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融合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的新型业态,实现了快速发展。相关统计表明,2025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1.79万亿元人民币[1],外贸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发展质量持续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以其突破时空限制、交易效率高等优势,为国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并逐渐成长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知识产权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正逐渐演变为阻碍行业良性发展的主要障碍。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涉及不同法域,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差异,导致相关争议呈现出跨国性、复杂性等特征。此外,电子商务特有的虚拟化、无界化属性,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
知识产权争议的多发给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带来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首先,这种状况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创新成果的合理传播,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对企业个体而言,争议可能导致巨额赔偿、商品强制下架、销售账户冻结等一系列风险,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如何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本文聚焦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争议的法律救济机制,通过系统分析现有制度框架及实践困境,探索更具操作性的争议解决路径。研究成果有望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经济的法律应对方案,帮助其更好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本研究对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也为构建更加开放的世界经济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2.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现状分析
2.1.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主要侵权类型
(1) 商标侵权问题
在跨境电商运营中,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商家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近似标识进行商品销售。此类侵权通常通过虚假宣传、假冒知名品牌等形式出现,不仅误导消费者,还严重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由于跨境电商涉及多国市场,不法商家往往利用各国商标保护制度的差异,通过虚报注册地、伪造经营者信息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国际化的交易环境使得侵权商品能够快速流入不同国家市场,显著扩大了侵权行为的波及范围。侵权者还经常利用跨境监管的滞后性以及权利人跨境维权的困难,使得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2) 著作权侵权问题
跨境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主要涉及未经授权的数字内容传播和侵权商品销售,包括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等多个领域。侵权商家通过数字技术将复制成本降至最低,使大量侵权内容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迅速传播[3]。跨境电商平台开放的交易环境为这类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侵权者利用平台的海量商品发布功能,结合跨境物流网络实现快速分销。由于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现实问题。数字化传播与跨境交易的叠加效应,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规模化、跨国化的新特征。
(3) 专利侵权问题
跨境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商家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或销售涉及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在技术类商品和创新设计产品中较为普遍[4]。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侵权者通常采用分散化经营策略,将生产、仓储和销售环节设置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以此规避专利保护。大量侵权商品通过平台第三方卖家进行销售,导致侵权主体难以追踪,给权利人的取证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这种侵权行为不仅削弱了专利的市场价值,还严重影响了创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跨境电商的全球流通特性使得侵权商品能够迅速扩散,进一步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实施难度。
(4) 其他侵权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中除了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还存在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及域名抢注等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5]。地理标志侵权主要表现为销售冒用特定产地标识的商品,损害了原产地产品的市场声誉;商业秘密侵权则体现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并利用跨境电商渠道快速推出仿制品;域名抢注问题主要表现为恶意注册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了跨境电商的多国属性和法律适用复杂性,使得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应对,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成了新的挑战。
2.2.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特点
(1) 跨国性,法律适用复杂性
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中,企业面临着复杂的知识产权风险挑战。首先,出口电商企业若未能充分掌握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法规,或未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将难以准确预判潜在的侵权风险。其次,跨境电商交易涉及跨国经营,本质上是在不同法律体系间开展商业活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这一特性构成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的基本依据。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导致跨境电商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方面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这种跨境交易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企业需要同时应对多个法域的法律要求;第二,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执法力度的差异增加了经营风险;第三,地域性原则使得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可能获得不同水平的保护。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挑战,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更强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2) 即时性与虚拟性
