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展开的基础存在论常被诟病缺少伦理学维度,这导致了一种对于其哲学全方面批判[1]。研究者通常认为,海德格尔对此在的本真生存的阐释,似乎将此在导向一种孤独的自我承担,而“他人”则往往被理解为构成此在沉沦于常人状态的原因和要素。例如,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便从“他者”的绝对异质性出发,对海德格尔的“总体性”哲学提出深刻质疑,认为其未能充分尊重他者的伦理优先性。此外,一些早期对《存在与时间》的解读,将海德格尔对此在(Dasein)本真生存(Eigentliches Sein)的阐释,理解为一种孤独的自我承担,而“他人”(die Anderen)则往往被视为构成此在沉沦于常人(das Man)状态的原因和要素。由此,一个普遍的论断是: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无法为积极的、建构性的伦理学提供根基,甚至可能引向一种存在论上的个人主义或虚无主义。
但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伦理缺失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海德格尔“他人”概念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共在(Mitsein)概念的误读。具体而言,研究者往往将《存在与时间》中对“他人”的初步分析——从其在常人状态下的显现入手——视为对其全部含义的限定,进而忽视了“他人”作为与此在同构的“共同此在”所具有的本真的可能性。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以下三点讨论:第一,澄清对海德格尔“他人”概念的上述误解,揭示其背后隐秘的逻辑谬误与片面性,并论证“本真共在”不仅在《存在与时间》中已显露端倪,而且是基础存在论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二,在此基础上,尝试阐释“本真共在”的内涵、结构及其实现的生存论条件;第三,进一步探讨这种“本真共在”的观念如何对我们既有的道德观念提出新的挑战,并可能为重新审视现代社会中的道德旨趣提供一种独特的生存论视角。通过这一系列分析,本文旨在揭示海德格尔思想中潜藏的伦理维度,并为思考个人如何在当下的时代中行动与生存提供新的视角。
2. 对“他人”概念的误读及其根源
《存在与时间》对“他人”概念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第26节“共同此在与日常的共在”(Das Mitdasein der Anderen und das alltägliche Mitsein)。海德格尔开篇即指出:“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必须从此在首先与通常滞留于其中的那种存在方式所作的分析中去获得。”[2]这种从日常性(Alltäglichkeit)、平均状态(Durchschnittlichkeit)入手的分析策略,是海德格尔现象学方法的一贯特征,其目的是从最切近、最熟悉的存在现象出发,逐步揭示其深层的存在论结构。然而,正是这一分析起点,导致了后续的诸多误读。
海德格尔指出,此在的“在世界之中存在”(In-der-Welt-sein)本质上就是“共在”(Mitsein)。这意味着,此在的存在并非孤立的,而是从一开始就与其他此在共同存在于一个世界之中。“他人”并非外在于此在的、需要通过传统意义上的类比或移情才能通达的存在者,而是与此在共同构成“世界”的那些存在者。“我们照料的东西,首先与通常是由他人制用或生产的用具。田野是他人耕种的,房屋是他人建造的,书籍是他人书写的。”[2]在这种日常的“操劳”(Besorgen)中,此在与“他人”相遇。在这里,海德格尔表明了他人是在此在以操心(Sorge)的方式“在世界之中存在”之际,就已经共处于在世结构之中的了。
然而,在这种日常的相遇中,“他人”往往是以常人(das Man)的方式显现的。常人代表了此在在日常生活中沉沦于公众意见、平均标准和匿名化状态的一种非本真(Uneigentlich)存在方式。在常人的统治下,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他人,但又不是他自己。他人的独特性被抹平,此在被拉平到一种平均状态,思想和行为都屈从于“人们”怎么看、怎么做。因此,当海德格尔从日常状态分析“他人”时,他人似乎天然地与常人的非本真性联系在了一起。
