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后付”模式下的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与权益保护法律机制构建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Mechanism for Consumer Over-Indebtedness Risk and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Buy Now, Pay Later” Model
摘要: 本文旨在探究先买后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模式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快速发展背景下引发的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及其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困境。通过系统分析BNPL模式的基本特征、运作机制及其与传统信贷产品的区别,深入研究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的生成机理与具体表现形式。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金融监管规范的现行规定,揭示BNPL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法律现实。最终从信用评估、信息披露、平台责任与债务纾困等多维度出发,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保护机制,为完善BNPL监管体系提供理论支持与立法参考。
Abstract: 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consumer over-indebtedness and the legal predicaments in terms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triggered b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Buy Now, Pay Later (BNPL) model in the context of China’s e-commerce sector. By systematically analyzing the basic features, operational mechanisms of the BNPL model and its distinctions from traditional credit products, it delves into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and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of the risk of consumer over-indebtednes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provisions of th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the E-Commerce Law, and relevant financial regulatory norms, it reveals the legal reality of the infringement of consumers’ rights to information, autonomous choice, and fair transactions under the BNPL model. Ultimately, it proposes a systematic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rom multiple dimensions including credit assess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latform responsibility, and debt relief, providing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legislative references for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system of BNPL.
文章引用:梁红闯. “先买后付”模式下的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与权益保护法律机制构建[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0): 397-404.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03158

1. 引言

在数字经济深度渗透消费领域的时代背景下,先买后付(BNPL)模式凭借“即时消费、延期支付”的核心优势,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中极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产物。该模式通过拆分付款周期、降低初始支付门槛,为消费者提供了灵活的支付解决方案,尤其契合年轻消费群体对“碎片化消费”“轻负债体验”的需求偏好,在电商交易场景中实现快速渗透[1]。BNPL模式的兴起并非偶然,而是技术革新、市场需求与消费理念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风控体系的成熟,为平台快速完成信用评估、简化交易流程提供了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传统信贷产品在小额高频消费场景中的审批效率低、费用结构复杂等短板,为BNPL模式创造了市场空白[2]

从市场发展数据来看,BNPL模式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国际清算银行(BIS) 2023年发布的专项报告显示,2019~2023年间,全球BNPL模式下的商品交易总额从约500亿美元攀升至3500亿美元以上,四年内增幅超600%;同期日均活跃用户规模从25万人增长至250万人,实现十倍量级的扩张[3]。另据FIS《2023年全球支付报告》预测,未来三年BNPL在全球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中的交易占比将持续提升,有望成为主流支付工具之一[4]。在此趋势下,国内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金融科技公司及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BNPL业务,市场竞争格局逐步形成,产品形态也从单一“分期支付”向“灵活还款 + 场景嵌入”方向演进。

然而,BNPL模式的便捷性背后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其中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尤为突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15”专项司法提示指出,实践中BNPL平台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默认开通服务、关闭流程繁琐等问题:部分平台未清晰告知消费者服务的信贷属性及逾期后果,导致消费者对风险认知不足;多数平台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支付选项,消费者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发服务;而关闭该功能时,往往需经过多环节验证,甚至受“履约订单限制”等条件约束,实质限制了消费者的支付方式选择权[5]。此类问题不仅加剧了消费者过度负债的风险,更对现有法律规制体系提出挑战。

本文以BNPL模式的风险解构为逻辑起点,通过梳理现行法律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不足,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机制构建方案,以期为完善BNPL监管框架、实现金融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提供学术参考。

2. 先买后付模式概述与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分析

2.1. 先买后付模式的法律属性界定

BNPL模式的快速发展使其法律属性陷入“支付工具”“信贷产品”或“混合体”的争议,而属性界定直接决定其法律适用规则与监管框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逻辑前提[6]

2.1.1. 三种可能的法律属性定位

部分观点认为,BNPL模式核心功能是“完成交易支付”,通过拆分付款流程提升消费便捷性,与支付宝“花呗”、微信支付“分付”的支付辅助功能类似,应归入“支付工具”范畴[6]。持此观点者强调其“嵌入消费场景、即时完成资金结算”的特征,认为其本质是支付方式的创新,而非独立的信贷服务。

