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以互联网技术为驱动的金融创新深刻改变了传统金融业态,其中,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发展尤为迅猛,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核心基础设施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我国银行处理的人民币移动支付业务笔数已达1585.47亿笔,金额高达526.9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32%和8.18%1,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强劲势头。艾瑞咨询的行业报告进一步指出2,第三方移动支付在网民中的渗透率已趋于饱和,其发展重点从用户规模的扩张转向交易场景的深化和价值的挖掘。移动支付在便利民众日常生活、促进消费增长、推动普惠金融(特别是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偏远地区用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然而,技术的飞速演进与业务的爆炸式增长也伴随着显著的负面效应。消费者在享受支付便捷的同时,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资金与信息安全风险。账户盗刷、电信诈骗(尤其是与AI换脸、假冒客服等新技术结合的新型诈骗)事件频发,平台过度收集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默认勾选“免密支付”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当前法律监管体系在面对新兴业态时存在的滞后与不足,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2.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方面,本研究旨在系统回应当前移动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需求。首先,它将丰富和深化金融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交叉研究。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在应对高速迭代、技术密集的金融科技产品时显得力有不逮,本研究试图将技术风险、数据权利等新元素融入分析框架,推动相关理论的更新与发展。其次,本研究有助于拓展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新视角,超越单纯的风险防控,从消费者权利本位出发,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前瞻性的监管范式。
实践意义方面,本研究直面现实痛点,具有强烈的应用导向。其一,它致力于回应现实中频发的移动支付纠纷,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问题根源,为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提供清晰的逻辑支撑。其二,研究成果旨在为立法完善、监管优化和行业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推动建立一套既能鼓励创新又能保障安全、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监管路径,最终促进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不足
在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领域,西方学者较早开始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Mann (2004)从法律视角探讨互联网支付对美国传统监管框架的冲击,指出未受监管的支付工具与银行体系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消费者保护缺位[1]。Pacifici (2015)进一步分析《电子资金转移法》(EFTA)在关键条款上的模糊性[2],揭示第三方支付消费者在未经授权交易中可能承担过高损失。此外,Burge (2015)区分了支付法律制定中的公法与私法作用,提出需要在市场效率与消费者保护之间建立平衡[3]。Leo (2016)则研究了美国各州法律在支付机构定义及管辖权界定上的差异,指出监管碎片化可能阻碍支付服务创新并加大消费者成本[4]。
在监管模式上,欧盟强调通过统一立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例如,《支付服务指令(PSD2)》明确提出“强客户认证”机制(Strong Customer Authentication),并强化了支付机构的赔付责任[5];《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则通过严格的数据权利保护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依据[6]。与此不同,美国更多依赖功能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主导行为监管,同时通过“零责任政策”等行业自律措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7]。
国内方面,郭任静和封思贤(2020)从监管主体与模式跨国比较出发,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定位与监管体制错配影响效率[8],推动学界对监管适配性的讨论。李有星和陈飞(2014)着重研究网上支付机构洗钱风险监管[9],为反洗钱监管提供参考,罗培新和吴韬(2018)则分析客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法律关系,建议延伸备付金账户存款保险保障客户权益,助力学界完善支付业务法律关系认知[10]。
当前研究虽成果丰硕,但仍存在不足。国际研究侧重发达国家,对新兴经济体及跨境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关注少;国内研究多针对现有问题,对数字人民币、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的前瞻性研究不足。在监管协调上,跨部门、跨领域协作机制研究有待深化,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具体模式和效果评估研究也需加强。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缺少系统性、整合性的法律监管路径研究,往往侧重于立法、监管或司法某一单一维度,未能将法律、技术、行业自律等因素有机结合;二是针对移动支付场景的消费者保护对策研究不够深入和具体,对于如何将原则性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能有效应对新型诈骗和技术风险的具体规则,缺乏深入探讨。
2. 现状与问题:第三方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典型表现
随着移动支付逐渐成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面临着多方面的侵害风险。通过对近年典型案例与热点事件的梳理,可以发现当前第三方支付领域主要存在以下四类突出问题。
2.1. 资金安全风险
