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移风易俗的法治实践:约束性规范与倡导性标准的协同路径
The Legal Practice of Changing Customs and Mores in Rural Areas: A Synergistic Approach of Binding Norms and Advocative Standards
DOI: 10.12677/ojls.2025.139297,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魏煜卜, 陈正良*: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移风易俗乡风文明倡导性公约约束性规范Changing Customs and Practices Rural Civilization Advocacy Conventions Binding Norms
摘要: 当前农村地区存在部分不恰当的人情往来习俗,不仅加重农民经济负担,更阻碍乡风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推进,单一依靠强制约束或道德倡导均难以实现农村可持续治理。要有效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必须推进约束性规范与倡导性标准的协同。这种协同机制能够有效减轻农民负担、培育文明乡风,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约束性规范与倡导性标准二者协同的逻辑依据源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与我国乡村社会特质。协同推进的具体路径,包括构建倡导体系、完善约束机制、推动法治转化、健全协同机制与强化监督保障等。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inappropriate customs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in rural areas, which not only increase the economic burden on farmers, but also hinder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ized rural customs and the advancemen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sustainable rural governance by relying solely on compulsory constraints or moral advocacy.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customs in rural areas,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synergy between restrictive norms and advocacy standards. This synergy mechanism can effectively reduce the burden on farmers, cultivate civilized rural customs, and provide a legal guarantee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logical basis for the synergy between restrictive norms and advocacy standards lies in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society in China. The specific paths for coordinated advancement include building an advocacy system, improving the restrictive mechanism, promoting legal transformation, perfecting the synergy mechanism,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guarantee.
文章引用:魏煜卜, 陈正良. 农村移风易俗的法治实践:约束性规范与倡导性标准的协同路径[J]. 法学, 2025, 13(9): 2158-216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9297

1. 引言

在乡村振兴战略纵深推进中,“乡风文明”建设直接关系农村现代化进程与农民生活品质。当前,部分农村仍存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人情攀比等旧风陋俗,不仅加重了农民经济负担,也扭曲了乡风文明[1]。本文针对倡导性公约与约束性规范二者协同的逻辑与路径进行探讨。倡导性公约主要以村规民约为载体,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形成;约束性规范则体现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以法治方式明确办理标准。两者协同发力,既尊重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意愿,又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为移风易俗提供了可持续的治理机制。只有将倡导性公约的柔性引导与约束性规范的刚性约束相结合,才能有效破解移风易俗工作中的治理难题,推动文明新风真正融入农村日常生活。

2. 农村旧风陋俗现状与革新治理的必要性

面对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革新治理已成为推进乡村振兴与乡风文明建设的紧迫任务。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更是培育文明乡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2.1. 当前农村旧风陋俗的主要表现

2.1.1. 婚嫁沦为经济负担

在一些农村地区,结婚这件大喜事,已经变成让人喘不过气来的经济包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男方家庭往往需承担十几万乃至数十万的现金彩礼,远远超出普通家庭承受能力,这还不算完,“见面礼”、“定亲礼”、“上车礼”、“下车礼”等各种名目的礼金层出不穷,不少家庭因此返贫;当然,女方家庭负担也不小,为了“门当户对”,顶住经济压力也要购置汽车、房产、高档家电作嫁妆,生怕被邻里相亲说“不值钱”或“没实力”。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存在“三金一车一房”(金饰、现金、家电和汽车、商品房)的彩礼要求,甚至出现彩礼支付出现金融化、资本化趋势。第二,婚礼本身则成了炫富舞台,比拼谁家的车队更豪华、酒店更高档、司仪更专业,流程搞得及其冗长,成本自然高昂。第三,待客的宴席也充满攀比,结果往往是大量吃不完的食物被倒掉。除此之外,一些地方的闹婚行为突破了文明的底线,对新郎、新娘乃至长辈进行低俗调侃和身体冒犯,把粗鲁无知作热闹,严重伤害当事人感情,败坏了风气。

