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非同质化代币(NFT)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资产形式,逐渐在艺术、音乐、游戏等多个领域崭露头角。NFT以其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为数字内容的资产化提供了新的路径,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发展。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NFT交易平台的兴起,不仅为创作者提供了新的收入来源,也为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然而,随着NFT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一系列侵权问题也随之浮现,尤其是著作权侵权问题,严重制约了NFT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电子商务平台中NFT交易的侵权责任及保护路径。首先,通过对NFT数字作品的概念、交易法律属性及国内外交易规则差异的分析,明确NFT交易的本质与特点。其次,从NFT交易平台的职能作用、类型划分及责任认定出发,探讨平台在NFT交易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最后,针对NFT交易平台责任认定的法律困境,提出合理的保护路径,最终达到为NFT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目的。
2. NFT数字作品的概述
2.1. NFT数字作品的概念
NFT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广泛应用于艺术、音乐、游戏、虚拟地产等多个领域。而NFT数字作品则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出版物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其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的资产化,简而言之数字作品是NFT的一种应用形式。而NFT交易平台是专门用于交易非同质化代币的线上平台。在这些NFT交易平台上,用户可以自由的创建、购买、出售和交易NFT。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NFT交易平台逐渐成为数字资产流通的重要场所,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创作者的关注。
2.2. 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John Rogers Commons提出交易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对未来物品所有权的转移与获取[1]。因此,交易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交易主体间自愿发生的,以获取某物的使用或未来收益为目的的权利让渡。在NFT技术出现前,数字作品交易主要围绕版权权利束的让渡展开,可分为财产权转让、使用权许可、访问权许可三类模式。而NFT技术的革新性出现引入了一个新的维度:剥离版权权利让渡,即仅针对数字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进行交易。
NFT作为数字化作品,其交易本质是特定虚拟物的财产权转移,而非数字作品版权权利的转让或许可。购买者如需获得数字作品的版权,须另行取得版权人的书面授权。这意味着NFT交易的对象是铸造后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复制件,其法律属性为虚拟物所有权转移,购买者获得对该NFT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支配权能,但不得做出复制、改编等侵害底层数字作品版权的行为。除此之外,交付方式上,数字作品的NFT交易与常规数字作品交易也有着显著区别[2]。常规数字作品交易需直接交付作品文件从而实现物理或数字占有的转移,而NFT交易仅通过区块链转移代表权属的计算机字符,数字作品仍存储于原始服务器,权属变动由链上记录证明,无需实际移动文件。
2.3. 国内外NFT数字作品交易规则差异
国内外监管规则及平台定位的不同导致国内外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在交易规则的设计上也呈现出了比较大的差异。国内外NFT交易平台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存储区块链不同、交易自由度不同以及交易货币不同三个方面。相比于国外基于公有链构建的NFT交易平台,我国的NFT交易平台主要是基于联盟链构建的。公有链相比联盟链去中心化程度更高,但是在联盟链中,数据的读写权限由联盟规则决定,这决定了联盟链的安全性更高。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对区块链应用技术的严格和谨慎的态度。除此之外,国内外NFT交易的自由度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体现。国外交易平台的NFT可以由用户进行自由转卖,其转卖的次数和时间都不受限制。而国内对于NFT交易有着转卖转赠的严格限制。最后,国外NFT交易平台允许用户之间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而我国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不承认加密货币的合法性。国内外NFT平台交易的规则差异也体现了NFT技术在我国主要运用于版权确权、作品收藏等领域,而国外NFT交易平台更侧重于金融属性。
3. NFT交易平台的责任归属
3.1. NFT交易平台的类型划分
NFT交易平台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探究其属性就需要溯源至法律对网络平台的划分标准。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平台的划分主要包括两大类,分别为网络技术服务者以及网络内容服务者。对于NFT交易平台的进一步划分,有学者根据卖方的入驻方式差异将其分为注册制NFT交易平台、申请制NFT交易平台以及邀请制NFT交易平台。除此之外,也有学者根据交易平台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差异将其划分为中介类NFT交易平台和发售类NFT交易平台。无论是哪种划分方式,本质上其都归源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差异。本文采用以交易平台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对NFT交易平台进行类型划分,即将NFT交易平台分为平台作为中介方的交易平台以及作为发售方的交易平台两类。在平台作为中介方、用户作为发售方(即C2C模式)的平台类型中,交易平台仅为用户提供居间服务而不参与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也不参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NFT交易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向用户提供铸造、发售、交易、展示NFT数字作品等各项服务,虽然属于技术服务,但是不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规定下的四种类型中的任意一种[3]。因此,其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另一类NFT交易平台中,平台在交易中则不仅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还是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唯一的发售方(即B2C模式),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平台与购买者,而数字作品著作权仍由作品的原作者拥有。因此,这种类型的NFT交易平台属于新型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及内容服务提供者。
3.2. NFT交易平台责任的认定
3.2.1.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