资金安全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益。然而,在第三方支付场景下,盗刷、诈骗等事件频发。一些支付机构在身份验证和风控措施上存在漏洞,导致不法分子通过窃取短信验证码、钓鱼网站等方式盗刷用户资金。例如,2023年多地警方披露的“盗号 + 盗刷”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伪基站发送虚假短信,诱导用户点击链接并套取支付账户信息,造成数千名用户资金损失3。此外,近年来高发的“AI换脸”“AI变声”诈骗更凸显出移动支付的脆弱性。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亲友视频、语音,诱骗受害人转账,而支付平台的快速到账机制使资金往往在数分钟内被层层转移,几乎难以追回。由此可见,支付机构的风控措施与交易延迟机制尚不完善,消费者资金安全保护亟待加强。
2.2. 信息安全风险
移动支付的便利性依赖于大规模的数据收集与处理,但由此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比如,部分支付平台在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上传人脸识别、指纹等高度敏感的生物信息,甚至收集超出必要范围的交易数据与位置信息。2022年曾有支付相关平台因系统漏洞导致数百万条用户数据在暗网流通,涉及用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关键信息,严重威胁消费者隐私与财产安全4。
《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已明确规定“最小必要”与“用户同意”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支付机构往往通过冗长的隐私政策规避告知义务,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同意过度授权。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关乎个人隐私,更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财产与人格权保护。
2.3. 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受损
在部分支付平台的商业运营逻辑中,用户往往被置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某些支付平台在用户开通服务时,往往默认勾选“免密支付”功能。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极易在设备丢失、账号被盗时遭遇资金损失。
以共享单车、外卖平台为例,用户在注册或充值时被强制要求绑定特定支付方式,并被引导开通自动续费、会员叠加消费等功能。这种“搭售”行为在客观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消费者往往无法清晰了解支付过程中各环节的数据流向及风险点,难以判断交易安全性。这些问题实质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2.4. 公平交易权与救济困境
除了信息安全的隐患和自主选择权受损,在支付纠纷处理与损失救济环节,消费者处境也处于不利地位。多数支付平台的用户协议中设有“免责条款”,将因盗刷、诈骗等损失的风险全部转嫁给用户[11]。例如,有平台条款明确规定“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而并未对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作出明确承诺。支付纠纷多为金额较小、发生频率高的“小额多发”案件,消费者即便选择诉讼,往往因取证困难、时间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在实际案例中,不少消费者反映在遭遇盗刷或资金异常时,平台客服多以“未发现系统漏洞”“用户自行泄露密码”等为由拒绝赔付,导致损失难以弥补。由此可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求偿权在现实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 成因剖析:法律监管的困境与挑战
如前所述,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所面临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多方面的权益受损问题。然而,这些现象并非孤立存在,其背后有着深层次的法律与监管困境。综合来看,当前我国在立法、监管、司法以及行业自律四个层面均存在明显不足,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3.1. 立法层面的滞后与不足
首先,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整体层级偏低,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其一,目前在支付领域主要适用《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在司法适用和跨部门执法中发挥统一指引作用[12]。相比之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虽对消费者保护有所涉及,但对第三方支付的特殊风险并未形成专章规定。其二,现有法律条文在支付安全、责任划分方面多停留在宏观原则。例如《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虽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未具体明确平台收集、存储、使用信息的边界,导致支付平台往往通过隐私条款规避责任。此外,面对AI换脸诈骗、深度伪造等新型风险,现行法律尚未形成明确的责任认定规则。例如,在“AI冒充好友转账”的案件中,平台是否应承担交易延迟审核义务,目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因此,从立法层面看,现有法律制度存在“低层级、笼统化、滞后性”的特征,难以为消费者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2. 监管层面的碎片化与真空
其次,在监管实践中,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和技术不足的问题。目前,第三方支付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安全)、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网信办(数据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合同与交易公平)等多个部门。这种分散格局容易出现交叉执法和监管真空。例如,在涉及支付账户信息泄露的案件中,究竟由央行还是网信办主责,往往存在争议,影响了问题的快速解决。各部门间信息壁垒严重,未能形成统一的监管数据平台。消费者一旦遭遇权益受损,往往需要多头投诉,降低了维权效率。面对海量、高频的交易数据,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及时识别风险。例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资金往往在几分钟内被分散转移,而监管部门尚缺乏实时监控和“穿透式”审查能力,导致事后追查难度大、损失难以挽回。由此可见,碎片化的监管格局不仅降低了监管效率,还为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3.3. 司法层面的救济困境
