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平台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Social Media Platforms for Cyber Violence
摘要: 在互联网的浪潮推动下,社交媒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成为信息交流的新天地。然而,“网络暴力”这一现象却悄然侵蚀着网络空间的和谐与安宁,并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探究网络暴力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其影响危害、明确社交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界定,进而提出完善社交媒体平台法律责任的建议,有利于保护网络用户的相关权益、推动建立社交媒体平台责任机制和构建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Abstract: With the impetus of the Internet wave, social media platforms have emerged in an explosive manner, creating a new frontier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Nevertheless, the issue of “cyber violence” has insidiously undermined the harmony and tranquility of the digital realm, inflicting severe harm on its victims. Delving into the precise conceptualization of cyber violence, understanding its far-reaching implications and detrimental effects, and clearly defining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social media platform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is, putting forwar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social media platforms can effectively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nline users. Moreover, it can propel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for social media platforms and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ealthy and civilized cyber environment.
文章引用:田霁雯. 社交媒体平台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研究[J]. 法学, 2025, 13(8): 1770-177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8246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球媒体监测机构Meltwater和社交媒体机构We are Social联合发布的《2024年全球数字概览报告》显示,全球社交媒体活跃用户数量已突破50亿大关[1]。然而,伴随着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暴力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困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重大难题。

在这一背景下,探讨社交媒体平台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作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媒介和存储空间提供者,社交媒体平台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个人权益保护?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研究。

本研究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系统分析社交媒体平台在网络暴力中的责任认定问题。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探讨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路径,为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2. 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及其影响危害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网络伦理和法律规范的深刻反思。尽管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以遏制,但网络暴力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其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网络暴力的概念、特征及其社会危害,对于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1. 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社会现象,其定义和表现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演变。从法律视角来看,网络暴力可以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具有攻击性、侮辱性或威胁性的行为,这些行为对受害者的心理、名誉或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与传统的暴力行为相比,网络暴力具有匿名性、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使得其危害性往往被放大。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网络诽谤,即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其次是网络骚扰,包括持续性、针对性的侮辱、威胁行为;再次是人肉搜索,即非法收集和公开他人隐私信息;最后是网络欺凌,特别是在青少年群体中常见的排斥、嘲笑等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交织,形成对受害者的多重伤害。

总而言之,“网络暴力”不应是简单的“‘网络’ + ‘暴力’”,而应是具有群体性、欺凌性和煽动性的新的暴力行为方式,是发生在虚拟网络空间里,通过引导或自发组织的群体性言语欺凌,损害特定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继而对行为对象进行精神折磨的暴力方式[2]

2.2. 网络暴力的影响危害

网络暴力的侵害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直接表现为对被施暴者的权益侵害,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涉及个体隐私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利受损,另一方面,此类违背传媒伦理甚至违法违规的信息肆意蔓延,不同程度影响网络空间的正常生态,对包括公众的心理安全感在内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3]。从这一角度来看,网络暴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在个人层面,受害者可能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包括焦虑、抑郁甚至自杀倾向。研究显示,遭受网络暴力的青少年出现心理问题的概率是普通青少年的三倍以上。在社会层面,网络暴力破坏了网络空间的秩序,甚至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来制造社会矛盾。通过组织化的网络攻击,可以煽动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网络暴力还可能导致“寒蝉效应”,使人们因恐惧网络攻击而不敢发表意见,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互联网应有的公共讨论功能。

同时,网络暴力的危害往往具有持续性。网络上的侮辱性内容一旦发布,就可能被永久保存和传播,即使原始发布者删除,也可能已经被他人复制或转发。这种“数字伤疤”使得受害者难以真正摆脱网络暴力的阴影,对其生活造成长期影响。因此,探讨社交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建立有效地预防和救济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社交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界定

在数字化时代,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信息传播、社会互动和舆论形成的重要载体。然而,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大和内容生态的复杂化,网络暴力、虚假信息、隐私侵犯等问题日益突出,使得社交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界定成为全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由于社交媒体平台兼具信息传播中介和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其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的责任认定面临诸多法律与伦理挑战。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国内外关于社交媒体平台责任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的责任认定标准,不仅有助于完善平台治理的法律框架,也能为司法实践和行业自律提供理论支持。