基于上述分析路径,一种普遍的解读就逐渐形成并固化,其核心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认为他人属于常人,是此在沉沦的对象和表现。在这种解读下,他人主要作为“常人”的载体出现,他们构成了此在日常生活中随波逐流、丧失自我的环境。与他人的交往,如“闲言”(Gerede)、“好奇”(Neugier)和“两可”(Zweideutigkeit),都标志着此在的沉沦。
二是视本真生存(eigentliches Sein)为对常人状态的摆脱,因而本真生存是孤立的、与他人隔绝的。海德格尔强调,此在要获得本真生存,必须从常人的统治中解脱出来,通过良知(Gewissen)的召唤,朝向自己最本己的能在(Eigenstes Seinkönnen)去决断(Entschlossenheit)。既然他人主要与常人相关联,那么本真生存的达成似乎就意味着与他人的疏离,甚至是拒斥。本真状态下的此在,是孤独地面对着自身的向死存在(Sein zum Tode)。
基于以上这两个观点,似乎不难得出结论:在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中,“他人”不具备本真性的地位,此在与他人的关系是非本真的、沉沦式的,因此,海德格尔的哲学无法为一种积极的、涉及主体间关系的伦理道德提供基础,反而可能强化一种自我中心主义。这种伦理缺失的指责,构成了对海德格尔哲学影响深远的一大批评。
然而,上述解读实际上是仅仅对文本进行了单一方面的理解。
首先是将“本真生存”与“本真性”绝对等同,从而与常人对立起来。这种理解忽视了常人作为此在生存论建构的必要环节。
需要明确的是,海德格尔所说的常人并非一个可以被彻底抛弃或消灭的实体,而是此在在世存在的一个基本结构和生存论环节。常人状态是此在首先与通常的存在方式,它为此在的生存提供了最初步的可能性。本真生存并非要完全摆脱常人所标识的日常世界,而是要在常人的基础上,通过决断和承担,以一种自觉的方式来塑造自己的存在,而不是简单地否定或逃离日常共在。这种将本真生存与常人对立起来的做法,忽视了本真性是对非本真性的一种低程度的克服和高程度的、创造性阐释的转化,而非彻底的断裂。
其次是将《存在与时间》第26节开篇的分析策略视为对“他人”概念范围的最终限定。
如前所述,海德格尔从日常状态入手分析“他人”,是其现象学方法论的体现,其目的是“从切近的、利于理解的角度出发,再逐步进入生存论语境中进行概念的讲解”[1]。这种讲述方式是为了理解上的便利,而非旨在将“他人”的概念意义局限于常人的显现。海德格尔也强调:“此在的存在论建构包含着共在,所以,对世界的生存论理解也已经把对他人此在的理解包含在自身中了。”[2]这表明,共在以及与之相关的他人概念,具有比其日常显现更为深刻的存在论意义。如果仅仅因为海德格尔从常人切入来讨论他人,就断定他人只能是非本真的,这无疑是混淆了分析的起点与概念的本质。
这种理解忽视了共在在此在的基本建构中同等源始的地位。海德格尔明确指出,“在世界之中存在”本质上就是共在[2]。共在与“世界之为世界”一样,是此在存在的基本建构。这意味着,此在并非首先是一个孤立的个体,然后再去发现或遭遇他人;相反,此在的存在从一开始就已经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共同世界。因此,他人并非此在之外的一个附加物,而是此在自身存在结构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如果共在是此在的基本建构,那么就不能断言此在与他人的关系只能是非本真的。因为,如果此在自身具有本真生存的可能性,那么作为其基本建构的共在,也必然蕴含着揭示出本真生存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对海德格尔“他人”概念的误读,主要是源于误将其诠释学循环的方法下,所提示出来的第一种最为切近的可能性理解为唯一的可能性,只强调常人的消极面,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共在作为此在基础建构的地位。这些误读遮蔽了其思想中通往一种积极的道德概念的道路。要真正理解海德格尔思想中的道德潜能,就必须首先澄清这些误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本真共在的可能线索。
3. 本真共在的可能性
尽管《存在与时间》并未系统阐述本真共在(eigentliches Mitsein)这一概念,但通过对文本的细致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通向这一概念的可能性。这些线索主要体现在对共在(Mitsein)的生存论分析和良知(Gewissen)的召唤之中。
3.1. 对共在的生存论分析
