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视阈下的数据治理与平台责任的法理学规制研究
Juris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Digital Sovereignty and Platform Responsibility in E-Commerce
摘要: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数据流通的核心枢纽,兼具“私主体”与“准公共治理者”双重角色,其数据治理与平台责任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法理学视角出发,探讨了数据治理的法理基础与电子商务实践中的挑战,分析了平台责任的法律属性与边界重构路径,并提出了优化电子商务治理的多元共治框架。数据治理的法理渊源源于传统国家治理理论与数字时代权利博弈的结合,但电子商务的全球化与数据流动性加剧了治理的复杂性,表现为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困境、算法黑箱化引发的权利侵害,以及数据权属界定的模糊性。在平台责任方面,需突破传统侵权法范式,引入“权力制衡”理念,借鉴欧盟“守门人”制度等经验,以平衡私法自治与公共规制。司法实践中的“数据分层确权”和“算法透明性”要求为责任界定提供了参考,但需警惕技术中立原则的滥用。为优化治理路径,本文提出构建“国家–平台–用户”三维动态平衡框架:国家需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并与国际规则衔接;平台应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强化算法公平性审查;用户需提升数据权利意识。此外,司法与监管应创新实践,推广“监管沙盒”模式,探索弹性治理。未来研究可以关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协调(如WTO电子商务谈判)及元宇宙电商中的国家对数据的治理与责任新挑战,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Abstract: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e-commerce platforms, as the core hubs of data circulation, assume the dual roles of “private entities” and “quasi-public regulators”, making issues of data governance and platform accountability increasingly prominent. From a jurisprudentia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legal foundations of data governance and the challenges in e-commerce practices, analyzes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platform accountability and pathways for redefining its boundaries, and proposes a multi-stakeholder co-governance framework to optimize e-commerce governance.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f data governance stems from the interplay between traditional sovereignty theories and the rights dynamics of the digital era. However, the globalization of e-commerce and the fluidity of data have intensified governance complexities, manifesting in compliance dilemmas in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ights violations caused by algorithmic black-boxing, and ambiguities in data ownership delineation. Regarding platform accountability, there is a need to transcend traditional tort law paradigms b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power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systems like the EU’s “gatekeeper” regime to balance private autonomy and public regulation. Judicial practices such as “tiered data rights confirmation” and “algorithmic transparency” requirements provide references for defining accountability, though the misuse of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ical neutrality must be cautioned against. To optimize governance pathways, this paper proposes a tripartite “state-platform-user” dynamic equilibrium framework: the state should refine data classification and tiered systems while aligning with international rules; platforms must establish internal compliance mechanisms and strengthen algorithmic fairness reviews; and users need to enhance their awareness of data rights. Additionally, judicial and regulatory bodies should innovate practices, such as promoting “regulatory sandbox” models and exploring flexible governance approaches. Future research should focus on the coordination of global digital governance rules (e.g., WTO e-commerce negotiations) and emerging challenges related to sovereignty and accountability in metaverse-based e-commerce, thereby fostering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文章引用:代妙. 电子商务视阈下的数据治理与平台责任的法理学规制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8): 2163-2170.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82761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电子商务平台已成为数据流通的核心枢纽,其地位愈发重要。这些平台不仅是纯粹的“私主体”,从事着商业交易等活动,还承担着类似“准公共治理者”的角色,对平台内的交易秩序、数据管理等方面进行着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管理。当今数字社会背景下,原有的市场经济转型为数字经济,原有的社会法治化过程嵌入了数字平台机制,原有的理性文化为赛博空间逻辑所加持,原有的市民社会面临着政府与平台双重权力的挑战[1]。如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电子商务平台紧密相连,从购物、支付到社交、娱乐,电子商务平台几乎渗透到了各个领域。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每天处理着海量的交易数据,这些数据包含了用户的消费习惯、个人信息等重要内容。同时,平台还需要制定规则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平台的正常秩序,这无疑体现了其“准公共治理者”的特征。

然而,随着平台权力的不断扩张,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数据治理方面,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算法治理的边界等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在责任分配上,“大数据杀熟”、数据侵权等事件频发,使得平台责任的界定陷入困境。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就跨境数据流动而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数据的跨境传输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一些国家为了保障自身的数据安全,对数据的出境设置了严格的限制,而这可能会阻碍国际间的电子商务合作。算法治理方面,平台利用算法对用户进行精准推荐、价格歧视等行为,使得算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大数据杀熟”就是典型的例子,同一产品或服务,平台会根据用户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制定不同的价格,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数据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平台泄露或滥用,使用户的个人隐私面临严峻挑战。

