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深度融入人们的生活,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尚未有明确规定,专门的保护规则仍待完善,其价值在法律层面的确认也处于探索阶段。一方面,法律保护的不健全使得虚拟财产权益受损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另一方面,虚拟财产因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按照不同比例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等财产,通过线上交易平台或线下交易进行买卖,容易成为网络犯罪的目标。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失窃与网络财产诈骗的案件频繁发生,自2003年起,我国司法部门开始受理此类案件,但在处理过程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价值认定困难等问题,司法实践面临诸多挑战。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层面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价值认定标准等,能够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为应对新型财产形态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撑。从实践层面讲,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日益频繁,相关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能够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2.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2.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从诞生起就是数字化的,与传统的物理财产有本质区别。网络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化记录的个人网络信息为主的,是网络使用者在网络中所拥有的能够被使用者独立使用、产生收益或者自我处置并且在网络中体现出财产价值属性的数字信息载体[1]。在网络世界中创造、存储、传输和交易的各种资产也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这些资产可以是数字化的内容,如电子书、音乐、电影、游戏内的道具和货币,也可以是用户生成的内容,如博客文章、社交媒体帖子、在线课程等。此外,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用户账号信息、数字身份认证等形式。
2.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因其兼具技术属性与财产属性,始终是理论界争议的核心议题。其技术载体所呈现出的无形性特征尤为突出,它以二进制数据的形式存续于网络空间之中。诸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本质上均为代码的集合体,对它们的占有与处分均高度依赖于账号密码等技术手段。这一特性与“数据说”所强调的数字化本质高度契合。同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行为,常常表现为对相关数据的篡改,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需通过保护计算机数据来间接保护虚拟财产”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形态具有显著的双重性。一方面,它具备技术价值,其运行依赖于特定的网络平台;另一方面,由于用户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使其形成了财产价值。这种价值属性完全符合“财产说”所主张的价值性、可管理性以及可转移性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得以实现,例如稀有游戏道具在市场上的交易,充分体现了其与传统财产的同质性,这也为“复合说”所主张的双重属性论提供了有力支撑。
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形态呈现出明显的依赖性与易变性。其存续状态和价值大小高度依赖于特定的网络平台,一旦平台规则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服务,网络虚拟财产就可能面临失效的风险,例如某款游戏停止运营后,其中的游戏道具价值便归为零。此外,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快速变化,能够迅速改变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态与价值,这无疑加剧了对其价值认定的难度,同时也成为“数据说”强调平台控制权的重要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显著的争议性与跨境性。尽管《民法典》第127条为其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尚未明确其权利类型。而且,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跨境流转的特性,涉及多国管辖问题,例如虚拟货币的跨国交易,既体现了“财产说”所主张的跨境财产属性,也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复制成本极为低廉,数字化复制几乎无需成本,这可能导致其价值被稀释。然而,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制造稀缺性来维持其价值,这种矛盾引发了关于权利边界的争议,进而对刑法规制路径的选择产生了影响。
3.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3.1.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国内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国《民法典》首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民法典》第127条明确指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标志着网络虚拟财产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获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判例。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虚拟财产的价值、获取方式和使用情况等因素,来判断和确定其法律属性和保护范围。例如,在一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中,法院会依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国的监管部门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有一定的规定和监管措施。例如,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管,包括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和消费,以及打击游戏内的非法交易行为等。
然而,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法律适用的具体性不足,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界定不够清晰,在跨界法律冲突的解决上也缺乏有效的机制。随着网络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3.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国外现状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受到重视,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
