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网络交易、在线服务等互联网相关活动的日益频繁,涉网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基于物理空间的划分,难以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纠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如管辖权争议频繁、当事人诉讼不便、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等。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和司法实践需求,构建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管辖权争议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2. 涉网案件与管辖现状
2.1. 互联网法院及涉网案件概况
由于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全球范围内,一些国家开始探索设立互联网法院,我国也积极跟进。这些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受理、审判方式、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探索,逐步构建起一套适应互联网纠纷特点的司法运行机制。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模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智能化的诉讼平台,打破了传统诉讼的时空限制。譬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执行等传统诉讼中程序较为繁琐的活动,当事人可依托互联网进行操作。且证人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通过远程作证的方式向当事人或者法院进行作证,证人也可以通过提供视听资料方式进行作证。同时,互联网法院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推动司法智能化发展。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智能辅助系统进行证据分析、法律检索和类案推送,为法官提供决策支持,提升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2. 传统管辖规则的困境
1) 被告住所地认定困难
在网络环境下,当事人的身份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其真实住所地往往难以确定。许多网络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可能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地址信息,或者经常变更居住地而未及时更新网络注册信息。此外,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可能不一致,且其在网络上的业务活动面向全国甚至全球,没有明确的地域界限。这使得传统以被告住所地为主要管辖依据的规则在涉网案件中难以适用,导致管辖权确定困难,增加了原告起诉和法院立案的难度。
2) 合同履行地判断模糊
线上交易模式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变得复杂多样。对于网络购物合同,货物的交付地、货款的支付地、电子合同的签订地等都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地,但不同的交易方式和场景下,这些地点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地方。而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如跨境电商、虚拟商品交易等,这些交易模式对合同履行地的判断更加困难。另外,网络游戏装备、数据等标的由于其系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无形标的物,对于诉争合同中标的物所在地如何进行确定又不无疑问[1]。
现行法律对于网络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冲突。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合同履行地的界定标准不尽相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涉网合同纠纷案件,不同法院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管辖权判断。
3) 侵权行为地界定复杂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跨地域性,侵权行为可以在瞬间跨越多个地区甚至国家,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可能遍布全球。例如,一篇网络文章在发布后可能被全球各地的用户浏览、转发,从而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此时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难以明确界定。传统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在网络环境下难以适用。在物理空间中,侵权行为地通常是比较明确的,但在网络空间中,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技术传播,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具有分散性和不确定性。
3. 国内外经验借鉴
3.1. 国外实践
1) 美国
管辖模式:美国在互联网案件地域管辖方面采取了多种模式。在一些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互联网案件中,联邦法院通常依据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权。例如,对于跨州的网络商业纠纷,如果案件涉及联邦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联邦法律领域,联邦法院可能会基于案件与联邦法律的紧密联系以及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因素来行使管辖权。在州法院层面,各州对于互联网案件的管辖也有各自的规定和实践。一些州采用“长臂管辖权”原则,即只要被告与该州存在某种“最低联系”,州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这种“最低联系”的判断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下逐渐演变和扩展,包括被告在该州进行网络广告宣传、与该州居民有网络交易活动、在该州设立网站服务器等情况都可能被视为满足“最低联系”要求。美国通过判例法不断细化互联网案件的“最低联系”标准。在Zippo Mfg. Co. v. Zippo Dot Com, Inc. (1997)案中,法院创立了“滑动标尺标准”(Sliding Scale Test),依据网站交互性(被动信息展示→主动商业交易)判断管辖权:被告在宾夕法尼亚州主动招揽3000名客户并签订商业合同,构成“最低联系”,该州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在ALS Scan,Inc. v. Digital Service Consultants, Inc. (4th Cir. 2002)案中,法院进一步确立“效果测试”原则:被告明知其托管网站传播的盗版图片会对马里兰州原告造成损害,且有意利用该州市场,构成“最低联系”。
2) 欧盟
立法与司法实践:欧盟在互联网案件地域管辖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例如,《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版》对跨境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互联网案件的部分明确了一些管辖原则。对于合同纠纷,一般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合同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在确定网络合同履行地时,欧盟倾向于以消费者的住所地为优先考虑,如果消费者是在其住所地通过网络订立合同,那么消费者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熟悉的司法环境中解决纠纷。对于侵权纠纷,欧盟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互联网是一个不可思议的工具,但它只是一个与现实生活有关的工具。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通常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侵权内容上传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认为是受害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地方。《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版》通过判例获得操作性解释。在Pammer案与Hotel Alpenhof案(C-585/08, C-144/09, 2010)中,欧洲法院明确:仅网站可访问不构成“针对性活动”,商家需主动吸引特定成员国消费者(如使用本地语言、货币、定向广告)。eDate案(C-509/09, 2011)则确立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发生中心地”原则:原告可在其惯常居所地(名誉核心地)起诉,或于信息传播地法院请求当地损害赔偿。
3.2. 国内探索
1) 杭州互联网法院
