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完善研究——以“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借鉴为切入点
Research on 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A “Clinical” Teaching Model as an Analytical Lens
DOI: 10.12677/ces.2025.139703,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陈迎新, 徐国芝: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关键词: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诊所式教学模式案例教学University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Clinical” Teaching Model Case-Based Teaching
摘要: 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场所,是开展法治教育的主要阵地之一。当前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开展仍存在着形式单一、教育范围覆盖面小、以及重理论而轻实践的现实问题。如何推进法治实践教育与理论教育的衔接,践行“实践育人”原则,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并推动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是紧迫任务之一。“诊所式”教学模式及案例教学方法是符合这种育人需求的经典教育模式。通过开设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法治实践教育公共课程,根据高校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设置符合实践需求的案例库,通过案例进行实践性教学,提升学生法治素养。
Abstract: As a key institution for cultivating socialist rule-of-law talents, universities serve as one of the primary platforms for legal education. Current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still faces practical challenges including monotonous pedagogical approaches, limited coverage across disciplines, and an overemphasis on theoretical knowledge at the expense of practical application. How to effectively bridge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with theoretical instruction, implement the practice-oriented education principle, enhance students’ legal application competencies, and foster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awareness and belief in the rule of law among students remains an urgent mission. The clinic-style teaching model and case-based teaching methodology in legal education represent classical pedagogical paradigms that align with these educational objectives. By establishing universal legal practice courses accessible to students across all disciplines, developing case repositories tailored to different academic stages that reflect practical demands, and implementing case-driven practical instruction, we can substantially elevat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文章引用:陈迎新, 徐国芝.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完善研究——以“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借鉴为切入点[J]. 创新教育研究, 2025, 13(9): 322-327. https://doi.org/10.12677/ces.2025.139703

1. 问题的提出

在法治基本工程中,法治教育对于提升法治意识、落实法治思想、促进法治实践具有重要作用。高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人才的重要任务,是法治教育开展的主要阵地之一。笔者以“大学生”、“犯罪”、“刑事案由”为查找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分析,截止2025年8月5日,共得到刑事案件5304件。一些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对于非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自身处于违法犯罪的陷阱旁缺少鉴别能力,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走上犯罪的道路酿成沉重后果[1]。说明当前高校的法治教育模式之下,停留在法律条文讲解的灌输式教学效果有限,教育内容未覆盖真实生活场景,重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难以建立对法律的敬畏感。

法律专业教育中广泛应用的“诊所式”教学模式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利用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案教学,通过学生代理案件的方式发挥学生法律实践的自主性。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道路的完善中,首先,应注重实践性案例教学方法的应用,将法律教育中的“诊所式”教学模式转向寓法治教育于具有政治性的公民教育;其次,也应该注重整合校园内外的多种资源,重视实践性,通过法治体验提升学生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实现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培养。因此,本文将在厘清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诊所式”教学模式本身具有的法治教育价值为切入点,结合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现实境况,提出高校“诊所式”法治实践教育模式的构建途径。

2.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理论厘清

2.1.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本质是政治教育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之一,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其所表达的根本上是一种价值观[2]。法治实践教育不等同于法学教育,法治教育并不要求所有的学生都接受系统的专业法学培训,而是要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和理念,增强法治信仰,形成法治价值观[3]。法治教育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属性,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这是其与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门化学科教育的根本区别所在。

2.2.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对象覆盖全体学生

2024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就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以及法治教育开展的保障及监督方面进行了探索规定。我们的法治教育建设将持续在制度化、科学化、长期化的道路上发展,并迈向国民教育体系的新阶段。法治教育制度的转型要求高校法治教育要以法治中国建设为导向,必须超越传统法律工具主义的认知,要强调法治教育的政治育人和文化育人作用,引领全体学生自觉树立法治自觉和法治情感[4]。高校法治实践教育措施的开展不能以某一个专业的学科建设为中心,而是要力求对学生全覆盖。

2.3.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目的在于实践

法治并非静态意义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而是包括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行为等在内的一系列内容。在此之中,法治自觉意识之下的法治行为是法治实践教育的核心[5]。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输入之后,要以法治情感作为法治实践的精神动力,法治意识作为行动指南,最后指导法治实践活动[6]

3.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现状及问题所在

3.1.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现状

1) 以思政课程为主要开展形式。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统编思政课教材《思想道德与法治》一书为依据,其中有关法治教育的内容安排在第六章:“学习法治思想,提升法治素养。”从教材体系上来看,法治教育的内容仅占六分之一且属于最后一章。如果仅考量课程授课的内容比例,该课程的教学重心并不在法治教育而是思想道德教育上。