美国:美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联邦法律,但在州一级,如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第三方网络财产法》来保护用户的网络账户和内容权利。美国的法院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会依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侵权法等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裁决,以确保用户权益不受侵害[2]。不过,在实践中,美国对于虚拟世界里的非法入侵玩家账号、出售他人账号里的虚拟物品行为进行刑事起诉的情况较少,更多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3]。
欧盟:欧洲国家普遍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并在各自的法律体系中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欧盟层面,通过了多项指令和决定来协调成员国在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例如《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为成员国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框架,并被许多非欧盟国家采纳。多数欧洲国家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并将针对此类财产的犯罪行为定性为犯罪,同时也提供民事救济途径。此外,欧洲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韩国:韩国游戏产业极为发达,互联网产业也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使得韩国成为最早进入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国家。随着虚拟财产交易的发展,韩国越来越关注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基本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内涵,还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刑法保护到国家行政监管领域建构了相应的保护制度。2007年,韩国颁布了《网络内容产业发展法》,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玩家所有。韩国的法院也在多次判决中确认了虚拟货币和物品的财产价值,并对侵犯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为给予了法律制裁[4]。
总体来看,尽管各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上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但都体现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其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趋势。
4.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4.1. 法律的滞后性不能及时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网络虚拟财产形态不断涌现,而现有的法律体系往往难以跟上这种快速变化的步伐。例如,数字货币、虚拟游戏装备、在线账号等新兴的网络虚拟物品在法律上的定义尚不明确,这就导致了在处理相关犯罪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界定不清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权属、交易规则等方面在法律上缺乏清晰的规定。这不仅使得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给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带来了困难。
4.2. 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存在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尽管《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构筑了基础性法律框架,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面临多重难题,首先源于其界定与价值评估的模糊性。游戏虚拟物品、社交账号等不同类型虚拟财产的特性与价值差异显著,传统货币衡量标准难以适用。正如社交平台账号型网络虚拟财产研究指出的,社交媒体账号的价值与粉丝量、商业变现能力绑定,而游戏虚拟物品的价值则与稀有度、玩家投入相关,这种复杂性导致权利归属与交易规则难以明确,使得监管部门缺乏清晰执法依据,对相关行为的判定与监管陷入被动。跨境特性进一步加剧了监管难度。虚拟物品交易不受地理限制,常涉及多国法律体系,但国际间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各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与监管标准差异显著,不法分子极易利用这些漏洞实施违法活动,跨境监管的协作壁垒成为制约监管效果的关键瓶颈。交易平台的多元化与管理乱象也不容忽视。从大型电商到小型论坛,虚拟财产交易场景高度分散,部分平台缺乏基本安全防护,沦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使其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导致违法交易滋生蔓延。
执法力量的分散与协同不足同样突出。公安、工商、网信等多部门均涉监管职责,但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加之网络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与技术性,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置,最终影响了整体监管效果。
4.3.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执法难度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跨地域、匿名性强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隐藏在网络深处,难以追踪。网络虚拟财产往往不受单一司法管辖区的限制,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和司法程序各不相同,这给追踪犯罪分子和执行法律判决带来了复杂性。
网络环境中用户的匿名性较高,犯罪分子可以隐藏真实身份,使得追踪和识别变得困难,而且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会轻易透露用户信息,以保护用户隐私。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依赖性,其存在和价值往往依赖于特定的网络平台或服务,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记录和数据往往存储在服务器上,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获取,这给执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4. 社会大众对网络虚拟财产不够重视
社会大众对网络虚拟财产不够重视影响了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效果。在一些人看来,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种虚拟的存在,认为这些虚拟财产只是游戏中的道具或社交媒体上的互动数据,并不具备实际的经济价值,因此人们对于保护自身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不够重视。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不健全,可能导致公众对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担忧,而且网络虚拟财产相较于传统财产更易遭受技术故障、网络平台的政策变动或黑客攻击的风险,这种不稳定性可能让人们觉得投入时间和金钱维护这些财产不够划算。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4.5. 国际合作的不足
