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中“情感劳动剥削”的算法机制与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基于数字劳动批判理论
Study on Algorithmic Mechanisms of “Emotional Labor Exploitation” and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in Livestream E-Commerce—Based on the Critical Theory of Digital Labor
摘要: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直播带货中的情感劳动剥削问题日益凸显。本研究基于数字劳动批判理论,采用分析法,揭示算法通过数据监控、价值捕获、行为规训三重机制对情感劳动的系统性剥削,剖析法律认定模糊、平台权力垄断与劳动者组织化缺失的权益保障困境。研究提出构建“技术–法律–伦理”协同的保障体系,以重构劳动者对算法与数据的控制权,为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治理提供理论参考。
Abstract: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issue of emotional labor exploitation in livestream e-commerc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ased on the critical theory of digital labor, this study uses an analytical approach to reveal the systematic exploitation of emotional labor by algorithms through three mechanisms: data surveillance, value capture, and behavioral discipline. It also analyzes the dilemmas in rights protection, including ambiguous legal recognition, platform power monopoly, and the lack of labor organization. The research proposes constructing a collaborative guarantee system of “technology-law-ethics” to reconstruct workers’ control over algorithms and data, providing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labor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economy era.
文章引用:董艳雪. 直播带货中“情感劳动剥削”的算法机制与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基于数字劳动批判理论[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8): 1462-1467.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82668

1. 引言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直播带货作为新兴商业模式迅速崛起,大量劳动力涌入这一领域,情感劳动在数字营销场景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但其隐蔽性剥削问题也日益凸显。情感劳动作为主播与消费者互动的核心手段,面临着劳动强度、价值和自主性的异化,而现有研究对算法机制在其中的驱动作用关注不足。本研究旨在拓展数字劳动批判理论在情感劳动领域的应用,丰富对平台资本主义下劳动剥削的认知;致力于揭示算法驱动下劳动权益受损的结构性矛盾,为保障直播带货劳动者权益提供理论支撑。

数字劳动批判理论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出发,经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形成对平台资本主义的深刻批判;霍克希尔德的情感劳动理论[1]为分析直播场景中的情绪管理提供了经典框架,但现有研究对算法如何塑造情感劳动过程及引发剥削问题缺乏系统探讨。基于此,本研究试图从理论层面解构直播带货中“情感劳动剥削”的算法机制,并探索劳动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2. 直播带货中情感劳动的特征与剥削现状——基于数字劳动批判理论

2.1. 情感劳动的数字化重构

在数字技术深度嵌入商业互动的背景下,直播带货中的情感劳动已超越霍克希尔德所定义的传统服务业“情感管理”范畴,形成了以数据驱动、场景虚拟化、互动实时化为特征的新型劳动形态。这种重构既延续了情感劳动的本质——通过情绪表达与关系维护实现价值创造,又因数字平台的作用产生了独特的实践样态。首先是情绪表演的技术化具身。主播通过语言话术、表情管理等构建情感互动场景,如通过高频次使用“家人们”“宝宝们”等亲昵称谓营造群体归属感,借助实时弹幕回应维持情感共鸣[2]。这种表演是基于平台规则与用户偏好的“策略性情感生产”。例如,主播在直播中需保持每分钟3~5次的微笑频率、控制语调节奏在180~220字/分钟,以符合算法对“积极情绪值”的抓取标准。其次是关系管理的社群化延伸。主播通过粉丝群、私信回复、定制化福利等手段进行长期情感联结,形成“准社会关系”[3]。例如,头部主播设立“粉丝专属日”,针对不同等级用户设计差异化情感回馈策略,这本质上是将社会学意义上的“关系维护”转化为可量化的“用户留存率”指标。最后是自我呈现的符号化建构。主播通过人设定位(如“宠粉主播”“专业买手”)、视觉形象(服装风格、直播间布景)、叙事脚本(创业故事、产品溯源)进行情感人格化包装,形成具有辨识度的“情感符号”[4]。这种自我呈现不仅是个体表达,更是平台经济下吸引流量的“情感资本”积累,如某农产品主播通过塑造“返乡青年”人设,将助农情怀转化为消费者的情感认同与购买意愿。