司法层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证据规则以及维权成本方面。在支付纠纷案件中,交易数据、系统日志往往掌握在支付平台手中。消费者难以自行获取完整证据,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也存在取证障碍。虽然《民事诉讼法》已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但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采性认定上仍存在较大争议。多数支付纠纷金额较小,但诉讼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消费者往往因投入产出不成比例而放弃维权。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消费者需自行证明平台存在过错。然而,在涉及信息泄露、风控不足等问题上,消费者几乎不可能掌握相关技术证据,这客观上加重了其维权负担。因此,司法层面的制度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消费者救济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4. 行业自律的不足与失灵
最后,行业自律虽在理论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辅助,但在实践中效果有限。部分支付机构在追求市场份额和盈利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消费者保护。例如,为提升用户粘性而强推免密支付、自动续费功能,而忽视其潜在风险。多数支付机构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系统保护机制,仅在出现重大舆情事件后才被动补救。虽然支付清算协会等行业组织已出台相关自律公约,但这些规范缺乏强制执行力,对机构的约束作用有限。
从行业内部来看,支付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经营理念,行业自律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
4. 域外经验与比较分析
在全球范围内,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同样引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监管的挑战。不同法域基于本国法律体系与监管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安排。其中,以欧盟和美国最具代表性,前者以强数据保护和统一立法见长,后者则强调功能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对两者经验的比较,有助于为我国完善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提供参考。
4.1. 欧盟的法律监管经验
欧盟在数据保护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2018年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目前全球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其核心在于强化“知情同意”原则,赋予消费者删除权、数据可携带权,并要求企业遵循“最小必要”收集原则5。这一制度极大提升了支付平台在数据处理环节的合规义务。欧盟在2015年颁布的《第二版支付服务指令》(PSD2),不仅对支付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还要求实施“强客户认证”(Strong Customer Authentication, SCA),即通过双重或多重验证机制提升支付安全性。同时,PSD2要求支付机构在交易失败、盗刷等情形下承担更大赔付责任。欧盟设立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统一协调成员国在支付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监管标准,避免了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
4.2. 美国的法律监管经验
美国基于“市场优先、监管适配”的理念,形成了功能监管与行业自治协同的模式,既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灵活性,也通过专项立法划定权利底线。在监管架构上,采用“按功能分责”原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聚焦支付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如查处平台隐瞒自动续费条款、误导开通免密支付等行为;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则负责监管反洗钱相关的支付合规,两者通过数据共享机制避免监管重叠与空白6。立法层面,《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为消费者提供基础保障,规定未经授权的电子转账,消费者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报案,最多仅需承担50美元损失,剩余部分由支付机构承担;若平台未及时告知账户异常,需承担全部损失。同时,美国高度依赖行业自律补充监管:信用卡行业普遍推行“零责任政策”,持卡人遭遇盗刷无需举证即可申请全额退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如PayPal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交易纠纷先行赔付,再向责任方追偿,形成“快速救济—事后追责”的闭环[13]。此外,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还建立“投诉数据库”,公开支付机构的投诉处理率、赔付时效等数据,通过市场监督倒逼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4.3. 比较与启示
欧盟与美国的制度设计虽路径不同,但均围绕“明确责任边界、降低维权成本”核心目标,为我国提供两方面关键启示:其一,立法层面需平衡“原则性”与“可操作性”,欧盟通过GDPR、PSD2细化权利内容与责任比例的经验表明,我国需在未来立法中明确支付机构信息安全保障的具体标准(如生物信息存储加密要求)、AI诈骗场景下的审核义务(如大额转账的延迟到账触发条件),避免“笼统化”条款导致执行困难。其二,监管与行业协同层面可借鉴美国经验,一方面明确各部门权责清单,如规定央行负责支付结算安全监管、网信办牵头数据泄露调查,避免多头投诉;另一方面推动行业建立“风险赔付基金”,参考PayPal模式,由支付机构按交易规模缴纳资金,用于小额纠纷先行赔付,同时将自律公约履行情况与机构牌照续期挂钩,增强约束效力。
总体而言,欧盟的“统一立法 + 强制监管”为我国提供制度框架参考,美国的“功能监管 + 行业自治”则为落地执行提供灵活路径。我国需结合数字经济发展特点,构建“立法定规则、监管强执行、行业补短板”的多元体系,既通过法律明确权益底线,也借助市场机制提升保护效率,实现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创新的动态平衡。
5. 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路径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法律与监管的重要议题。我国现有制度在立法、监管、司法及行业自律层面均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建设、监管模式创新、司法救济完善和社会共治推进四个方面提出系统性的对策。