跨境电商以互联网为依托,可突破时空限制瞬间完成交易信息的数字化传输,具有即时性特点,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各类产品信息、服务评价、物流信息等利用数字化形式进行呈现及传输,属于即时性和虚拟性的竞合关系。跨境电商交易的及时性跨国性不仅体现在交易形式上,还体现在交易客体上,如非实物交易的虚拟性数字化产品或数字化服务的交易[6]。即时性和虚拟性特点使消费者摆脱境内交易和交易品类的局限,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
(3) 隐匿性与风险性
跨境电商交易模式因其特殊的运营环境而呈现出明显的隐蔽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这种特性主要源于其即时交易、虚拟展示和跨境运营的本质属性。在交易隐蔽性方面,数字商品和服务可以实现即时成交即时下架,部分不良商家常常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在完成交易后迅速删除商品链接或直接关闭店铺。同时,部分经营者会刻意隐藏真实的注册信息和经营地址,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给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了实质性障碍。此外,这种隐蔽的交易模式也为跨境逃税避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税收监管的难度。
从风险性角度来看,跨境电商交易模式存在诸多隐患。由于买卖双方无法实地查验商品实物,仅能依靠线上展示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做出购买决策,这就导致商品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把控。在实际交易中,消费者经常会遭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问题商品。更棘手的是,由于跨境退换货涉及高昂的国际运费和复杂的通关手续,大多数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往往选择放弃维权。随着跨境电商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这种隐蔽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亟需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框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困境
3.1.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表述的规范性问题
《法律适用法》第七章第50条运用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表述还存在较大的商榷空间,这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对冲突法规范作用效应的负面干扰和抑制只有明确了准据法才能开展法律判定工作[7]。
就跨境电商领域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而言,其核心法律问题并非对侵权行为本身的直接认定,而是需要通过冲突规范完成以下两个关键步骤:其一,确定应适用的法域;其二,依据该法域实体法对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认定。这种法律适用逻辑表明,此类案件的处理本质上是基于涉外侵权个案特征,在协调不同国家商标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完成法域选择的过程。
现行《法律适用法》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表述方式,由于缺乏对上述适用逻辑的清晰界定,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范围界定不清、识别标准不统一等操作性问题,有必要从立法技术层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3.2. “被请求保护地”概念的界定问题
《法律适用法》中的“被请求保护地”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学界对其具体含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实务界对该术语的解释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理解:权利申请国、法院地国及权利授予国。这种概念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进而影响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此外,“被请求保护地”与其他冲突规范连结点(如法院地、侵权行为地)之间也存在交叉和混淆的可能。在跨境电商领域,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由于跨境电商具有跨国性和去中心化等特征,传统的时空界限被打破,使得“被请求保护地”的指向变得更加模糊。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平行商标”问题的产生往往源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跨境电商的无边界性之间的矛盾。在此背景下,若无法准确界定“被请求保护地”对应的具体法域,该概念的适用性将受到严重限制。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直接适用法院地法以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然而,若在未明确知识产权所属法域的情况下贸然援引法院地法,可能导致裁判结果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甚至影响判决的跨境执行效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厘清“被请求保护地”的具体内涵,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3.3. 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合理性问题
《法律适用法》第50条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设置了严格限制,规定当事人仅能选择适用法院地法。这种限制性规定值得商榷,因为意思自治原则本质上源于民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而契约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对促进交易效率和经济活力具有重要作用[8]。在跨境民商事关系中,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准据法不仅能够提升司法效率、简化诉讼程序,更能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
然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考量,通常涉及国家行政授权与公共政策因素。这种双重属性使得立法者倾向于对法律选择施加必要限制。但现行立法对当事人协议选法的严格限定——仅允许适用法院地法——是否构成过度限制,仍需进一步探讨。合理的法律适用框架应当在保障国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拓宽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例如允许在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中选择与争议具有实质联系的法域法律,而非绝对限定于法院地法。这种平衡性调整既能维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又可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原则在促进跨境争议高效解决方面的积极作用。
3.4. 跨境电商特殊性的立法考量不足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适用法》在应对跨境电商引发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显现出明显的时代局限性。现行立法框架未能充分考量跨境电商区别于传统贸易模式核心特征。这种立法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冲突规范体系仍以物理空间连接点为基准,而对知识产权侵权等更具经济价值的领域却未作相应调整。这种选择性规范模式难以适应跨境电商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复杂性,特别是当侵权行为涉及多个司法辖区时,传统的属地原则面临适用困境。
其次,跨境电商特有的商业模式(如海外仓、跨境直播销售等)对传统“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新挑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冲突规范指引,法院往往被迫通过扩大解释现有条款来应对新型纠纷,这不仅增加了司法不确定性,也影响了判决的国际认可度。
最后,全球电商平台集中化趋势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现行立法未能为平台责任、数据跨境流动等新型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法域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准据法选择结果。这种立法空白不仅加剧了跨境电商经营者的合规负担,也不利于构建可预期的国际电商法治环境。
