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用自然法学说为道德世界和政治秩序奠定基础,但系统深入地理解自然法思想的源流和实质却困难重重。由苏格拉底创始,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基督教思想家所发展的古典自然法理论,是主导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的主流学说,到近现代遭到全面颠覆。近现代自然法思想家从人的经验性本性(empirical nature)出发,演绎出伦理体系和自然法体系,由此,古典自然法逐渐演变为个人主体拥有的自然权利[1]。
事实上,所谓“自然法的复兴”,准确来讲正是指复兴基于实在论的认识论之上的古典自然法传统[2]。由于古典自然法和形而上学传统密不可分,我国学界对古典自然法的把握多囿于现代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视角,以至于形成了“保守主义”“自然主义”等固有的思想史标签。要树立我国学界对西方古典、现代、后现代自然法学说的总体性批判视野,就需要深入自然法传统,并对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人物作聚焦式的研究。西塞罗作为西方最早的自然法理论家,是古希腊法律思想向罗马共和国传承中的集大成者。正确认识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实质及其当代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2. 古典自然法的式微
自然法理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学理论,深刻影响着西方国家的政治建制。在我们的时代,它几乎为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所拒绝。古典哲学把“遵从自然的生活”视为好的生活方式,这意味着遵从“自然”就是遵从人性中最好或者最优秀的部分。然而,现代人把遵从“自然”理解为遵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古典哲学和现代科学对“自然”的理解完全不同,但直到今天为止,这两种理解方式都不断对我们当代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发生着影响。因此,如何理解“自然法”仍然是我们如今面对的巨大挑战。
从十七世纪开始,人们对自然的理解方式又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从而彻底改变了对自然法的认识。在这一系列重大变化中,最具决定性影响的便是达尔文《物种起源》的出版。这本书使从前自然法思想家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条件陷入被质疑的境地。对动物智力的研究削弱了对人类理性独特性的认识。遗传学领域降低了我们对人为决定的道德力量或者自由的估量。神经生理学和认知科学提出影响大脑和心智的因素,而关于动物社会性的研究表明,道德只是灵长类动物处理隶属关系、建立联盟以及应对入侵的策略的延伸。进化理论用机械论的方式解释人的行为。
如果自然时刻都在变化,并且没有特定的目的,它如何可能拥有一部恒常不变的自然法?除非它本身也是一部关于变化的法律。然而,这个意义上的自然法只是用来描述自然现象的规律和秩序,规定适者生存的法则。进化论者把自然描述为一个无情、残酷和冷漠的地方。自然没有任何道德目的,所有人的目的都出于自己的选择。工具理性足以说明实现道德价值的手段,却无法检验这些价值观本身的合法性。自然既不包含客观存在的道德准则,也不存在人能在其中发生作用的内在道德秩序。
但无论如何,进化论者都不会把人推向不道德的境地,相反,他们宣称,我们唯一的希望不可能寄托于自然力量的救助,而在于勇敢地承担起建立更公平、更公正的共同体的责任。这里所涉及的最关键的问题是自然的“目的论”的问题。自然法理论的反对者首先否认自然世界存在一个统一的目的。进而,自然的目的完全取决于人自身的选择、习俗和文化。
激进的进步观念宣称要取消自然法的重要地位,并用进化发展的观念取而代之。因为,激进的进步论者认为,自然法与政治理论毫无关系:人法由自觉的主体发布命令,自然法却不是命令,而是对不可改变的自然秩序的断言。另外,自然法只是用来描述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3]。康德对“自然”与“自由”的区分显然为拒斥自然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康德认为,在现象界中,人类认识是受因果律支配;而在本体界中,人是自由的,因此,人可以只遵守他自己发出的道德律令。
在康德的引导下,必然会诞生新的政治理论。新的政治理论认为,从前的政治理论家都试图寻找能够主导人的正确行为的自然(nature)有何目的,却从未获得任何这方面的确定知识。他们失败的原因恰恰在于只关注永恒的自然,因此,新的政治理论只探讨有限的正义原则。新的政治理论认为,尽管亚里士多德更关注对事物特性的描述而非抽象的是非原则,甚至也被德性本身是永恒和完善的假说所误导;而且,尽管亚里士多德正确地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却没有理解更大的真理:即,政治是在历史中并通过历史而发展。进而认为,人性是可变的。人性会随着理性的发展而变化,而且,人在脱离自然的约束后,所获得的自由会越来越大。