经验与特色做法:在管辖规则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了以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原则。此外,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注重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技术手段来辅助确定管辖权,提高管辖的准确性和效率。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涉网案件的当事人信息、交易记录、网络行为轨迹等进行分析,快速得出案件联系点,进而得出合适的管辖法院。涉网知识产权方面,审理“小猪佩奇”著作权系列案,通过大数据批量锁定500余电商侵权卖家,明确平台“通知–删除”责任边界,确立精细化赔偿计算规则。网络金融纠纷方面,在“某P2P平台暴雷案”中,线上高效处理大批量投资人诉讼,运用区块链技术验证电子合同真伪,确立平台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责任。
2) 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
特色做法与差异: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首都的科技和人才资源优势,在涉网案件审理中注重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科研机构的合作。在管辖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涉及互联网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例如,对于一些涉及网络新技术研发、数字版权保护等具有前沿性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准确适用法律,合理确定管辖权。广州互联网法院则结合当地的经济特点和互联网产业发展状况,在涉网金融、跨境电商等领域的案件审理和管辖方面形成了特色。它积极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与港澳地区法院的交流与合作,为跨境涉网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在管辖规则上,广州互联网法院注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运用协议管辖等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共同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例如,如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在线诉讼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如何应对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类型案件和法律问题,不断完善管辖规则和审判机制;如何加强与其他地区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协同治理的合力等。针对互联网案件中特殊地域管辖规则面临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在既有的地域管辖规则框架内明确了涉互联网合同、侵权等案件的管辖权连结点。这些互联网法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加强技术研发和投入,不断升级和完善电子诉讼平台,提高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加强对法官和当事人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运用在线诉讼平台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积极参与互联网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指引。此外,还加强与其他法院、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
3.3. 经验借鉴与启示
1) 合理确定管辖连接点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的管辖连接点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展。除了传统连接点外,还应充分考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住所地、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地点等因素。这些新的管辖连接点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案件的特点,反映网络活动与特定地域的实际联系。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通常与交易活动密切相关,将其作为管辖连接点之一有助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
在确定管辖连接点时,应遵循合理性和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管辖连接点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性原则要求管辖连接点的界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便当事人能够准确预测案件的管辖法院,减少管辖权争议的发生。
2)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协调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使得跨境涉网案件日益增多,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协调成为必然趋势。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对传统审判方式而言是彻底颠覆,在现代审判意义层面,则是流程再造与司法创新[2]。欧盟在这方面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通过制定统一的法规和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作,减少了跨境管辖权冲突,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也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司法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解决跨境涉网案件管辖和审理中的问题。可以通过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建立跨境司法合作机制等方式,加强在管辖权确定、证据调取、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合作,进而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和公民在国际互联网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4. 管辖规则构建原则
4.1. 便利性原则
1) 方便当事人诉讼
在网络环境下,当事人可能分布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传统的诉讼方式可能会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如长途奔波、时间成本高昂等。因此,管辖规则应确保当事人能够通过便捷的方式参与诉讼程序。例如,允许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进行诉讼活动,打破时空限制,使他们无需亲自前往法院即可完成诉讼流程。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还能提高他们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效率。对于法院而言,庭审的线上进行削弱了派出法庭设置的必要性,模糊了法院设置所依据的行政区划[3]。所以,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更应该选择与当事人联系较为紧密、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地点。
2) 降低诉讼成本
把诉讼所需的成本及负担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方当事人,是管辖制度及具体程序设计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4]。除了减少当事人因异地诉讼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直接费用外,还应通过优化管辖规则和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的间接成本。例如,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权争议导致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移送,从而延长诉讼周期,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互联网法院可以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诉讼材料的电子化传输和管理,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和邮寄成本。
4.2. 公平性原则
1)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公平性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在构建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时,必须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无论当事人的地域、身份、经济状况等因素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参与诉讼的机会和权利。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是网络平台运营者或大型企业,就将管辖权赋予对其有利的法院,而应根据客观的管辖连接点和法律规定,公平地确定管辖法院,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起点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2) 防止管辖不当导致的司法不公