4.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规范建议
跨境电商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对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保护水平与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双重价值。针对现行《法律适用法》存在的制度缺陷,笔者结合跨境电商特性提出以下立法完善建议:
4.1. 立法表述的规范化重构
现行《法律适用法》第50条采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表述方式存在概念定位偏差。从规范性质来看,该条款实质上属于冲突规范,其核心功能在于指引准据法的确定,而非直接规定侵权责任的实体内容。当前表述将关注点置于侵权事实成立后的责任追究层面,这种定位与冲突法的基本属性存在错位。
建议将现有表述调整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一术语选择具有三重规范价值:首先,更准确地反映了冲突规范的本质特征,即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引功能;其次,契合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立法宗旨,该宗旨重在确权保护而非单纯追责;最后,与国际私法的通行术语体系保持协调。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侵权行为”的表述方式为多数国家冲突法立法所采纳,这种表述既保持了法律概念的简洁性,又明确了规范适用的前提条件。同时,该术语能够更好地体现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的特殊性,即其本质上属于形成之诉而非单纯的给付之诉。这种术语调整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律文本的精确度,更能强化司法实践中的规范适用效果。
4.2. 被请求保护地概念的立法完善
当前《法律适用法》对“被请求保护地”概念的界定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适用分歧。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亟需通过立法完善来明确这一关键概念的法律内涵。首先,应当严格区分“被请求保护地”与相关概念:其一,区别于“法院地”,前者关注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后者侧重司法管辖的地理位置;其二,不同于“请求提出地”,前者强调实体权利的保护标准,后者仅涉及程序启动的物理场所。其次,建议构建类型化的认定标准体系:对于专利权,宜以专利授予国为被请求保护地;对于商标权,应以商标注册地作为基本认定标准;对于著作权,则需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下的特殊认定规则。最后,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性,应当建立补充认定机制:引入“最密切联系”的弹性标准,综合考虑平台所在地、服务器位置等新型连接因素,并设置“保护水平相当”的优先适用规则。这种分层递进的认定体系既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又能有效应对跨境电商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需求,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精准、灵活的法律指引。
4.3. 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合理调整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方面,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造了更多机会;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特性也使得法律关系更具复杂性。这种双重影响下,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面临新的挑战。
首先,从实践需求来看,跨境电商参与者普遍期待通过意思自治来提升交易效率。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准据法具有以下优势:其一,能够显著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其二,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其三,可以避免因适用陌生法律体系而产生的额外风险。
其次,现行立法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存在优化空间。建议在坚持基本框架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一方面,允许选择与争议具有实质联系的地域法律;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设置差异化的选择标准。这种改良方案既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又能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底线。
最后,需要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当意思自治可能导致权利人重大利益受损时,应当保留司法审查权。同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特殊类型知识产权,仍需维持必要的法律适用限制。这种平衡性安排既顺应了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又维护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价值。
4.4. 构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则体系
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面临新的挑战。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发展,商品流通已突破地理边界限制,线上跨境交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在此背景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具有特殊重要性。
从国际投资环境来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直接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9]。如果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缺陷,不仅会削弱外国投资者的信心,更可能导致资本外流至法律环境更为完善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建立适应跨境电商特点的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战略意义。
建议采取以下改革措施:首先,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基本指引,该原则能够有效平衡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其次,建立多因素考量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服务器所在地、交易平台注册地等关键连接点。最后,应当制定类型化的适用标准,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类别设计差异化的认定规则。这种系统性安排既能保障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又能适应跨境电商的特殊需求。
5. 结语
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全球贸易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障碍。本文通过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现状、法律适用困境及规范建议的系统分析,揭示了当前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型商业模式时的不足与挑战。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平衡创新激励与市场秩序,既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为国际贸易的便利化提供法律支持。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关注数字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探索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的构建,以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通过持续优化法律框架,我们有望为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推动全球贸易迈向更加开放、公平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