相应地,自然法作为旧的政治理论的代表被抛弃,因为它严重限制人的自由。按照新的政治理论,由于现实中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决断不同个体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纷争,洛克宣称,解决争端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诉诸上帝。然而,洛克同时宣称,只有上帝的决断有效便说明,地球上没有任何人能够解决争端,人就只能靠自己决断。洛克的观点排除了旧的政治学理论中理性决断的能力,即认为有智慧的人的理性能够合理判断道德和政治争端的本质。从霍布斯开始的现代自然法学说使自然法从属于人的自然权利,同时也使人的权利优先于人的义务,因而,自然法仅仅是从自然权利中推导出来的。
近两个世纪以来,自然法的实践和理论意义也不断被重新解释。但与此同时,这两个世纪见证了以科学和自由为名所犯下的骇人听闻的罪行。我们的世界在很多方面都在不断进步,这些进步使我们觉得自己已经超越自然法理论,甚至除了进步本身之外,我们能够超越过去的一切。确实,如果进步能够超越理性,我们如今的时代已经做到了。但是,进步超越理性本身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重新认识自由、科学和进步的实质意义。自然法理论或许能够为此做出贡献。自然法理论的旨归不一定是确立一个对所有时代和所有民族都普遍适用而且永恒不变的法律准则,而是在人的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能够充满活力且保持开放地灵活应对一切新的发展和形势。这种动态适应性,恰恰为后来“新自然法”理论的兴起埋下了伏笔。
3. 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二十世纪“新自然法”理论的出现使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备受关注。菲尼斯(John Finnis)在他影响重大的著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认为,阿奎纳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和现代分析哲学和法理学互相适应,也是奠定自由主义传统的“自然权利”观念得以发展的基础。这种影响在现代试图构建“自然法自由主义”(natural law liberalism)的努力中尤为明显。“自然法自由主义”理论宣称要把所有自然法传统中的核心观念统合到一种连贯的政治哲学中。
在探讨阿奎纳的自然法理论和近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关联性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他的理论本身却深受“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影响。近现代自然法理论家却有意略过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的古典根基。这么做的后果是,为驳斥自然法理论根基的人提供了论据。菲尼斯恰恰沿着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向前延伸,提出自然法理论独立于“上帝存在的问题或者上帝的本质”[4]。如果失去上帝的依托,自然法理论就只具有分析性的特征。
阿奎纳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古典哲学的基础之上,对这种基础的解释恰恰可以说明,阿奎纳的自然法理论无需依靠基督教的信仰或者假说而存在。这对理解阿奎纳的自然法理论有决定性的意义。然而,解释这个基础的关键步骤就在于恰当看待西塞罗在自然法传统中的独特地位。如果把托马斯的自然法理论当成是对古典自然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似乎比说成是“新自然法理论”的雏形更有说服力。
从菲尼斯的结论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现代自然法理论还是自然法理论的反对者,其实都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他们都不再关注“自然法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是在讨论“指导人的行为的自然和客观标准是否存在”,或者说“在现代自由主义的背景下,与自然法理论有关联的一些思想是否仍然有用”。严格来讲,“自然法”已经成为古典哲学和基督教哲学中的一种过时的说法,它在传统自然法学说中含义已经遭到削弱。可以说,现代自然法理论不再重视从法哲学的角度考虑自然法的相关问题。
