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洛克是17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基于西方文化中基本的自然法概念展开理论构建。从文明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入手,论证人自然拥有理性与自然权利,并特别强调人的财产权,以此推导出建立有限公权力机构,以及公权力机构要为保护有产者的财产权服务的结论。洛克的思想在新兴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社会背景下,在对理性和权利的论述中具有新发展;但同时,囿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在对平等这一概念及对无产者社会地位的论述中存在着矛盾与局限之处。本文采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剖析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发展与局限。
2. 洛克自然权利学说概述
洛克认为在人类文明社会建立之前,人类都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天然的人性并不存在道德上的是非善恶之分,人们出生时就像一块“白板”,并不自带任何的知识和倾向。但人类具有学习的能力,通过后天习得,人类逐渐拥有了理性,在一种趋乐避苦的欲望驱动下,以及一个行事结果都与身边他人互相影响的环境之下,人们懂得了如果想要享有和别人一样的权利,就要先尊重他人这项权利,人们在爱别人和爱自己这两方面都具有相同的义务。因此,人类达成了一定的道德与规则的共识,使人们能够在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的同时,也使他人得以维持平等的自然权利的实现,这几乎是一种天然的“完备无缺的状态”[1]。但由于在这种状态下,并非所有人都有充足的理性和对自然法的研究,他们会凭借欲望的本能来否定自然法的存在,并侵害他人的利益;也并非所有人都懂得妥善地行使自然法赋予他们的裁决权利,他们对自己的事情过于在意而极度忽略他人的利益,在行使权利时过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是非标准及惩罚尺度规定,人们无法把握对不公平造成损害事件惩罚的力度,过度惩罚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总的来说,“自然状态”虽然因为人们拥有理性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和完备,但依然缺乏确定的法律来使人们能够以同一个标准来评判和遵守;依然缺乏一个公正的、人们都认同的裁决者及裁决机构来帮助法律正当而恰当的实施。
因此,人们为了能够获得人人都能稳定地保护好自己自然权利的生活,选择了自愿签订契约,将解释自然法和执行惩罚的权利让渡给统一的公权力行使机构。他强调,这份契约对人民和机构双方都有着约束作用,人民要在机构的带领下理性而负责任地活动,机构则应只为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努力,如果其侵害到了人民的自然权利,那就是非法的,人民就要为了避免被奴役而对治理机构进行反抗与革命。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洛克着重强调了保护有产者的财产权这一权利,他认为,建立公权力机构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权[2]。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通过拥有一定的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生存的权利,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的财产和交易都只局限在土地或农产品之上,而对这些东西的占有是受到造物主的约束的。首先,人们只能获取自己生存的必需品,并将其余的财产留给别人,让他人也能够得以生存。其次,人们不能够占有超出自己生存所需的财产,以至于使多余的食物或物品腐烂或损坏。再次,每个人自己的劳动都融入在了他所占有的农产品中,只有靠自己辛勤的劳动才能得到生存所需的产品。在这个状态下,人们只有追求有限财产的有限的权利。一切都在货币出现之后变得不一样了,货币永远不会腐烂,人们通过货币来购买土地成为了合法行为,越来越多的土地经由货币的交易汇聚到某些人手中,私有化的大面积土地可以以更高的效率生产出更多的农产品,世界将因为农产品总量的增加而让更多人获得生存的机会及享受的能力。同时,土地被收购的无土地者只能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来获取生存所需的产品,他们的劳动通过这个方式融入了土地占有者的劳动之中,而这种汇聚劳动的方式又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人们最终获得了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的权利。而人们签订契约组建起来的公权力机构正是为了保护这一权利才诞生的,人们由此进入文明的政治社会。
3. 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发展