2.1.2. 丧葬仪式流程过度繁琐

丧葬仪式本应是生者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的重要民俗活动,然而其操办规模与花销在近年来呈现愈演愈烈的铺张浪费之风。第一,很多农村追求“风光大葬”,刻意延长停灵时间,在此期间,需要持续供奉、守灵、接待吊唁的宾客。第二,仪式环节也融合了宗教性或民间迷信仪式,并邀请专业团队“撑场子”。“据统计,全国农村一年的婚庆费用达700亿元,丧事费用350亿元和农村花在封建迷信上的费用合计高达1700亿元,相当于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2975亿元) 57%的”[2]。第三,追求价格高昂的实木棺材,雕刻精美,甚至使用金属包角等装饰。连纸扎祭品也不断升级:从传统的纸人纸马、金山银山,发展到纸扎的别墅、豪车、家用电器等。第四,搭建大型、豪华的灵棚,内部装饰讲究,悬挂大量挽联、祭幛,使用大量真花或仿真花,并且还设有电子屏幕循环播放逝者生平。“重殓厚葬”“丧事比排场”的风气让一些家庭背上了沉重负担,“借钱也要把场面撑起来,不然会被戳脊梁骨说不孝”[3]。村民认为这些仪式流程的繁琐程度和持续时间是向乡邻展示家族“人丁兴旺”和“孝道周全”。

2.1.3. “人情债”恶性循环

除了传统的红白喜事,近年来,农村“喜事”种类不断增加,人情事项日益名目繁多,其中小孩满月、周岁、结婚以及老人去世是必办的人情事项。在许多农民看来,酒席标准越高,来的客人越多,说明主家的名声越好、面子越大;反之,若是酒席标准一般,且来客较少,主家会感到很没有面子[4]。因此,酒席档次和来客多少成为检验主家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在较大的村庄竞争压力之下,当地农民都倾向于大操大办。可见村民为了维系邻里关系、履行社交义务,各家各户在别人的各类新兴“喜事”上,已经投入了大量真金白银的“份子钱”。如果不办,不仅意味着过去送出去的礼金可能“打了水漂”,更会被乡邻私下议论为“不会做人”、“不懂规矩”,在讲究面子和关系网的乡村社会,这种舆论压力足以让一个家庭抬不起头。于是,为了证明自家的“实力”与“人缘”,也为了不让多年的投入付诸东流,再寻常的日子也被赋予了“大办”的理由,硬生生地将其塞进人情消费的流水线。

除上之外,许多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封建迷信、宗族势力干预村务、环境卫生问题突出及赌博风气等,这些陋习旧俗对农村生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影响。

2.2. 农村移风易俗革新治理的必要性

2025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持续整治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完善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5]乡村振兴战略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持续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农村的高额彩礼、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人情往来等根深蒂固陋习,不仅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导致“因婚致贫”、“因丧返贫”的悲剧,也导致资源严重浪费,与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同时,也使人情往来变成了金钱攀比,让乡村社会关系变得功利,还加剧了环境压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6]。因此,若不加以规范这些陋习,将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移风易俗的典型弊端是‘一刀切’,不区分习俗的生存环境差异,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移易”[7]。当前农村陋习治理中,约束性规范多依赖村规民约,缺乏国家法律的刚性支撑,倡导性标准也因无法律强制力作为保障而变为空谈,亟需通过法治手段破解该困境。

3. 推进农村移风易俗需“约束性规范”与“倡导性标准”协同的逻辑依据

移风易俗的本质是价值观的重塑与行为模式的转型,单一依靠强制约束或道德倡导均难以实现可持续治理。二者协同运用,可以实现功能互补,既体现法治的强制性,又尊重村民自治的灵活性,符合“软法治理”与“硬法保障”相结合的现代治理理念。乡村社会“情理法”交融的特质也要求治理手段需兼顾法律权威与文化认同,从而实现善治目标。