现代自然法理论家格外重视对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的解释。自然权利理论是从古典自然法理论衍生而来,却已经失去最初的形态。胡格诺派(Huguenots)首次把自然权利归结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悉尼(Algernon Sidney)认为,作为“终极理性”(ultimate reason)的产物,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根植于人的良知(conscience)。洛克认为,国家的法律只有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才是正当的,而自然法也是对国家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解释的根据。自然法是约束人民、立法者以及其他事物的“永恒法则”(Eternal Rule)。人们只有在行使自然法的特权,而非社会契约的时候,才会把自己的自然权利交托给政府[5]。
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和西塞罗之间的决定性差异就在于对自我保存的解释。按照西塞罗的观点,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所指的自然状态,即一种前社会的(pre-social)原始状态,人在其中尚未服从自然。西塞罗所指的自然状态,是指人按照自然法生活的状态,而且,最理想的情况是欲望受理性控制的状态。所以,自我保存也是在最好的状态下保护自己,它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人是由各个不同部分构成,一些部分拥有更高的尊严,而另一些部分的尊严较低,因此,从根本上讲,自我保存是指保存人身上最好的部分。
在古典自然法理论中,“自我”得到了清晰的表述,所以依据自然,自我中更高的部分——即德性——才是自爱的根本对象;而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对自爱的解释却刚好相反:如果你不先活着,你就不可能有德性地活着。在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中,基本的自爱条件即基本的生存意义变得比更高的自爱条件更为重要。于是,被降低的自爱条件引发不计其数的后果。这种对基本生存意义的优先关注,恰恰反映了现代自然法理论与古典传统在观念上的根本分歧。
4. “规范性”道德和自然法理论的来源
现代自然法理论家反对自然法理论的古典哲学根基的意见在于,古典自然法学家无法从事实中推导出价值规范。因此,思想史家们或许会对这个问题格外感兴趣,但却无法面对自然法是否存在这个哲学问题的讨论。尽管面对思想史家们的反驳,我们无法给出充分的答案,但或许可以换一个角度,从西塞罗推导自然法的理论依据本身出发,分析他如何处理价值与事实的分野。
从逻辑上讲,我们不可能从事实中推断或者获得价值。这个论断通常被追溯到休谟对“实然–应然”问题的著名区分。无论在休谟本人的著作还是后来对他理论的阐述和发展中,“实然–应然”问题都是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中推断而来。尽管理性能够进行复杂的推理和分析,它却无法从感性经验中抽象出概念。因此,在人类行为所处的特殊环境中,理性与具体的现实领域相去甚远。由于这段距离的存在,理性无法承担古典哲学认为能够实现德性的职能。休谟对“实然”和“应然”的区分与他彻底的怀疑论密不可分。
在古典哲学中,人的理性所承担职能却与“实然”和“应然”构成的框架截然不同。我们注意到,在《论义务》中,西塞罗试图从与客观现实的理性相遇中推导出自然法。在讨论法的问题之前,西塞罗首先处理了人的本性(nature)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处理对理解西塞罗如何论证自然法的“自然性”至关重要。正义的本质以及它在法中的根源必须在人性中寻找[6]。在《论义务》开头,西塞罗描述了每种生物的自然特征和本能。这些本能主要包括自我保存、繁殖以及受这两种本能主导的其他一系列本能。尽管人也具有这些动物性的冲动,但“理性”无疑是人独有的特征[7]。这部分描述和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的论述形成呼应:“理性使我们超越于其他动物……毫无疑问是大家共同具有的。”
在以上两处论述中,西塞罗都列举了内在于理性的各种能力和倾向:“推测”“论证”“批驳”“阐述”“综合”“作结论”以及“找出事件的原因”和“联系与结合未来与现在的事件”。理性的倾向包括“与他人建立社会的冲动”“为自己和他人准备舒适和生存所需的一切东西”和“追求和探索真理”。同样,西塞罗也讨论了理性的“恶的倾向”[6]。这些倾向与理性的良好品质背道而驰,屈从于“感官的快乐”,进而趋向于以非理性和未经反思的方式达到目的。
实际上,西塞罗用对人性的“描述性”论证建立起了“规范性”的道德和自然法理论。但值得注意的是,西塞罗对人性的“描述性”论证涉及两方面的“事实”:一方面,理性天然具有优势,它能够控制感官欲望和盲目的冲动;另一方面,感官欲望会妨碍理性优先的等级秩序,并不顾理性的决定而影响人的行为。这两方面始终处于理性的等级秩序和潜在冲突的复杂关系之中。理性的反思能力以及引导和限制激情的倾向恰恰使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8]。
这两方面对于人性的描述性论证以两种相互关联的方式呈现出法律的观念。首先,人性的倾向只能根据理性自身选择的相应能力而使潜能变为现实,这就表明,人性中隐含着一种内在的法。换言之,人性的原则和人的具体行为始终处于潜在的冲突之中。人性的本质包括最内在的倾向或者与自然相一致的普遍原则,一旦人的选择出现不确定性,这种普遍原则就成为一种命令。与人性相一致的行为原则呈现出命令而非建议或推荐的形式。