海德格尔将共在(Mitsein)规定为此在“在世界之中存在”(In-der-Welt-sein)的本质构成部分,它们是同等源始的。这意味着,此在从根本上就是一种“共同此在”(Mitdasein)。世界不仅仅是此在独自面对的器具和自然环境,更是一个由其他此在共同构成的共同世界。他人不是此在在某个阶段才遇到的外部对象,而是从一开始就作为共同此在,与此在共同分享着这个世界。一个经典的具体生存层次上的例子便是:即便一个人从出生开始便没有见过其他的人类,他也仍然是与他人共在的。由于其出生有着特定的条件、生活环境受到他人之行动的深远影响等等,虽然从具体生存层次上的例子并不能够很好地概括其存在论性质,但这种共同在此在这里是十分清晰的。
共在的生存论结构表明,与他人的关联并非此在的一种偶然遭遇或次要属性,而是其存在方式的核心。如果此在能够实现本真生存(eigentliches Sein),那么这种本真性必然要在此在的全部生存论建构中得到体现,其中自然也包括共在这一维度。换言之,如果此在的本真性意味着对其全部能在(Seinkönnen)的承担,那么这种承担也必然涉及到如何本真地与他人共同存在。因此,仅仅因为日常的共在往往表现为沉沦于常人(das Man),就否定本真共在的可能性,是站不住脚的。毋宁说,正因为共在是此在的基础建构,所以它也面临着本真的决断(Entschlossenheit)。
虽然海德格尔在分析日常共在时,着重揭示了他人在常人状态下的平均化和非本真(uneigentlich)面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人的全部可能性仅限于此。海德格尔明确指出,他人也是此在,即共同此在。这意味着他人与我这个此在一样,具有此在的全部生存论结构,包括“能在”(Seinkönnen)、“向死存在”(Sein zum Tode)、“被抛”(Geworfenheit)与“筹划”(Entwurf)等。
既然他人也是此在,那么他们同样面临着本真生存与非本真生存的抉择。他们同样可以被良知(Gewissen)所召唤,同样可以决断地承担起自身的能在。因此,将他人简单等同于构成常人(das Man)的匿名者,是对他人作为共同此在(Mitdasein)的生存论地位的贬低。本真的此在,在面对他人时,所面对的并不仅仅是常人(das Man)的一个显现,而可能是一个同样在寻找其本真性的、或至少是一个具有这种潜能的“共同此在”。这就为一种超越常人支配的、本真的相遇预留了空间。
在讨论此在与他人的具体交往方式时,海德格尔引入了操持(Fürsorge)这一重要概念,并明确区分了其两种基本可能性:
一种操持是从他人那里把“操心”(Sorge)取过来,在他操劳的事情中取代他的位置。这种操持是为了他人担当事情,把他人从“操心”中解脱出来。这种操持是跳入式操持(einspringende Fürsorge)。这种操持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为他人着想,但实际上它剥夺了他人自主承担其操心(Sorge)的可能性,使他人处于一种依赖、被动甚至被支配的地位。它将他人视为需要被照顾的对象,而非一个独立的、能够自我负责的此在。这正是常人(das Man)状态下的常态,它会维持并强化他人的沉沦。
另一种操持则与此相反,它不是取代他人,而是预先跳到他人的生存可能性之前,但并不是为了从他那里取走“操心”,而是首先要把它真正地还给他。这种操持是先行跳出式操持(vorausspringende Fürsorge)。这种操持预先跳到他人的生存可能性面前,其目的不是取代,而是展开。它帮助他人看清并自由地承担起他自身本己的操心(Sorge)和能在(Seinkönnen)。这种操持尊重他人的自由,致力于让他人成为“为其自身而自由”的存在者。它不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是以一种启发、引导的方式,促使他人走向其自身的本真性(Eigentlichkeit)。
海德格尔明确指出后一种操持才是本真的操持[2]。这种本真的操持,恰恰构成了本真共在(eigentliches Mitsein)的核心内涵之一。它表明,此在与他人的本真关系并非相互隔绝或冷漠,而是一种积极的、相互促进对方本真生存的共同存在。这种操持破除了将他人客体化、工具化的倾向,有助于实现他人作为此在的自由与潜能。
3.2. 良知揭示出此在与他人共同的本己性
此在的本真生存,核心在于通过先行决断来承担起自身最本己的能在。良知的召唤将此在从常人的统治中唤醒,使其直面自身的“向死存在”和“罪责”,并在此清醒的在世情境中,决断并承担其独有的生存可能性。
良知的召唤是“向来我自己的此在向它最本己的自己本身发出的召唤”。因此通常研究者容易认为,良知的召唤只关乎此在的自身本真性。然而,我们有理由追问:这种对此在自身本真性的召唤,是否必然排斥或忽视与他人的本真关联?