首先,应提升法律规范的层级,推动出台高位阶的专门立法。例如,可以考虑制定《支付结算法》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取代现有多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监管制度,从而在立法位阶上形成更有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其次,应在法律中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消费者赔付责任,细化针对AI诈骗、人脸识别信息泄露等新型风险的规定。最后,应当建立动态修订机制,使法律规范能够根据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以避免出现滞后性。
我国当前监管格局存在多头管理、协调不足的问题。未来应推动功能性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以“业务功能”为导向划分监管权限,避免部门之间的交叉与真空[14]。监管部门之间还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平台,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15]。与此同时,可以引入监管科技(RegTech、SupTech),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与动态风险预警,提升对海量支付交易的实时监控能力。
司法层面应更加注重消费者的可及性与便利性。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小额支付纠纷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便捷化的维权途径。另一方面,应调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涉及平台安全漏洞、信息泄露的案件中,由支付机构承担更多举证责任,从而减轻消费者维权的举证负担。此外,应当鼓励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通过集体诉讼机制弥补个体消费者维权力量不足的困境。
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是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支撑。首先,应督促支付机构建立风险赔付基金和完善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使消费者在遭受权益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救济。其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更具约束力的自律公约,提升行业整体的合规标准。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的金融素养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协同的“共治”格局。
6. 结论与展望
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在提升交易效率、推动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如资金安全风险、信息泄露、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受损等。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滞后、监管碎片化、司法救济困难以及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通过对典型风险案例的分析与国内外监管经验的比较,本文认为,应当构建一个“法律 + 技术 + 行业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以系统性回应移动支付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具体而言,应在立法层面提升规范层级、明确各方责任;在监管层面推动跨部门协作与技术赋能;在司法层面优化救济机制;在行业层面强化自律与消费者教育,形成多方协同的保护格局。
本研究虽力求全面,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所选取的案例多来源于公开报道和司法裁判文书,缺乏大规模实证数据的支撑,可能影响结论的普遍性与代表性。其次,对欧盟、美国等域外经验的借鉴虽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其本土化适用性仍需进一步探讨,尤其是在中国特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与文化背景下。此外,随着技术的快速迭代,新型诈骗手段与风险形态不断涌现,本研究对前沿技术如深度伪造、跨境支付等问题的探讨尚显不足。
未来研究可从以下几个方向进一步深化:一是在数字人民币逐步推广的背景下,探讨其与第三方支付的协同与冲突,以及由此衍生的新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二是关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支付安全与监管中的应用,如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技术在纠纷解决与证据固定中的潜力;三是随着跨境支付的日益频繁,如何在国际合作框架下构建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也将成为重要研究方向。此外,建议后续研究加强实证调研,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式获取一手数据,增强研究的科学性与实践指导价值。
NOTES
1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EB/OL].
http://www.pbc.gov.cn/zhifujiesuansi/128525/128545/128643/4822810/index.html, 2023-03-20.
2艾瑞咨询:2023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研究报告[EB/OL]. https://report.iresearch.cn/report_pdf.aspx?id=4240, 2023-10-26.
3央视网.法制新闻:提高警惕!浙江警方公布一批典型网络犯罪案例[EB/OL].
https://news.cctv.com/2023/08/24/ARTIbQlXTQw2ULiTASXGZESq230824.shtml
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EB/OL].
https://www.cac.gov.cn/2025-09/12/c_1759395487456327.htm, 2021-11-14.
5欧盟委员会: 支付服务指令(PSD2),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15 [EB/OL].
https://www.ecb.europa.eu/press/intro/mip-online/2018/html/1803_revisedpsd.en.html, 2018-3.
6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Digital Payment Era [EB/OL].
https://www.consumerfinance.gov/about-us/newsroom/cfpb-seeks-input-on-digital-payment-privacy-and-consumer-protections/, 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