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视域下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边界机制构建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Boundary Mechanism for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among Families, Schools and Commun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摘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家校社协同育人已成为推动学生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的关键路径,该领域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从未中断。然而,当前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边界方面仍面临困境,学校的协同育人主导性作用发挥不足、家庭的主体性教育责任履行不够、社会有效支持力度边缘化等“缺位”问题,家长或监护人的过度干预、学校转嫁教育责任、社会教育主动越界等“越位”问题依旧存在。为有效实现家校社的协同育人,应从政府统筹、构建共识、法律保障、文化建设等角度出发,构建良好的协同育人新生态,完善顶层设计;建立稳固的分工合作机制,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筑牢保障根基;倡导和谐的协同育人导向,营造道德氛围。推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责任边界更加清晰,促进协同育人工作机制的构建。
Abstract: After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between families, schools and society has become a key path for promoting students’ all-round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of fostering virtue through education, with ongoing theoretical explorations and practical innovation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dilemmas regarding the boundaries of responsibility in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among families, schools, and society. Issues of “absence” persist, such as insufficient exertion of schools’ leading role in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inadequate fulfillment of families’ main educational responsibilities, and marginalization of effective social support. Meanwhile, problems of “overstepping” also exist, including excessive intervention by parents or guardians, schools shifting educational responsibilities, and social education taking the initiative to overstep boundaries. To effectively realize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among families, schools, and society, efforts should be mad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overnment coordination, consensus building, legal guarantees,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Specifically,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new sound ecology of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and improve top-level design; establish a stable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peration mechanism to clarify responsibility boundaries;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to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guarantees; and advocate a harmonious orientation of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to create a moral atmosphere. These measures aim to make the educational responsibility boundaries among families, schools, and society clearer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mechanism.
文章引用:孙振华. 《家庭教育促进法》视域下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边界机制构建研究[J]. 法学, 2025, 13(9): 1991-199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9275

1. 引言

202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为确立明确的家长责任边界提供了法律基础[1]。新时代的家庭教育已经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2024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七部门印发了《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推动各地全面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以便使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更加完善[3]

家校社协同育人作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纵观教育发展历程,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呈现出持续深化的态势。然而,当前我国在推进三方协同育人过程中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教育主体间相互推诿责任,家庭与学校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同时,部分社会教育机构由于运营不规范等问题频遭学界质疑和政策监管。深入分析发现,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各教育主体对自身职责定位的认知模糊,缺乏对责任边界的科学界定,这一认知缺陷直接制约了协同育人实践的有效开展。因此,明确划分家校社的责任边界已成为提升协同育人实效性的核心议题。

2. 家校社协同的责任边界及其确界依据

家校协同育人机制的核心要义在于整合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优势资源,构建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从而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系统支持。在该机制中,明确界定各主体的职能范围势在必行。只有当家庭、学校及社会在育人过程中恪守责任边界,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方能有效规避不当干预、责任缺位或权责越位等问题。这种边界清晰的协同模式,是确保育人合力最大化的制度保障。边界作为组织运行的基本规范,在界定主体身份与权责范围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通过明确划分“我者”与“他者”的范畴,边界为各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清晰的准则[4]。当边界界定不清时,往往会导致主体间的权责交叉与行为失范,进而引发组织运行紊乱。

2.1. 家庭是教育活动的主战场

根据《科尔曼报告》,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就影响学生的学业成就程度的因素而言,学校特征和家庭背景因素所起的作用旗鼓相当,而当家庭社会背景这一变量被控制时,学校特征因素对学生学业成就差异的影响就变得微乎其微。”换言之,家庭社会经济状况对学生的学业表现具有决定性影响。从教育权责的优先性来看,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天然拥有子女教育的首要权利和义务,优先于学校教育权[5]。从时间维度来考量,父母是子女最早且持续时间最长的教育主体;从法律维度审视,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依据在于提升监护人的教育能力及维护父母的主体地位。

因此,家庭教育的治理也逐步进入教育视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6] [7]。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教育部等十三部门颁发的《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较为明确地确立了学校教育在协同育人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家庭教育在育人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