主流观点更倾向于将BNPL界定为“短期消费信贷产品”。从法律构成看,BNPL模式中,服务提供者需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并授予信用额度,消费者在获得商品使用权时并未全额支付价款,而是与服务提供者形成“先获商品、后偿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贷款通则》对“消费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生活费用的贷款”的定义[7]。此外,BNPL模式下的逾期追责、信用惩戒等机制,与传统信贷产品的风险控制逻辑完全一致,进一步印证其信贷属性。

亦有观点提出“混合体”概念,认为BNPL兼具“支付工具的便捷性”与“信贷产品的授信属性”——一方面,其嵌入电商支付环节,直接服务于交易完成,具备支付工具的场景依赖性;另一方面,其以信用评估为基础、以分期还款为核心,承载信贷功能[7]。这种“支付 + 信贷”的双重特征,使其难以被单一法律属性涵盖。

2.1.2. 不同属性定性下的法律适用后果

属性界定的差异将导致法律适用的显著分野,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与范围。若定性为支付工具,则主要适用《电子商务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等支付领域法规,监管重点集中于“资金安全、支付流程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对“信用评估、利率限制、债务纾困”等信贷核心环节的规制较弱。例如,仅需符合支付机构的资质要求,无需遵守《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关于“信贷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可能导致消费者过度授信风险。若定性为信贷产品,则需全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贷款通则》《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信贷监管规则。服务提供者需履行严格的信用评估义务、明确披露年化利率与逾期责任,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对授信额度、风险准备金的监管。消费者可依据信贷产品相关规定主张权益,例如要求对不合理的逾期费用予以调整,但若监管过度可能抑制模式创新。若定性为混合体,则需构建“支付 + 信贷”的双重法律适用框架,既要遵守支付领域的资金结算与场景合规要求,又需履行信贷领域的信息披露、信用管理义务。例如,在支付环节需符合《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信贷环节需遵循《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产品风险与消费者承受能力匹配”的规则,这种双重规制可避免“监管真空”,但需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防止重复监管。

当前司法实践与监管趋势更倾向于“信贷产品为核心、兼顾支付属性”的定性,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15”专项司法提示明确指出,BNPL平台“未披露信贷属性与逾期后果”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信贷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间接认可其信贷属性[5]

2.2. BNPL模式的特征与运作机制

BNPL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消费场景的短期信用授信服务,其核心运作流程可概括为“信用评估–交易撮合–分期还款”三个环节:首先,BNPL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或第三方金融机构)依托内部消费数据与简易风控算法,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快速评估,通常在数分钟内完成授信决策并确定信用额度;其次,消费者在合作商户消费时选择BNPL支付方式,服务提供者即时向商户垫付全额款项,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最后,消费者需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通常分3~4期,周期4~8周)完成分期还款,部分平台约定首期还款可延迟至交易后1~2周[8]。与传统信贷产品(如信用卡、消费贷款)相比,BNPL模式在授信逻辑、支付周期、费用结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表1所示:

Table 1. Comparison of differences between BNPL model and traditional credit products

