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困境和完善路径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Dilemma and Improvement Paths of Self-Media Works in the Digital Era
DOI: 10.12677/ojls.2025.139288, PDF, HTML, XML,   
作者: 郑博仁: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数字时代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Digital Era Self-Media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摘要: 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自媒体平台迅速崛起并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大众文化生产的重要载体。自媒体作品因其多元性、独创性、共享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极大地激发了公众的创作热情,推动了文化表达的个体化与大众化。然而,自媒体创作门槛的降低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诸多问题如权属认定难、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维权成本高、平台责任模糊等问题。鉴于此,必须将健全法律规范、强化平台责任、提升技术手段、增强公众版权意识等手段作为完善路径,以期为数字时代背景下构建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提供理论支持与现实指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self-media platforms have emerged and increasingly penetrated all aspects of social life, becoming important carriers of mass cultural production. Due to their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ty, originality, shareability, and wide reach, self-media works have greatly stimulated public enthusiasm for creation and promoted the individualiz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cultural expression. However, the lowered threshold for self-media creation has also brought about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such as difficulties in rights attribution, hidden and diverse forms of infringement, high costs of rights protection, and ambiguous platform responsibilities. In view of this,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through legal refinement, strengthened platform responsibilities, enhanced technical tools, and increased public awareness of copyright. These measures aim to provide both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building a sound copy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the digital era, and to offer legal guarantees for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ultural power.
文章引用:郑博仁. 数字时代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困境和完善路径[J]. 法学, 2025, 13(9): 2095-209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9288

1. 引言

当前世界已经进入数字时代,不断革新的数字技术构建了愈来愈多的自媒体平台,不同于传统媒体拥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自媒体平台的简易化、多样化和自主化等特点决定了其准入门槛较低,这也使得大众不断投身于自媒体的创作洪流之中。任何人都可以是创作者,自媒体的低门槛激励了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文字、摄影、绘画等文化创作之中,可以说,数字时代是一个文化生产力空前繁荣的时代,也是一个流量空前膨胀的时代。自媒体以流量为主要的盈利手段,也导致了任何人都可以为了利益而化身为剽窃者和篡改者,这无疑会破坏自媒体平台的运营秩序,损害创作者的切实利益,打击大众的文化创作积极性。因此,必须探究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困境,寻求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 数字时代自媒体作品的内涵及特征

2.1. 自媒体作品的内涵

所谓自媒体,学术定义为一个普通民众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1]。自媒体作品则是民众通过这些途径来发表个人的看法、感悟、随笔等,其表现形式即可以是摄影类与文字类交融的作品,也可以是音乐类集合口述类的升华[2]

2.2. 自媒体作品的特征

2.2.1. 多元性

自媒体作品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其内容形式、表达角度、参与主体及传播平台等多个层面。一方面,自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垄断,上至专业机构,下至普通民众,都可以成为自媒体作品的创作者,形成了从“中心–边缘”向“多中心化”结构的转变。另一方面,自媒体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娱乐、科普、教育等多个领域,满足了受众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需求。此外,图文、音频、视频、直播等多种媒介形式的融合,使自媒体作品更加丰富和多样。多元性不仅推动了信息生产和表达的民主化,也对信息甄别、舆论引导和价值导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2.2.2. 独创性

自媒体作品强调个体表达与创意驱动的双重结合,其独创性也成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著特征。每一个自媒体创作者都可以基于自身的知识结构、生活经验、兴趣爱好等生成具有个性化的内容。这种独创性不仅体现在选题独特、表达方式新颖,还体现在叙事风格、观点立场乃至视觉审美等维度。尤其在算法推荐机制的推动下,具有高度独创性的内容更容易脱颖而出,形成“爆款”效应,进而塑造品牌化的个人IP。然而,这种高度依赖个体创意与风格的模式,也面临着原创与模仿、独创性和迎合性相冲突的张力关系。

2.2.3. 共享性

自媒体作品具有强烈的共享性特征,既体现在其内容的易于复制、转发与二次创作,也体现在社交平台上的互动机制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更是内容的传播者和再创造者。自媒体平台的点赞、评论、转发乃至打赏等多种推流机制使得“爆款”自媒体作品的传播呈现出“裂变式”增长,即使不是“爆款”作品,也可以通过分享机制自媒体作品被更多平台和更多人看到。自媒体内容的共享性,增强了信息的可达性和生命力,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失真、版权侵权等风险。