1.2. 研究问题

如何从法理学视角重构数据治理与平台责任的边界,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数据治理是企业通过政策、流程和技术手段对数据的全生命周期(收集、存储、处理、共享、销毁等)进行系统性管理,确保数据的质量、安全、合规和可用性。而平台责任则关系到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对用户和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数据治理与平台责任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传统的法律理论和制度难以适应新的情况。平台在收集、存储和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如何既要遵守国家关于数据治理的规定,又要承担起保护用户数据安全的责任,这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平台在数据治理过程中,也需要处理好如何有效平衡企业利益、用户权利与国家监管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个人数据治理的重要任务,既有的个人数据治理以私权与公权为基础[2]。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企业,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是其天然的属性,然而,平台的利益不能以牺牲用户权利和国家利益为代价。国家监管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但过度的监管又会限制平台的创新和发展。因此,如何在这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实现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解决上述问题不仅关乎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完善数字时代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这需要我们深入剖析数据治理与平台责任背后的法理逻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出一套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治理模式,而这正是本文后续研究的重点方向。

2. 数据治理的法理基础与电子商务挑战

2.1. 数据治理的法理渊源

在数字经济时代,对数据的掌控、利用及保护能力,已成为衡量国家关键竞争力的核心要素[3]。数据治理的法理基础并非单一维度的规则集合,而是多元权利主体在数字时代博弈与平衡的产物,其核心是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流转等全生命周期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传统治理理论中关于“权力边界”与“权利让渡”的思想为数据治理提供了早期框架——霍布斯提出的“利维坦”所蕴含的“集中管控以保障秩序”理念,在数据领域演变为国家对关键数据的监管权;卢梭“权利在民”的思想则延伸为个人对自身数据的基本权利主张。但数据的流动性、非竞争性等特性,使其治理逻辑突破了传统治理理论的疆域,形成了“国家–平台–个人”三元共治的法理张力。

这种张力在法律实践中尤为显著。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个人数据权”为核心构建治理体系,通过赋予个人知情权、删除权等一系列权利,确立了“数据控制者责任”原则,本质上是对个人数据权利的法理确认;中国《数据安全法》则以“数据安全”为核心,将数据划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构建了分级分类的国家监管框架,体现了国家在数据治理中的主导权。两者的差异并非对立,而是数据治理中“个人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保障”两种法理价值的侧重,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对数据多元属性的认知分歧。在核心理念上,欧盟侧重于个人权利保护,注重对个人数据传输的监管,在个人数据出境传输时要求确保保护水平不能降低。我国则注重数据出境的风险防范,强调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平衡安全与发展[4]

2.2. 电子商务中的数据治理挑战

在电子商务场景中,数据治理的复杂性被进一步放大,多元主体的权利冲突与规则碎片化成为突出难题。联合国2023年发布的《全球数字契约》政策简报提出“以普遍人权为基础构建全球数据治理框架”,试图为跨境电商中的数据流动提供统一准则,但这一愿景面临现实挑战:不同国家对数据治理的优先级存在根本分歧——部分国家强调“数据自由流动”以降低电商交易成本、提升全球供应链效率;另一些国家则坚持“数据安全优先”,通过立法限制敏感数据出境(如医疗、金融、地理信息等)。这种分歧导致跨境电商企业陷入“合规困境”,同一批交易数据可能需要同时满足出口国的“开放要求”和进口国的“本地化存储”规定,极大增加了运营成本。

算法治理的“黑箱化”则加剧了数据滥用风险。电子商务平台凭借对海量交易数据的垄断性占有,通过算法实现定价策略、流量分配、商品推荐等核心功能。但算法的不透明性可能导致两类治理失效:一是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算法歧视”,如对不同地区用户设定差异化价格、对中小商家设置隐性壁垒,破坏市场公平;二是数据挖掘技术的过度应用侵犯用户隐私,例如通过分析消费数据推测用户画像并进行强制营销,实质是对个人数据使用权的越界。这种“算法利维坦”的存在,暴露了数据治理中“技术权力”与“规则约束”的失衡。

数据本地化与权属界定的模糊性进一步撕裂了电商生态的统一性。关于TikTok平台数据跨境流动涉及的国家安全、数据隐私安全等内容合规审查问题,美国国会众议院能源与商业委员会在2023年就对其展开过听证质询会议[5]。部分国家要求其将本地用户数据存储于境内服务器,这一要求虽基于“数据安全”的治理逻辑,却导致企业被迫投入巨资建设分布式数据中心,削弱了数据的全球协同价值。更核心的矛盾在于数据权属划分:用户在电商平台产生的交易记录、浏览数据等,其所有权归属于用户、平台还是国家?现行法律尚未形成共识——平台往往通过用户协议默认占有数据使用权,甚至用于商业变现;用户虽名义上对自身数据享有权利,却缺乏实际控制权;国家在监管中则面临“权利主体不明”导致的法律依据缺失,最终使得数据治理陷入“谁都能管,谁都管不好”的困境。