3.1. 仅依靠倡导性标准的局限性

3.1.1. 民众自觉性不足与传统惯性的制约

村规民约的作用发生机制一般都是依靠村民自觉和共同体内部舆论压力[8],在农村搞治理,倡导性标准能不能落实,很依赖村民的自觉自愿。但现实情况是自觉养成不易,培养新观念、达成共识需要时间,而农村社会相对封闭,一些人对新东西接受慢甚至有抵触。比如婚丧嫁娶,很多村民心里也明白高额彩礼、大操大办负担重,但碍于“面子”和“别人都这样”的心理,很难主动站出来打破老规矩。其次,传统习惯力量大,农村的婚丧礼仪、人情往来,经过祖祖辈辈的传承,已经深深融入了当地的社会关系网,成了维系宗族亲情、邻里互助的重要纽带,费孝通在《乡土中国》曾言:“我们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9],由此可见,复杂的丧葬仪式、铺张的婚宴,都和这套人情规则绑在一起,礼金多少也被默认为衡量关系亲疏的尺子。当倡导的新风和老规矩冲突时,村民往往为了保住“面子”,选择向旧俗妥协,导致倡导的效果大打折扣。

3.1.2. 倡导性政策缺乏刚性保障

倡导性标准的特点是“提倡但不强迫”,但这种柔性在现实中往往“推不动”,关键就是缺乏刚性保障。一方面,倡导性政策缺乏约束力:倡导性政策常用“建议”、“鼓励”、“提倡”这样的词,未明确违反规定要承担什么责任、受什么处罚。比如针对“厚葬薄养”,有些地方贴“文明祭祀”的标语,但对于照样大操大办的,既没有行政手段管,村规民约也约束不了,政策就成了空喊口号。另一方面,基层组织难发力:农村的治理力量本身有限,村委会、红白理事会这些组织,专业能力和权威性往往不足,单靠倡导,基层干部面对违规行为常常束手无策,协调利益矛盾也力不从心。比如村民为了彩礼多少、宴席规模起争执,因为没有硬规矩作依据,干部只能靠“人情”劝说,很难真正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倡导性标准若脱离法律框架,可能因缺乏合法性基础而失效,难以应对“反悔违规”等纠纷,这不仅削弱了政策的威信,而且当一些人违反倡导没被管,其他人就会跟着学,最后政策目标就彻底落空了。

3.2. 仅依赖约束性规范的风险性

3.2.1. 硬推硬管易引发民众抵触情绪

约束性规范靠的是强制力划红线,但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决定了过度依赖“强制”可能激化矛盾。第一,约束性规范需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但若单纯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律规制(如强制规定“宴席不得超过十桌”),可能因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引发法律争议。农村的很多习俗,像婚丧嫁娶的特定仪式、节日的老规矩,不仅仅是习惯,更承载着村民的情感认同和身份归属感。如果“一刀切”地否定这些,容易被村民看作是对本地文化的“不尊重”,触碰村民“尽孝”、“敬祖”的情感底线,引发“政策不尊重传统”的质疑,甚至出现偷偷办、集体抵制的情况。第二,农村习俗里很多都和经济有关,人情礼金、宴席规模,背后其实是村民在维护社交关系网。如果约束性规范一下子把这些“砍断”,不仅损害部分群体的现实利益,而且村民会觉得政策“不讲理”,反而增加了治理难度。

3.2.2. 约束性规范可能偏离实际需求

农村社会千差万别,一套统一的约束性规范很难适应所有地方。首先,地方差异太大,不同地方的乡土传统、经济条件、社会结构很不一样。约束性规范如果不考虑这些差异,很容易“水土不服”。如限制宴席桌数,在平原聚居村可能行得通,场地好安排;但在山区村落分散,亲友来一趟不容易,适当多摆几桌才合情合理。如果硬要山区按平原标准来,村民要么觉得没法招待远客而抱怨,要么就偷偷违规操办。其次,村民参与不足,规矩易“跑偏”。农村移风易俗的核心是解决村民真正头疼的陋习,像天价彩礼、人情负担。但具体哪些行为该管、管到什么程度,必须听听村民的意见。如果基层组织仅凭上层领导的意思定规矩,很可能出现“管得太宽”或者“该管的没管”的情况。这种脱离实际的规范,不仅解决不了真问题,还会因为“不合理”而失去村民信任,最终阻碍移风易俗的推进。