通过前面的诸多分析,我们现在可以确定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二:
首先,良知所召唤的本真的自身,并非一个与世界和他人隔绝的抽象主体。此在本身就是在世界之中存在的,因而也是共在的。因此,此在最本己的能在中,必然也包含了如何本真地与他人共同存在。本真的此在不可能对其共在视而不见。
其次,良知召唤此在承担其罪责。这种罪责并非指具体的道德过错,而是指此在作为被抛的筹划所具有的存在论上的无根基性。此在必须承担起这种“无”的重负,才能获得其本真性。那么,这种对自身存在之“无”的承担,是否也意味着对他人同样作为被抛的筹划的境遇的某种认同与共通?如果本真的此在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身的有限性,那么会对他人类似处境有所理解与尊重,从而为一种基于共同命运感的本真共在奠定基础?虽然“良知”一节中未明确展开其伦理意义,但良知对此在的本真性要求,逻辑上必然地延伸至对共在的本真性要求。对自身存在负责的此在,其责任感也应体现在如何构建与他人的本真关系上。从而我们可以结合前面对共在的生存论分析和对良知的分析两个层次,合乎逻辑地推断出《存在与时间》中已经为本真共在奠定了基础。
但到此却并非结束。本真共在虽然是此在的生存论可能性,其维持却并非易事。一方面,常人的宰制始终存在,此在很容易再次沉沦于其中。另一方面,本真共在要求此在持续地进行本真决断,并以开放、尊重的态度去面对他人,这需要此在不断地在对自身的实践进行诠释,由视域融合强化理解,再由这种理解指导新的实践,如此往复循环,才能不断地在实践智慧的层面上进入本真生存,进而达到本真共在。
因此,本真共在不是一种可以一劳永逸的稳定状态,而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生成过程。它要求此在在具体的情境中,不断地警惕常人的宰制,不断地重新选择和实践本真的共在。每一次的对话,每一次对他人独特性和有限性的认可,都是对本真共在的具体实现和持续建构。
总之,本真共在是建立在此在自身的本真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生存论关联。它要求此在进行持续的理解与阐释。而这种本真共在结构的展开,实际上已经提示出了它自身的道德指向和源始的伦理意义。而它的承认、担当、对话和“让存在”这些具体特征则开展出了基础存在论的道德纬度[3]。
4. 本真共在的道德指向及其对伦理学的重构意义
如果本真共在是此在的一种具有上述结构的生存方式,那么它如何具有道德意义?又如何能够为一种基于源始的伦理学提供根基?本部分将论证,本真共在不仅蕴含着深刻的道德指向,而且能够对我们既有的道德概念和伦理旨趣提出挑战,并成为重新思考伦理概念的一个重要启发。
4.1. 本真共在的规范性
传统伦理学通常寻求外在于个别存在者的普遍道德律令或价值原则,以此来规范行为。然而,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旨在揭示此在作为在世存在的结构本身,本真共在的规范性并非来自于外在的规则,而是内在于其存在结构之中。
而一旦此在见证了其自身的本真性,此在与他人的共在方式便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这种转变有以下几种道德意义:
从承认到尊重:在本真共在中,此在不再将他人仅仅视为构成常人的匿名者,也不再将他人客体化为工具。相反,他会承认他人作为与自己同构的共同此在,承认他人同样具有其独特的能在、向死存在和承担操心的可能性。这种承认不是基于任何外在的社会身份或道德规范,而是基于对他人作为“此在”这一存在方式的深层理解和体认。尊重,在此并非仅仅是礼貌,而是对他人作为自由、有限且具有本真性的存在者的生存论肯定。这与非本真共在中将他人工具化或简单归类的态度与做法截然不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德性。
承担与见证:本真的此在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被抛和有限性,也认识到“共同此在”同样被抛入世界,共同面对着存在的负担、畏和死亡。本真共在不去逃避这种共同的境遇,而是在这种境遇中相互扶持、共同承担。这种担当不是互相替代,而是各自承担起自身的操心,并在承担中相互支持。更进一步地,本真共在中的他人可以成为此在走向本真性的见–证者。这种见证者不去评判,而是以其自身的存在印证对方的决断。
对话与倾听:非本真共在的交往方式是闲言(Gerede),即流于表面的、无根的、人云亦云的言谈,它遮蔽了事物的本真意义和此在的最本己的存在。本真共在则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对话。这种对话不是信息交换,也不是为了达成一致意见,而是此在之间敞开自身。它要求一种本真的倾听,即不仅听到对方说了什么,更能倾听到对方言语背后未说出或无法说出的存在之声,倾听到对方作为此在的畏、期望和追问。这种倾听是对此在之间存在论层次的开显,以及对其共同世界的一种开启和显化。
