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经济的浪潮已成为一个显著的全球趋势,在此宏观进程中,电子商务平台凭借其跨越时空的连接能力与高效的资源匹配机制,已然演化为青年创业最为核心的策源地与生态系统。这种新型经济形态以技术赋能的姿态,显著降低市场准入、信息获取与渠道构建的门槛,为抱有创业热忱的青年群体开辟出一条高度便捷的路径,进而激发出显著的创业活力。然而,穿透“赋能”这一乐观主义的表象,对平台内部结构进行审慎考察,一幅更为复杂的图景便呈现眼前。平台远非一个中立的技术市场,它更是一种手握规则制定、算法分配与数据诠释等核心权力的新型治理主体。这种根植于市场优势与技术架构的“私人治理”权力,在高效运作的同时,这种权力内在的逐利动机、权力的不对等性以及责任边界的模糊性,正不可避免地给身处其中的青年创业者带来结构性的困境与系统性的风险[1]。
“私人治理”的崛起已引发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不同理论流派从各自的知识谱系出发,为理解平台权力提供多元的解释路径。平台经济学的理论贡献奠定相关研究的基石,以双边市场理论为代表的研究指出[2] [3],平台的核心价值在于连接不同类型的用户群体,并借助网络效应实现价值的指数级增长,这种商业模式内生地赋予平台强大的市场势力与协调能力,使其能够设定交易规则、调配网络资源,从而扮演市场“秩序供给者”的角色。数字劳动理论则将分析焦点转向平台与劳动者的权力关系,以“平台资本主义”概念及对“算法控制”的研究为代表[4] [5],阐明平台不仅是市场,更是一种新型的生产组织形式;在此框架下,平台上的青年创业者呈现出独立经营者与被算法“规训”的“数字劳动者”之双重身份。新制度经济学则运用“私人秩序”理论对平台的规则体系进行解构[6],表明在国家法律之外,市场主体可以形成有效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平台的规则体系作为一种典型的“私人秩序”,在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初步信任等外部交易成本的同时,亦经由设置复杂的保证金、推广费与处罚条款等创造新的内部交易成本,并凭借制度设计将创业者“锁定”于特定生态系统内,进而强化平台的控制力与话语权。
尽管既有研究已从经济结构、社会关系与制度安排等维度对平台治理进行富有成效的探讨,但现有分析视角仍显碎片化,缺乏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系统考察平台治理对青年创业者的结构性困境及其出路。尤其在规制路径的探索上,既有的共同规制等理论多预设了规制主体之间具有相对平等的博弈能力,此前提假设难以适用于权力高度不对等的平台生态。据此,文章的核心目标在于挣脱对平台技术的理想化认知,直面其作为治理主体的现实,在与既有理论的深度对话中,系统剖析这种治理模式施加于青年创业者的核心困境,并尝试在理论与实践的交汇点上,探寻构建“协同规制”新范式的可能路径,为数字时代创业生态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镜鉴。
2. 电商平台治理的实践:规则与算法的双重运作
平台治理,作为一种内嵌于数字经济结构的新型治理形态,其本质是平台运营方凭借自身在数据、技术和市场规模上的绝对优势,对生态系统内的参与主体、商业活动及利益分配进行系统性规制与调控的过程。这种治理并非通过单一维度实现,而是依赖于一套精心设计的、由成文规则与隐性算法共同构成的二元结构,二者相互支撑、彼此强化,共同构筑了平台权力的运作框架,形塑着场域内每一个创业者的行为与命运[7]。
2.1. 制度维度:作为“私法”的规则体系
在制度维度上,平台运用一系列格式化的服务协议、商家管理规定与奖惩条例,构建了一套具有准司法解释权的“私法”体系。这一体系以用户协议为基石,借助“同意或退出”的机制,将所有进入平台的创业者预设性地纳入平台的管辖范围,构成了平台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它详尽地规定了从商品上架、营销推广到交易纠纷、违规处置的全流程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政策、广告投放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以及售后服务流程,为海量、匿名的线上交易提供了基础的秩序与信任,显著降低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然而,问题的另一面在于,这套“私法”的制定权、解释权与执行权高度集中于平台一方。创业者作为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几乎不具备任何协商或修改的可能,只能在“全盘接受”或“彻底退出”之间做出选择。平台发布的规则往往措辞严密但又预留了模糊空间——例如对“不正当竞争”、“扰乱平台秩序”或“滥用平台资源”等行为的界定往往具有极大的弹性。这种“刚柔并济”的文本策略,使得平台在面对具体争议时总能占据有利地位,从而将创业者置于一种持续的、潜在的不利地位之中。这种权力结构上的先天失衡,不仅体现在个体争议的处理上,更深远地影响了创业生态的整体环境,为后续的治理困境埋下了重要的制度性伏笔。
