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Issues of Standard Terms in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s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因其便利性以及高效率性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得到了大量的应用。但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具有协商性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不对等,格式条款在实践过程中经常被滥用,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损害。本文以“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为题,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及监管现状,发现当前商家在制定条款过程中存在利益失衡现象,赋予自己更多的单方面解释权,以及现行法律存在规定模糊、消费者认知程度整体偏低、平台滥用优势、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立法体系、提升消费者教育水平、优化司法救济以及强化行政监管等方面的对策建议,进而助力推动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电子商务法治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standard terms in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s have been widely applied due to their convenience and high efficiency. However, because standard terms lack negotiability and there is an imbalance in the status between consumers and operators, they are often abused in practice, resulting in the infringement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paper, titled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Issues of Standard Terms in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s”,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and regulatory situation in China and finds that there is an im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ng terms by merchants, who are granted more unilateral interpretation rights.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such as ambiguous provisions in current laws, low overall awareness among consumers, abuse of advantages by platforms, and inconsistent enforcement standards. Based on this, it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uch as improving the legislative system, enhancing consumer education, optimizing judicial relief, and strengthening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help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fairer and more transparent e-commerce legal environment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文章引用:王让文.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8): 1391-1397.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82659

1. 引言

当今时代,互联网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成长,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购物已经慢慢成为我国居民日常购物消费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发现,合同的形式正一步步从传统纸质化向现在的电子化、格式化慢慢转变。

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因其便利性以及效率性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得到了大量的应用。但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具有协商性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不对等,其在实践中经常被滥用,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损害,引发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来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制与说明,但是在日常的实践过程中,依然会面临许多的问题。例如,现有法律规定模糊,操作性不足;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相关内容的认知水平有限,难以充分地理解条款的内容;部分网络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格式条款来侵害消费者权益;此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监管标准,在监管上存在差异,导致监管的效果有所区别。

因此,本文以“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为题进行深入的研究。首先梳理我国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实际应用状况以及潜在风险点,了解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运行机制和影响。其次,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制体系,深入剖析在对格式条款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从立法完善、消费者教育提升、司法救济优化以及行政监管强化等多个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制路径建议。通过这些举措,以便推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电子商务法治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为我国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 网络购物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基本理论

2.1. 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合同的形式要件与缔约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正逐渐被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形式所替代。在这一变化的背景下,点击式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缔结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网络购物、平台服务等消费场景,并逐渐成为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合同订立的主要模式之一。

在点击式合同中,消费者只需通过点击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或者点击“确认”按钮,即代表消费者知悉且同意条款的内容,从而形成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操作方式的流程使传统的合同签订流程得到了简化,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但是这种操作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效力认定、格式条款合法性审查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呈现出复杂的司法实践难题。

首先,网络购物合同的缔约过程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点击式合同是在一定的互联网技术支撑下形成的,它的订立过程一般经历用户注册、点击同意、下单购买等流程。当用户进行账户注册、下单购买或使用相关功能时,系统往往通过强制性要求其点击确认相关服务条款或用户协议之后才能继续后续的操作流程。虽然这个操作流程具有便捷性,但是消费者往往会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完全知道并了解合同相关的具体内容导致权益被损害。

其次,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方面,仍面临一定的技术性与规范性挑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要求,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电子合同不像纸质合同且容易被篡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采性,成为电子合同效力认定过程当中的核心问题。

特别是在涉及电子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确立的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法院必须对电子合同的形成过程、存储方式、传输路径以及防篡改机制进行全面审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电子合同作为证据材料具备足够的证明力,从而支持其在司法程序中的有效运用。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合同效力的认定,更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最后,网络交易环境中缔约主体之间的地位失衡问题亟待解决。当前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消费者往往对于信息获取以及与平台商家之间的协商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平台商家会凭借其在技术开发、平台运营及市场支配方面的优势,制定出内容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此外,部分平台还通过精心设计的交互界面与操作流程,人为制造消费者理解条款的认知障碍,进一步减弱了消费者与平台商家在合同磋商过程中的自主决策能力。

