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困境与应对策略
The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OI: 10.12677/ojls.2025.1310303, PDF, HTML, XML,   
作者: 孙晓影: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Digital Music Copyright Infringement
摘要: 随着数字世界持续发展,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也在发生根本性转变,传统法律的边界面临着挑战,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数字音乐版权的协调发展。数字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数字技术日渐融入数字音乐和传统法律体系亟需现代化变革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面临着用户网络传播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在线服务提供商滥用“避风港”原则架空音乐版权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与利益分配不清的困境。本文提出细化法律条款与场景化权利界定、划定“避风港”适用边界与强化平台分级责任和明确AI生成音乐的权属认定与利益分配规则,助力数字音乐市场持续发展。
Abstract: As the digital world continues to evolve, the business model of the music industry is undergoing fundamental changes, and the boundaries of traditional law are being challenged, prompting a reexamination of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booming digital music industry, the increasing integration of digital technology into digital music, and the urgent need for moderniz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faces challenges such as the difficulty in defining user-driven online infringement, the abuse of the “safe harbor” principle by online service providers to circumvent music copyright, and the unclear ownership and benefit distribution of AI-generated content. This paper proposes to refine legal provisions and define rights in specific scenarios, delineat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afe harbor” principle, strengthen platform tiered responsibility, and clarify the ownership recognition and interest distribution rules for AI-generated music, thereby facilitat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music market.
文章引用:孙晓影. 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困境与应对策略[J]. 法学, 2025, 13(10): 2203-220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10303

1. 引言

数字音乐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我国音乐发展的支柱。2015年,我国对数字音乐市场进行版权管理,推动数字音乐版权规范发展。2015年至2020年是正版化与市场整合阶段,各音乐平台结束大规模的版权争夺,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业务形态上付费订阅和社交娱乐业务也日渐成熟[1]。近年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助推数字音乐产业升级,同时,也为数字音乐版权的现实保护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数字音乐侵权背景

数字音乐是指以数字格式存储并以互联网上作为平台传输的音乐[2]。数字音乐作为新时代的音乐作品而言,与使用CD、唱片作为载体的传统实体音乐之间的最大区分,就体现在其自身易于制作、易于传播、易于存储的特性上[3]

2.1. 数字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

我国数字音乐产业依托互联网迅速增长,逐渐成为音乐产业的支柱。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3年,包括在线音乐、音乐短视频、音乐直播、在线K歌业务在内的数字音乐市场总规模为1907.5亿元。自2018年以来,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总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从676.4亿元增长至2023年1907.5亿元,显示出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强劲的增长动力。其中,在线音乐为239.8亿元,音乐短视频为489.1亿元,音乐直播为1072.2亿元,在线K歌为106.4亿元,总用户规模约达9亿,占网民整体的82.4%,这说明数字音乐几乎覆盖了所有活跃的网民群体,具有极高的市场覆盖率和用户黏性[4]

2.2. 数字技术日渐融入数字音乐

数字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类创作、传播和获取智力成果的方式。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和数字设备使作品(无论是文字、音乐、电影、软件还是其他创意成果)的生产和传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成为可能。数字音乐平台巨头之一QQ音乐同DeepSeek开展合作,积极探索“人工智能 + 音乐”的发展模式。例如,DeepSeek-R1模型通过分析用户情感、场景偏好,实现更精准的歌曲推荐,用户满意度有了很大提升。数字技术创新同音乐深度融合,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向前发展。区块链技术为音乐版权确权提供技术支持。尽管在知识和文化传播方面带来了巨大益处,但数字世界中数字数据复制的便捷性、速度和低成本,使得数字作品极易遭受无限复制、修改和传播,也对版权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

2.3. 传统法律体系亟需现代化变革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为创作者对其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旨在确保创作者对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保持控制权,并从其创作中获得公平的经济回报。然而,数字革命为音乐产业中版权的保护与执行带来了新的复杂性。传统上,音乐领域的版权纠纷处于物理分发(通过唱片、磁带或CD等)的背景下,更容易追踪和解决。如今,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音乐的创作、传播、聆听和交换方式已与传统法律标准相悖,导致所有权、许可权、使用权及传播权等方面的冲突日益增多。在数字环境中,这种保护的边界变得模糊。复制粘贴、快速下载和社交媒体等技术加速信息传播,最终使传统版权执法变得复杂。此外,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为数字作品的生产和所有权引入了新的维度,而这些在现有版权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制。

