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要素——以“景德镇制”证明商标为例
On the Elements of Determining Infringemen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Certification Trademarks—Taking the “Jingdezhen System” Certification Trademark as an Example
摘要: 近年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问题增多,严重损害了景德镇陶瓷的名誉,本研究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要素进行分析,为实践中商标侵权认定提供建议。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并结合其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办法进行探讨。实践中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界限不明,侵权认定过程中考量的因素不完善,对侵权认定中的待证事实不明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要清楚界定该类商标的权利界限,充分理解其所保护法益的本质,注意商标使用权人在产地范围外生产产品、品种外使用商标和通过使用地名发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功能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主体和侵权方式明确各方需举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更加准确地界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infringemen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certification trademarks in Jingdezhen has increased, which has seriously damaged the reputation of Jingdezhen ceramic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judgments of the people’s court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fringemen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certification trademarks, and discusses them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rademarks in other region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boundaries of the rights of GI certification trademarks are unclear, the factors considered in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infringement are not perfect, and the facts to be proved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fringement are not clear. In determining the infringement of a GI certification trademark, it is necessary to clearly define the boundaries of the rights of such trademarks, ful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the legal interests protected by them, pay attention to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trademark user who produces products and varietie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production area and uses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o prove the trademark function, and clarify the legal facts that all parties need to prove according to the subject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method of infringement, so as to more accurately define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GI certification trademark.
文章引用:刘一强. 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要素——以“景德镇制”证明商标为例[J]. 法学, 2025, 13(8): 1897-190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8263

1. 引言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这些政策性文件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重点要求。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代表了某一特定地区的产品品质、信誉,地理标志权是一项集体共有产权[1],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景德镇陶瓷是具有深厚历史和人文底蕴的陶瓷品牌,景德镇不仅是一个地名,也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承载着绵延动人的中国传统文化精髓。2024年3月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为保护和重塑“景德镇制”区域品牌、规范陶瓷市场、促进陶瓷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多次侵权冒用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认定各地法院有不同观点,本研究拟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要素进行分析,以期明确司法实践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准确定性。

2. 司法实践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困境

2.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界限不明

地理标志权利边界主要包括地理标志权利内容、地理标志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权的冲突协调等方面[2],实践中主要是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内容界定有差异。在2022年合肥瑶海区金博雅工艺礼品店、合肥燕清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中1,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底部标注“骨质瓷鑫裕陶瓷景德镇制”字样,在外包装盒上印有“景德镇制”的图形,该图形与涉案商标的上半部图形相同,“景德镇制”中的“景德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二者结合容易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从该案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在于维护产品的来源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一项专有权,权利人有权行使禁用权,且商标中表明了产品来源、品质、信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界限在于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还是维护产品的来源品质及信誉在实践中仍有待厘清。

2.2. 侵权认定中考量的因素不完善

地理标志作为一类特殊商业标记,其传递的信息不仅是某一产品来自特定地域,更主要是产品具有可归因于产地的质量特征声誉[3]。多数学者认为在侵权认定中采用“双重混淆”标准,商誉承载的功能和品质保障的功能是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中的两个常态考量因素[4],即涉侵权产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标明的地区且符合产品的特有品质或其他特征。在景德镇陶瓷协会等与重庆大宁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2,人民法院认为是否侵犯证明商标的权利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本研究认为这种判定标准是否一定准确还有待商榷,理由如下:其一,已被授权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产地范围外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行为是否也是构成侵权?这种违背商业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打破了公众认为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共识,损害了商品的信誉,应当予以禁止。其二,已被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志的商标使用权人在该种产品外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也会损害地理标志商标的信誉?在实践中有商家利用地理标志的知名度来增加销量,损害了不知情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因此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还应当考虑多重因素综合认定,区分不同情形下侵权表现形式,以保护产品的品质、信誉,维护诚信的商业环境。

2.3. 侵权认定中待证事实不明确

在诉讼过程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或被诉侵权人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考虑不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一味地要求必须证明产品具备特定品质或者来源于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多种复杂的侵权情形,对于不同的侵权主体和侵权方式有不同的待证事实,以明确被告人是否构成证明商标侵权。