2) 法治教育活动的效果缺乏持续性。各个高校都在创新多样的法治实践活动,如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开展宪法宣传周等。这些法治实践活动的组织反映出教育干预的短期性与法治观念内化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根据锚定效应1,个体行为决策受初始认知锚点影响,当教育强度未突破阈值时,难以改变既有的行为模式。这些短期的法治实践活动能够在开展前后的一段时间里面起到提高学生们对于法治的关注度的作用,但是容易变质为被动接受的普法宣传活动。

3) 高校学生具有较高的法治实践需求。网络购物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校外租房而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等。这些法律关系来源于学生的日常生活,学生具有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迫切需求。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高校学生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缺乏鉴别意识,容易被教唆、诱骗、迫使实施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高校学生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缺乏鉴别意识,容易被教唆、诱骗、迫使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最高检在2023年11月30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2023年涉“帮信罪”案件中,18~25岁群体占比超60%,其中在校学生占比高达25%,在校及刚毕业学生逐渐成为犯罪集团拉拢吸收的对象。

3.2. 高校法治实践教育面临的问题

1) 形式单一:以思政课程为主要抓手。第一,课程内容的比例失调且理论偏重。法治教育作为高校思政课程的其中一个章节展开,相对于思想政治理论的教学内容,学时较少,难以深入展开法律理论、法律原理等内容的讲解[7]。第二,教师的非专业性。思政课程教师的专业背景并非法学而是多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哲学方向。第三,对单一思政课程改革的非实效性。如果对《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其他模块的教学内容必然会被稀释。如果仅在第六章的相关内容中进行教学,又难以达到让学生形成法治信仰,运用法律方法解决现实问题等的教学目标。

2) 范围受限:教育覆盖面小。模拟法庭或者法治讲座是有固定人数参与限制的活动,无法保证所有的学生都可以亲身经历法治教育的过程。模拟法庭所选取的案例大多是精挑细选出具有讨论价值的案例,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说可能趋于复杂或和法治教育之间的关联并不大。法治教育并不是兴趣性的、短期的,而是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思维养成最终形成法治信仰。间歇性的集体实践活动,受限于学生专业而参与面过低,且组织的频率不高。此类实践活动的开展容易流于形式,法治教育建设成果收效甚微。

3) 缺乏实践:法治理论学习与实践脱轨。从法治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高校仍然侧重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讲解,对于学生法治实践的技能培训并不甚重视。学生即使掌握了一定的知识,记住了一些法律条文,但缺乏实践的能力,不知道其应用的真实场景,很难对学生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内在的影响,无法真正实现法治育人的实效[8]

4. “诊所式”教学模式融于高校法治实践教育的内在逻辑

4.1. 法治实践教育对“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移植”

“诊所式”教学模式最典型的是应用于法学教育之中的法律诊所课程。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由教师指定学生参与真实法律案例,将学生置于案件之中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9]。这种“案例教学模式”可以视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2的延续发展[10]。即以情景教学的理念,通过接触真实案件,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增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11]。从国外采取的法治教育模式来看,不论是英国的校园律师活动,还是德国的教育戏剧、模拟法庭等多样的教学实践活动,都体现出对专属于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进行承袭创新的特点。对学生法治素养的培养要充分践行“实践育人”的原则,帮助大学生构建实践学习平台,在实践中提升对法治理论的认识,“诊所式”教学模式正是符合这种育人需求的经典形式。应当注意的是,“诊所式”教学不是课程本身,而是作为一种教学模式而存在,是一种能够多层次、多角度培养人才,融合传统研究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新型教学方法[12]

4.2. “诊所式”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的优越性

“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有效掌握法律最好和最简洁的方法[13]。通过将社会热点案例以及学生们所关心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在案件的前期研讨,课堂讨论,后续的汇报及总结过程中能够实际地探寻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诊所式”教学不仅能够在案例实践中矫正学生可能存在的错误价值判断更能够进行法律技能的实务训练,达到以行促知,知行结合的效果[14]

4.3. “诊所式”教学模式融于法治实践教育的可行性

第一,法学是一种支撑性、包容性的学科,与其他的专业学科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交叉,这就决定了“诊所式”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法学教育中的典型教学方式,具有嵌入法治实践教育过程中的可能性。