1. BNPL模式与传统信贷产品差异比较

比较维度

BNPL模式

传统信用卡

消费贷款

授信决策

快速自动化审批,依据平台内数据及简易算法,流程简便,耗时短

较为严格的审批流程,需综合评估信用报告、收入证明等多方面资料,审核周期长

严格审批,要求较高,对收入稳定性、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批流程繁琐

支付周期

短期(通常4~8周),适用于小额高频消费场景

循环信用,长期可用,可根据用户需求灵活选择还款周期

中长期(数月至数年),用于大额消费或长期资金需求

费用结构

通常宣称“零利息”,但可能存在隐性费用,如逾期手 续费等

年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构成复杂

利息、手续费等,费用明确且相对固定

违约后果

信用降级、限制使用,影响在该平台或相关合作平台的信用额度及服务使用

征信影响、高额罚息,对个人征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罚息较高

征信影响、法律追偿,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及资产处置

信息披露

通常不够充分,关键信息可能隐藏在冗长协议中,不易被消费者察觉

较为规范,依据相关法规详细披露各项费用及风险

较为规范,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贷款条款、风险等信息

2.3. 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的成因与表现

BNPL模式下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的生成,是消费者自身因素、产品设计缺陷与市场监管漏洞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消费者层面看,年轻群体(18~30岁)是BNPL的主要用户,该群体收入稳定性较弱、消费观念尚未成熟,且缺乏基础的金融知识,易受“零利息”“低门槛”的宣传诱导,产生超出还款能力的消费行为[9]。从产品设计层面看,BNPL模式普遍与免密支付功能绑定,消费者在下单时无需输入密码或生物验证,虽提升了支付效率,但也增加了误操作导致的非意愿消费风险;同时,部分平台采用“额度拆分”策略,将单一高额度拆分为多个子额度嵌入不同消费场景,进一步弱化了消费者的负债感知[10]

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透支风险,“先用后付”服务使消费者能够“0元下单”,无需预先占用资金,这种消费方式容易激发消费者的冲动消费欲望,导致消费金额超出预算[11]。二是违约风险,消费者在使用“先用后付”服务时,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较为常见。部分电商平台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违约方不仅需支付违约金,还可能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支出费用,这无疑进一步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12]。三是降信风险,“先用后付”服务与消费者个人信用评估结果紧密挂钩。若消费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或妥善处理退货事宜,可能会面临信用分数降低、账号功能受限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可能对个人征信记录产生负面影响[13]

值得关注的是,“多头负债”是BNPL模式下过度负债的典型形态。由于各平台间缺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消费者可在多个BNPL平台同时获取授信,导致债务规模叠加。例如,某消费者在淘宝“先用后付”、京东“白条分期”、美团“月付”等平台累计负债超1.2万元,而各平台均未察觉其整体负债情况,直至逾期后才发现风险,凸显了跨平台风险监控的缺失[14]

3. 先买后付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3.1. 知情权保障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款为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BNPL模式实践中,知情权保障存在明显短板[15]

一方面,BNPL服务提供者未充分披露服务的信贷属性。多数平台在宣传时将BNPL描述为“便捷支付方式”,回避其“信用授信”的本质,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服务仅为“延迟付款”,忽视其负债属性。例如,某平台在支付界面标注“先用后付,0成本体验”,未提及逾期后果与信用影响,消费者直至逾期后才知晓自身承担的信用责任[16]。另一方面,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根据《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与消费者保护指引》要求,信贷产品需明确披露年化利率、费用构成、违约责任等信息,但BNPL平台多将此类信息隐藏于数万字的用户协议中,未以加粗、变色、弹窗提示等显著方式呈现,消费者难以有效获取关键信息[17]。部分平台还存在“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例如,将“逾期手续费”表述为“服务管理费”,将“信用评分下调”表述为“账号权限调整”,通过语义弱化风险,降低消费者的风险感知[18]

3.2. 自主选择权受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条款赋予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但BNPL模式下,这一权利受到多重限制[15]

首先,默认开通服务压缩选择空间。多数电商平台在消费者首次使用支付功能时,将BNPL设为默认支付选项,消费者需主动切换至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余额支付)才能避免使用。例如,某平台的支付界面中,“先用后付”选项默认勾选,消费者若未仔细核对,易误选该方式[5]。其次,关闭服务流程繁琐。消费者若需关闭BNPL功能,需经过“找到设置入口–验证身份–解除绑定–提交申请”等多环节,部分平台还设置“存在未履约订单不得关闭”“关闭后30天内不得重新开通”等限制条件,实质增加了关闭难度[19]。这种“开通易、关闭难”的设计,违背了“自主选择”的法律原则,将平台的服务推广需求凌驾于消费者权利之上,导致消费者被动使用BNPL服务,加剧了过度负债风险。

3.3. 公平交易权受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款为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BNPL模式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仍面临侵害[15]

一方面,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的违约责任。部分BNPL平台在协议中约定:“消费者逾期还款的,需承担平台为追偿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该条款将追偿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而未约定“费用合理性审核”机制,易导致消费者承担过高的额外成本。例如,某消费者因逾期1000元被平台起诉,最终除偿还本金外,还需支付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500元,额外成本远超逾期金额[20]。另一方面,免密支付绑定增加非意愿消费风险。BNPL与免密支付的捆绑设计,使消费者可能因误触屏幕、儿童操作等原因产生非自愿交易,而平台往往以“已开通免密支付”为由拒绝退款,实质剥夺了消费者的交易确认权[21]