3.1. 国内外关于社交媒体平台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针对网络暴力及平台责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多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构成。《网络安全法》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作为基础性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管理义务,要求其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违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等措施。《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如侮辱罪、诽谤罪等可适用于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项规定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进行明确,同一条被认定为诽谤的信息转发量到达一定程度的,可裁定为诽谤罪[4]。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第1195至第1197条系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包括转通知义务、必要措施义务等。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隐私权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为打击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行政法规层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平台的内容审核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欧美国家在平台责任立法方面有着不同的路径选择。美国主要通过《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确立平台的责任豁免原则,即平台通常不对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除非涉及知识产权、性交易等特定领域。这一规定极大促进了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但也因对网络暴力规制不足而饱受争议,其“避风港”规则实质是网络时代对“共同承运人”理论的延伸。欧盟则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立场,《数字服务法》要求大型平台承担更积极的内容管理义务,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和透明的内容审核机制,背后体现出其“尊严保护”的民法传统,通过“分层监管”制度将平台转化为准监管机构。日本和韩国等亚洲国家则在借鉴欧美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的模式。日本通过《信息流通平台应对法》确立了类似美国的责任限制原则,但要求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适当措施。韩国则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并赋予平台较大的内容删除权力。这些国际经验为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了一些参考。

3.2. 社交媒体平台在网络暴力中的责任认定

近年来,我国社交媒体平台普遍重视对网络暴力的治理,但各平台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内涵模糊且边界不清。一方面,法律法规未能对此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另一方面,平台也回避对网络暴力进行过于明确的定义,这有利于平台灵活应对围绕网络暴力的舆论,在周旋于各种利益之间时做出更有利于自身的选择[5]

认定社交媒体平台在网络暴力中的法律责任,首先需要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社交媒体平台通常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既不同于传统媒体那样的内容生产者,也不同于纯粹的电信通道提供者。这种中间地位决定了平台责任的特殊性,即原则上不对用户生成内容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但在知悉侵权内容后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平台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在主观方面,平台通常因“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而具有过错。“明知”指平台实际知晓侵权行为,如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应知”则指根据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平台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在行为方面,平台的不作为(如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作为(如主动推荐、置顶侵权内容)都可能构成责任基础。损害结果则要求网络暴力行为实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平衡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是平台责任制度设计的核心难题。过度强调平台责任可能导致审查过度,损害言论自由;责任过轻则会使网络暴力泛滥,破坏网络生态。对此问题,可以采取比例原则,根据平台实际控制力和内容风险程度设定差异化的责任标准。对于明显侵权内容,平台应承担更积极地防范义务;对于边界模糊的表达,则应保持必要的宽容。平台自律与法律规制的关系也值得关注。理想的责任体系应当鼓励平台通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主动预防网络暴力,而非被动应对法律追责。为此,需要建立激励相容的规制框架,使平台有动力投资于内容安全建设。同时,应加强行业标准建设,推动形成最佳实践。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平台的注意义务程度是一个关键因素。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管理能力、信息类型、影响力等因素相适应。大型商业平台通常被认定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对于明显侵权的信息(如包含侮辱性词汇的内容),即使未收到通知,平台也可能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而对于判断难度较大的内容,平台的责任则相对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算法推荐技术对平台责任认定带来了新挑战。当平台通过算法主动推送可能包含网络暴力的内容时,其责任程度通常会加重。法院可能认为平台通过算法干预了信息传播,从而应当承担更积极的内容审核义务。在近年的一些案例中,已有法院开始关注算法在侵权损害扩大化中的作用,并据此判定平台承担更大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也是责任认定的重要环节。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则,受害人通常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但对于平台过错这一要件,考虑到举证难度,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平台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种分配方式有助于平衡双方诉讼能力,为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4. 完善社交媒体平台法律责任的建议

尽管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但在规制社交媒体平台网络暴力责任方面仍存在一些尚未完善的地方。例如,社交媒体平台责任认定标准模糊不清。现行法律对“应知”的判断标准、必要措施的具体范围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此外,社交媒体平台自律机制不健全,内容审核标准不透明,投诉处理效率低下,用户常常陷入“投诉无门”的困境。同时,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大多数网络暴力行为难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民事救济又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使得许多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总的来说,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主要面临三重挑战:一是网络暴力言论与正常表达的边界模糊,导致误删误判频发;二是数据规模庞大推高治理成本,中小平台往往力不从心;三是流量导向的商业模式使平台缺乏治理动力,甚至存在从争议事件中获利的倾向[6]。因此,亟需针对平台责任认定、监管机制和救济途径等关键环节进行系统性完善,以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4.1. 应当细化平台责任认定标准