3.3. 两者协同的互补性与科学性

3.3.1. 倡导性标准引导价值认同

攀比心理是一种不甘落后的社会心态。社会比较理论认为,人类具有将自己与他人比较以便从中确定自我价值的心理倾向[10]。倡导性标准作为一种柔性治理工具,它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耐心引导和文化浸润,慢慢赢得村民对新风尚发自内心的认可,为移风易俗提供长久的精神动力。习俗的改变,往往始于观念的转变,倡导性标准能把“文明”、“进步”这些大道理,转化成村民看得懂、做得到的具体指引。不少民俗学者认为,农村地区移风易俗的主要方式是文化宣导,通过村民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形式进行风俗教化[8]。宁波市象山县创新打造红白理事会、家庭联盟会、共富促进会、道德评议会“四会”平台,着力培育婚丧新风、优良家风、和谐村风、最美民风,唱响了乡风文明的新乐章[11]。此外,通过发挥村里有威望的“新乡贤”、党员干部、道德模范的带头作用,让他们讲讲自己的做法和体会,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这些办法能让村民在参与中自然而然地接受新观念,慢慢形成“大家都愿意做、都能做到”的集体共识。

3.3.2. 约束性规范划定行为底线

约束性规范的作用,就是通过清晰明确的禁令和处罚措施,给农村移风易俗划出一条不能碰的红线。在农村社会转型期,一些陈规陋习不仅违背善良风俗,还可能踩到法律红线或损害公共利益,如天价彩礼引发的家庭矛盾甚至悲剧、大操大办造成的巨大浪费、封建迷信活动带来的安全隐患。对这类行为,光靠倡导显然不够,必须用约束性规范来设置硬杠杠。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12]。这些规定清清楚楚地告诉村民干部“什么绝对不能做”,也给了基层干部明确的执法依据,避免了因标准模糊导致“因人而异施策”或“管理权责缺位”的被动局面。

3.3.3. 符合现代社会治理“刚柔并济”的规律

新时代的基层治理强调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移风易俗同样需要兼顾“法理”和“人情”,避免“要么完全不管,要么一禁了之”的极端做法。约束性法律规范划定行为底线,倡导性公约填充道德引导,两者协同符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原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才能既避免了只倡导没人听的尴尬,又防止了只靠约束硬压引发对抗的风险,让治理过程既规范有序,又充满人情味。这种灵活调整、不断完善的做法,恰恰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的科学性。

4. 协同推进约束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的实践路径

实现约束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的协同,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并构建起制度规范衔接、功能互补的实践体系,形成法律法规兜底、村规民约落实、日常教化浸润、监督奖惩联动的多层次治理格局,推动移风易俗走向长效治理。

4.1. 构建基层党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

面对根深蒂固的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天价彩礼等顽疾,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作为农村的“主心骨”,必须在移风易俗中发挥关键的统筹协调作用。第一,党组织要深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大力弘扬勤俭节约、孝老爱亲等好风气。更重要的是,要组织村民一起讨论“什么样的乡风才是好乡风?”,为后面制定既有约束力又得人心的村规民约打牢思想基础。第二,党员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新规定,做到要求村民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同时要动员老党员、乡贤、妇女骨干等关键人物一起带头。2024年4月以来,宁波鄞江镇加强农村家宴监管力度,全力推动农村家宴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海曙区鄞江镇它山堰村的钱先生作为党员,在村里的文化礼堂为儿子简办了婚宴,并签订了《文明风尚家宴承诺书》,这一举动引导全镇党员签订《文明风尚家宴承诺书》275份,带动全镇形成崇尚节俭、文明办宴的良好氛围[13]。第三,党组织要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是否公平公正,还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因彩礼、攀比引发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主动介入调解,化解怨气,引导好村里的舆论,维护稳定。第四,党组织要精心策划组织活动,比如“好家风”故事会、节俭主题宣传、编排反映新风尚的本地文艺节目等,让村民乐于参与。此外,还要评选表彰“移风易俗示范户”等先进典型,让文明新风有人夸。通过这种全方位的统筹协调,基层党组织就能把刚性的约束和柔性的引导有机结合起来,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根治陋习、培育文明乡风的强大治理效能,这是协同推进“约束”与“倡导”、建设文明乡风的关键所在。