2.2.4. 广泛性

自媒体作品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其覆盖范围之广与受众结构之多元。从传播渠道来看,自媒体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与智能终端的普及,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使信息传播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从受众群体来看,不同年龄、职业、文化背景的用户均可通过自媒体平台获取所需信息,参与社会话题讨论。此外,自媒体的广泛性也意味着其在社会治理、公共传播、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互动的新兴渠道。然而,自媒体作品的广泛传播性同样可能被用于传播虚假信息或制造舆论危机,急需制度规范与技术治理的双重约束。

3. 数字时代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困境

随着自媒体创作热潮的兴起,大量原创作品被快速生产和传播。然而,在流量驱动与技术发展的双重影响下,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多方面困境,主要包括权属认定难、侵权行为多样化、维权成本高、平台责任模糊等问题。

3.1. 权属认定难

自媒体作品在形式与内容上呈现出高度多样化与碎片化,其权属认定面临复杂挑战。表面上看,创作者往往缺乏版权登记、原始草稿、时间戳等证据,导致在权利主张时陷入举证困境。但更深层的法律根源在于,著作权法所遵循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对自媒体内容的“独创性”高度提出了严苛要求。许多短视频、图文混合内容依赖公共素材或网络热梗,仅在拼接与组合上进行轻度加工,这类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往往存在争议,使得司法实践中权属认定困难。此外,技术与商业逻辑也加剧了这一难题。一方面,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复制、传播与二次加工成本极低,平台算法鼓励“快产快更”,创作者往往缺乏版权意识与保全证据的动力。另一方面,自媒体创作常常具有协作性与跨平台性,联合创作、二次加工、甚至AI辅助创作使权属边界更加模糊。例如,一段由AI自动生成并经人工二次剪辑的视频,其原创性归属究竟在算法提供方、剪辑者,还是素材版权人,目前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自媒体版权权属认定的结构性难题。

3.2. 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形式多样

自媒体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不仅呈现出“洗稿”“未授权转载”“去水印再传播”等直观形式,还在法律、技术和商业逻辑层面体现出更强的隐蔽性与复杂性。从法律角度看,侵权者往往通过“轻度变造”来掩饰抄袭行为,如更换图片、改写标题、调整段落顺序等。这些行为虽未触碰作品的整体框架,却足以在“实质性相似”的法律判断标准下制造模糊空间,增加权利人举证的难度。在技术层面,自媒体用户甚至利用AI生成或改写工具对原创内容进行“伪原创”处理,算法自动替换词汇、调整表达,使内容在形式上与原作品有所差异,从而逃避平台审核与版权检测。这种“技术伪装”使侵权行为的识别难度显著提升。商业逻辑则进一步推动了侵权行为的蔓延。平台往往以流量和广告收益为导向,默许甚至间接纵容“搬运”“拼接”行为,以增加内容供给和用户停留时长。一些用户更是以“内容搬运工”自居,通过抄袭或改编快速获取流量与粉丝,实现商业变现。这种流量驱动的生态逻辑,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内容生产环境。

3.3. 维权成本高、手段有限

对于普通自媒体创作者而言,维权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成本高昂。如自媒体平台“知乎”曾在2016年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涉嫌抄袭知乎问答内容的微博账号“知乎大神”(现账号名为“大神说”),该案于2019年11月宣判,原告方“知乎”胜诉[3],但在如此耗时耗力耗财的情况下,“知乎”平台也仅获赔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3.7万余元。不难看出,维权的成本是十分高昂的,一方面,法律程序冗长、证据采集困难、诉讼周期漫长;另一方面,平台投诉机制存在响应不及时、处理不公等问题,甚至部分平台出于流量或用户留存考虑,对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此外,侵权人多为匿名用户或虚拟身份,进一步加大了维权难度。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创作者即使察觉侵权行为,也往往选择放弃维权,长此以往,侵权现象便成为“常态化”现象。