我国《著作权法》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提供了基础框架,但面临数字音乐的新趋势和网络环境的复杂挑战时,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常常难以适应互联网带来的快速变化,特别是在跨平台音乐内容的传播、版权归属的界定,以及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制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5]。当前的法律框架倾向于被动应对而非主动适应,难以跟上技术变革的快速步伐。随着音乐产业在数字时代不断发展,支撑其发展的法律框架也必须随之演进。著作权立法必须与新技术、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保持同步,同时必须始终聚焦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和利益。

3. 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困境

3.1. 用户网络传播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目前,我国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市场还不成熟,版权保护一直援引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概念。在司法判决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遵循《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数字音乐凭借其能够运用于多元化场景以及用途的特点不断与游戏、短视频、直播等领域融合碰撞,出现了新的业务形态[6],大大加剧了侵权行为的普遍性和版权保护的复杂性。

在短视频中,数字音乐往往以背景音乐、混剪和翻唱等形式进行二次创造,同时我国数字音乐采取共享模式加剧隐蔽性和分散性,导致数字音乐侵权行为普遍且难以察觉。2021年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公告,发现快手App未经该协会相关版权人许可,使用涉嫌侵权复制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视频数量多达1.55亿个[7]。在网络直播中,观众在线点歌的形式尚未从法律上进行具体权益确定。2018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该公司签约主播在未获得音著协许可并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直播中播放了由音著协代为管理音乐著作权的歌曲,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8]。瞿康婕提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斗鱼直播平台侵害了涉案的歌曲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整篇判决书并没有提及在节目在直播的时刻侵犯了何种权益[9]。由于法律规定滞后数字音乐侵权新形式导致难以明确界定侵权行为和权益。

3.2. 在线服务提供商滥用“避风港”原则架空音乐版权

我国数字音乐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通常以事后保护为主,依赖于事后的维权和管理机制,其中最常见的是“通知–删除”的反馈式版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体现了“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规范数字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法律原则,因为它为平台提供了避免因用户生成内容而承担责任的关键机制。“避风港”条款旨在允许在线服务提供商在不直接对用户行为负责的情况下开展运营,为网络平台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容的政策环境。随着技术变革的推进,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也在发生根本性转变。数字音乐平台大量收购音乐版权,积累了庞大的“独家曲库”,在事实上成了音乐版权的“集中管理者”[10],而不仅仅只是服务提供商。

数字平台的本质特性使得用户能够几乎即时地发布和分享内容,这使得追踪、监管和执行知识产权变得更加复杂。网络技术不断进步和侵权行为频发的背景下,数字音乐平台出于成本考量,主动审查意愿低,且此类保护可能鼓励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在实际中数字音乐平台仍以简单的“通知-删除”处理路径为主,使得数字音乐侵权行为处于“侵害–通知–删除–继续侵害”的恶性循环中,救济程序有效性不足。“避风港”原则被平台系统滥用并趋于失灵根源在于其成立的法律前提在流媒体与算法分发时代已发生结构性瓦解,现行的技术、义务与利益平衡三大法律前提被架空,亟需构建新型激励相容平衡的“避风港”制度。

3.3.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与利益分配不清

数字技术的进步引发了人们创作、传播和消费创意作品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这一变革对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人工智能的出现也为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未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规则,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个案判断,行政监管领域目前尚无统一的认定与执法标准,学术界对相关权利归属和法律规制等问题进行了多维度、深层次的探讨,产业界也因此在确权、授权、维权等方面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1]

人工智能系统如今能够在极少人工干预的情况下生成音乐作品、复制人声,并重现现有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著作权归属和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在多数司法管辖区尚未得到解决。例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版权保护仅适用于人类创作的作品,人工智能本身并不能作为著作权人,因此由AI创作的音乐仍处于法律真空状态。2025年2月,程序员杨平敏锐抓住AI的技术潜力,模仿周杰伦风格用DeepSeek作词,Make Best Music AI工具作曲,创作出《七天爱人》,并将歌曲版权以5万元价格售卖[11],引起人们争论。目前法律上尚不明确在版权保护方面应将人工智能开发者、用户还是算法本身视为作者,难以进行后续利益分配。

4.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应对策略

4.1. 细化法律条款与场景化权利界定

立法部门进行立法修订与司法解释,细化《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的适用边界,明确短视频背景音乐、直播点歌等新型使用场景的权利属性——例如将直播中实时演唱行为纳入“公开表演权”范畴,将短视频混剪中的音乐使用区分为合理引用与侵权复制,并通过列举式条款明确“转换性使用”“微量引用”等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此外,建立分类授权与侵权认定指引,针对短视频配乐、直播演唱、游戏配乐等不同场景制定如使用时长占比、是否构成作品核心表达等量化参考标准,为用户、平台及司法机关提供明确指引。最后,可依托典型案例发布指导性判决,明确“用户上传–平台传播”链条中的责任划分,通过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最终形成“法律有依据、认定有标准、技术有支撑、授权有路径”的治理闭环,破解新型传播场景下的侵权界定难题。