2.2. 学校是文化育人的主阵地

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基于系统化的课程设置和科学的教学规划开展育人工作,在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发展智力的同时,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培养出能够为国家奋斗、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在教育生态系统中,学校作为专门化的育人组织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不仅是系统性知识的传授者,帮助学生构建较为完整的认知框架,还是集体道德实践的平台,为学生提供集体生活经验,如团队合作、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等。同时,学校是社会角色的示范平台,教师、学生以及受邀的外部群体,凭借自身的行为和表现,呈现出多样的社会角色典范与职业操守,帮助学生拓宽视野,激励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角色目标[8]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健全保障政策,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9]

2.3. 社会是实践教育的大舞台

社会教育作为面向全人类的教育,是家校教育的外部环境及重要补充,是实现学生快速长大成人的推进机与润滑剂[10]。社会教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教育是指学生能够接触到的社会资源和领域,广义的社会教育是指除学校和家庭场所教育以外的所有能触及的资源和场所统称为社会教育[11]。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教育具有鲜明的开放性特征,其教育形式灵活多样,不受时空限制,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演进。为充分发挥社会教育的育人功能,需要系统整合各类优质教育资源,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有效利用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教育场馆的育人功能;充分发挥劳动实践基地和研学基地的教育价值;积极引导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以及“五老”人员、专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教育服务。这种多元参与模式既能拓展教育资源的供给渠道,又能提升协同育人的整体效能。

3. 家校社协同的责任“缺位”与“越位”困境

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能够有效整合多元主体的资源优势,形成教育合力。通过建立多方协作的育人网络,打破单一主体的局限性,通过系统优化各教育要素的配置与互动,最终构建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良性教育生态。但在实际推进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实际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家校社三方的各主体职责不明、责任边界模糊。

3.1. 家校社合作中的“缺位”问题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于2023年1月颁发的《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明确对家校社合作的角色和权责提出了目标:“政府对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的统筹领导更加有力,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更加专业;家长科学育儿观念基本树立,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更加到位[12]。”然而,在当前家校协同育人实践中,仍面临着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体系及功能作用弱化的困境。

3.1.1. 学校教育主导功能有待强化

一方面,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服务能力亟待提升,是当前家校协同育人机制面临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学校本应通过系统化的指导方案帮助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掌握有效教育方法。但实际情况表明,无论是指导服务的覆盖面还是专业性,都未能满足家长的实际需求。这种服务供给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家长教育素养的提升,进而制约了协同育人整体效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在互动频率方面,双方缺乏频率固定的交流,呈现出典型的“问题导向型”沟通特征,即“没事不沟通、出事才沟通”。在交流内容方面,实证数据显示家校对话过度聚焦学业表现,忽略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据《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四、八年级班主任与家长沟通的内容排在前两位的是“考试成绩”和“学习习惯”,而对于家庭教育、孩子的心理状况等相关内容都居于后位[13]。在沟通形式方面,传统的单向传递模式,如家长会、电话沟通等,仍占主导地位,缺乏互动性的交流方式难以促进深度的教育合作。这种浅表化、碎片化的沟通模式严重制约了家校协同育人的实效性。

3.1.2. 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亟待落实

家庭主动配合学校教育不足。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的形式较为单一,大多数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基本是以“形式参与”或“浅表参与”为主,缺少自觉承担家校协同育人责任的觉知和担当[14]。部分农村地区的家长教育参与度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特征,部分家长存在教育观念功利化倾向,其教育认知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同时,对自身教育职责界定模糊,教养方式缺乏科学性,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负面示范行为等,共同构成了制约农村地区家校协同育人效果的因素。其中,留守儿童的家庭尤为特殊,迫于经济压力,留守儿童家长长期在外务工,其抚养和教育责任则由祖辈承担。然而,隔代抚养往往存在溺爱现象,对孩子在个人行为和社交规范方面的引导和教育不足,极易导致孩子出现一些行为偏差。

