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载体,已从单纯的交易工具演变为重塑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力量。据最新统计,中国已经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根据CNNIC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9.7亿用户与8000万就业岗位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凸显了电商平台在经济治理与社会治理中的双重角色。这一现象催生了公共管理与电子商务的深度交叉研究,其核心命题在于技术效率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
从演进看,该领域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早期研究聚焦技术应用,中期转向商业模式创新,近期则深入探讨算法权力与公共责任的冲突。中国电商繁荣的根源在于政府默许平台代行传统治理职能,如合同执行、纠纷调解等。这一发现颠覆了“强制度前提论”,揭示出发展中国家数字治理的特殊路径。而从公共价值视角批判算法扩张导致的公平性侵蚀,则强调需重建“技术–制度–价值”三元平衡框架。
当前研究的不足主要集中于三方面(表1):算法黑箱与行政透明度原则的冲突;平台自治边界与公共问责的张力;跨境数据流动与行政边界的矛盾。
Table 1. The public value conflict matrix in the platform economy
表1. 平台经济中的公共价值冲突矩阵
冲突类型 |
政府诉求 |
平台诉求 |
消费者诉求 |
症结根源 |
算法公平性 |
反垄断执法 |
算法自主权 |
无差别服务 |
商业秘密保护vs公众知情权 |
数据隐私 |
全流程可追溯 |
数据资产化 |
最小必要收集 |
商业价值挖掘vs人格权保护 |
责任认定 |
风险全覆盖 |
责任限定 |
权益实时救济 |
技术中立原则vs结果归责原则 |
算法黑箱引发的公共价值危机。平台算法的不透明性导致三重公共价值失范:在公平维度,动态定价算法制造价格歧视,OTA平台对同一房型存在显著的差价情况;在透明维度,搜索排序规则被平台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披露,致使商户丧失预期稳定性;在责任维度,外卖平台通过算法转移雇主责任,大量骑手沦为“隐形雇员”。更严峻的是,监管技术鸿沟使公共部门处于被动地位——算法审计师的缺失,使得监管部门难以穿透技术黑箱。
制度适配的时滞效应。电子商务的创新迭代速度与传统行政规制的程序刚性存在深刻矛盾。例如社交电商的“裂变营销”模式已衍生传销风险,但《禁止传销条例》修订仍滞后;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问题频发,却缺乏专项责任认定标准。制度滞后催生两大乱象:一是“合规真空”,新兴领域处于无规可循状态;二是“执法套利”,平台利用政策模糊地带规避责任。
治理碎片化与协同障碍。多部门监管导致权责交叉与行动失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交易合规,商务部门主抓产业发展,网信办管控内容安全。当发现直播售假时,三部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罚标准差异巨大。同时,消费者维权机制严重失效,维权成本远超赔偿金额,形成“高成本低收益”困局。
2. 三重冲突与三重推进
2.1. 三重冲突:电子商务的治理困境
电子商务的治理困境源于算法权力对传统公共管理范式的根本性挑战。当平台算法替代政府成为资源配置的核心机制时,公共价值的守护者角色出现结构性位移——这一过程被刘立之在《从点击到繁荣:中国电商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概括为“建制外包”悖论:政府基于治理效率提升、数字经济培育、社会管理创新与全球竞争力建构等多重战略目标将规则执行权让渡予平台,却导致平台私权膨胀侵蚀公共利益根基。此种张力在理论上呈现为三重冲突:
价值理性的消解与重建。Moore的公共价值创造理论强调,公共部门应通过战略管理平衡多元主体诉求。然而在电商领域,算法的效率至上主义解构了价值共识。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其派单算法将“最短接驾时间”作为唯一优化目标,无视老年用户的数字鸿沟问题,实质是将工具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重建路径在于将价值理性编码化——如杭州“数智商务”项目要求平台在物流算法中嵌入“银发群体响应优先系数”,通过技术参数固化公共关怀。
协同治理的适应性重构。Ansell与Gash的经典协同治理模型预设了主体间权力对等,但电商平台的新一代技术则打破了这一前提。实践中演化出两种修正模式:一是制度性协同。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阿里共建“红盾云桥”,政府通过数据接口直接调用平台交易记录,使监管响应速度从30天压缩至72小时。这种“监管嵌入平台”模式颠覆了传统科层制,形成政企互嵌的治理架构。二则是算法化协同。平台通过机器学习将公共规则转化为代码约束。典型案例是拼多多将《广告法》第38条关于虚假宣传的界定量化为“宣传文本–实物匹配度”指标,当匹配值低于0.7时自动下架商品。这种法律–算法的转译机制,揭示了代码如何成为制度执行的新载体。