4.2. 划定“避风港”适用边界与强化平台分级责任

针对在线服务提供商滥用“避风港”原则的问题,需从角色区分与机制升级双管齐下。首先,明确“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边界,区分平台“服务提供商”与“版权管理者”身份。以“技术控制度 + 经济参与度 + 算法干预度”三维量化阈值作为判定标准,并配套“身份升降档”动态程序,精准锁定平台何时从“服务提供商”转为“版权管理者”。

当平台通过独家曲库成为版权集中管理者时,应排除“避风港”简单适用,强制其承担主动审查义务,如对高频传播内容进行权属核验,对未授权热门曲目设置上传拦截。其次,将“通知–删除”机制升级为“删除–溯源–惩戒”链条:要求平台对侵权用户分级标记,多次侵权者限制权限并纳入行业黑名单;同时明确“红旗标准”,对明显侵权内容,即使无通知也需主动移除,否则丧失“避风港”保护,从根本打破“删除后再侵权”的循环。此外,需强化技术赋能与监管联动,推动平台部署基于区块链的版权存证系统与AI侵权识别模型,对用户上传的音乐片段进行实时权属比对,实现侵权内容的事前预警;由版权管理部门建立平台版权治理评估体系,定期公示审查覆盖率、侵权处理时效等指标,对连续不达标平台实施罚款、限制独家版权采购等惩戒,倒逼平台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避风港”回归其保护创新而非纵容侵权的制度初衷。

4.3. 明确AI生成音乐的权属认定与利益分配规则

首先,要确定 AI生成音乐的著作权归属,在《著作权法》中增设“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相关条款,根据不同场景设置相应的利益分配原则。若AI工具仅为辅助创作,则用户为著作权人;若开发者预设创作模板并主导算法设计,且用户仅进行简单选择,则开发者与用户按约定分享权利,同时排除AI自身作为权利主体的可能,填补现行法律空白。其次,建立分层利益分配机制:对于商业化AI音乐作品,根据AI训练数据涉及的音乐作品权利人明确开发者、用户、原始版权方的分成比例,如用户占比60%、开发者30%、原始版权方10%;针对非商用场景,则简化授权流程,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使用费并分配,解决《七天爱人》类案例中版权交易的合法性争议,让AI音乐创作的利益分配有章可循。

5. 结语

数字音乐版权对于保障音乐人的创造力和经济利益至关重要。数字化转型使得音乐能够通过各种数字平台轻松获取、分享和欣赏。这种便利需要伴随足够的法律保护,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快速的技术变革,建立更强大、更灵活的版权政策以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法律必须以“主动和预见性”的方式应对技术颠覆,而非仅仅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被动反应。

参考文献

[1] 杨明, 陈晓宇. 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产业的体系化思考[J]. 中国版权, 2025(2): 56-67.
[2] 彭译萱. 中国数字音乐版权交易模式研究[J]. 出版广角, 2020(23): 64-67.
[3] 娄创.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链的构建与对策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重庆: 重庆理工大学, 2020.
[4] 参见中国音协数字音乐工委. 在线音乐增速创历史新高, 中国数字音乐“三驾马车”均实现强劲增长|《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报告(2023)》解读[EB/OL].
https://mp.weixin.qq.com/s/5wlmWKKLYB7YPxb4nOgDRA, 2025-04-07.
[5] 张维. 互联网时代中国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实践[J]. 华章, 2024(5): 135-137.
[6] 丁国峰. 平台经济视域下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市场滥用的规制困境与出路[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5): 68-78.
[7] 杨清霞. 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研究[J]. 传播与版权, 2023(22): 121-124.
[8]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EB/OL]. 2019-12-04.
http://wlf.court.gov.cn/news/view-7.html, 2025-08-20.
[9] 瞿康婕.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 2020.
[10] 陈煜帆. 后独家时代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治理困境与应对策略——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切入[J]. 出版发行研究, 2022(7): 69-76.
[11] 光明网. 版权卖出五位数, 28岁小伙在成都用AI模仿周杰伦跨界写出爆款歌曲[EB/OL]. 2025-08-03.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93694940418032163/?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202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