家庭教育功能被逐渐让位于辅导机构。学业辅导和监督让渡于培训机构管理。这种消极的依赖使孩子成长于无教育状态的生态环境中。

3.1.3. 社会的有效支持力度边缘化

社会教育在家校社协同共育中承担指导、支持和服务的角色和职责,但在实践中存在发展不完善、不平衡的现象。首先,缺乏专项活动经费支持活动的开展。资金匮乏导致活动场地、活动资料受限,活动教员缺乏专业性,活动稳定性和专业性大打折扣,活动质量缺乏保障。其次,缺乏专业岗位和人才。社会教育需要专业的教育人才来设计、组织和实施各类活动,然而现实中,这一领域却缺乏专门的岗位设置和相应的人才储备。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教育的经济效益相对不明显,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其中。另一方面,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不够完善,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对这一领域的重视程度不足。最后,服务项目的匮乏和设计不足。当前,部分社会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较为单一,缺乏创新性和针对性。这些项目往往无法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背景的学生的个性化需求,难以激发学习积极性。同时,社会教育在项目设计上缺乏体系性和长远规划,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缺乏体系性的外部支持,使得家长在教育孩子时面临诸多困惑和难题,却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指导。种种“缺位”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也使得社会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教育的边缘化趋势。

3.2. 家校社合作中的“越位”问题

3.2.1. 家长或监护人的过度干预

部分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干预程度超出合理范围。在教育内卷化背景下,家长“越位”于学校教育,过度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各种教育焦虑状态导致孩子被简单地视为追求成绩的工具,其个性发展受到抑制。家庭在营造温馨环境和丰富文化生活方面存在不足,亲子沟通也较为欠缺。长此以往,孩子的多元发展、长远成长以及心理健康往往被牺牲,仅仅换取了短期的学业成绩提升。

随着教育意识的普遍提升,当代家长对子女学业成长的关注度显著提高,但此类参与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超出合理边界,形成了过度介入的现象。第一,家长干涉学校师资调配。当发现子女未能进入所谓的“名师”班级,或对某位任课教师存在偏见时,部分家长会向学校施压,要求重新调配教师资源,这类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基于专业考量而做出的师资安排决策。第二,家长干预班级日常管理。如在学生座位编排这一事务上,一些家长因对座位分配结果不满,要求教师按照自己的想法重新调整座位,完全不顾及教师的综合考量因素。第三,家长干预课堂教学活动。一方面,在课程内容规划上,个别家长过分强调以升学考试科目为核心,抵制教师安排体育、艺术等素质教育课程,影响了学生的多元发展可能;另一方面,在教学进度与方法安排上,部分家长凭借个人主观判断,强行介入教学计划制定,干扰学校既定的教学流程和教育规划,削弱了学校教育教学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更有甚者,在教育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母职具有了“经纪人化”的特征,即母亲不仅承担着子女教育规划者的职能,还通过系统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全面介入学习过程的组织与监督,帮助子女获得教育上的成功[15]

3.2.2. 学校转嫁教育责任

部分教育工作者将本应由学校承担的教学任务转嫁给家长,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的越界、家庭教育对学校教育的退让,导致家长苦不堪言[16]。家长被迫承担了本属于学校教育范畴的工作任务,包括作业批改、课程辅导等非必要职责。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在协同过程中仍保持着单向输出的传统模式。家校互动以学校指令为主,缺乏平等对话机制;家长参与流于形式,难以真正介入教育决策过程。这种不对等的合作关系,不仅削弱了家庭教育的主体性,也制约了协同育人机制的有效性,导致合作关系的结构性失衡。

3.2.3. 社会教育的主动越界

社会教育越界行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校外培训机构身上。此类培训机构以“应试”为导向,其行为对教育生态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这些培训机构在侵越基础教育的合理边界的同时,还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了干扰,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节奏和教育规划。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校外机构常常采取一些过度营销的手段,甚至代行家长的部分职责,比如监督孩子的学习进度、安排日常的学习任务等,削弱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教育的功利化倾向。这种越界行为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还会对整个教育体系的健康运行带来潜在风险。

4. 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边界机制构建

4.1. 政府统筹:构建良好的协同育人生态,完善顶层设计

《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提出,政府部门加强对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统筹领导,指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调动各类社会育人资源。首先,完善制度与机制建设。建议设立跨部门协同育人领导小组,同步组建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通过制度性文件明确界定各主体的权责范围。在此基础上,建立包含决策咨询、信息共享、补偿激励等功能的运行机制,明确各方职责与分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确保教育决策科学、民主,打破家校社之间的信息壁垒,为多方协作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提供技术支持。搭建“教联体”综合性数字服务平台,整合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家庭教育指导与社会实践服务的智能化匹配。同时开发共享型教育资源数据库,为不同家庭和学校提供精准化、多元化的教育支持服务。最后,引导教育理念。采取专题培训、案例示范等方式传播科学的协同育人理念,重点强调教育的本质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正确的理念引导,帮助家校社三方明晰教育的性质是育人,并非功利化的竞争;教育的功能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而非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能力,避免将育人过程异化为功利性竞争,切实保障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