2.2. 技术维度:作为“行政工具”的算法机制
在技术维度上,如果说规则体系是平台治理的“成文法典”,那么算法机制则是平台实现日常管理的一种有效管理工具。平台的核心运作,无论是淘宝的“千人千面”推荐、抖音的内容流推送,还是美团的骑手调度,无一不是由复杂的算法所驱动。对于青年创业者而言,算法至少在两个层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其一是流量分配,算法运用对消费者偏好与商家特征的匹配,决定了哪些店铺、哪些商品能够获得宝贵的曝光机会,这直接关系到创业的生死存亡,算法的每一次微调都可能引发创业者流量的剧烈波动,引致经营状况的极端变化;其二是行为引导与规训,算法借助设定特定的激励指标(如好评率、复购率、直播时长、平台大促参与度等),潜移默化地“规训”着创业者的经营策略与行为模式,使其必须不断调整自身以迎合算法的偏好,否则就可能面临被“降权”或“限流”的隐性惩罚,这种算法的引导效应导致了创业行为的趋同化[8]。与成文规则的公开性不同,算法的运作逻辑对于外部而言是一个存在显著信息不透明问题的领域,这种算法不透明、难解释、动态演化的特性,使其成为一种更具隐蔽性也更难被问责的权力形式,算法的治理效果直接而高效,它的权力运作却不易被外部察觉[9]。
3. 平台治理的困境:青年创业者的三重挑战
“规则–算法”双重治理模式,尽管在宏观层面维持了平台的运转效率,但从微观的青年创业者视角审视,这种模式内在的权力失衡与机制缺陷却衍生出一系列显著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制约创业者生存与发展的结构性制约,具体体现为权益保障、发展依赖与公平竞争三个层面的严峻挑战。
3.1. 权益保障之困:模糊规则下的悬殊博弈
平台规则体系虽然庞杂,但在诸多关键细节上仍存在大量模糊与留白,这为平台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空间[10]。当创业者遭遇消费投诉、恶意差评或被判定违规时,往往因规则解释权完全归于平台而陷入被动,一个细微的运营失误,例如图片使用不当或关键词描述触及平台的敏感词库,就可能触发平台的自动化惩罚机制,导致商品下架、店铺降权甚至封禁。更重要的是,平台内部的申诉与救济机制,其运作逻辑往往倾向于保护平台自身利益与交易效率,而非保障个体商家的程序正义。创业者在面对平台的自动化处罚或客服的格式化回应时,常感势单力薄,一场本应平等的商业纠纷,演变为一场力量悬殊的博弈,创业者的申诉过程如同在迷宫中寻找一个不存在的出口,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这种因权力不对等导致的救济渠道失灵,使得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侵害时,难以获得及时、公正的保障,极大地挫伤其经营的安全感与积极性。长此以往,创业者群体中弥漫着一种普遍的“规则焦虑”——他们时刻担心无意中触碰红线,却又无从得知红线的确切位置,这种持续的不确定性严重消耗着创业者的心力,使其在经营决策中趋于保守,抑制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尝试。
3.2. 发展依赖之困:流量枷锁与自主性侵蚀
在数字经济时代,流量即生命线。青年创业者一旦选择在特定平台开启事业,他们的生存与发展便不可避免地与平台的流量分配机制深度绑定。为获取算法的“垂青”,他们必须投入大量精力与成本进行推广,并严格遵循平台设定的运营节奏与内容导向,参与平台发起的各类促销活动,甚至调整产品定价以迎合平台的流量策略[11]。这种对单一平台的高度依赖,这种依赖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将创业风险高度集中化,平台的任何一次规则或算法调整,都可能对创业者造成颠覆性的冲击,使其前期的投入付诸东流,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创业者难以进行长期规划,只能聚焦于短期的流量获取;另一方面,它逐步侵蚀了创业者的战略自主性。创业的重心不再是如何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而是如何精准地迎合平台的考核指标,产品研发让位于流量运营,品牌建设屈从于短期转化,创新精神被生存焦虑所取代,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空间被流量的无形枷锁严重挤压,最终陷入“被平台锁定”的困境,成为平台生态中一个可被轻易替换的“零部件”,其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12]。