这些挑战的本质,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全球流动性”与“治理地域性”之间的冲突,也是电子商务“无国界性”与数据治理“有边界性”的矛盾。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尊重多元权利的前提下,构建适配电子商务发展的治理规则,成为全球数据治理体系亟待破解的命题。

3. 平台责任的法理学重构

3.1. 平台权力的法律属性

在私法自治与公共规制的权衡中,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特殊责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传统的私法自治理念强调平台作为私主体的自主经营和决策,但由于电商平台具有“准公共治理者”的角色,其行为不仅影响着平台内的企业和用户,还关系到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电商平台应承担“特殊责任”。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赋予了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自主经营的权利,有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新。然而,电商平台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拥有的权力和影响力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私主体。平台可以制定规则、管理交易、处理纠纷,这些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为了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特殊责任”。

从秩序自由主义视角来看,欧盟《数字市场法》中的“守门人”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制度要求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平台承担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开放性,这种制度为界定平台的特殊责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守门人”平台通常拥有巨大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能够控制市场准入和数据流动,其行为对市场竞争有着重要的影响。欧盟《数字市场法》要求“守门人”平台不得滥用其市场地位,不得实施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如自我优待、限制竞争对手等。同时,“守门人”平台还需要为用户和商家提供公平的接入条件,保障数据的可携带性等。这种制度设计既尊重了平台的私法自治权,又通过公共规制的方式对其权力进行了约束,实现了私法自治与公共规制的平衡。

3.2. 责任边界的司法实践

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生意参谋”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6]。该案确立了数据分层确权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明确了不同主体对数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数据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司法实践的范例。“生意参谋”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款数据分析工具,其数据主要来源于淘宝、天猫等平台的交易数据。该案中,被告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和使用“生意参谋”的数据,侵犯了阿里巴巴的数据权益。在性质上,数据产品虽表现为无形资源,但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能够为运营者带来相应经济利益[7]。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数据的来源和产生过程,对数据进行了分层确权,明确了平台、商家和用户在数据权益中的不同地位。同时,法院还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侵权者施以重罚,并追究关联公司连带责任。这一案例表明,在数据权益保护中,应当根据数据的不同属性和价值,合理划分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手段严惩数据侵权行为。

算法透明性是实现算法责任的重要路径,XAI的发展为算法透明性提供了技术支持。通过让算法的决策过程变得可解释,能够使平台更好地承担算法责任,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但现实却是算法严重不透明,决策过程更加透明,用户可以清楚地知道算法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推荐或决策。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也有利于平台及时发现和纠正算法中的偏见和错误,承担起相应的算法责任。XAI的快速发展使得其在各个领域被广泛使用,在金融领域XAI可以让用户了解贷款审批的依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作为市场经济主导者的企业,天然就拥有更多机会获取其他主体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员工以及来自第三方企业甚至政府机关的个人信息[8]。在用户协议合规性方面,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至关重要,“最小够用原则”成为审查的重要标准。平台的用户协议往往是格式条款,如果条款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是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用户在签订协议时往往没有协商的余地。一些平台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用户的义务,这显然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最小够用原则”要求平台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以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为限,不得过度限制用户的权利。司法机关在审查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最小够用原则”为标准,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予以否定,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3. 平台责任的限度

技术中立原则的反思引发了人们对平台算法责任的思考,是否应“刺破技术面纱”追究平台算法责任成为一个争议点。虽然技术中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平台提供了保护,但如果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规避责任或实施侵权行为,就不应再以技术中立为由逃避责任,而应追究其算法责任。技术中立原则认为,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不应当对技术的使用者追究责任。然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平台利用算法进行经营活动,算法已经成为平台实现商业目的的重要工具。如果平台利用算法实施侵权行为,如“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等,就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逃避责任。此时,应当“刺破技术面纱”,深入审查算法的设计和运行过程,认定平台应当承担的算法责任。

同时,在平台责任的界定中,还需要平衡激励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关系。过度的规制可能会抑制电商平台的创新活力,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规制不足则可能导致风险积聚,损害用户权利和市场秩序。因此,需要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保障创新的同时有效防控风险。电子商务是一个创新驱动的领域,平台的创新能力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动力。如果对平台责任的规制过于严格,会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和风险,抑制平台的创新积极性。一些新兴的电商模式可能会因为担心承担过多的责任而不敢尝试。然而,规制不足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平台滥用权力、侵犯用户权利等,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界定平台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

4. 电子商务治理的路径优化

4.1. 多元共治框架

企业数据合规是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必由之路。数据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9]。国家层面,应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使《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通过明确不同类型和级别数据的管理要求,既能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又能促进数据的合理流动和利用,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是数据治理的基础,它可以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重要性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核心数据,应当采取最严格的管理措施,限制其流动和使用;对于一般的商业数据和个人信息,则可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其合理流动和利用。《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可以减少跨境数据流动的障碍,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