4.2. 主体共识:建立稳固的分工合作机制,明确责任边界

构建有效的协同育人机制,首要任务是确立各参与主体的职能定位。家庭、学校与社会作为三个独立且平等的教育主体,应当基于各自的专业优势与功能特点,形成明确的责任分工体系。这样才能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教育合力。

一是明确学校在协同育人中的主导与协调作用。教育及其责任的社会性决定了教育责任多元主体分担的必要性,因此进一步构建由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参与的分担机制,加快促进各责任主体之间的互相协调、沟通与理解,有助于在各方之间取得一种平衡[17]。学校在构建协同育人体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凭借系统的教育理论支撑和规范的组织架构,学校需要主动承担统筹协调的职责,为家庭和社会参与提供专业指导。但同时必须注意,在履行主导功能时应当恪守专业边界,既要避免过度干预家庭教育自主权,也要防止取代其他社会主体的应有职能。

二是明确家庭在协同育人中的监督与支持作用。家庭教育主要是一种“生活涵养”[18],在影响社会化的诸多原因中,家庭常常被认为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中最有影响力的动因,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要责任的现实依据[19]。家庭是塑造学生价值观和推动儿童社会化进程的关键力量,家长的积极参与与配合对学生良好品行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家长应积极参与由学校或社会组织开设的专业发展课程。通过系统学习科学的育儿理念与方法,增强教育参与意识,提升协同育人能力。

三是明确社会在协同育人中的支持与补充作用。社会教育是我国教育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丰富和拓展学生成长体验,构建丰富和立体的生活视野的重要途径[18]。因此,社会需要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学校与家庭之外的教育资源,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与学校教育有机整合。《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社会组织参与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如包括美术馆、科技馆等,应当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在与学校教育系统协作时,政府部门需要联合社会资源单位,对现有教育资源进行系统整合,探索将社会资源有机融入学校课程的路径。此外,社会层面还需着力推进教育公平,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法律保障和优化政策供给,确保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性,构建更加公平的教育生态。

4.3. 法律保障: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筑牢保障根基

一方面,针对法律中比较完备的条款,政府及学校、社会应该依靠法律政策进行制度建设。各学校应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教学需求,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运行机制。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学校管理,对重大教育决策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协助教育教学活动,整合家长群体资源;构建家校沟通桥梁,及时传递家长诉求[20]。各类社会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积极履行协同育人职责。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及早期教育机构应为家长提供专业化指导;医疗卫生单位需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应常态化举办公益性教育活动;大众传媒则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社会环境[1]。这种多方联动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协同育人格局。

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法规中模糊、不完备的相关条款要进行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描述了家庭应承担的教育责任和家长的主体责任[1],但并未对家长在合作过程中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描述,如沟通指导、教育监督等。因此,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需清晰界定家长责任范围,明确其责任边界,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家长与学校、社会的协同配合,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4.4. 文化建设:倡导和谐的协同育人导向,营造道德氛围

建立家校社合作“共生利他”愿景理念。在协同育人中首先要明确合则两利、分则两伤的基本认识。“共生”和“利他”是指作为主体的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存在于由双方组成的公共教育空间之中,各方“利他”为交往原则,通过主体间的互动致力于自身及学生的成长[21]。因而,家庭、学校与社会应在协同育人中形成相互依存、协同发展的“共生”关系,各方主体保持平等地位,通过持续对话与协作实现共同成长。与此同时,所有参与方都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标。在实践中,需要超越个体利益局限,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最高准则。具体而言,应当淡化功利性教育取向,让学校教育回归育人本质,让家庭教育聚焦人格培养,让社会教育构筑牢固支持体系,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发挥最大教育效能。这种基于共同价值追求的协作模式,能够有效整合不同教育主体的资源优势,最终实现教育效益的最大化。

5. 结语

构建持续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确界定各方主体的权责范围是提质增效的关键所在。家庭应当充分发挥其情感支持与人格培养的基础性作用,学校需要坚持其专业教育机构的主导地位,而社会则应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与环境保障。三者之间既需要保持相对独立性,又应当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进而构建良性运转的教育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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