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在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责任规则、“霸王条款”的责任等方面都做了相关的规定。《解释》可针对一般预付式消费,但电商预付式消费具有跨地域性、虚拟性、平台介入性等特点,针对电商消费的特性,司法解释能否有效解决电商预付式消费的“跑路”风险?初步观察表明,《解释》完善了责任认定与惩戒机制,解决的是纠纷裁判规则,但对电商场景中的链条风险难以彻底消解,预付式消费的风险防范更多依赖事前监管和制度设计,如资金监管、保证金制度、平台连带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等。总体而言,《解释》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和维权弱的问题,但在电商场景下存在适用困难,如电商预售的资金托管、平台保证金不足及跨境电商纠纷的执行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王某诉薛某清算责任纠纷案表明,“职业闭店人”通过虚假清算注销公司,规避债务返还,最终被判承担连带责任1。该案揭示了预付式消费中“职业闭店人”恶意接手、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乱象,法院明确其与原股东滥用法人地位、规避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其与公司股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类似的风险也在电商场景中出现,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显示,2023年辖区内涉预付费投诉达69,734条,为2022年的三倍,主要发生在健身、美容美发、培训等领域,反映消费者因商家关门跑路、退费难的问题日益严重2。与此同时,全国范围内,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1,761,886件,其中互联网服务类和教育培训类投诉居高不下,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投诉热点。这些数据充分表明,预付式消费风险已成为消费维权的重点领域,制度完善的紧迫性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的凸显,折射出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挑战。一方面,电商交易的特性使得预付资金流向更隐蔽,消费者维权难度显著高于传统线下场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电商行业的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虽在明确平台责任、强化交易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预付式消费这一细分领域,其关于平台资质审核、资金安全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等条款的适用仍存在模糊地带,未能完全覆盖“跑路”风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需求,治理效能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在此背景下,如何基于《电子商务法》的治理框架,构建针对性的法律防范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2. 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与电商适用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程序与实体层面均作出制度创新,旨在回应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难、执行难等现实问题。然而电商预付式消费兼具线上交易的虚拟性与预付资金的风险性,其复杂性使得司法解释的适用仍面临一定局限,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创新与电商适用两个维度展开系统分析。
2.1. 司法解释的核心制度创新
2.1.1. 程序性突破
《解释》从起诉受理、举证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到权利行使规范,全方位为预付式消费纠纷解决提供了高效公平的路径,切实增强了消费者维权的可操作性。《解释》在受理环节明确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门槛,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实效。同时,明确了小额诉讼适用于预付式合同,以及对集体诉讼程序也做出了回应,由于预付式消费纠纷往往呈现出小额、大量、分散的特点,通过便利化的集体诉讼程序,为消费者主张权利提供了便捷的通道,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2.1.2. 实质性突破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构建了更加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属性,突破了此前理论与实践上“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混合合同”认定不一的争议,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的定性依据[1]。合同性质的统一不仅有助于厘清权利义务关系,还为后续违约责任的适用提供规范基础。同时明确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解决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名实不符”的问题。其次,《解释》对格式条款规则作出具体安排,特别是针对电商商家普遍存在的收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失不补等“霸王条款”,明确认定其无效。这一制度设计强化了消费者在合同中的弱势保护,从而在契约自由与消费者权益保障之间实现平衡。
