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从欧洲社会历史和思想史来看,黑格尔成长的时期正值启蒙思想、法国大革命、古典经济学盛行[1]。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他的理论试图回应现代性兴起带来的个人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分裂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本身具有复杂的历史流变与多重内涵。在黑格尔的语境中,它主要指介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以需要体系和司法制度为特征的现代社会领域,承载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初步中介功能。而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框架下,“市民社会”则被赋予更基础性的地位,指称“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的总和,即社会的经济结构、现实的生产关系,构成政治国家与观念上层建筑的现实基础。当代学术讨论进一步丰富了对这一概念的理解,特别是日本学者望月清司对马克思市民社会“三重规定”的重构[2],以及葛兰西将市民社会纳入上层建筑的转向[3],都提示我们必须在具体语境中辨析其内涵。马克思受到黑格尔思想的影响,通过现实斗争动摇了对黑格尔哲学的信仰,系统研究了欧美国家的历史,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得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著名结论。并着重探讨其在解析当代中国特定社会现象——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中的理论潜力与启示。
2.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
2.1. 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系统地阐述了“市民社会”,他将市民社会分为三个环节;第一是“需要的体系”通过劳动来满足个人的需要;第二是通过司法来保证所有权;第三是作为利益保障的警察和同业公会[4]。具体来说,第一,黑格尔认为现实的个人不仅通过自己的劳动,而且能通过他人的劳动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同理,其他人也是这样。在这里,现实的需要实际上被看作为中介,因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彼此交易、互通有无。市民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为一个庞大的“需要的体系”,即为了满足需要进行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体系。第二,黑格尔认为只要劳动就有所得,劳动成果既可以满足自身需要,也可以满足他人的需要。但劳动成果作为一种私有财产,需要通过司法得到保护。第三,黑格尔认为要保证“需要的体系”得以持久地展开物质生产和物质贸易,要保证“司法的体系”能够对所有权进行保护,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努力规避遗留在“需要的体系”“司法的体系”中的偶然性。由上可知,所谓市民社会是指单个现实个人因其相互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领域,这一领域与国家有差异且相分离,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现实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通过警察、同业公会来维护现实个人的特殊利益。
2.2.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关联
市民社会的生产标志着人类社会开启了一种文明的新形态——现代社会。现代生活以普遍的经济活动为主要表现形式,普遍的经济交往成为现代生活的新形态。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体意识到普遍交往的必要性,但这种意识还不是自觉的。普遍的经济交往一直被视为谋求特殊利益和个体私利的手段,这潜存着个体违反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引发个体矛盾的风险。因此,市民社会需要采取一种手段来规避风险,规范市场秩序,这就是“司法”。在司法的保障下,现代生活成为一种有法律依据的生活方式。然而,黑格尔认为,仅仅依靠司法难以满足现代生活对合理性、规范性的要求。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除了关心自己的所有权能否得到切实维护以外,还关心自己能否公平地享有社会福利等现实问题。因此,黑格尔为市民社会设计了新的制度保障——警察和同业公会。这两种制度共同作用,保障了现代生活得以合理展开[5]。尽管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对于黑格尔实践哲学的研究,需要将其与我们现代生活的实际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寻找黑格尔与我们现代生活共同关注的话题,当代研究强调,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分析及其制度构想,深刻反映了现代性自我确证的困境与努力[6],对我们理解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运行逻辑及其治理需求仍有启发。通过结合现代相关论述研究进一步理解和把握黑格尔实践哲学的当代价值。
3.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
3.1. 马克思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市民社会的内容随着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不断发展,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的成员(即市民)与“国家”的成员(即公民)是同一个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而“国家”的公民则是抽象的、虚幻的人,所以“市民社会”的人才是真正的存在。马克思说:“不是身为citoyen [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 [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7], P. 185)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区分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说明“人的解放”不是要让“私人”上升到“公民”“市民社会”上升到“国家”,而是要让“国家”下降到“市民社会”,让“公民”复归于“私人”,让“私人”在“市民社会”中成为“类存在物”,实现个体性和整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真正统一。第二,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国家”的公民首先是“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成员,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国家”就不可能存在。虽然现代的“国家”在表面上以普遍人权的方式来承认这种基础,但它并没有创造这个基础。马克思说,“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所以,黑格尔应该这样表述才是合理的,“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第三,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国家”是“市民社会”粉碎旧的政治形式的产物,是“市民社会”利益的集中表达。因此,“市民社会”是内容,“国家”不过是外在表现而已。“市民社会”对于“国家”来说是原动力,它在发展过程中将自己表现为“国家”。“国家”是“市民社会”诉求自身利益的形式。
3.2. 马克思市民社会与唯物史观的关联
马克思市民社会与唯物史观的关联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有具体体现。在《形态》中,有一段直接阐明唯物史观与市民社会内在关联的论述,“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8]。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十分清晰地呈现出三方面的理论内容。其一,从唯物史观出发理解的市民社会是“整个历史的基础”;其二,市民社会是阐明宗教、哲学、道德等意识理论的现实基础;其三,人们能够追溯以市民社会为现实根基生成的理论,研究其产生的过程。唯物史观与市民社会存在下述的理论关联:第一,《形态》中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生成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马克思运用物质生产、生产方式、交往形式等概念,呈现出全新的、具有唯物史观意蕴的市民社会样貌[9]。第二,唯物史观的生成离不开对市民社会解剖的理论研究。通过明确市民社会具有的历史性与现实性,马克思进一步拓宽了理论视野,深入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之中,逐步揭示出资产阶级社会经济运行的本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科学全面地剖析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以生产方式为切入点,追溯了资产阶级社会产生的历史源头,再次证实了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历史性[10]。