4.2. 完善因地制宜的约束性规范体系

地方上必须立足本地实际,充分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和经济条件,制定出“管用、好用”的约束性规范体系。具体而言,地方要把实践中证明有效的村规民约、政策措施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政府、村民、社会组织在移风易俗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立法过程中,要深入调研,把本地那些行之有效的土办法、好经验吸收进来,特别要琢磨好“约束”和“倡导”怎么结合得更自然、更有效。可以优先针对问题最突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领域(如天价彩礼、婚丧宴席铺张、豪华丧葬)制定试行规范,可参见《民法典》第1053条“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将“禁止天价彩礼”纳入省级《农村集体治理条例》,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把违反规定的行为与村民切身利益挂钩,比如,可以在村规民约中规定:违反移风易俗条款的,扣除“文明积分”,影响当年村里集体福利(分红、补贴等)的分配,限制其参与“文明家庭”等评优资格。

对于山区和平原、多民族聚居区等不同特点的村落,在具体标准上允许有合理弹性。例如,考虑到山区交通不便、亲友赴宴成本高,可适当放宽宴席桌数限制,但必须同时倡导精简菜品、避免浪费。

4.3. 推动政策制度向法律层面转化

通过地方立法将成熟的村规民约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违规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修订上位法:推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关于“乡风文明建设”的专门条款,明确村委会在移风易俗中的职责,同时强调约束性规范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倡导性标准需尊重健康有益的民俗传统。第二,完善专项法规: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等,明确遏制散埋乱葬、豪华墓穴、大操大办丧事等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第三,国家层面要做好顶层设计: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顽疾,出台专项指导意见,既要划出刚性底线(如“禁止修建豪华墓穴”、“禁止公职人员组织或参与大操大办”),也要大力推广经过实践检验的新风尚好做法(如提倡“社区集体悼念”、“用电子请柬代替纸质请柬”)。对于屡劝不改、影响恶劣的行为,支持基层组织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曝光,形成道德舆论压力,倒逼其转变。第四,部门联动协同:推动民政、农业农村、文明办等部门加强联动,建立移风易俗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机制,及时把地方上探索出的好经验总结提炼,形成全国性的指导性意见,避免各地低水平重复摸索。

4.4. 激发鼓励村民参与乡风治理的动能

村民的主动参与是规范落地的核心。可依托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组织,让村民全程参与规范制定。比如通过“院落议事会”讨论彩礼上限、宴席标准,将多数人认可的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对约束性条款,要讲清“为何要限”(如算清大操大办的经济账);对倡导性内容,要给出“如何去做”(如提供简约婚礼流程清单)。鼓励村民自编自演快板、小品,把“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道理融入日常娱乐,让新风尚在熟人社会中自然传播。同时,设立“文明家庭”评选,将践行规范与集体福利挂钩,使遵守者获得实际益处,令违规者感受到原则约束。

4.5. 强化多元参与的监督保障措施

建立“法律审查”环节,确保村规民约等倡导性标准不违反国家法律,通过乡镇司法所备案制度赋予其法律效力,实现“软引导”有法律保障、“硬约束”有民意基础。村里也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党员、公道正派的乡贤组成的移风易俗监督小组,推行红白事报备制度:村民计划操办红白事之前,需向村委会报备预计规模、预算等。监督小组派人到场监督记录,事后将实际操办情况(是否超标、有无违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监督。此外,奖惩分明要讲实效,处理违规行为要分层次,讲方法:对轻微违规行为,以说理教育为主,比如劝说超标的宴席缩减规模;对多次违规或引发纠纷的,按约定扣除文明积分、暂停集体福利申请资格。同时,开通线上反馈渠道,村民可匿名举报铺张浪费现象,形成干部监督与群众监督的合力,让规范从纸上条文变成日常习惯。对无违规记录的家庭,在春节、中秋等节点给予公开表彰。此外,乡镇层面需定期抽查村级执行情况,对“只挂标语不落实”的村进行约谈,确保监督不走过场。

5. 结语

农村移风易俗非一日之功,是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是观念的革新,更是制度的重塑。仅靠倡导性标准易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仅依赖约束性规范则可能引发抵触。本文通过分析约束性法律规范与倡导性公约的协同逻辑,提出以法治手段破解农村陋习的治理难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风文明”条款的落地提供实践路径,彰显法治在基层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基金项目

本文为宁波城市文明研究院2024年课题“农村移风易俗与现代文明风尚养成研究”(课题号CSWM202409)成果。

NOTES

*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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