置个性化作业。
2、学生主体性激发
通过数字人创设法律情景剧编剧、虚拟法庭策展人等角色,学生从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创造者。例如,可以在《法律逻辑学》课程中,鼓励学生使用数字人工具自主设计“证据推理链”可视化模型。
(二) 教学资源生态化建设
1、虚拟仿真资源库构建
整合最高法指导案例、国际仲裁案例等,形成百万级案例库。有条件的大学可以联合科大讯飞等企业建设“数字法学资源平台”,收录海量虚拟仿真实验模块。
2、开放共享机制创新
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教学资源确权与共享,例如,一些有条件的法学院可以发起“数字人法学课程联盟”,吸引众多高校加入,实现跨校课程互选与学分互认。
5. 虚拟数字人助推法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课堂教学的风险挑战
(一) 法律合规风险
一是肖像权与姓名权侵害。以真实自然人为原型构建的虚拟数字人(如“小小撒”“AI孙燕姿”),若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姓名或独特音色,可能构成侵权。这成为虚拟数字人运用的一个潜在风险;二是名誉权与隐私权风险。虚拟数字人在课堂演示中若出现不当言论或行为(如模拟司法鉴定时传播错误法律观点),可能损害真人原型的社会评价。此外,“中之人”(真人表演者)的隐私泄露问题突出。
(二) 著作权侵权隐患
一是内容合法性审查困境。虚拟数字人生成的案例解析、法律文书等教学内容,可能无意中复制现有作品。例如,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少年歌行》角色形象制作教学素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技术驱动的合规盲区。AI生成的虚拟数字人表演(如模拟法庭辩论),若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可能触犯《著作权法》。这也为数字人的使用带来法律风险。
(三) 法律职业伦理挑战
一是技术异化风险。虚拟数字人可能弱化法律人的情感共鸣能力。例如,在“网络暴力治理”教学中,若仅依赖数字人模拟受害者视角,可能削弱学生对伦理困境的共情体验;二是价值观误导可能。某AI聊天软件允许用户调教以公众人物H为原型的虚拟角色,设定涉及人格尊严的内容,被法院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此类技术若用于法学课堂,可能传递扭曲的价值观。
(四) 教育公平性争议
一是资源分配不均。高质量虚拟数字人制作成本高达百万元,可能导致法学教育资源向头部高校集中,加剧数字鸿沟,导致数字时代法学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出现东高西低的趋势;二是技术依赖症结。过度依赖虚拟数字人可能减少师生互动。由于虚拟数字人可以代替教师讲课,教师使用AI助教后,学生课堂参与度可能存在下降风险。
(五) 技术成熟度不足
一是交互真实性缺陷。当前虚拟数字人仍存在“恐怖谷效应”,某高校测试显示,学生在虚拟法庭场景中对数字人法官的信任度仅为真人法官的38%;二是系统稳定性风险。国外曾有虚拟数字人直播中因算法故障突然发表种族歧视言论的案例,导致教学事故。此类“黑箱效应”在法学案例推演中可能引发错误法律结论。
(六) 数据安全挑战
一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某虚拟数字人教学平台可能存在未加密存储“中之人”生物特征数据,导致众多人脸数据泄露的风险。这不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会对用户造成实际的影响;二是算法偏见传导。AI数字人在模拟量刑建议时,可能因训练数据包含地域歧视信息,而对特定地区产生案件量刑偏差。
6. 实践教学启示
本研究为在线课程中虚拟数字人赋能大学法学专业学位拔尖创新人才教学改革提供了如下实践启示:
第一,在线学习生态中,虚拟教师相较于真人教师展现出显著的设计灵活性与个性化优势。教育工作者在构建教学视频体系时,需深度融合元宇宙、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发展趋势,通过动漫化、3D仿真等多元视觉符号系统重构虚拟形象设计。允许学习者自主定义兼具亲和力与吸引力的虚拟化身,以此激活学习内驱力,提升在线课程沉浸感与教学效果。
第二,教学视频设计应着重优化虚拟教师与学习者的准社会互动机制。教育者需精心设计眼神交流、表情反馈及情境化手势等社会性线索,构建类真实互动体验。这种设计既能降低认知负荷,又能通过情感化交互激发学习者的情感投入,规避低效互动对学习流的中断效应,实现教学效果与满意度的双重提升。
第三,面对数智技术迭代浪潮,教育工作者亟需构建技术适应力与创新力。元宇宙、动态捕捉、虚拟现实等技术的融合发展正在消解虚实边界,教育开发者应主动探索这些技术在在线学习场景中的应用范式,持续更新技术认知与教学策略。通过构建动态演进的教学能力体系,确保在技术加速变革中保持教育创新的前沿性,为学习者提供更具品质的在线学习体验。
基金项目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本科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新质生产力背景下虚拟数字人教学赋能政法院校双学士学位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2025C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