与传统服务业情感劳动相比,数字化重构使直播情感劳动呈现出两大本质性差异。在数据量化的情感绩效体系方面,传统服务业的情感劳动评价依赖管理者主观判断(如酒店服务员的“微笑服务”标准)。而直播场景中,平台通过算法将情感互动转化为可计算的数据流:点赞量、评论数、停留时长等成为衡量情感劳动效果的核心指标,形成“情感劳动的量化桎梏”。比如,主播的有效互动率(互动数/观看人次)需达到一定数据才可能获得流量倾斜,这迫使主播陷入“数据竞赛”式情感投入。在全天候模糊化的劳动边界方面,霍克希尔德指出前者存在明确的“前台–后台”[1]区隔(如空姐仅在航班服务时展现职业微笑),但直播主播的情感劳动已突破时空限制,形成“情感劳动的持续在场”。根据《2024年直播电商劳动者生存报告》显示,62%的腰部主播日均在线时长超过10小时,其中43%的时间用于非直播的情感维系。这种边界模糊化导致情感能量过度消耗,却因平台将其定义为“自主创业”而难以获得劳动补偿。

数字技术对情感劳动的重构本质上是平台资本将人类情感能力转化为可剥削资源的过程。正如福克斯在数字劳动批判中强调的,情感互动产生的用户数据、注意力资源被平台私有化,形成“情感劳动的二次剥削”[5]。理解这一转型不仅需要沿用霍克希尔德的情感劳动理论,更需结合数字劳动批判理论,揭示算法如何将情感表达转化为可交易的商品要素,为后续分析算法驱动的情感劳动机制奠定基础。

2.2. 情感劳动剥削的典型表现

在直播带货场景中,情感劳动剥削呈现出强度、价值与自主性的三重异化,其本质是平台资本通过技术中介将人类情感能力转化为可计算、可交易的商品资源。以下结合研究与案例展开分析。

劳动强度异化表现为情感能量的超额消耗与补偿缺失。主播需保持高频次情绪输出,日均直播时长普遍达6~10小时。直播时,主播保持高强度情绪输出;而非直播时,主播需要通过短视频更新、粉丝群互动维持情感连接。这种劳动突破霍克希尔德界定的“情感能量”阈值,形成“全天候情感待命”模式[6],例如,美食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被要求“禁止出现皱眉或因食物难吃而产生的负面表情”等等,迫使主播陷入“策略性情感表演”。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发布《创作者经济:中国数字新职业的崛起》报告指出,标准化笑容属于典型的表层情感劳动,劳动者通过外部表情调节(如控制颧大肌收缩)而非内在情绪体验来满足平台要求。研究发现,长期表层表演会导致“情感失调”,表现为情绪感知能力下降和自我认同混乱。除此之外,流量池及推送算法的存在[7],主播需要在自由时间从事视频剪辑、内容策划等工作,劳动时间大大延长,侵占了休息时间。

劳动价值异化体现为情感劳动成果的系统性抽取。平台资本通过数据垄断与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对情感价值的掠夺。比如平台会按照“坑位费 + 佣金”机制抽取60%~80%的收益。更隐蔽的剥削发生在数据层面:主播情感劳动创造的用户画像、消费偏好等数据被平台私有化,形成“情感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占有价值”的剥削闭环[5]。虚拟数字人经纪中,平台通过窃取用户弹幕构建情感响应模型,却无需支付数据费,实现“零成本情感萃取”。这种价值剥夺导致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强制分离,比如会出现主播离职后账号和粉丝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的情况。