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我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民法典》第1195条引入。避风港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晓侵权内容、未从侵权中直接获利,且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时,可免除其赔偿责任。其适用于一些传统场景,如云存储、链接服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中立服务,不主动干预内容。自避风港原则引入我国以来,该原则已从侵权赔偿责任免除条款演变为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和“知道或应知”为基础的过错归责条款。对于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NFT交易平台,在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中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承担一般注意义务,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学界和实践中普遍认为,由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体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因此只有C2C模式的NFT交易平台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而B2C模式的NFT交易平台由于是技术服务提供者及内容服务提供者,享有对信息发布的控制权,因而则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3.2.2. 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
在确定NFT交易平台著作权注意义务时,应坚持合理的限度,若不加区分地对NFT交易平台赋予较高注意义务,不仅将加重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更是存在阻碍NFT数字作品交易产业发展之风险。若它的注意义务设定过低,则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其设定合理、公平的著作权注意义务,方能实现数字作品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以注意义务为核心来确定NFT交易平台的责任,不仅能将法律意识与我国NFT交易平台的实际情况相融合,还可以进一步提升网络版权保护水平,从而促进我国商业模式转型和科技发展[4]。C2C模式的NFT交易平台通常来说只需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C2C模式的NFT交易平台作为新型网络技术服务,其提供了用户上传和交易NFT的场所,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并未提供侵权内容,和传统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属性一致,如果排除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使其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会增加平台发展的风险,不利NFT新兴技术和NFT交易市场的发展与繁荣。但是如果对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绝对免责,则会引发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问题,故而应当对其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根据我国《网络若干问题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知侵权时,应当对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以及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应当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从而使得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与其实际控制能力和专营者地位相适应的义务。B2C模式下的NFT交易平台作为技术服务及内容服务提供者时,具有决定NFT作品的上传、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推荐的控制权,具有较高程度上的实际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3.2.3. NFT交易平台获取的经济效益
除了避风港原则、注意义务的一般规定外,在对NFT交易平台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当还需考虑平台在交易中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如《若干问题》第11条规定,NFT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取了gas费用和佣金,则应当对这种高回报的情况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5],如NFT平台未尽到较高注意义务,则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如我国首例NFT数字作品侵权纠纷“胖虎打疫苗”案中,法院认为其收取gas费和佣金构成直接经济利益,即使其交易平台为C2C模式,但仍然未采纳避风港原则,最终判决平台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在考虑平台责任时,应当综合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4. NFT交易平台责任认定的法律困境及保护路径
4.1. NFT交易平台责任认定的法律困境
目前,NFT交易平台数字作品交易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向著作权,由于NFT交易平台的监管和责任界定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因此现有规制模式无法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故而平台的版权确权难、注意义务宽泛、侵权风险等问题已经成为NFT交易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现实困境难题。
4.1.1. NFT数字作品侵权人难以确定
由于NFT交易平台具有信息匿名化的技术特点,导致精确找到侵权人已然成为一大现实问题。虽然NFT交易平台技术的出现极大程度上提升了NFT数字作品交易的便捷性、流通性,但随之而来的也有权属的模糊性。NFT交易平台信息匿名化的特点导致许多NFT数字作品处于一个权属模糊的状态,从而造成了对其进行法律保护难的困境。除此之外,由于NFT交易平台依赖的区块链技术仅能验证交易记录、持有者地址等链上数据,但无法追溯上链前的作品权属状态。在匿名交易环境下,非版权人盗用他人作品铸造NFT的侵权风险显著上升,侵权人可以通过未经授权将数字作品上传至平台服务器以及将盗版作品铸造成NFT并投入市场流通等非法途径对他人的NFT数字作品进行侵权。
4.1.2. 交易平台合理抗辩导致的责任认定规则存疑
在NFT交易平台进行NFT数字作品交易时,交易平台在法律责任认定中具有预先设定服务协议的优势,这导致了平台能够借由其预先设定的条款内容去行使自身的合理抗辩权甚或进行免责抗辩,从而进一步加大责任认定规则的难度。在平台责任认定中,NFT交易平台往往通过援引第三方过错条款进行免责抗辩。例如,NFT交易平台NFT中国在其《平台服务协议》免责声明部分的条款中特别指出,第三人导致用户利益受影响时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第三人在数字化产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介入因素是否能够中断交易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侵权责任关联性,最终取决于法官结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平台与用户间所签订协议的条款解释对案件进行的判定。从抗辩权行使的角度来看,第三方因过错造成的交易损失,显然为交易平台行使免责抗辩权提供了有利条件。除此之外,交易平台也可以通过援引用户自身过错行使免责抗辩权。交易平台往往在其免责声明中指出,因用户自身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其平台不负责任。最后,交易平台还能以仅能尽到一般审查义务作为为免责抗辩事由。交易平台在其免责声明中标出,平台将通过依法建立相关规则及通过审核等方式促使用户提供合法、原创的内容。同时,鉴于平台存在海量信息及知识产权审查的特点,其无法将用户发布的内容逐一与网络及线下存在的海量内容进行比对、审查,因此平台不能保证用户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对用户提供的内容不做任何性质的担保或保证。因用户购买数字化产品、服务产生的损失,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声明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交易平台是否应尽必要合理审查义务。交易平台虽然自述因审查程序烦琐、任务量较重等原因,无法对数字化产品交易中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但是基于费用收取及强介入交易过程的特性,不能就此免除其应承担的必要审查义务,特别是关于数字化产品的合法性、真实性等对交易安全影响较大的内容。否则,交易平台服务费用收取的合理性将会受到用户质疑,除了对交易过程产生实质影响的审查内容,对其他诸如完整性、及时性等内容是否应强化平台审查责任,亦须视具体情形而定。无论如何,交易平台以自身审查义务受限行使抗辩权会导致责任认定规则存疑现象。