在事后的救济下,对举证责任分配上予以创新,基于电商交易的虚拟性,预付式消费中的交易记录和款项余额等基本信息都掌握在经营者的手中,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若商家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时,法院可采信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从而缓解维权障碍。此外,进一步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适用,对经营者终止营业且恶意逃避退款构成欺诈的加重制裁,这一举措在制度层面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效果。对电商预付式消费而言,商家“跑路”成本由此显著提高,司法解释在惩戒性与预防性方面的双重功能得到体现,进而推动电商交易秩序的稳定。
总体而言,《解释》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制度创新,初步搭建起了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的基本框架,但仍需结合电商场景的特殊性进行进一步分析。
2.2. 电商场景下的适用性分析
2.2.1. 直接适用条款
在电商场景下,《解释》部分条款能够直接适用于预付式消费纠纷,尤其是关于合同性质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举证责任分配与惩罚性赔偿等内容。比如在电商平台的预售商品、充值会费等行为可以认定为预付式消费合同,从而在法律属性上获得清晰定位。而平台商家普遍使用的收款不退、过期作废、单方解释权等不公平条款,也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
2.2.2. 适用困境识别
然而,电商预付式消费纠纷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司法解释难以完全涵盖的困境。首先是主体识别难题,电商平台能以自营商家身份或者作为第三方交易中介者存在,而司法解释对不同模式下平台与商家的责任边界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对责任划分模糊[2]。其次是证据固定困境,电商消费以电子合同、支付记录、聊天截图为主要证据形式,存在易篡改和灭失的特点,消费者即便获得举证责任的减轻,仍可能面临证明力不足的障碍。再次是跨域执行难题,商家往往注册在异地甚至境外致使难以顺利执行,司法救济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对算法定价、大数据杀熟等新型消费风险未予回应,而这些恰恰是在电商场景下最为普遍的预付式消费问题。最后是金额认定困境,部分电商预付以虚拟货币、积分、代币等形式存在,其价值如何折算、是否属于财产利益,缺乏统一标准,不利于法院裁判的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这些困境表明,司法解释虽在规范化和保障性方面有所突破,但在应对电商复杂交易形态时仍力有未逮。
3. 《电子商务法》聚焦治理困境剖析
针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适用困境、平台责任模糊、资金监管缺位及消费者救济不足等问题,电商预付式消费的风险防范亟须构建系统化的制度路径,以实现法律、平台与技术的多维度协同治理。
3.1. 现行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电商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但在应对预付式消费“跑路”风险时仍存在明显局限。在预付资金安全、履约担保等关键环节缺乏具体制度安排,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例如,平台是否应承担资金监管责任、消费者未履约前的充值款项性质如何认定,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请求返还合同预付款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均未在《电子商务法》中获得清晰答案[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确立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商家的义务,主要是以传统的线下模式为主,在电商场景下覆盖不足。具体而言,该法对虚拟财产保护、电子证据效力、算法规制等新型问题未作回应,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面临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此外,该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具有震慑作用,但在电商“跑路”案件中,由于责任主体不明、赔偿执行困难,往往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地方性法规的碎片化亦加剧了治理困境。部分地方政府针对预付式消费出台了资金监管、风险预警等地方性措施,但因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出现监管尺度不一、执行效果差异明显的问题。例如,北京、上海等地对预付式消费设立保证金或专用账户制度,但多数地区尚未跟进,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地域鸿沟差别,严重削弱了制度的整体效能。
行政监管体系中也存在职能交叉与缺位的问题。电商预付式消费涉及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管理等多个部门,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多头管理或者无人负责的局面。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资金监管的权限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与电商场景的有效衔接,网信部门则侧重于数据安全与平台合规,对消费者预付风险的干预有限[4]。上述监管分工不清、责任交叉的现象,造成制度运行碎片化,难以形成合力防控电商“跑路”风险。
由此可见,现行《电子商务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治理预付式消费风险时存在制度空白与适用困境,不仅使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难以充分落地,也削弱了行政监管的整体效能。这一现实亟需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监管机制的协调来加以弥补。