平台层面,要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对自动化决策进行公平性审查。平台应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确保其运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内部合规机制是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它可以帮助平台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对自动化决策进行公平性审查,可以防止算法偏见和歧视,保障用户的公平交易权。平台可以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对平台的规则、算法、用户协议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平台还可以定期对自动化决策系统进行评估和优化,提高算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用户层面,需增强数据权利意识,如明确“免受自动化决策权”等权利。用户应了解自己在数据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的权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形成对平台的有效监督。用户是数据的产生者和所有者,应当享有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户对自己的数据权利了解甚少,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需要加强对用户的数据权利教育,提高用户的数据权利意识。明确“免受自动化决策权”等权利,可以让用户在面对平台的自动化决策时,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用户可以拒绝平台的自动化推荐,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同时,用户还可以对平台的数据处理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4.2. 司法与监管创新

司法先行方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数据权益裁判规则”为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探索,从司法技术创新到审判机制重塑、从实体规则引领到网络综合治理迈进,广州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试验田”作用,以创新精神走好全面深化改革“先手棋”,以互联网法治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其他法院可以借鉴其经验,进一步完善数据权益的裁判标准和规则,为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数据权益纠纷案件时,制定了一系列的裁判规则,如数据权益的归属、数据侵权的认定、赔偿标准等。这些规则为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其他法院可以借鉴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数据权益裁判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数据权益的裁判标准和规则,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监管沙盒模式为电商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中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以保障数据安全底线展开,存在出境路径单一化、标准严格化等问题,恐难以达到CPTPP与DEPA等国际数字经贸协议的跨境流动要求[10]。通过试点弹性监管模式,如对生成式AI在电商中的伦理风险进行治理,可以在可控的环境中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平衡创新与风险防控,为正式的监管政策制定提供实践依据。监管沙盒模式是一种新型的监管方式,它可以为创新企业提供一个“安全区”,在这个区域内,企业可以测试新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而不必担心因不符合现有监管规则而受到处罚。在电商领域,生成式AI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其伦理风险也备受关注。通过监管沙盒模式,对生成式AI在电商中的应用进行试点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其存在的伦理风险,探索出适合生成式AI发展的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可以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电商平台,允许其在监管沙盒内测试生成式AI技术在商品推荐、广告营销等方面的应用,同时对其进行密切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试点情况,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出正式的监管政策,为生成式AI在电商中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5. 结论与展望

5.1. 主要结论

国家在数据治理方面的权力并非绝对的,需要在“国家–平台–用户”三维框架下实现动态平衡。国家在保障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同时,应尊重平台的合理自治权和用户的数据权利;平台在行使自治权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用户权益;用户在享受数据带来的便利时,也应遵守平台规则和国家法律[11]。在数字经济时代,国家在数据治理上权力的实现需要国家、平台和用户的共同参与和协作。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实现在数据治理上的独立自主提供制度保障;平台作为数据流通的枢纽,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理行使自己的自治权,保障用户的数据权利;用户则应当增强数据权利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守相关的规则和法律。只有实现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才能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平台责任应突破传统侵权法范式,引入“权力制衡”理念。不能仅仅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界定平台责任,还应从权力制衡的角度出发,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平台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传统的侵权法范式主要关注平台的侵权行为,通过追究平台的侵权责任来保障用户的权益。然而,随着平台权力的不断扩张,仅仅依靠侵权法已经难以有效规范平台的行为。引入“权力制衡”理念,可以通过国家监管、平台自律、用户监督等多种方式,对平台的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在“权利制衡”这种状态下,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平台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平台可以建立内部合规机制,规范自身的权力行使;用户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法律诉讼等方式,对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平台滥用权力,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5.2. 未来展望

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协调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如WTO电子商务谈判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建立统一、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至关重要,需要深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利益诉求,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协调与统一。目前,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和分歧,这给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WTO电子商务谈判是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协调的重要平台,需要深入研究谈判中涉及的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利益和全球共同利益的解决方案。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协调与统一。

元宇宙电商中的数据治理与责任新挑战也值得关注。元宇宙的发展为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也面临着权属界定、责任划分等新的问题,需要提前进行研究和探索,为元宇宙电商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理论支持。元宇宙是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它具有沉浸式、互动性等特点,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新的应用场景。然而,元宇宙电商中的权属界定和责任划分问题也十分复杂。元宇宙中的虚拟资产属于谁?元宇宙中的交易纠纷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和理论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前研究和探索元宇宙电商中的权属与责任问题,可以为元宇宙电商的健康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和理论支持,避免因法律空白而导致的混乱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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