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是以“自然法”为基础,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的,具有相似理论出发点的还有同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霍布斯。实际上,虽然他们理论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是他们对人的理性的理解和对人的自然权利的界定以及对治理机构所具有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划定是完全不同的。由于洛克的理论主要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新兴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社会背景下,为新兴资产阶级做理论支撑而提出的,因此相较于霍布斯关于自然权利的理论,具有一定的新发展。
(一) 关于对人的理性理解的发展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体力和智力上处于平等的状态,因此人们在这个条件下不存在任何压迫和束缚,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本能来行事。而人们或出于无穷无尽的欲望,或出于对他人侵犯自身生命权的恐惧,总会利用身边一切能够利用的东西来抵抗敌人,保护自己的生命[3]。同时,也会尽自己所能占有更多的产品,以防他人获取,这种敌对状态因猜疑加剧而不断升级。人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对死亡的恐惧中,因此人们试图探索一种维持和平的方式,在理性的推动下,人们构想出一种一般法则或诫条,以保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人的理性在这里仅仅体现为人为获得生存权而进行的理性思考的能力。同时,霍布斯认为人的理性是建立在对过往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容易被个人欲望冲击,因此是十分不稳定的,也是不可信的。个人的理性必须上升至强有力的社会整体理性才能够保障社会整体在理性的道路上发展。
而洛克对人的理性的理解则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出于理性和自然法的可习得性,会使用理性知晓自然法的规则。又因为人与人之间互相猜忌,彼此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必将带来社会的动荡,每个人的权利都无法得到实现。因此,人们会懂得自然法的规则实质上是一种包含正义与道德的规则,决不允许出现欺骗、掠夺、谋杀等事件的出现[4]。人们凭借自己的理性来遵守自然法,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就是大体和平、自由、和谐的。在洛克看来,人们的理性足以使人们在订立契约之前就摆脱令人恐惧的时刻战争状态,并且能够让人们处于一个基本“完备无缺的状态”,而无需因为恐惧死亡去达成规则共识。
(二) 关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界定的发展
霍布斯与洛克都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不可侵犯,但二者对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的界定是不同的。霍布斯认为,人们在无穷无尽的欲望的驱使下,会很容易动摇自己的理智,进而做出损害他人生存的事情,维持和平是人们订立契约的原因。人们为了这个目标可以让渡出自己一切权利,只为了满足自我保存的需要,因此,人们所拥有的唯一的自然权利就是生命权。治理机构也只有在获得人们一切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够通过社会整体理性和法律约束来使人们的生命权获得保障。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包括三种最基本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5]。由于人们具有理性,在“自然状态”下就可以维持住自己的三种基本权利,营造一个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只是由于货币的出现,使不平等和矛盾不断增加,使人们的这三种权利受到了挑战,因此人们决定通过建立一个共同的公权力机构来帮助维护人们的这三种自然权利。与霍布斯的人们让渡一切权利不同,洛克认为公权力机构是为人服务的,人自身的自然权利不容侵犯,并不能因为签订契约就让渡出去。如果其不能履行保护人们自然权利的职责,反而凭借一种绝对的、不可剥夺的权力来侵害人们的自然权利,那人们就要为了不被奴役而起来反抗或革命。洛克对人的生命、自由,特别是财产这三大自然权利不可侵犯[6]的认知,是在新兴资产阶级在反抗专制和神权的理论论争下产生的新发展。
(三) 关于对私权利与公权力划定的发展
霍布斯认为,由于个人理性基于对自我保存的需要,而人们关于生存的认知又是通过生活经验来确定的,并没有稳定的权衡和选择的能力,很容易受到欲望的影响而做出一些损害他人生命或利益的事情。因此,人们将除生命权以外的权利把握在自己手里是不可靠的,人们必须要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让渡给公权力,将其强化为社会整体的理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权力行使机构就拥有了无限的控制权利。
而在洛克的理论中,人们本身拥有保持和平和平等的理性,公权力行使机构也只是为维护人们自然权利而生的机构。因此,治理机构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而不能无限膨胀。人们不需要强权来控制,只需要一个有限的治理机构来维持社会的平等和秩序,帮助人们处理不公平与矛盾,人们的自然权利不容侵犯,特别是受到专制王权的侵犯。洛克进一步提出,公权力行使机构不能毫无约束,他主张使用法律来对其进行监督,法律不止适用于人,也同样适用于公权力行使机构。同时,它还必须处于有产者的统治之下,也就是说,必须拥有议会制度来保证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与正确性。这一点对公权力行使的约束同样是新兴资产阶级反抗专制王权的过程中,为自身权利合法性辩护所带来的新发展。