平台政治经济学的再定位。传统规制理论将平台视为监管对象,但“建制外包”现象表明其已成为准公共权力主体。这种嬗变引发深刻的理论论争:平台正成为“数字利维坦”,影响国家规制效能;而中国电商的繁荣恰源于政府策略性赋权形成的“监管套利空间”。争论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平台权力的合法性边界——当某头部电商收取商户25%佣金时(超合理成本3倍),其本质是行使着本应属国家的市场规制权。
2.2. 三重推进
为破解上述冲突,公共价值必须通过制度化转译嵌入算法架构,形成“价值共识–制度编码–技术执行”的传导链。本文提出的“制度嵌入”,指通过法律编码、技术标准转化、算法参数植入等手段,将公共价值诉求转化为技术系统可识别、可执行指令的过程。其区别于“制度化”与“编码化”,核心在于构建“价值共识–制度编码–技术执行”的三阶转译链条,使公共性要求内化为算法架构的刚性约束。
制度作为价值–技术的转译中介。公共价值的抽象性需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模块。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9条要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转化为代码化的技术标准,使价值诉求获得可测量性。这种从规范到指标的转译,弥合了伦理学与计算机科学的话语鸿沟。
算法系统的制度承载功能。平台算法实质是制度化规则的数字化表达。以区块链追责联盟为例:当商户售假被A平台处罚时,智能合约自动将其信用记录写入联盟链,触发B平台的流量降权。此过程将《电子商务法》第17条“诚信经营义务”转化为代码化的跨平台惩戒链,证明算法可成为制度执行的基础设施。
双向嵌入的治理互构。制度嵌入非单向灌输而是双向塑造:政府通过“监管沙盒”吸收平台的算法治理经验,平台则需内化公共价值参数。这种治理知识的循环再生产,标志着政企关系进入协同进化新阶段。
从而对主流理论实现三重推进:超越公共价值理论的政府中心主义。Moore理论将政府视为唯一价值守护者,但制度嵌入理论揭示平台可通过价值敏感设计主动承载公共职能;修正协同治理的权力对称预设。Ansell模型难以解释平台的技术优势,而制度嵌入通过代码赋权机制使消费者获得算法解释请求权,重构权力制衡格局;回应建制外包的国家能力质疑。针对“国家空心化”忧虑,制度嵌入理论证明政府可通过云监管平台等技术工具重获治理主导权。
3. 机制优化创新与制度嵌入
电子商务协同治理的突破点在于破解“算法黑箱–制度滞后–维权失效”的嵌套性困境。这要求构建一套贯通价值共识、制度转译与行为反馈的闭环体系,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化转译将抽象公共价值植入算法架构,形成技术系统与治理伦理的共生演化。
3.1. 价值共识的制度化锚定
公共价值的模糊性与情境依赖性,是其遭遇算法权力解构的根源所在。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指出,现代社会价值共识的建构需通过商谈程序实现主体间确认。但在算法主导的电商领域,传统协商机制被技术黑箱架空,致使公平、透明等元价值沦为可操作的弹性变量。为此,价值共识的制定本质是制度化商谈的数字实践——它不仅是伦理共识的文本凝结,更是一套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技术性框架。其核心创新在于价值优先级序列的刚性化:在动态定价场景中,确立“反歧视绝对优先于利润最大化”原则,要求平台披露价格歧视模型的基尼系数阈值;在数据应用场景,设定“隐私保护权重 ≥ 用户画像精度权重”的算法参数约束,通过差分隐私技术实现数字化保障。
这种披露超越传统信息透明范畴,形成“双轨制确认”的效力生成机制:政府端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2条等行政法规设定底线标准;平台端则通过用户协议第3.1款将其转化为契约义务。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量化为代码参数时,实质就完成了“价值–规范–技术”的三阶转译,从而使得老年用户投诉率下降。此案例印证了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理论:当集体意向性被编码为技术标准,公共价值便从主观共识转化为可验证的技术规范。
3.2. 制度规则的算法化转译
传统规制在算法社会面临“语言不通”的困境。制度嵌入理论指出,必须通过“监管科技工具”实现规则与代码的互译:
在政府侧,算法透明度分级制度构建起风险适配的披露桥梁。该机制需配套激励相容设计:对高合规度平台提供监管沙盒试点、税收优惠等政策红利,通过降低合规成本与提升市场声誉,平衡其商业秘密让渡的损失。对高风险算法要求开放API参数接口,使监管部门能穿透技术黑箱;中风险算法需公布逻辑流程图,保障公众知情权;低风险算法则仅作功能描述。这种分级模式既避免过度披露抑制创新,又为监管提供技术抓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公共算法审计云平台正是此理念的实践——该平台接入头部电商实时数据流,通过中科院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偏见检测,输出可公开验证的审计报告。承德市应用该平台后,监管响应速度从30天压缩至72小时,证明技术赋权可重塑政府监管能力。