基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影响消除难等特点,为防止网络暴力事件规模的扩大与危害后果的加剧,网络暴力刑事治理工作还应注重对于犯罪的风险预防和源头治理,其中,关键突破口与实现路径是压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7]。立法机关可通过司法解释或修订法律,明确“应知”的判断因素,如内容明显程度、平台规模、技术能力等。建议引入“分级注意义务”制度,根据平台类型、用户规模、盈利模式等差异设置不同标准的注意义务,例如对于月活用户超1亿的超大型平台,应要求其建立实时AI审核系统和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对1000万至1亿用户的大型平台,需部署智能过滤系统并保证2小时内响应举报;100万以下用户的中小平台则实施基础关键词过滤和48小时响应机制等等。对于采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平台,应规定更严格的内容审核义务,要求其承担推荐结果的部分责任。同时,明确“必要措施”的范围,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措施及其适用情形。

4.2. 优化监管机制设计

建议互联网平台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完善用户管理,加强对网络暴力事件的预测与预警,密切关注平台上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处理和清除相关内容[8]。建立统一的网络内容监管机构,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监管沙盒”制度,允许平台在可控范围内测试新的内容管理技术和方法。完善平台自律机制,强制要求平台公开内容审核标准,建立透明的投诉处理流程。可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的经验,对大型平台实施特别监管义务,如定期风险评估和独立审计。同时为了有效避免“误删误判”或对言论自由的过度压制,平台在监管时可以建立“双重复核制度”,如AI删除的内容需经用户申诉后由人工复核;设置“争议内容暂存区”,对存疑内容先限制传播而非直接删除等等。

4.3. 加快构建多元救济机制

法律规范自媒体衍生网络暴力的治理,要摆脱传统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桎梏,转向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风险规制模式[9]。建立专门的网络纠纷在线调解平台,提供快捷、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渠道。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减轻受害者举证负担,如允许采用区块链等技术固定证据。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实施或纵容网络暴力的平台加大处罚力度,这需要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边界,界定“恶意”认定标准(例如,明知举报属实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意降低审核标准获取流量收益、系统性忽视监管要求等等)。同时,健全心理救助机制,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专业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对被害人可能遭受的网络暴力信息损害进行倾斜式的救济,即投入更多的治理资源、采取更加主动的干预技术,减少网络暴力信息恣意宰制被害人的环境因素,提升被害人应对多对一损害之下的数字化生存能力和权益救济能力[10]

4.4. 推动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良性互动

鼓励平台研发更智能的内容识别技术,这些新兴技术的应用可以防患于未然,如基于文本语义的网络暴力分析方法(TSCA)等新技术可以在网络空间追踪网络暴力的潜在迹象,TSCA创建网络暴力的基础词库并生成负面情感词组集,随后负面情感词组集进行暴力特征筛选,以此为标准对网络空间中的文本信息进行筛选和多维度分析,找出潜在的网络暴力发生领域[11]。同时,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技术共享机制,共同应对新型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应保持适度灵活性,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避免过度干预阻碍产业发展。

4.5. 加强国际协调合作,完善跨境司法协作体系

针对跨国社交媒体平台治理难题,应着力构建系统化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具体而言,可建立“电子取证快速通道”机制,简化跨境证据调取流程;设立“网络犯罪司法协助联络点”,实现快速应急响应;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标准与认证规则,解决各国证据制度差异导致的认定困难问题等。同时,还可以推动与主要互联网发达国家签订专项司法互助协定,重点解决用户数据调取、平台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

以上这些建议的实施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平台责任体系,既能够有效遏制网络暴力,又能保障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现代化。

5. 结语

本研究通过对社交媒体平台在网络暴力中法律责任的系统分析,揭示了当前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研究发现,社交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关键节点,在网络暴力防治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管理权限和社会影响相匹配。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系统梳理了平台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并结合算法推荐等新技术特点提出了责任调整建议。研究还比较分析了不同法域的规制模式,为我国制度完善提供了借鉴。然而,网络技术和暴力形式的快速演变意味着相关研究需要持续更新。未来研究可进一步关注元宇宙等新兴场景中的暴力行为,以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责任等问题。

总而言之,网络暴力影响深远、后果严重,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应对网络暴力不仅需要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更需要教育、技术、文化等多方面的协同作用。只有建立起全方位的防护体系,才能真正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和谐的社会环境。此外,构建科学的社交媒体平台责任制度对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平台企业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在不断探索中寻求自由与安全的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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