不合理的地域管辖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裁判的权威性。因此,管辖规则的构建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防止因管辖不当引发司法不公。一方面,要避免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明确不同类型涉网案件的管辖标准和优先顺序,确保案件能够由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例如,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网络侵权案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主要发生地、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住所地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多个法院同时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造成当事人的困扰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要防止当事人通过选择管辖法院来规避法律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故意选择对自己有利但与案件实际联系不大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谋求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管辖规则应设置合理的限制和审查机制,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4.3. 技术可行性原则
1) 与现有技术条件相适应
管辖制度的设立乃至于改进,应当考虑如何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创造便利[5]。在制定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当前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电子证据技术等的发展水平和应用能力。例如,在线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庭审等诉讼环节都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如果管辖规则设定的诉讼程序过于复杂或技术要求过高,超出了当前技术条件的承载能力,就会导致诉讼活动无法顺利进行,影响司法效率和当事人的诉讼体验。
因此,管辖规则应根据实际技术情况进行合理设计,确保各项诉讼活动能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安全、稳定、高效地开展。同时,要关注技术发展的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管辖规则,以适应不断更新的技术环境。例如,随着5G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的逐渐普及应用,互联网法院可以探索利用这些技术进一步优化管辖规则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
随着对智慧法院建设要求的提高,生成大数据的能力将显著提升,从而使得数据知识管理型法院司法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技术为司法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可能性,在构建管辖规则时应充分发挥其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例如,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子诉讼平台,将全国各地的互联网法院连接起来,实现案件数据的互联互通。通过对涉网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如当事人的网络行为轨迹、交易记录、IP地址等,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案件与不同地域的联系,从而为管辖法院的选择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应用于智能立案、智能审判辅助等方面,提高司法工作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4.4. 国际协调原则
1) 应对跨境涉网案件的需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涉网案件日益增多,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使得这些案件的管辖问题变得尤为复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如不加以协调,可能导致管辖权冲突和司法判决的相互不认可。因此,构建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时,必须遵循国际协调原则,充分考虑跨境案件的特点和需求,加强与国际司法的接轨和协调。
例如,在确定跨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时,要考虑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应予以认可。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管辖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消费者保护原则等,合理确定管辖法院。
2) 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
互联网法院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跨境司法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跨境涉网案件管辖和审理中的问题。通过开展国际司法交流活动,分享各自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经验和做法,互相学习借鉴,促进国际互联网司法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5. 具体规则完善建议
5.1. 管辖连接点规则优化
1) 被告住所地规则完善
由于很多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地址,隐匿或是篡改其使用的IP地址而后进行互联网侵权的行为使得对其进行反向地址追踪变得十分困难[6],因此,需建立一套严格的网络身份认证与核实机制。互联网法院应与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要求网络用户在进行各类网络活动时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同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用户提交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住所地的用户,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限制其网络活动、纳入信用黑名单等,以督促其遵守规定。
同时,针对网络主体经常变更住所地或存在多个实际经营地等特殊情况,应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若被告在网络上从事持续性经营活动,但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应以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为住所地。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可将其网络店铺注册地址或经常登录管理店铺的IP地址所在地视为住所地,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经营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交易记录的集中地等。此外,对于跨境涉网案件中的外国被告,若其在我国境内没有明确的住所地,但通过网络在我国境内有频繁的业务活动或侵权行为,可考虑将其在中国境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或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临时住所地,以便确定管辖权。
2) 合同履行地规则明确
网络合同类型多样,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网络技术合同等,每种合同的履行方式和特点不同,因此需要区分不同类型合同来明确履行地的确定方法。对于网络购物合同,若商品为实物,应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商品为虚拟商品(如电子书籍、软件等),则以消费者下载或使用该商品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网络服务合同,如在线教育、在线娱乐等服务,应以服务提供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服务内容涉及多地,可根据服务的主要实施地或与合同主要目的最密切相关的地点来确定履行地。对于网络技术合同,如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合同,应以技术成果交付地或技术服务提供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应优先以约定履行地为准确定管辖权。但同时,要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约定或不合理约定规避法律。若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明显不符,且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一个偏远地区,而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主要活动和联系都集中在另一个地区,且该地区与合同履行具有更密切的实际联系,此时可考虑以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管辖权。此外,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情况,应根据变更后的实际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但需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的变更情况及相关事实。