4. 黑格尔与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比较研究
虽然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市民社会的逻辑与黑格尔的逻辑相同,都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但二者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又存在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需要体系与价格体系
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论图景,黑格尔强调了需要体系的重要性。他认为,这种体系是由需要、劳动以及满足需要的手段所形成的私人之间的关系网络,并不断扩大再生产。这种网络也体现了劳动体系的特点,尤其是劳动的抽象化问题。然而,黑格尔强调的是这种社会化的劳动所带来的人自身的生存状态,即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和主体自由的现实化。因此,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性、正当性的必然环节,是现代世界的产物和成就。而对于青年马克思而言,他从价格体系入手,洞见到资本原则可以统摄工资和地租,异化劳动是比私有财产更为根本的概念。因此,市民社会呈现为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劳动体系和价格体系,但归根结底是一种异化劳动体系[11]。因此,马克思一方面批评政治经济学“劳动体系之外无人存在”的狭隘性,“国民经济学不考察不劳动时的工人,不把工人作为人来考察,却把这种考察交给刑事司法、医生、宗教、统计表、政治和乞丐管理人去做”([7], P. 232),另一方面却像黑格尔看到市民社会的否定性、反思性一样,看到了劳动体系的异化性。
4.2.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或统一
黑格尔认为,国家作为“地上的精神”存在,家庭与市民社会是相分离的。马克思认为,对市民社会的考察必须进入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界面,在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发掘其真实内涵。他认为:“黑格尔的出发点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7], PP. 90-91)马克思更看重的是“政治国家”的本质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层面上去解释市民社会仍然要以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先在关系的理解为基础,“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12]。因而,现代政治制度与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与自由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商业贸易、地产等市民社会领域的自主性发展直接影响着政治制度的独立确立、自由存续与发展。政治制度与市民社会的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经济行为是休戚相关的[13]。马克思将重点置于国家、市民社会与家庭的现实关系上,认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始终紧密勾连在一起,政治国家统一于市民社会之中,政治、经济、文化也统一于市民社会之中。
4.3.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颠倒过来,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4]。这段话表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植根于生产关系的物质性活动之中([7], P. 83),市民社会提供的经济生产关系的自由存在与持续发展场域,构成人类物质存在以及一切精神文化交往的现实基础与内在根由。所以,无论是法的观念还是精神文明与文化交往的发展,它始终源于并服从于市民社会的统治[14]。因此,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即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成为了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任何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政治的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根基。这表明,国家作为政治机器的存在,必然植根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换句话说,市民社会的存在决定着国家的存在,而不是相反。马克思洞察到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并进一步剖析了矛盾背后的机制性根源。他将市民社会从黑格尔的封闭的概念性、纯粹意识性的思想体系中解放出来,同时将其从市民社会与国家错置的状态中颠倒过来。在政治经济学的辩证分析中,他将市民社会植根于现实生活,使政治、经济两个分裂的领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将文化维度囊括其中。马克思在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实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为市民社会构筑了完整的体系。
5. 当代实践启示
市民社会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解释和改变世界的力量。运用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剖析当代问题,能更深刻地揭示其内在矛盾[15]。以中国的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为例。
5.1. 黑格尔视角下的“需要的体系”与形式化保障
平台经济极大扩展了“需要的体系”,创造了更多的灵活就业机会。平台规则在形式上类似于黑格尔的“司法”,试图规范交易和权责。平台企业也部分扮演着“同业公会”角色,提供有限的支持与归属感[6]。然而,问题在于,平台劳动者常常被深度卷入“需要的体系”却难以获得实质性保障。黑格尔所依赖的、能真正调节特殊利益与普遍福利的“司法”和“同业公会”在平台经济中面临失灵或缺失。这暴露了黑格尔理论在应对高度资本化、去组织化的新型劳动关系时,其依赖的伦理调节机制可能滞后或乏力[16]。
5.2. 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关系与异化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直指核心。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本质上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算法管理成为资本控制劳动过程、最大化剩余价值的新工具。劳动者在形式上可能是“独立”的,但在实质上高度依赖平台,面临收入不稳定、劳动强度大、社保缺失、算法剥削等问题,这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异化劳动”在数字时代的新形态——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劳动过程、类本质乃至其他劳动者的关系被平台算法深度异化[17]。“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此体现为:这种新型的、资本主导的平台生产关系,对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制度在保障平台劳动者权益上的滞后与不足,恰恰反映了上层建筑需要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唯物史观原理。解决之道,也必须深入到生产关系的层面,思考如何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保障劳动者的实质权益,而非仅仅依赖形式化的规则或伦理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