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问题产生原因

3.1. 未能理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保护法益的本质

要厘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边界,首先要明确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最显著的特点是该商标指示了商品的来源、质量、信誉,而普通商标则没有这种指示与地域相关联的质量和信誉的功能,只要他人使用了与商标权利人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就构成商标侵权,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保护的法益倾向于特定商品来自特定产区且符合生产标准、质量、信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生产来源的生产者的识别不如普通商标具有特定性,侧重于对商品或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证明,指向符合条件的某一商品提供者群体[5]。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的禁用权是禁止非来源于地理标志中地区的产品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禁止权控制的行为是混淆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即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商品与权利人的商品系同一经营主体提供或者认为其提供者存在特定关系的使用行为。

3.2. 忽略商标使用权人的侵权事由

在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中,往往针对的是产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示地区的主体,这些主体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损害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表明产品来源和保证品质的公信力。然而对于那些经过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体,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承载的表明商品产地和保证商品遵循一定生产标准,具备特定品质的作用。例如景德镇奕匠陶瓷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销售日用陶瓷,日用陶瓷的产地栏、产品标题以及产品的信息介绍等处均醒目标注为“景德镇”,而日用陶瓷实际产地在外地,是当事人从潮州市供应商处进货,定做日用陶瓷通过物流方式运送至景德镇,谎称日用陶瓷产地为景德镇,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此种商品真实产地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表明的产地不一致的情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中,应当区分不同侵权主体,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综合判定,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指示功能,维护地方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3.3. 未能明确各方需举证的法律事实

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主体,需要举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是不一样的。第一,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地区范围外的主体而言,由于不具备使用商标的条件,其应当就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和产品描述、地名使用并未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品质发生误认进行举证,即表明自己没有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第二,对于已经被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体,因为其符合地理标志标识的真实产地条件,就无须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举证,而需对商品的品质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没有在产地范围外生产产品、没有在不同类型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没有侵害商标权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破坏商标所承载的信誉。然而实践中更多的是直接判断被告侵权人是否有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正当使用,这样的侵权认定方式过于简单且不周全,还应当考虑多重影响要素。因此,应当在区分不同类型侵权主体的基础上明确各方需举证的待证事实,以更好判断是否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

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要素

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权中,应当清楚界定其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区分不同的侵权主体,明确举证事项。一方面,应充分保护商标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商标制度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对于商标侵权的辨别能力,维护自身商标的信誉,提升产品质量。

4.1. 侵权主体有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第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首先应遵循“外观主义”,即侵权人有使用商标的行为,如将商标贴附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在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最显著的特点是指示了商品的来源、质量、信誉,商标与产品来源、品质具有紧密关联性,商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标识的地区而使用商标即构成侵权,无需后续证明商标来源地、品质、生产标准等因素,只需从外观上判断是否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使用了与地理标志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地区外的人使用商标为例,无论侵权人能否证明产品来源于商标标识的地区,也不论侵权人能否证明产品品质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所要求的产品品质,它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这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地区外的人没有获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标非法使用行为,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地区外的人使用商标,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意义或地理标志含义上的使用,就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对于相关标志的使用是为了表明商品来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以及具有特定品质的作用,就可能落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范围。在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某销售商的一起陶瓷商标侵权案件中3,人民法院认为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涉案瓷瓶时,虽未加入景德镇陶瓷协会,未向景德镇陶瓷协会提出使用涉案证明商标要求,但其商品确产于该商标标识的地域范围内,依法应认定为正当使用。这种侵权认定存在错误,首先销售者有瓷瓶底部印有“景德镇制”字样,使公众对产品产地来源于景德镇发生混淆,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次,虽然瓷瓶确实来自景德镇,但是未经商标授权使用,仍然属于非法使用商标行为,且被告难以保证该瓷瓶的生产标准、品质,被告对于这种标准门槛无从知晓,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形还是属于非法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侵权判定有误。