4.1.3. 法律适用不同导致的平台责任认定不明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的规定,使得NFT交易平台认定规则难以产生明确的约束力。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所规定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与数字化产品交易相关。在这种情况下,NFT数字作品侵权交易的法律责任认定存在由个人承担和由平台承担两种不同的形式。如果两类责任主体都存在时,选择权将交由被侵权人行使决定。因此,被侵权人的选择自主性就会造成平台责任认定规则的模糊性。除此之外,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之外,还存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6],它们同样会对数字化产品交易中的平台责任认定产生影响。数字化产品交易中,平台因所起作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应负的责任具有差别,当交易平台参与交易过程并与用户间存在紧密联系时,平台无法成为中立主体,甚至会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进而致使交易平台责任认定规则产生不确定性。
4.2. 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保护路径
4.2.1. 合理确定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范围
NFT数字作品交易属于新兴网络服务,要对NFT数字作品进行法律保护,明确数字化产品交易纠纷中平台的义务范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交易平台承担的义务不明确往往会造成平台以相关抗辩事由来排除责任承担,进而造成平台责任认定规则的存疑现象出现。当NFT交易平台为C2C模式,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当遵循避风港原则,若平台尽到了“通知–必要措施”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要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即红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网络服务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在我国NFT交易第一案中,NFT交易平台除了向用户收取gas费用外,还收取了一定数额的佣金。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所收取的佣金可以被视为其所获取的直接经济利益,从而最终认定了交易平台知悉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7]。最终认定NFT交易平台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由于NFT交易平台在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中通常只能做到形式审查而无法确保作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归属问题,因此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NFT交易平台与用户就作品NFT铸造、上链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章明确规定用户需提供作品著作权归属或授权证明。除此之外,应当对红旗原则的“明知”、“应知”范围进一步缩限,从而避免NFT交易平台承担的责任扩大化。除此之外,由于平台的控制力与侵权行为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因此平台规模的大小、类型差异决定了其所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差异。规模大的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规模较小的平台可以适当降低注意义务。C2C模式下的NFT交易平台应当综合平台的控制能力、经济效益、作品知名度等相关因素来设定合理的注意义务范围。
4.2.2. 加强对NFT交易平台的监管
目前我国支持NFT收藏,但是明确禁止NFT的金融化。我国《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明确提出要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不为其提供相关中心化服务交易。虽然其本质上属于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但是其在服务过程中可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其的监管也应当强化。对此,可以建立NFT数字作品发行商和运营商的准入机制[8],对NFT交易平台设置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网络文化营业执照、增值电信营业执照等业务资质门槛要求,建立信用评分机制。对于不遵守规则的NFT数字作品发行经营者,采取禁止从业、加重处罚和打击等严厉措施。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快制定NFT数字作品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和规范体系。在稳定的市场条件下,并不需要如此多的数字藏品平台。为数众多、规模不一的数字藏品平台必然良莠不齐,甚至真假莫辨。有资料显示 ,一些所谓的NFT产品并未使用NFT协议,甚至没有使用任何区块链技术。为此,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应提高数字藏品平台的准入标准,严格审查平台的专业资质,以保证消费者权益。为有效防范NFT交易中的侵权风险,应建立分级分类的版权审核机制,依据作品类型与风险等级设定差异化审核标准。平台可以根据作品类型、作者知名度、交易频率等因素,建立差异化的版权来源审核标准。对于高风险作品类,平台应当要求上传者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链文件,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版权机构进行核查。而对于一般作品类,平台可以进行实行形式审查,要求上传者签署版权声明承诺书。
5. 结语
NFT数字作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兴产物,其独特的资产化特性为数字内容的创作与传播带来了新的机遇。然而,随着NFT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NFT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首先,NFT交易的本质在于特定虚拟物的财产权转移,而非数字作品版权权利的转让或许可,这一特性决定了NFT交易平台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特殊地位与责任边界。其次,NFT交易平台根据其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可分为中介类NFT交易平台和发售类NFT交易平台。不同类型的平台在责任分配上存在差异,中介类平台通常只需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发售类平台则应兼具技术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再次,NFT交易平台责任认定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侵权人难以确定、平台合理抗辩导致的责任认定规则存疑以及法律适用不同导致的平台责任认定不明等方面。针对这些困境,合理确定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范围、加强对NFT交易平台的监管等保护路径是具有一定意义的。最后,NFT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保障。通过明确NFT交易的法律属性、合理划分平台责任、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创作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NFT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和NFT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NFT交易市场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这也对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NFT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