国际间在网络犯罪执法方面的合作尚不充分,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和执法机制,这使得跨国追捕和起诉犯罪分子更加困难。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跨国性质使得执法行动需要跨越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执法能力存在差异,国际间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协作机制,这给跨境追诉和司法协助带来了挑战。
5. 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深度分析
5.1. 现有价值认定理论的梳理
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市场价值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通过交易价格体现。例如,游戏装备在“5173”“交易猫”等第三方平台的成交价格、虚拟货币的交易所报价等,均被视为价值认定的核心依据。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直接以平台交易均价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如某盗窃游戏币案中,法院参照涉案游戏币在第三方平台的平均售价计算犯罪数额。
成本价值理论:该理论主张以获取虚拟财产的实际投入为价值认定依据,包括用户为获取虚拟财产支付的金钱、游戏时长折算的劳务价值、智力投入等。例如,某玩家为获取稀有游戏道具,累计充值5万元并投入2000小时游戏时间,成本价值理论主张以实际充值金额结合时间折算价值认定其总价值。
主观价值理论:该理论强调虚拟财产对特定用户的主观效用,如社交账号的粉丝情感价值、游戏角色的纪念意义等。部分学者认为,对于凝聚用户情感投入的虚拟财产,其价值应结合用户主观感受综合评估。
5.2. 现有理论的批判
市场价值理论过度依赖交易价格,但虚拟财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一是交易平台分散且缺乏监管,价格波动剧烈,同一虚拟财产在不同平台的报价可能相差数倍;二是私下交易占比高,大量交易未留下可追溯记录,导致价格取证困难;三是部分虚拟财产具有唯一性(如定制化NFT作品),无同类交易可参考,市场价值无法量化。例如,某玩家的游戏账号因包含“绝版装备 + 十年游戏记录”,第三方平台报价从5万元至50万元不等,法院难以确定合理市场价值。
成本价值难以全面反映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一方面,时间成本和智力投入的折算缺乏统一标准,如游戏时长究竟按最低工资标准还是行业平均工资折算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虚拟财产可能因市场波动出现“成本与价值倒挂”,如用户投入10万元获取的虚拟货币,因市场暴跌仅余1万元市值,此时按成本认定会导致量刑畸重。
主观价值具有极强的个体差异性,无法作为刑法认定的客观标准。例如,某社交账号对普通用户而言价值有限,但对依赖其进行商业运营的用户可能价值百万,若依主观价值量刑,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此外,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规制以客观损害为核心,主观价值因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成为定罪依据。
6. 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建议
6.1. 构建分层分类的价值认定体系
平台作为受害主体:平台回收价兼具公开性与双方认可性,且低于销售价可避免量刑畸高;若无回收价,以平台运营成本折算价值;若成本无法核算,则以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认定。
用户作为受害主体:有价获取的虚拟财产应当以第三方平台同期平均交易价为基准;免费获取但凝聚劳动价值的虚拟财产,如用户创作的数字作品,由被害人举证成本,无法举证时以被告人违法所得认定。具体认定需由司法行政部门认证专业鉴定机构,明确其资质与操作规范:对虚拟货币、NFT等,需依托区块链数据核实持有量与交易记录;对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等,需结合平台数据、市场交易记录综合评估;鉴定报告需说明价值形成依据,包括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及不确定性因素。
6.2.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则
厘清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界限。
若行为核心是侵犯财产权益,如若盗窃、诈骗虚拟财产后出售变现,以财产犯罪定罪,价值认定适用前述分层规则。
若行为核心是破坏计算机系统,例如通过篡改数据非法生成虚拟财产,则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等罪名定罪,无需单独评估价值,仅以情节严重程度量刑。
细化量刑情节。对于虚拟财产犯罪,量刑时需考虑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例如是否导致商业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平台规则的合理性,例如平台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导致用户维权困难等。
6.3. 强化平台责任与监管协作
网络平台需留存虚拟财产交易记录、用户操作日志等至少三年。这些数据是司法机关取证的关键,在虚拟财产盗窃、诈骗等案件中,能帮助精准追溯交易流程、查明操作轨迹,确保定罪量刑准确公正。平台要构建安全防护体系,运用加密、防火墙等技术防止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同时,对账号异常登录、大额资产转移等风险行为实时监测并提示,如非惯常登录时发验证信息,大额转移要求二次验证,防范犯罪侵害。司法机关处理虚拟财产案件时,平台应配合提供价值评估所需数据。鉴于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复杂,平台掌握的交易价格、频率等数据,能协助司法机关科学合理评估价值。由网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网信统筹协调,公安打击犯罪,市场监管规范经营,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形成监管合力。要求平台备案,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等制度,监测资金流向,防范洗钱。需要统一尺度与发布指引,定期发布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指引,明确评估方法、原则与标准,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等因素,统一司法尺度。建立预警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监测交易数据,发现异常及时预警,提示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保障虚拟财产安全。
7. 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需以价值认定为核心破解“定性模糊、量刑失衡”困境。构建分层分类体系是关键,结合主体与场景差异——如平台与用户的虚拟财产价值构成不同,游戏与社交场景的评估因素有别,可精准衡量价值以支撑定罪量刑。需明确犯罪认定规则,界分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虚拟财产兼具双重属性,准确界定犯罪性质可避免适用混淆,确保裁判公正。强化平台责任与监管协作同样重要。明确平台数据安全与交易监管义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合力,能有效防范监管空白。
此举可填补法律空白、平衡多方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标准,推动专门立法,最终构建“民事确权–行政监管–刑事惩治”全链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