3.2. 平台责任的模糊性
《电子商务法》确立了电商平台在审查义务、信息披露、协助维权等方面的责任,但其条款多以合理注意义务或必要措施的表述,缺乏细化标准。在预付式消费场景下,这种模糊性导致平台责任边界难以把握。现行法律主要是以事后救济的角度而缺乏事前的预防和监管机制,如对电商平台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忽略了平台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资金流转关键环节的责任,这在实践中容易使平台借助中立地位规避风险。如当第三方商家“跑路”时,消费者往往将矛头指向平台,但平台则以仅提供中介服务为由规避责任[5]。
在电商预付式消费平台责任研究中,曾磊强调安全保障义务路径,他以“平台系风险开启者、消费者对平台存在显性信赖”为依据,明确平台需履行入网审查、过程管理、损害救助全链条义务,以此防控预付风险;武腾提出业务混合与责任加重路径,若平台突破纯撮合角色,其责任应从过错推定的注意义务升级为类似直接责任或与商家连带责任,对高参与度环节承担风险防控与损害赔偿责任[6]。但仍存在问题,在理论层面,现有研究对平台实质控制状态缺乏明确界定标准,难以实现责任划分的精准化;在实践层面,曾磊所提出的平台损害救助义务缺乏具体落地机制,且平台责任履行与预付资金监管存在脱节,无法有效防控预付的现实风险;在监管层面,现有治理模式存在单一主体局限,平台、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权责未形成明确协同机制。同时《电子商务法》与《民法典》等相关法条的适用缺乏清晰执行路径,最终导致监管效率偏低、风险防控覆盖面不足。
3.3. 资金监管的缺位
预付资金安全是防止“跑路”风险的核心环节,但现行《电子商务法》并未对电商平台的资金监管作出明确规定。相比线下预付卡管理中普遍采取的专用账户、保证金或第三方托管制度,电商领域缺乏类似的强制性要求,导致消费者支付的预付金往往直接进入商家账户,一旦商家恶意关停或破产,消费者极易遭受资金损失。部分地方虽尝试通过资金托管或风险金制度进行探索,但因缺乏全国性法律依据,普遍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请求返还预付金时,往往面临执行困难和清偿顺位劣后的问题,进一步暴露了资金监管制度的空白。
3.4. 消费者救济的不足
现行法律框架对消费者的事后救济渠道仍然有限。《电子商务法》虽赋予消费者投诉、仲裁及诉讼的权利,但在操作层面存在多重障碍。首先,维权成本过高,许多预付式消费纠纷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为此投入大量时间与金钱。其次,集体诉讼制度尚未在电商领域充分发挥作用,消费者难以通过群体诉讼形成合力。再次,对跨境电商预付式消费缺乏规制,境外商家卷款跑路、消费者维权受阻的现象愈发突出,但现行解释仍然局限于国内法视野,缺乏国际衔接与跨境合作机制。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更多地停留在传统预付式消费的维度,未能完全适配电商时代的多元风险场景。司法实践中大量电商经营者注册在异地甚至境外,消费者即便获得胜诉判决,也常因执行困难而无法实现实质救济。由此,消费者维权路径呈现出渠道存在但难以实现的困境,削弱其法律的保护功能。
4. 电商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路径
电商预付式消费在提升交易便利性的同时,也暴露出法律规制不足、平台责任模糊及资金监管缺位等问题,导致“跑路”风险频发,消费者维权难度大。为应对这一困境,有必要从立法完善、司法明确及平台治理三个层面,构建系统化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预防、监控与救济的有机衔接。
4.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4.1.1. 立法层面
预付式消费“跑路”风险的根源在于法律制度的空白与不衔接,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体系的系统完善来实现长效治理。可推动制定《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明确预付资金的性质,将其界定为消费者的特定目的资金,避免因资金混同而导致消费者在商家“跑路”时丧失清偿优先权。同时规定存管方式,如建立第三方金融机构专户监管等以实现资金独立与风险隔离。在风险责任分配上,明确商家、平台和金融机构的分担机制[7]。同时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修订,增加预付资金监管、平台连带责任、引入消费者集体诉讼或公益诉讼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解决个体维权成本过高、分散维权效果有限的现实问题,并推动地方性法规的统一,避免碎片化监管。
4.1.2. 司法层面
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裁判尺度不一、平台责任认定模糊等问题,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予以回应。应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进一步细化平台的相关规则,明确平台在预付式消费场景下的监督与赔付责任,建立针对典型“跑路”案件的“预付式消费故障索引”,即对典型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形成标准化的裁判路径和责任认定模式,为法官提供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提升司法救济的可预期性和一致性。同时,还需完善电子证据规则,推动交易凭证与支付记录的低门槛采信机制,以适应电商场景下证据的数字化特征。最后,应在司法救济体系中嵌入仲裁、调解与平台先行处理机制,实现诉前分流与诉中衔接的有机结合,既缓解司法资源压力,又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效率与便利。
4.2. 强化平台治理责任
电商预付式消费领域与传统线下预付式消费不同,电商平台掌握着交易数据、商家资源和支付链条,具备天然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因此,强化平台治理责任,应当贯穿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形成闭环式的风险防控体系。
4.2.1. 事前防范机制