在平台侧,价值敏感设计成为制度内化的技术路径。当拼多多将《广告法》禁止虚假宣传的条款转译为算法阈值时,法律规范便转化为可执行的代码指令。更前沿的探索是将公平性参数植入机器学习损失函数,例如在推荐系统中加入曝光基尼系数约束,使“反歧视”从道德诉求变为技术必然。这种法律算法的转译机制,标志着制度效力获得数字时代的新载体。
制度嵌入的成功需正视平台的商业理性。政府可通过“合规竞争力”框架引导平台:例如将算法透明度纳入企业ESG评级,或为开放API接口的平台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反哺。中国电商平台“算法备案制”的实践表明,头部企业为规避政策性风险,倾向于以有限披露换取监管信任,形成“合规换发展”的隐性契约。
3.3. 行为反馈的生态化激活
治理效能最终取决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动能。创新机制通过技术赋权与经济激励重构行为逻辑:
消费者角色革命体现为算法解释权的实质化。当用户触发“一键说明”功能,平台需在72小时内用非技术语言解释决策逻辑——这不仅是知情权保障,更是通过“算法决策逆向监督”构建监督压力。需承认当前技术对复杂深度学习模型(如深度神经网络)的解释仍存在根本性挑战,解释结果可能仅呈现简化逻辑而非真实决策路径。欧盟数据显示,解释请求权与平台违规率降低存在相关性。而集体诉讼激励基金则破解维权成本困局:政府对胜诉案件补贴律师费,使消费者维权从“经济非理性”转向“可持续行动”。
第三方制衡网络的构建依赖技术创新。跨平台追责联盟链重塑了惩戒逻辑:当商户在A平台因售假被处罚,智能合约自动将其信用记录同步至B平台,触发流量降权等联合惩戒。这种跨平台联合惩戒的链上执行机制,使违约成本有所提升。同时,众源监督平台吸纳网民参与线索众包,如某志愿者通过比价插件发现某酒店定价歧视,引发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这种分布式监督生态,正是哈贝马斯“沟通理性”在数字社会的具象化。但需警惕区块链技术的局限性:智能合约执行依赖外部数据源,其不可篡改性在错误裁决时可能阻碍纠错,需设计链下仲裁机制作为补充。
电子商务协同治理的深层突破,在于通过制度转译打通价值理想与技术现实的鸿沟。当法律条文降解为机器学习损失函数,当消费者赋权搭载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公共管理便完成其数字时代的范式转型。这不仅是工具创新,更是政治哲学在算法社会的实践路径——它证明,在算法主导的环境里,罗尔斯“正义原则”仍可通过制度性创新获得技术化实现。
4. 结论与展望
4.1. 本文结论
电子商务当前的治理困境,本质是工业文明制度逻辑与数字文明现实图景的深刻断裂。当算法权力重构社会资源配置的底层规则时,公共管理学科遭遇了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最严峻的范式危机——这场危机既暴露了传统规制工具在技术复杂性面前的无力,更昭示着公共性再生产机制的时代转型。本文提出的“制度嵌入”理论,其在于揭示了价值共识、技术架构与治理效能的互构链条:只有当公平、透明等元价值通过价值共识获得制度化表达,再经透明度分级、区块链追责等工具转译为机器可识别的指令,最终在算法内核中固化为公平性约束系数时,公共性才能在算法主导的环境得以实现。
中国电商治理的独特实践,为全球数字文明贡献了政企共生型治理的东方范式。浙江县域政府与淘宝共建的“产业带专区”,将2000家中小商户纳入平台流量扶持体系,使地方产业集群在线重生;市场监管总局的算法审计中心穿透平台黑箱,通过云监管平台对高风险模型实施“算法活检”。这些案例证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创新不必沿袭韦伯式“先完善法制,后发展市场”的线性路径,而可通过策略性协同开辟第三条道路——政府以“制度发包者”角色设定价值锚点,平台以“技术执行者”身份转化规则效能并通过政策激励降低合规阻力,消费者以“算法制衡者”姿态激活反馈循环三者共同构建弹性而坚韧的数字治理协作体系。
电子商务协同治理的理论生命力,在于其对数字文明深层变革的敏锐响应。当算法社会从抽象概念转化为制度现实,以下前沿议题亟待突破性探索:
元宇宙治理面临传统规则解构挑战:虚拟资产确权需重构物权定义,且跨境交易颠覆“属地管辖”原则。更深层的是DAO治理效能悖论——某元宇宙商城由万人社区投票运营效率提升,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在无法律主体场景难以履行。这催生“技术嵌入型监管”范式,要求监管者解析智能合约逻辑,通过链上治理模块注入公共价值。
4.2. 未来展望
中国电商治理的核心启示在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创新不必沿袭“先完善法制,后发展市场”的线性路径,而可通过政企创造性协同开辟第三条道路。这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了东方智慧,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数字文明建构提供了新范式。
未来研究需着力于制度弹性化与价值代码化两大方向:前者要求建立“敏捷治理”范式,通过监管沙盒、日落条款等机制应对技术不确定性;后者推动公共价值转化为可编程参数,实现价值内核的技术性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