劳动自主性异化表现为算法与用户需求的双重规训。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与文化策略消解主播的劳动控制权。算法监控构建了全景式监控:语音识别、微表情分析等技术将情感表达拆解为可量化的“情绪值”指标,例如某美妆主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禁止出现皱眉、语气低落等负面情绪”;如某农产品主播被要求通过“助农情怀叙事”固定人设,个体创造性被压缩为数据参数。不仅如此,用户需求也形成了隐性规训。粉丝对“宠粉”“正能量”人设的期待迫使主播陷入“自我剥削”陷阱[8]。某秀场女主播在直播中需按观众的特定要求进行称呼,否则面临流量惩罚。公会通过“家”的话语框架强化这种规训,既塑造主播的集体认同,又合理化对隐私侵犯、言语辱骂等管理行为。这种双重规训导致主播既受算法逻辑支配,又需迎合粉丝情感期待,最终丧失劳动过程的自主性。

以上这些异化的本质就是数字资本主义对人类情感的萃取。平台通过算法将情感劳动转化为可计算的“情感值”,并利用动态阈值机制隐蔽化剥削强度。例如,某平台通过脑电波监测设备实时捕捉主播兴奋度,自动推送高佣金商品,将情感波动转化为利润增长点。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劳动者与劳动产品、劳动过程的异化,更造成“类本质”的异化——主播沦为算法操控的数据载体,社交互动异化为资本的工具。

3. 直播带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与路径重构

3.1. 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

直播带货行业的权益保障困境源于法律滞后性、平台权力垄断与劳动者组织化缺失的多重挤压,形成系统性权利悬空。以下从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现行劳动法对网络主播的身份界定存在制度性空白。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指出,法院在认定主播与MCN机构的劳动关系时,需穿透合同形式审查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1。该案例也明确指出,若MCN机构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内容控制较弱且主播对收益分配有较强议价权,则不构成劳动关系。2因此,83%的主播签订的《独家经纪合同》被平台定义为“合作关系”,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带薪休假等法定权益。这种身份模糊使主播陷入“非雇佣、非自雇”的中间地带。

平台通过算法规则与格式条款构建“数字枷锁”。某平台要求主播有效互动率需达一定数据才能获得流量倾斜,而“有效互动”的定义权完全由平台掌控。更隐蔽的是,平台将非直播时段的粉丝社群维护定义为“自主经营”,导致主播在非直播时段无法获得加班费。当主播因健康问题(如心梗)无法完成高强度直播时,MCN机构往往依据合同条款索赔高额违约金。2024年7月15日《工人日报》载,主播王岳因半年收入仅3725元、未达直播时长被索赔100万元,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调整”的规定,结合王岳实际收入(半年3725元)等情况,最终判决赔偿3万元。这种“零工经济”模式下,劳动者既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违约金上限规定3,又缺乏集体协商权,形成“维权成本高于损失”的恶性循环[9]

主播群体呈现“原子化”特征(平台通过拆解劳动过程、弱化劳动者协作,将灵活就业者转化为“原子化”个体,使其难以形成集体行动[5]),缺乏有效的利益代表机制。现行工会制度难以覆盖灵活就业者4,尽管襄阳谷城县通过行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明确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但这种区域性尝试难以推广,截至2025年6月,仅有杭州、广州等少数城市试点主播行业工会,多数地区仍依赖传统工会制度。在平台算法与用户需求的双重规训下,主播个体难以对抗资本力量,例如某秀场女主播因拒绝按观众要求称呼面临流量惩罚却无法通过行业组织申诉。集体协商机制的缺失加剧了维权困境。2024年6月27日广州工会虽向大源村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报酬规则,但缺乏强制执行力,68%的县域主播仍分不清“擦边”与“违法”的界限,导致隐私泄露、言语辱骂等侵权行为难以追责。这种组织化缺失使主播在遭遇平台封号、数据窃取等侵害时,往往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