2.2. 格式条款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格式条款是指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单独拟定的并且在实际缔约过程中未与对方协商就直接使用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二是制定时间具有预先性。[1]具体而言,这些条款通常是在合同关系还没有建立之时由提供方单方面拟定完成。在交易过程中,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放弃,无法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提出相应的协商意见。这种“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形成合同关系的方法,使得格式条款的接受方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相关条款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来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提供者还应采取合理方式对合同的相对方提示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相对方提出进一步了解条款含义的要求,提供者有义务对该类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相关的说明。

从合同条款的形成来看,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存在明显区别。一般合同条款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合同双方通过充分协商形成的,反观格式条款则是多由市场优势主体单方拟定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协商,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种不对等的合同缔约方式在网络交易中占很大部分,消费者往往具有很少的参与权。

在电子商务领域,格式条款的绝大部分出现在用户协议、服务条款、隐私政策、退换货规则等内容当中。例如,“我已阅读并同意”、“收到商品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可退换”等表述,均属于常见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通常被放在平台的整体协议之中,消费者在注册账户、下单购物或使用相关功能的时候,必须勾选确认或点击“同意”,才能继续后续操作。然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并不能对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修改,只能选择整体接受或放弃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格式条款因其统一性和高效性而被现代商业活动广泛采用,尤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显著提升了交易效率,但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则很容易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例如,部分经营者利用其在信息获取和技术操作方面的优势,设置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因网站或个别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消费者个人资料丢失或泄漏,网站不负责任”。此类条款实质上免除了经营者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2.3. 格式条款的风险与争议点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因素,并引发了一系列具有广泛争议的问题。[2]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格式条款在制定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利益失衡现象,过度偏向于保护商家利益,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一定的合法权益。以常见的“因网站过错造成的损失赔偿不超过用户的当月费用”这一条款为例,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条款违背了民事责任中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从公平原则考量,它明显减轻了商家在存在过错情形下本应承担的合理赔偿责任。这种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不仅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更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一些格式条款赋予了商家单方面的解释权,如明确规定“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规定在本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理解和解释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解释权被商家单方面垄断,消费者在面对条款中模糊或存在歧义的内容时,往往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缺乏有效的抗辩手段。这不仅增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使得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通过合理的途径寻求救济,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第三,商家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责任,常常在格式条款中大量设置免责条款。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服务中断,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一表述在格式条款中屡见不鲜。然而,这类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并非绝对。若缺乏合理的依据支撑,或者在合同中未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和程度进行明确界定,那么此类条款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商家试图依据这些无效条款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可能因条款的无效性而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遭受行政处罚等。

第四,格式条款的内容通常较为复杂,且往往采用较小的字体、紧凑的排版方式,这使得消费者在阅读和理解时面临较大困难。许多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出于便捷性考虑或其他原因,匆忙点击同意。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商家还可能利用技术手段,如将重要条款隐藏在冗长的文本之中,或者采用模糊、晦涩的表述方式,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做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也为消费者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埋下了诸多隐患,如权益受损时难以举证、维权成本增加等。

3.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现状

3.1. 中国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对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一旦对方提出要求,提供者有义务对该类条款进行详细说明。[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并建立了审查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机制。该机制旨在确保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法》也对电子合同与平台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例如,它要求电商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用户协议的高度透明性及易于访问性。此外,该法明确了平台对于交易双方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平台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关键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为网店设定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这些规范要求网店公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书及生产者信息,并确保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准确无误。这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促进了网络购物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3.2. 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长期的司法实践,已经在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方面形成了相对全面、初步系统化的制度框架,但在这一领域中,仍然存在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现实挑战。

首先,现有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合理方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的概念界定不清楚,缺乏实施细则,从而对消费者的举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个案的诉讼效率降低并且增加了个案的诉讼成本。此外,不同地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合理方式”、“重大利害关系”等概念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差异,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进一步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消费者对法律救济的信心。