“让存在”:在本真共在中,此在“让”他人“是”其自身。这关联到海德格–尔后期思想中的“让存在”。它意味着不试图将他人纳入自己的预设之中,不强迫他人符合自己的期待,而是去展开他人的能在,让其自由地成为其所能是。这种“让存在”并非单纯放任,而是一种积极的、基于对他人深刻尊重的操心。它需要此在放下自身的支配倾向,以一种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与他人共同存在于一个共通的世界中,允许差异和独特性的存在。
这些具有道德意义的相关概念表明本真共在是此在存在方式在共在维度上的根本转变。它要求此在超越日常的流俗模式,以一种决断和承担的态度去构建与他人的关系。从而我们可以看出,本真共在并不为我们提供一套具体的道德规则,而是为此在的一切行为提供了一个存在论上的根基。道德行为不再是强加的义务,而是此在走向自身本真性的内在要求和具体实现。
4.2. 道德观念的重新理解
从上面的基础存在论道德意蕴不难看出,本真共在的观念对一些核心的传统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并提供了重新理解这些观念的可能性,接下来就需要尝试去分析其中的几个在传统伦理学中的重要观念:
首先我们可以从操心和罪责出发来考察“责任”。传统义务论道德哲学中的责任常被理解为对规则、义务或契约的遵守。但在本真共在中,责任获得了其存在论意义,它是此在对自身罪责和能在的承担。在此基础上,对共同此在的责任,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对他人之存在的回应。这种回应不是口头的回答,而是以合适的操心方式回应“他人”作为良知的召唤,帮助他们达到对自身的操心和能在的承担。责任不仅仅是对已发生的事情负责,更是对未来的可能性负责,即对自身和他人之生存可能性的负责。
其次要尝试理解自由。传统道德哲学常将个体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视为需要通过规则来协调的潜在冲突。然而,个体自由的实现与他人自由的实现实际上是内在统一的。合适的操持方式旨在解放他人的能在。这意味着,我对他人的合适操持恰恰是致力于实现他人的自由。反过来,当他人以合适的方式与我共在时,他们也帮助我从常人的沉沦中脱离出来,肯定我的独特性和本真努力,从而促进我的自由。因此,本真共在揭示了一种更深刻的自由观:不是“免于”他人的自由,而是“与他人共同”实现和肯定的自由。这种共同对话、相互帮助以达到自由的方式和伽达默尔诠释学的对话与实践、理解的循环达成了某种统一[4],或许可以视作沟通两种哲学的桥梁。
最后考察正义。一种普遍的正义观关注的是规则的普遍适用和资源的平均分配。而生存论的正义概念则可能关注如何为每一个共同此在提供可能性,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独特的能在,承担其自身的操心,并在共同世界中获得本真的生存空间。这并非否定普遍正义的重要性,而是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更加关注个体存在独特性的维度。正义不再仅仅是“给每个人他应得的”,更是让每个人能够成为他所能是、并承担其所是。事实上,这样不仅能更好地实现个体自由,也能逐步将公权力从此前那种大而无当的“承担一切”的樊笼中解脱出来。当然实际践行之际的各种细节还有待于在各门具体科学与实践学科的合作中展开。
4.3. “源始的伦理学”与对现代道德旨趣的启发
最后,我们要再次审视海德格尔所提出的“源始的伦理学”这个命题。一种源始的伦理学不是一套建成的道德体系,而是指引伦理行为发生的原初境域和内在动力。这种源始的伦理学意味着道德不是抽象原则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而是此在在其具体历史情境中,不断地在实践和理解中去生成道德意义。伦理的重心从外在的规则转向内在的生存倾向,即重要的不是人做了什么,而是如何去存在,以及如何与他人共同存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尝试重新审视现代社会道德的旨趣。传统的道德旨趣往往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协调利益冲突、规范个体行为以达成社会和谐。这些目标固然重要,但在一个日益原子化、异化人的现代社会中,这种外在的规范似乎不足以应对挑战。
而一种基于本真共在的“源始的伦理学”,其目的在于探索个体与共同体实现本真和谐的可能性。这意味着道德的要求不仅仅是“做一个合乎规范的公民”,更是引导此在在实践中承担自己的存在,承担自己的被抛、有限性和能在,从而为公共领域的道德实践奠定更为深厚的存在论基础。
那么伦理的关注点就应当从外在行为的评判,转向对于自己和他人生存状态的反思——社会和制度的设计,除了效率和公平,还应考虑如何应对常人的强大压迫,如何鼓励每个人承担自身的独特性和有限性;教育和文化的目标,也应包含培养人们的决断,以及理解和实践智慧。
这种重新审视并非要抛弃既有的道德规范,而是在其底层放置一个深厚的存在论基础,赋予其新的意义和活力。它提醒我们,最深刻的伦理问题并非仅仅是“我该做什么”,更是“我该如何存在”,以及“我该如何与同样追问自身存在的他人共同存在”。本真共在的观念,正是启发我们深入追问“我该如何存在”以及“我该如何与同样追问自身存在的他人共同存在”,并为探索自行承担与相互解放的路径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