在风险尚未显现之前,平台应通过前置性措施降低潜在风险的发生概率。升级商家资质审核是重中之重,须对审查工商注册信息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多维度核查,防止不良商家以“空壳公司”身份进入平台。引入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机制可实现有效监管,平台可依据商家的交易规模、资金流向等指标进行动态评级,并根据等级设置不同的资金托管比例与监管力度[8]。在此基础上,保证金额度应当实行动态调整,例如高信誉商家可适当降低缴纳比例,而风险等级较高的商家则提高比例或实行全额托管,按照商家信誉、交易规模、风险等级来确保动态保证金的实行,并结合地方差异化按比例设置。最后,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或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将消费者的预付款部分或全部纳入安全账户,确保资金在履约完成前不被随意挪用,从制度上切断“卷款跑路”的路径。在操作层面,先行赔付基金的资金来源应由平台、商家及地方财政共同构成,平台根据市场份额承担基础责任,商家按照营业额缴纳风险金,政府可通过专项补助提升基金稳定性。比如《无锡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细则》对预收资金监管的细化条款,要求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时,需依法提供担保,推动建立预付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不低于50%的预收资金进行监管或担保。针对非全额监管经营者,其预收资金余额有明确限额,如零售业、住宿餐饮等行业不得超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其他行业不得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这一设计不仅契合《电子商务法》对平台责任的要求,也呼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保护导向,使相关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4.2.2. 事中监控机制
在交易过程中,平台应依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实时监控与风险预警。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实时监测,可以发现异常退款激增、商家频繁更换收款账户等高风险信号。基于此,平台应建立异常行为预警系统,对风险商家实施临时冻结、限制提现或资金预警提示,以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此外,动态风险评估应当成为常态化机制,平台可根据商家经营情况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周期性风险复盘,并将结果反馈至风险等级管理中,实现监测与分级的闭环衔接。这种事中监控不仅是被动排查,更是主动治理,有助于在“跑路”风险尚未全面爆发前进行有效遏制。
4.2.3. 事后救济机制
在纠纷已经发生或风险已经显性化的情况下,平台应当承担起及时救济的责任,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损失程度。先行赔付制度是核心机制,即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由平台先行垫付赔偿,事后再向商家追偿,迫使平台主动加强管理。还应建立消费者维权基金,用于应对群体性“跑路”事件,确保消费者仍能获得基本赔付保障[9]。最后,应构建快速理赔通道,利用智能客服与简易举证机制,在小额、典型预付纠纷中推行简案快处,缩短维权周期,避免消费者因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构建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10]。通过事后救济机制的完善,可以弥补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管的不足,形成平台治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对接。
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救济三大机制的整体构建,平台治理责任能够实现从有限义务实质责任的转变,不仅压缩了商家“跑路”的生存空间,也在制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推动预付式消费向更加安全与规范的方向发展
5. 结语
电商预付式消费的兴起,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方式多元化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必然产物。其风险防范不仅关乎个体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更关乎市场信用体系的塑造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构建科学的风险防控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电商平台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健康成长的关键。未来,电商预付式消费的治理应当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市场活力与公平秩序,通过法律、司法与平台治理的协同,既为消费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又为电商产业的长期繁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这不仅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安全消费的期待,也符合我国在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建设统一大市场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
NOTES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
2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单用途预付卡行政公益诉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