3.4. 平台责任边界不清

自媒体平台作为信息发布与传播的重要载体,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尚不清晰。虽然《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有所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平台监管机制不一、内容审核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平台在面对版权纠纷时常采取“推责”态度,甚至在侵权作品获得高流量时,平台自身也获得了可观收益。平台未能在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处理等方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放大了侵权影响,也间接削弱了版权保护的整体效力。

4. 数字时代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完善路径

为了应对数字时代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多重挑战,必须在法律制度、平台治理、技术支持和社会共识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完善,构建起一个多元协同、权责明确的自媒体著作权保护体系。

4.1. 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明确权利边界

首先,应加快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完善《著作权法》《民法典》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进一步明确自媒体作品的权利归属、使用规则与侵权责任。同时,应适时制定针对自媒体领域的专门规章,对“洗稿”、AI生成内容、剪辑再创作等新型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消除模糊地带,规范提高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赔偿金额,便捷优化诉讼流程,调动原创作者的维权积极性[4]。首先,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的类型”中增加“短视频、图文混合内容”等典型自媒体作品形态,并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其独创性认定标准,例如规定“轻度改写、机械性剪辑拼接”不足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次,应当在《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条款中,补充对“洗稿”“自动化改写”“去水印转载”等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举证规则,降低原创者维权的举证门槛。此外,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经济制裁,提高侵权成本,从根本上遏制侵权冲动。

4.2. 提升技术手段,赋能版权治理

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可以有效提升版权保护的效率与精度。区块链技术可用于作品确权与原创性标记,实现作品的“上链即确权”,增强权利主张的可证性与公信力;AI算法则可用于侵权内容识别、相似度检测与版权预警,提升平台的版权监管能力。同时,应加强技术标准建设,推动版权管理工具的标准化与开放共享,形成多平台、多终端统一的版权治理技术体系。

4.3. 增强公众版权意识,营造尊重原创的社会氛围

在普法教育和文化建设层面,应加强对公众特别是年轻群体的版权意识培养,通过校园教育、公益宣传、网络话题等多种形式,普及版权知识,提升版权素养。此外,自媒体作者在入驻自媒体平台时,应详细了解平台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保护措施以及相应的使用方式,最大限度地运用平台已有的保护路径对自身著作权进行保护[5]。同时,应弘扬尊重原创、反对剽窃的社会风尚,倡导创作者之间的互相尊重与良性竞争。只有当全社会形成对版权的基本尊重与共识,版权保护才能由外部强制走向内在自觉。

4.4. 强化平台责任,推动协同治理

自媒体平台作为内容聚合与分发的关键环节,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一方面,平台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引入智能识别技术、人工复核机制,对侵权内容进行实时拦截与清理;另一方面,应完善用户注册实名认证机制与侵权举报处理机制,实现信息可追溯、行为可问责。此外,平台还应通过设置版权保护专区、提供原创认证服务、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为原创者提供便捷有效的维权通道,推动版权生态健康发展。同时,探索建立集调解、仲裁、执法、诉讼和信用管理等于一体,政府、行业协会、自媒体平台、网民主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版权治理新模式,比如,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版权征信档案,将有意或恶意侵权的自媒体行为人纳入征信,进行相应的惩戒[6]

参考文献

[1] Bowman, S. and Willis, C. (2003) We Media: How Audiences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 Seminal Report. The Media Center at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 Reston.
http://www.hypergene.net/wemedia/download/we_media.pdf
[2] 张庆丰. “互联网+”环境下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与保护[J]. 长春大学学报, 2020, 30(7): 87-90.
[3] 澎湃新闻. 国内首次: 知乎告了“知乎大神”, 法院判赔八千[EB/OL]. 2019-11-24.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5043220, 2022-01-28.
[4] 邹禹同. 自媒体的著作权保护: 历史、现状、困境——基于“知乎”答主的视角[J]. 青年记者, 2022(15): 88-90.
[5] 邹禹同, 张志安. 知识付费语境下自媒体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J]. 中国出版, 2020(4): 58-62.
[6] 周杨. 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的样态分析、规制检讨及优化策略[J]. 湖湘论坛, 2022, 35(1): 7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