其次,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认知程度整体偏低,知情同意权形同虚设。在网络购物合同签订过程中,点击式合同因其操作便捷、效率高等特点,被各大电商平台广泛采用。然而,这种合同形式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了一定威胁。这些条款往往冗长晦涩难懂,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并且专业术语居多,增加了消费者的理解难度。[4]例如,许多电子商务平台在用户注册账户或完成购买流程时,通常会默认勾选“同意所有条款”的选项,采用不明显的提示方式,如不会使用加粗字体、醒目标识、弹窗提醒等手段来突出相关条款的重要性。此类做法不仅降低了消费者对关键信息的关注度,也增加了其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不利条款的可能性,从而在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面临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另外,电商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的现象突出,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失去了一定的平衡。一些电商平台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出现过度免责的现象,尤其是在数据安全以及关于商品信息错误的责任承担方面。电商平台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台往往通过模糊表述、单方面免责或限制责任范围等方式,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在退换货方面,平台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规定商品只有完好无损且未经使用的情况下才能退货,有的甚至连拆封都会影响到退货。此外,有的平台在合同的条款里滥用“最终解释权”,在优惠的使用方式及日期、售后服务的标准等等方面拥有单方面的最终解释权,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最后,监管执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执行标准不统一、地域间协调性不足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虽然已经出台多项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平台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为地方监管部门提供政策指引。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各地监管机构在人员配置、专业能力、执法资源以及对政策理解深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监管力度和执行效果呈现明显的地区不平衡。部分地区能够较好地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监管措施较为有力,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纠正平台的不当行为,从而有效维护本地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在另一些地区,由于监管力量薄弱、执法标准模糊或资源投入不足等原因,未能及时查处平台存在的违规行为,致使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依然存在并持续适用。这种监管执法上的区域差异,不仅削弱了整体监管效能,也影响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进而可能降低公众对现行法律体系及监管机制的信任度。

4. 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建议

4.1. 完善立法体系

在现在的网络购物过程当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格式条款更加合理,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作用。首先,可以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专门章节或条文以便明确无效条款和滥用格式条款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民法典》增加相关概念判断的实施细则。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格式条款解释有争议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并且规定了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同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借鉴这些规定,细化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可以更加细化相关概念所表达的含义及实施细则。另外还可以参考国外经验,比如欧盟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设立类似的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使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类型。[5]

4.2. 提升消费者知情权与教育水平

平台应该高标准自觉履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确保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充分了解并理解所有条款内容所表达的意思。[6]具体而言,平台应该在用户注册或下单页面设置明显的弹窗提醒,告知用户即将签署的协议详情,并提供清晰易懂的文字说明,对于关键的条款可以设置强制阅读,并且可以利用相关的技术手段来提升条款的可读性,提供专业术语的解释。此外,可以加强消费者的法律教育,帮助消费者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防范和识别一定合同风险的能力。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发布宣传手册等,普及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培养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4.3. 强化司法保护与救济

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审查力度与裁判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涉及格式条款的案件时,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内容及其制定过程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由于网络购物中往往采用由平台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条款下,消费者一般只能选择“接受”或“放弃”,以至于买家与商家可以协商的情况很少。因此,法官应着重审查这些条款是否存在权利义务不平衡、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对消费者构成不合理限制等问题。与此同时,法院还应结合当时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境以及调查平台是否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例如是否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内容,如退换货规则、争议解决机制、免责条款等。对于存在的歧义或模糊表达的格式条款,应当坚持“不利解释原则”,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防止平台通过技术性语言来规避法律责任。[7]此外,有必要加强法官在相关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确保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审判的质量,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4. 优化行政监管体制

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是保障网络购物合同公平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建议设立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制度,商家及平台在制定相关的格式条款后需要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送审,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格式条款应该及时通知并且要求平台进行修改或删除。此外,还可以引入黑名单机制,定期公示并且通报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企业及平台名单,公开其违规行为,形成社会监督舆论压力。[8]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还能有效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发生。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日常主动检查力度,主动对平台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巡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 结论

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载体,具有提升交易效率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因其不可协商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极易被平台滥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围绕我国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规制现状展开系统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在格式条款规制方面虽已初步形成以《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消费者认知不足、平台滥用优势地位、监管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

结合我国国情与发展需求,应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规制体系: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专门条款,细化无效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消费者教育与平台提示义务,通过技术手段提升条款可读性,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强化司法救济功能,提高法院对格式条款案件的审查主动性,探索消费者代表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四是优化行政监管机制,推动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制度化、常态化,增强执法效果。

只有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体系,统筹发挥立法、执法、司法与社会共治的力量,才能有效遏制格式条款滥用现象,真正实现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平衡,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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