其次,自然法呈现为一种实例化的过程,其中,理性会根据具体情境发出对行为的具体命令。就实例化的方式而言,“法是审慎之人的心智和理性,衡量正义和不义的标准[9]。”这种方式发生的主体是感官欲望。由于理性的本质必然主导整个人的行为,它势必要低级的欲望发布具体的命令并争取它的支持。然而,欲望通常会对抗理性的命令,并且能够无视这些命令而决定人的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反对和抵抗的力量必然需要法的规范来做出最后的决定。因此,按照自然法的实例化的过程,每个人向他的欲望发布命令,这类命令本身即具有自然法的特点,并表现为具体的参与或者实例化的方式。这种通过个体欲望命令实现自然法具体化的思路,实际上可以追溯到古典哲人对人性与城邦秩序的探讨。
5. 西塞罗和他的批评者们
在汉语学界的西方思想史教科书中,希腊思想——尤其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占据了讨论欧洲古典时代的政治和法律问题的中心。西塞罗的重要作用恰恰被当成是这些希腊思想的“搬运工”,因此,他的思想也明显被贴上“折衷主义”的标签。但是,这些固有标签并不能真实反映他的思想实质。从更高的视角来看,西塞罗声望的下降与罗马在“普遍史”上地位的变化有关。
黑格尔把罗马世界视为希腊和东方世界的后继者,尤其是在与古希腊文明的比较下,他并不认为罗马富有艺术气息、崇尚宗教或者善于思辨[9]。黑格尔对罗马哲学的思考主要是针对斯多亚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和怀疑学派的学说,换言之,希腊哲学被传播到罗马,但不是以西塞罗、塞涅卡和卢克莱修为中心,而是以希腊哲学学派的建立者为中心[10]。因此,西塞罗的哲人身份也几乎被忽视,他的作品只是被拿来作为研究斯多亚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的材料。
在黑格尔对普遍历史的论述中,罗马的这种“欠缺”甚至被认为内在于拉丁语本身。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拉丁语对希腊哲学的翻译“不是偶然的和无害的”;相反,这种翻译标志着“哲学的原始本质被隔断和被异化过程的第一阶段[11]。”拉丁语隔断以及掩盖了希腊文里对“自然”(physis)的解释,把它当作很容易通过外观获得的认知。鉴于罗马人“对存在的遗忘”成为后来所有哲学的特点,哲学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和现代世界的衰落无疑起源于罗马人最初对希腊语的“误译”[12]。
在这点上,以蒙森为代表的德国史学家都是黑格尔的学生,他为他们提供了系统的哲学史的最好的研究范式。他们对西塞罗的讨论必然基于以下假说:古代和现代政治思想之间分界线,或许就是西塞罗。尽管如此,他们对西塞罗的研究也是基于以下评价:此人本身并没有“任何伟大的思想原创力,或者任何政治分析上的伟大能力”;相反,他有影响的原因是“一个业余哲人折衷的做法,他总结了他的时代的政治理论的老生常谈。”即使承认这个假说,那么西塞罗总结的老生常谈有什么特别之处?[13]
与海德格尔的指控相反,西塞罗本人其实已经敏锐地意识到把希腊的哲学语言译为拉丁语的困难,而且几乎在所有作品中,他都在斟酌这个问题。但是,他不认为这个任务无法完成,最终是因为他对“永恒”观念的认同:自然会在不同时代面对不同的人时,以不同的方式展现自身。通过建立自然法的观念,西塞罗把对真理原则的理解和对现实共同体的关注结合起来,从而使罗马的法律思想真正转变为一门科学。
罗马人的务实精神和希腊哲学追求永恒真理的精神,这两者合作创造了罗马法这座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高峰。西塞罗恰恰充当了罗马法的精神养料和制度渊源。正如他在《论共和国》中对“法”的定义:“真正的法乃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如果把自然当作立法标准,“真正的法”便具有普适和恒常的特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首次从法学的维度深入阐述了柏拉图自然正当的特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西塞罗是西方最早的自然法理论家。
西塞罗代表了西方法学思想史上的重要转折。他所阐述的自然法思想激发了后来各种不同的自然法理论。无论是罗马法学家还是托马斯·阿奎纳的自然法理论,乃至“现代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以及奠定当今欧美建制的《宪法》和《人权法案》,都从西塞罗的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资源。如果在一堆标签里抽取西塞罗思想的片段,它的内在价值也会消失殆尽。20世纪70年代以后,尤其以西塞罗2100年诞辰为标志,西方学界的西塞罗研究也呈现复兴之势。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西塞罗自然辩证法思想及其当代价值”(TJZ22103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