此外,部分平台还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救济权利,例如约定“消费者与平台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平台内部调解解决,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权,违反了公平原则[22]

4. 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

4.1. 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与格式条款规制

针对BNPL模式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和格式条款不公平的问题,应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详细说明[15]

BNPL服务提供者应采用清晰、易懂、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对消费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对于贷款类产品,必须明示年化利率,避免使用模糊、误导性的表述[23]。特别是对于可能产生额外费用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示的方式,如加粗、变色、单独列出等,以充分引起消费者的注意[17]

此外,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BNPL协议的备案审查制度。在事前,对BNPL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协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事后,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无需受到此类格式条款的约束和限制。

4.2. 健全消费者信用评估体系

构建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是防范BNPL模式下消费者过度负债的基础。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需建立“产品风险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适当性管理机制[23]。BNPL服务提供者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信用评估体系:一是建立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额度授予机制,通过综合考量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信用记录、负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信用额度,避免过度授信。二是实施动态信用监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时跟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还款情况等信息,及时发现消费者还款能力的变化,并据此调整信用额度。三是建立跨平台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有效防止消费者多头负债。但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信息不被泄露、滥用。

4.3. 明确平台责任与监管职责

BNPL服务涉及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明确各方的责任边界和监管职责至关重要。《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4]

电商平台在BNPL服务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审核责任,对平台内提供BNPL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持续的合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二是信息披露责任,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BNPL服务的性质、风险和条款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三是投诉处理责任,建立高效、便捷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安全保障责任,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完善的管理手段,保障交易安全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被盗用等情况的发生。

在监管方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实施严格监督管理。针对BNPL业务,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明确准入标准、运营规范、风险管控要求等,确保BNPL业务在规范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在BNPL模式下,各方法律责任分配如表2所示:

Table 2. The division of leg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BNPL model

2. BNPL模式中各方法律责任划分

责任类型

电商平台责任

金融机构责任

消费者责任

信息披露

全面披露产品信息,包括合作机构、服务流程、风险提示等

明确披露融资条款,如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责任等

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主动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管控

审核商户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评估消费者信用风险,合理控制授信额度

理性消费,量力而行,避免过度负债

争议解决

建立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纠纷

配合调查处理,提供必要协助

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信用管理

共享风险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完善信用评估

报送征信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按时还款,维护良好信用记录

4.4. 建立消费者债务纾困与救济机制

针对已经陷入过度负债困境的消费者,建立有效的债务纾困和救济机制迫在眉睫。《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不断溯源整改,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23]。可建立以下机制:一是债务重组机制,对于因临时性还款困难而无法按时足额还款的消费者,提供分期还款、延期还款等债务重组方案,帮助消费者缓解还款压力,避免逾期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二是债务减免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消费者,在综合评估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给予部分债务减免,体现人文关怀和社会公平。三是征信修复机制,对于非恶意逾期且已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消费者,为其提供合理的征信修复途径,帮助其恢复良好的信用记录,重新融入金融市场。四是法律援助机制,为低收入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在面临诉讼和仲裁程序时,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指导和代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使用BNPL服务前,充分了解其还款规则和潜在风险,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和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在消费过程中,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和冲动消费,做到量力而行,合理规划支出和收入。

5. 结论与展望

先买后付模式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产物,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支付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消费者过度负债的风险挑战。本文通过对BNPL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深入分析,从信用评估、信息披露、平台责任和债务纾困等多个维度构建了系统化的法律保护机制。

研究结果表明,BNPL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秉持多元共治的理念。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BNPL业务的法律属性和监管规则,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其次,强化经营者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充分、格式条款公平合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加强监管协调,建立适应创新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最后,持续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增强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理财观念。

随着BNPL模式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以及其在消费金融市场中的进一步普及,相关法律研究也需与时俱进,持续深入。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支付监管、人工智能在信用评估中的应用等前沿领域,还需要开展更多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专门研究。希望本文能够为BNPL模式的法律规制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推动消费金融市场朝着健康、有序、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实现金融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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