4.2. 地名使用发挥商标表明商品来源及品质的功能

第二,《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规定虽同样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却不应当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在实践中,多数侵权商家通过在产品描述、网页详情、包装说明书等能够让消费者知晓产品情况的地方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而这种地名使用在某种情况下能够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而具有该产品的品质,即使上面并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的商标但实际发挥了商标指示产品来源和保证产品品质的功能,损害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和商标专用权人的声誉。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采取“产地:地名”等方式标注,如“产地:景德镇”,但不能突出使用地名,以防止产生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景德镇制”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在获批准注册时就具有了表明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证明商品的产地来源,他人即便是在地理名称意义上使用,同样可能与证明商标的使用产生冲突。因此对于这种非典型“商标性使用”,但实质起到了足以标识商品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作用的行为,首先应区分系地名使用还是通过使用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且表明具备特定品质。

4.3. 产地范围外生产产品或品种外使用商标

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作用是保障商品产地和质量信息传递的准确性[6],在生产过程中,有些企业为了生产便利,会选择在产地范围外生产地理标志产品,这与地理标志标识的产源地相违背,实际并非出自产源地,即使生产标准可能达到要求,但这严重破坏了商品生产秩序和商业信誉,对此行为有必要予以遏制。还有企业把驰名商标使用到与商标产品不相匹配的产品中,与驰名商标产品相混淆,目的是提高销售量,借用驰名商标的影响力,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为例,该条例作为国内首个地理标志条例,规定了多个规制商标权利人行为的条款,如第二十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此确立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人须在“产地范围内生产”及“品种内使用商标”的职责。此外该条例还规定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行为属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否认了产地使用的抗辩事由。

4.4. 明确各方需举证证明的法律事实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主体分为不可授权的主体和已授权的主体,下面就两种侵权主体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进行分析:

其一,对于不可能授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主体而言,由于其产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表明商品的真实来源及品质的目的相悖,因此商标权利人不会授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此时只要商标权人就侵权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侵权商品来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以及具有特定品质进行举证证明即可,而无须继续证明产品是否来源于特定地区、是否符合特定产品品质。在福州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景德镇陶瓷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4,一审法院认为陶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瓷制茶壶系符合《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的商品,故判决陶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销售带有“景德镇”标识的案涉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案涉商标专用权,笔者认为该案人民法院并未认识到被控侵权人属于不能被授予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的主体,因而事实上被控侵权人只要有使用商标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且其难以证明商品具备特定品质,因为这些特定品质一般只有商标权人知晓。另外,在使用地名但实际发挥了商标表明商品来源及品质功能的情形下,由于侵权人并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因此权利人应当就通过使用产品描述使用地名不会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表明具备特定品质进行举证,以认定是否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保护权益的侵害。

其二,对于已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体,由于其侵权方式为在产地范围外生产产品后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在地理标志产品外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因此不用证明被控侵权人有商标使用行为,而需要就产品来源和产品品质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要求进行举证证明,否则侵害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保护的法益。由于商标权人已经把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了被控侵权人,因此被控侵权人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标准和规范,也有义务按照生产标准进行生产,此时应当由被控侵权人就产品在产地范围内生产产品后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和未在地理标志产品外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进行举证。

最后,从《“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的制定来看,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问题。该条例对于举证责任的主体及举证事项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审判中不同审判结果,影响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笔者认为应当继续完善“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商标权利人和商标侵权人需要证明的事项,解决陶瓷领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问题,保护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品质、信誉,维护景德镇陶瓷产业发展。

5. 结语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代表了某一地区特色产品的品质、荣誉,不仅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还与该地区的人文环境息息相关,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中应当充分理解商标所保护法益的本质,明确商标权利界限,注意商标使用权人在产地范围外生产产品、品种外使用商标和地名使用发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功能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主体和侵权方式明确各方需举证证明的法律事实,以准确界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非凡的意义,不仅有利于维护产品品质、商标使用者的商誉,而且也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某一区域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后还需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以促进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和经济效益提升,助推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

NOTES

1参见(2022)皖民终94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21)渝民终84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参见(2021)皖02民终2878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2022)闽民终2008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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