3.3. 公平竞争之困:数据壁垒与机会分配失衡
数据作为平台治理的核心要素,其归属与使用规则直接关系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平台凭借其汇聚海量交易数据的独特优势,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裁判员”,又可能利用数据洞察亲自下场,推出自营品牌或扶持关联企业,成为“运动员”,从而对平台内的独立创业者形成显著的竞争优势。平台能够精准预判市场趋势、洞察消费者未被满足的需求,而这些宝贵的信息对于平台内的创业者而言却是不可见的,创业者在信息获取上处于显著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本身就构成了巨大的竞争壁垒[13]。并且,主流的推荐算法为追求更高的转化效率,往往倾向于将更多流量导向已经具备高销量、高信誉的头部商家,这使得“马太效应”在数字空间中被进一步放大和固化。对于缺乏原始资本和数据积累的青年创业者而言,这意味着他们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个机会分配极不均等的竞争环境。他们不仅要与同赛道的创业者竞争,还要与可能掌握着全局信息和规则制定权的平台竞争,向上流动的通道日益狭窄,创业的公平性与开放性受到严峻挑战,长远来看,这会固化市场结构,抑制整个生态的创新活力。
4. 走出困境:构建协同规制的治理路径
平台治理所引发的三重困境,根源在于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治理主体的“准公共性”与自身商业逐利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因此,任何单一维度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完全依赖平台自我修正,还是诉诸于政府的强力干预——都难以奏效。真正的出路,在于超越传统的二元对立分析框架,构建一个包含平台内部优化、创业者能动性提升与外部多元主体参与的系统性、网络化的协同规制新范式[14]。
4.1. 内部优化:平台治理向“负责任治理”转型
推动平台内部治理向“负责任的治理”转型是化解困境的内在基础[15]。平台企业必须超越单纯的商业盈利目标,主动承担起维护生态健康与保障参与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在实践层面,这要求平台在三个关键领域进行深刻变革:一是提升规则与算法的透明度,运用发布可解释性报告、进行算法影响评估、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商家解释核心运营规则与推荐机制的基本逻辑,保障创业者的知情权,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判与恐慌。例如,平台可以公示影响搜索排名的主要权重因子,或在对商家进行处罚时提供更为详尽的算法判定依据,而非简单的一句“违反平台规定”;二是建立独立、高效且具有约束力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外部专家或仲裁机构,确保商业纠纷能够得到中立、公正的处理,改变平台自我裁决的局面,为创业者提供一个可信赖的权利救济渠道,这不仅能解决个体争议,更能反向促进平台规则的完善。这种机制应确保裁决本身对平台具有约束力,从而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问责闭环;三是向创业者赋能而非控制,运用开放必要的数据分析接口、提供精细化的运营指导与市场洞察报告等方式,帮助中小商家提升自身的数据分析与决策能力,将创业者从被动的规则遵守者,转变为主动的数据使用者和价值共创者,实现从“流量依赖”到“能力驱动”的转变。
4.2. 主体赋能:创业者能动性的激发与提升
激发与保障创业者的主体能动性是应对困境的重要力量。创业者不应仅仅被视为被动的规则接受者,而应成为积极的生态共建者。一方面,需要借助行业协会、专业培训等方式,系统性地提升青年创业者对平台规则的理解、运用和博弈能力,提升其在平台制度框架内的合规运营与策略适应能力,不仅能规避风险,更能最大化地利用规则维护自身权益,从被动的规则承受者转变为熟练的规则运用者。这包括对平台政策更新的快速响应能力、对数据分析工具的熟练使用能力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深入理解。例如,创业者可以联合起来,形成集体声音,就平台不合理的规则修改进行交涉,或共享应对平台审查的经验;另一方面,更关键的是引导创业者构建自身的“抗风险壁垒”,摆脱单一的依附心态。这包括实施多平台经营策略以分散经营风险,从而增强对单一平台的议价能力,尽管这会增加运营的复杂性,但却是保障创业者独立性的关键一步;积极运用直播、社群等工具构建私域流量池,将用户沉淀为可直接触达的品牌资产,以降低对公域流量的依赖,建立稳固的客户关系;以及着力打造独特的品牌价值与用户粘性,将核心竞争力建立在卓越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和鲜明的品牌文化之上,而非对单一平台的依附之上,这才是创业者行稳致远的根本。