第二,高校作为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重要场所,依托本校法学院、系和课程资源,集中了大量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法学学子,具备良好的法治教育学术氛围和法治实践条件。

第三,“诊所式”教学模式在高校存在真实应用的现实场景。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会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校园霸凌等人身侵害问题、拖欠兼职工资问题、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等等。毕业班的高校大学生则会遇见更多的现实问题,如何签订租房合同,如何签订和辨别劳动合同,如何具体维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等问题。与法律教育中案例多来自于理论与司法实务不同,法治实践教育课堂中的案例来自于同学们自身需要维权的案件、社会热点事件、也可以在课堂中自行设计案例。

5. 高校“诊所式”法治实践教育模式的构建路径

面对当前高校学生法治意识尚不成熟,理论知识与法治实践未有效结合,知与行分裂的局面,应该进行法治教育实践性课程体系的重新构建。以思政课程为主导的法治理论教育,需要相匹配实践性教育以实现从课堂到现实的场景转化,才能促使学生从法治的旁观者转变为法治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因此,有必要在借鉴法学教育中“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在全校范围内开设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专门法治实践教育公共课程。在教学理念上,通过案例教学的教学方式,培养高校学生的法律思维、维权能力、社会责任意识。既要破除法律等同于刻板条文的印象,以真实案例展现法律作为社会运行规则的本质,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塑造学生的底线思维,强化公民责任;更要以法治实践教育打造跨学科的接口,结合学生的本专业特色设计行业特色法律场景,在课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用技能和思辨能力。

5.1. 教育主体方面

法治实践教育课程由法学院或者法学系的老师主要讲授,同时在课程过程中辅助由公检法机关、律所等司法实务人员担任流动讲师。校内教师负责在课程进行中保障学生案例选择的适当性,进行案例分析实践过程的质量把关和协助学生进行实务技能与法律思维的训练。而实务导师则是担任场景供给方的角色,可以为课堂提供真实案例、指导实践操作并反映社会动态。

5.2. 课程设置方面

第一,课程的性质上,为保证参与法治实践教育的学生全覆盖,宜设置为公共必修课程,由法学院与马克思主义学院联合作为开课单位,课程性质为实践教学。就教学目标上,要注意提升法治实践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将法治教育与学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激发学生主动实践、积极学习的内生动力[15]

第二,课程的内容上,要结合认知发展规律与法治实践需求,构建从基础认知到高阶创新的完整路径,在教学内容上进行阶梯式课程模块的设置。本科生以贴近生活的基础案例为主,可以根据课时设置“契约专题”、“劳动纠纷专题”、“名誉权纠纷专题”、“诈骗犯罪专题”等不同板块的案例专题;硕士生则要注意案例的选择结合跨学科知识或者更具理论研究价值,如“人工智能专题”、“数据隐私”等问题;博士生则需要深入探讨法律案例背后的理论和政策。如“法律与科技伦理专题”、“数字正义专题”等涉及深层次法理的案例。通过渐进式案例群组设计,既保证各阶段的层次性,又形成螺旋上升的培养闭环,能够有效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在课程的流程上,由老师进行课前案例调查,收集学生们所重点关注的法律案件及问题,结合本学期的法治教育实践需求,建立学期的案例专题库。在课前提前发布学时内的案例专题,学生分小组进行相对应案例的查找或者设计。在课程中学生通过提前进行案例相对应资料的查找和准备,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的展示和集中讨论。课后学生进行案例研讨的报告撰写并由老师进行专题案例的总结。

5.3. 考核评价方面

闭卷考试的考核方式不符合本课程设置所欲达到的实践性教学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的负担和负面情绪。课程可采取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的双重考核方式。过程中以学生的出勤率、课堂参与程度、案例研讨分工等进行赋分。最后以案例研究报告及学习成果报告判断学生是否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是否掌握基本的法律分析方法,具有追求法治的态度和意识,是否具有纠纷解决的大局观。

基金项目

四川省社会法制教育普及基地资助项目,项目名称:“诊所式”法治实践教育及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SFJP-10。

NOTES

1锚定效应(Anchoring Effect)是行为经济学与认知心理学中的核心概念,指个体在决策过程中过度依赖初始接收的特定信息(即“锚点”),即使该信息与当前决策无关或不充分,仍会显著影响后续判断的认知偏差。

2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指,并不直接平铺直叙告知学生法律规则或单纯进行知识的传输,而是以案例为依据,通过不断地设问和提问引导学生思考,从而促进法律思维习惯和批判性意识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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