3.2. 基于数字劳动批判的保障路径

破解这一困境需重构情感劳动的价值分配与权益保障体系。正如福克斯指出,数字经济中的剥削往往被技术乌托邦话语掩盖,需通过制度设计确立劳动者的数据主权,并将情感劳动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5]。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直播带货沦为“数字全景式监控”中的新型劳动异化场域。重构劳动者权利需从制度、平台、组织三个层面构建协同治理体系,打破“全景式监控”的控制逻辑。以下从三重维度展开分析。

现行法律体系对算法劳动的规制存在结构性滞后,需通过穿透式立法与动态监管机制实现制度创新。

首先,明确算法管理的法律属性,将算法规则纳入劳动条件审查范围。应当需加快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建立算法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其次,创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针对“类雇佣”劳动者,需突破传统“从属性”审查框架,建立“用工事实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已确立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审查标准,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通过“连环外包”或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责任的现象。对此,可允许灵活就业者单独参保工伤保险,突破五险捆绑模式。同时,建立算法歧视司法审查机制,为工时监管提供技术化解决方案。最后,完善数据主权保护制度。针对平台垄断用户画像、消费偏好等数据的问题,需建立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可强制平台按比例向劳动者分配用户数据产生的商业价值,并赋予劳动者数据携带权与删除权。

平台需从技术中立叙事转向责任主体定位,通过算法透明化与伦理嵌入实现治理转型。

首先,建立算法可解释性机制。根据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2024年“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平台需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例如,需明确“有效互动”的量化标准并接受第三方审计。其次,重构算法伦理价值导向。算法设计应嵌入劳动保护原则,例如设置“疲劳阈值”自动中止连续直播超12小时的主播账号,并强制推送休息提醒。同时,建立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技术专家、法律学者共同参与算法规则制定,给主播一定的缓冲空间。最后,压实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浙江省规定平台需为外卖骑手提供极端天气防护装备,这一经验可推广至直播行业,要求平台承担主播心理健康干预、隐私保护等责任,防止用户行为对主播造成精神伤害。

劳动者需通过组织化重构与集体协商机制打破原子化困境。

首先,创新工会组织模式。上海总工会通过“三覆盖”工作法(组织覆盖、服务覆盖、保障覆盖),建立网约送餐行业联合工会、医养照护行业工会联合会等新型组织形式,覆盖灵活就业者20万人,允许灵活就业者参与行业工会。其次,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创新。上海市总工会首创“协商恳谈”“全网民主协商”等模式,针对隐性加班、工资算法等问题与平台开展多轮协商。广州工会向大源村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报酬规则,虽缺乏强制执行力,但为区域性集体协商提供了范本。未来需建立“政府–工会–平台”三方协商机制,制定情感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与健康保障制度。最后,构建法律援助与争议解决体系。针对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取证难等问题,可通过集体诉讼与公益诉讼追究平台责任。同时,建立算法纠纷专业仲裁机构,引入技术专家参与证据保全与算法审计,降低劳动者举证难度。

总之,数字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在于重构劳动者对算法与数据的控制权。通过法律穿透式监管、平台伦理化改造、劳动者组织化重构的协同治理,方能打破“算法黑箱”与“数据压迫”,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4. 结语

本研究基于数字劳动批判理论,揭示了直播带货中“情感劳动剥削”的算法驱动机制通过三重机制实现系统性剥削。同时,在理论层面,将数字劳动批判的分析框架引入情感互动场域,揭示了算法作为“剥削中介”如何重构劳动过程,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解释力,为理解平台资本主义下情感能力的商品化提供了新视角。而数字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就在于重构劳动者对算法与数据的控制权。通过法律穿透式监管、平台伦理化改造、劳动者组织化重构的协同治理,方能打破“算法黑箱”与“数据压迫”,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NOTES

1参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即主播与平台之间的从属性判断。

2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京03民终7051号民事判。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及未履行部分分摊金额。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对工会会员资格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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