4.3. 外部协同:构建多元参与的规制新范式
构建政府、平台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外部协同规制框架,是确保治理出路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16]。面对平台经济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传统的政府单向监管模式已面临挑战。未来的规制体系必须是网络化和协同化的。在此框架中,政府的核心角色是“划定底线”,运用立法明确平台在数据安全、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义务,并对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进行有效监管,为市场建立清晰的“游戏规则”,同时保持规制的弹性和适应性,避免扼杀创新。政府还应推动建立平台数据向监管机构安全报备的机制,以便在出现重大争议时进行追溯和审计;平台则需在政府划定的框架内,承担起落实日常管理、维护生态秩序的“主体责任”,并有义务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自身治理实践的相关信息,例如定期发布透明度报告,详述内容审核、算法推荐及争议处理的总体情况,接受外部监督。而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创业者代表乃至学术研究机构等社会力量,则应被正式纳入治理体系,运用建立常态化的协商对话机制、参与规则制定的听证会、发布独立的平台评估报告等方式,对平台治理构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与制衡。唯有如此,才能形成一个权责清晰、良性互动、动态演进的治理新生态,从根本上改变平台单方主导的治理格局。
4.4. 协同规制的现实障碍与利益博弈
在一个以利益折冲与权力非对称性为表征的现实场域下,协同规制范式的推行面临着显著的现实障碍,其主要源于各方利益主体的理性计算与策略互动。平台方的核心诉求在于维系市场主导地位与数据资产的排他性控制,其参与合作的动机,更多表现为一种获取政策合法性并规避更严苛单边监管的策略性权衡,故在触及算法透明度、核心数据共享等关键议题时,平台通常会表现出显著的抵制。政府监管部门则在“促进产业创新”与“保障市场公平”的双重目标间寻求平衡,面对平台的技术复杂性,协同治理面临被优势信息方“俘获”的潜在风险。对于大型商家等生态位中的既得利益者而言,其态度往往呈现机会主义特征,任何旨在促进流量分配公平化、扶持中小商家的规制调整,均可能因触及自身优势地位而遭到大型商家与平台的联合抵制。而作为变革意愿最强的青年创业者群体,其高度原子化的结构特征引致显著的集体行动困境,使该群体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博弈力量。由此可见,协同规制在实践中面临着结构性权力不对等、集体行动困境与规制能力滞后三大系统性障碍,构建制度化、程序化、且能够为弱势方赋能的多方协商框架便成为将理论构想转化为现实路径的必要前提。
5. 结论
文章立足于青年创业者的生存与发展视域,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治理实践及其后果进行系统考察。研究的核心论断在于,电商平台已超越纯粹的市场角色,演化为一种权力巨大但责任边界模糊的新型治理主体。平台的“规则–算法”二元运作模式对青年创业而言,是一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工具,在释放巨大创业动能的同时,也内生性地制造了新的风险与不平等。单纯寄望于平台自律或政府强监管,都难以根除平台内在的治理失灵风险。因此,研究最终强调,真正的出路在于挣脱传统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转而构建一个开放、透明、多方参与的协同规制新范式。在该范式下,平台内部的“负责任治理”、创业者的“主体性成长”与外部社会的“网络化监督”三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一种动态的、富有韧性的治理均衡。这不仅是化解当前青年创业困境的关键所在,更是确保我国平台经济在数字时代浪潮中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根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