4. 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局限
虽然洛克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使自己的自然权利学说在多个方面都有新发展,在削弱王权,伸张议会权利,将自由和理性作为评价社会的标准等方面都有着历史性的贡献,但是由于他所身处的历史时期和所在的阶级,他在关于“平等”“正义”等理念的理解说明上以及对公共事务参与群体的认识上仍然存在着历史的、阶级的局限。
(一) 关于“平等”“正义”等理解的局限
洛克论证人们拥有自然权利的理论来源是,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平等属性,人人都有自由获取土地和农产品以维持自身生存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是善和正义的法则,不应当将人性与私人利益完全捆绑在一起来看待,自然法的基础不是个人利益,人们都要遵从理性的本性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同时也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在这个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没有差别,每个人都应该获得生存、自由安排生活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是这种以平等和正义为基础的理论,论述到文明的政治社会中的财产权的时候,却丢掉了人人平等的观念,展现出了一种不平等。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受到农产品会“腐烂”的限制,每个人只能拿取自己生存所需的部分,而不能侵占多余的财产,否则造物主便不会允许。而在文明的政治社会阶段,因为货币永远不会腐烂,这层限制被打破,有产者能够通过合法的交易占有更多的土地和财产,私有的土地能够以更高的效率生产出更多的农产品,从而让更多人获得生存的机会或者让有产者获得享受的能力。但实际上,这个过程中是存在矛盾的,有产者将农产品生产出来之后,很大程度上不会无偿地分享出来,而将试图通过这些产品获得更多的私有财产。广大的无产者在有产者的土地上付出了劳动,却无法获得与劳动相对应的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只能在生存线上挣扎。这里的无产者指的是17世纪失去土地或生产资料的贫民、流动雇工等受到压迫、不得不出卖劳动维持生存的群体,他们此时尚未形成完整的阶级意识,但这一群体是无产阶级的前身,在此借用无产者这一概念进行论述。在这个制度下,无产者维持自己的生命权就已经耗尽了全部气力,更遑论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本身已经违背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也推翻了洛克所谓更多的私有财产带来更多的农产品,从而可以让更多人获得生存的推论。同时,在货币产生之后,不平等就已经在社会中产生了,有产者占有越来越多的财产,无产者的生存环境却越来越恶劣。有产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防止无产者和其他有产者来侵占他们的财产,决心签订契约,建立起一个保护权利的治理机构。但无产者在感受到自己生存境况每况愈下的现实中,是没有充足的需求和动力来签订这样一份契约的。从这个角度看,全民签订契约的结果与无产者没有签订契约的理由之间是矛盾的,平等与正义在这份契约中销声匿迹了。
(二) 关于公共事务参与群体认识的局限
在洛克对文明社会的构想中,有产者具有获取无限财产的无限的权利,相对应地,无产者则只有与土地剥离后出卖劳动的选项。因为只有更理性、更勤奋的人才能够成为有产者,他们才具有聚集财产的资格。无产者只能通过向有产者出卖劳动来换取生存所需的产品,必须丧失自己独立的个性,依附于有产者,并且永远没有提升自己、改变屈辱境况的机会。这一社会现象洛克认为是合理的,是现实的,是不需要改变的。在这背后实质上是对公共事务参与群体的定势与偏见。
17世纪的英国政治社会是专制王权与新兴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无产阶级在这里不被看作是能够在社会中享有全部权利的社会成员,这是在当时得到广泛认同的观点。无产者不是需要被平等对待的具有相同权利的公民,而只是国家和有产者不能缺少的一种劳动资源。在这样的观点下,洛克进一步认为人的理性也是有差别的,有产者凭借自己的努力、聪慧和勤奋,具有追逐无限财产的冲动是十分合理的,非但不是邪恶的,还是合乎道德的。而无产者所拥有的理性则只够支撑他们庸庸碌碌地生活,追求温饱就是他们生命的意义,自我实现在他们身上是不存在的。没有足够理性和能力的人,无法获得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无法向国家交税,也就没有资格参与公共事务。但与此同时,洛克用以论证新兴资产阶级合理性的论据又是追求全人类的幸福和平等。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一边宣扬着人人都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一边剥夺着无产者的自然权利;一边伸张着人们从自然状态中就不可磨灭的个性,一边否定着无产者每个个体身上的个性。洛克对公共事务参与群体认知的局限,是其囿于时代和阶级视野所表现出来的自然权利学说存在的又一大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