3) 侵权行为地规则细化
一方面,想要在虚拟的物理空间里界定侵权行为地是极其困难的,因为被侵害客体的物理所在地很难确定,甚至可能完全无法确定,同时,借助网络传播实施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可能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出现[7],因此应将侵权行为实施地确定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网络设备(如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所在地。另一方面,对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实际地点、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地点以及侵权信息传播和扩散的范围等因素。例如,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住所地、侵权信息首次被公开的地点以及侵权信息传播范围较广且对受害人名誉造成较大损害的地点等都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考量因素。
考虑到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原告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的实际需求,应赋予原告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原告滥用选择权导致管辖权的不合理分散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需要对其进行合理限制。比如,要求原告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说明其选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原告的选择明显不合理或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形,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调整,以确保管辖权的确定符合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5.2. 协议与专属管辖规则完善
1) 协议管辖规则优化
规范协议管辖的形式与内容:对于网络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应要求以明确、醒目的方式呈现给当事人,避免采用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或隐藏在冗长的合同文本中。可以采用加粗、下划线、弹窗提示等方式引起当事人的注意,并确保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有充分的时间阅读和理解协议管辖条款的内容。同时,协议管辖条款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名称、范围和具体的管辖事项,不得存在模糊不清或歧义的表述。例如,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时,应明确合同签订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以电子合同的签订服务器所在地、当事人点击确认合同的IP地址所在地等为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各个专门法院毫无例外地都认为其对于相关特殊类型的案件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也就是将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同等看待,或者把专门管辖当作专属管辖的一种形式,进而排斥协议管辖的应用[8]。这种过分坚持排他性管辖的倾向亟需通过法律法规来明晰两者之间的具体界限。
加强对协议管辖的审查与监督:法院在受理涉网案件时,应加强对协议管辖条款的审查与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审查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例如,若网络平台通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制用户接受特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而未给予用户充分的选择权和协商权,该协议管辖条款便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对于存在问题的协议管辖条款,法院应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此外,还应建立对协议管辖条款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平台和经营者使用协议管辖条款的监管。
2) 专属管辖规则设立
随着互联网专门法院建设的深化,其受案范围应采取先统一规定一般管辖范围,再逐一排除不适宜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的方法[9]。考虑到互联网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有必要设立专属管辖规则,明确涉网特定类型案件的专属管辖范围。例如,对于涉及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平台垄断纠纷等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案件,可以规定由特定的互联网法院或具有相关专业审判庭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这样可以集中专业审判力量,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互联网司法形势。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其他非涉互联网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权连结点位于其辖区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将适合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非涉互联网案件纳入其专门管辖的范围[10]。
为保障专属管辖案件的审理专业性,应加强相关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队伍建设。互联网法院或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可以选拔具有互联网技术背景、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专业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审理专属管辖案件。同时,鼓励法官参加互联网法律领域的学术研讨、业务培训和案例交流活动,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在保障公正性方面,建立健全严格的审判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专属管辖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此外,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辅助人参与庭审,为法官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帮助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 结语
随着互联网纠纷激增,传统地域管辖规则因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面临严峻挑战,突出表现为被告住所地认定困难、合同履行地判断模糊、侵权行为地界定复杂。国内外实践为破解困境提供了重要借鉴:美国通过“长臂管辖权”和“滑动标尺标准”(如Zippo案)以“最低联系”灵活确立管辖权;欧盟依托《布鲁塞尔条例》优先保护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如Pammer案),并创立网络侵权“损害发生中心地”原则(如eDate案)。我国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亦通过技术赋能管辖连接点识别、强化专业审判与跨境协作等创新实践,为规则构建奠定本土基础。基于此,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管辖规则应遵循四大原则:便利性——依托在线诉讼打破时空限制降低诉讼成本;公平性——平等保障当事人权利并防止管辖规避;技术可行性——结合5G、区块链等技术优化管辖连接点判定;国际协调——通过司法协作机制应对跨境案件管辖冲突。未来需持续深化技术创新应用,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11];加强国际规则协调,推动跨境司法合作;动态优化管辖规则以适应互联网司法发展需求。唯有如此,方能构建公正高效的地域管辖体系,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提供坚实保障,最终实现互联网司法环境的整体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