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慎刑理念的内涵与历史发展
1.1. 慎刑的内涵
中国古代的刑法体系,其滥觞可追溯到公元前536年郑子产铸刑鼎这一成文法之源。但值得注意的是,自阶级社会诞生,尤其是国家体制确立以来,人类社会便始终受到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实际上,一些原始的刑法观念,例如“慎刑”、“轻刑”以及“无刑”,在远古社会晚期已初见端倪。特别是慎刑思想,在随后的奴隶制及封建制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了不断的深化与拓展。可以说,慎刑理念贯穿于中国古代刑法的整个历史脉络之中。对于这一议题,我们不应仅限于法律史的范畴进行探讨,而应当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事实上,就我国古代法律史而言,慎刑思想并非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我国封建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并且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前期和中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存在、封建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及封建法制趋于完善等原因使“慎刑”思想有了较大发展。可以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和中期,慎刑思想有其自身发展所必须经历的特定阶段。然而,无论历史如何变迁,从整个中国古代刑法史的长河中审视,我们都能发现“慎刑”的印记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其中。慎刑思想直接体现着法律的宽和与谦抑,蕴含着深刻的治世之道[1]。
1.2. 慎刑思想兴起的原因
我国拥有数千年辉煌文明历史的国家,自古以来,无论是庙堂之上的帝王将相,还是市井之间的普通民众,都对社会治理和法律体系保持着深刻的反思与探索。这些思考在岁月的沉淀下,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传统,其中,“慎刑”思想便是其中的瑰宝。其思想渊源深远,其兴盛之初,与当时的统治阶级文化和民俗文化的演变紧密相连。从整体上看,其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民本主义思想,二是哲学思想,三是德治思想。
(1) 民本思想的影响。早在夏、商、周三大王朝没落,神权统治日渐式微之时,就已经开始萌芽。到了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百家争鸣,在封建时代,儒学逐渐变成了正统。儒学以“仁”为中心,逐渐形成了“仁政”的思想。在每一个朝代的发展和发展中,民本思想都被发扬光大,它同封建独裁的皇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促进了传统民本文化的发展,确保了它的连续性,并得到了各种各样的革新。这种民本文化在法律方面的扩展,成为一种促进封建专制的手段,系统完善的民本思想需要统治者重视人民,休养生息,也促进了较为完备的封建司法体制的确立和发展。随着人们对人民的关注越来越深,统治者们对惩罚的态度也变得不那么随意,而且随着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权力的限制,他们对刑罚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谨慎。这是“慎刑”思想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原因。
(2) 哲学思想的影响。儒家学说一直把“仁”作为治国之道,提倡仁义之道,主张君主以德治国,慎罚慎罚。而道教则更多地强调道法自然,道教之祖老子就有很多关于“以人为本”的思想,主张“无为而治”,善待百姓,善用刑罚,这才是一个好的君主。佛教是印度传入我国的一种重要哲学思想。佛教在魏晋南北朝时,随着佛学的兴盛,对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佛教强调“大慈大悲”,注重对自身的主体性认知,寻求心灵上的愉悦,并能使人自觉地对自身的“恶”加以批判,并不赞同“刑法”的滥用。尽管三大哲学思想的具体涵义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共同取向都是重德、反刑、提倡“慎刑”。佛道儒三家长期共存,互相促进,在这种气氛下,古中国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慎刑”思想的沃土。
(3) “德治”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德治”始终是统治者们所追求和标榜的德性。孔子在他的《论语•为政》中,提出了“治理天下,用刑罚治理天下,百姓不耻而不耻”;德治的规范有很多,但大体上都是把道德教育整合到政治体制的制订和治理措施的实施之中。统治者们往往会通过惩罚来建立自己的道德观,以此来树立自己的权威,以此来约束自己的子民,从而降低统治的成本。秦朝时期,因统治者以法家为治国之道,对刑法的滥用、滥用,所规定的“连坐制”等刑罚,均是极端残忍的。汉代以后,为及时纠正秦代苛政的弊端,实行了一段漫长的休养生息,董仲舒的儒家思想吸收了阴阳五行学说,对儒家慎刑思想进行改造[2]。他在审案时,从儒学经典中找出根据,在遵守法律条文的同时,对过失犯罪、从犯等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地判处轻刑,坚持宽大的司法理念,谨慎用刑,缩小了株连判刑的范围,区别不同的罪行,同时对很多主观恶性较低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实现了轻刑和轻刑,对于“慎刑”思想的弘扬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统治者,提倡“仁政”,而不是用严刑峻法来压迫平民,而是主张“以德服人,如北辰,其所在,群星为之。”汉代“仁政”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天人感应说,认为统治者的品德可以为天所感,如果他们的行为是残暴的,那么他们就会受到上天的惩罚。故君王治理天下,不可随心所欲,更不可施以酷刑。如果仅以用道德来治国过于理想化。以汉王朝为代表的历代王朝,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这对“慎刑”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 慎刑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在尧、舜时期就已经提出了“天秩有礼”和“有付有罪”(《尚书·皋陶谟》)的观念。到了周朝,周公在执政期间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并把它当作治国方略。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德化,以德载民,以保民,尤其是“怀保小民”、“知稼穑之苦”、“知小民之所倚”(《尚书·无逸》);“慎罚”是指处罚要适度,主张“明德慎罚亦克用”,主张罚当其罪,应用中刑。“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尚书·多方》) [3]“慎罚”是指处罚要适度,主张“明德慎罚亦克用”,“明德”是“明德”的灵魂,“惩罚”则是“德”的具体表现。可以说,“明德慎罚”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慎刑慎罚”这一基本理念的萌芽。
在春秋时期,孔子等儒家学者的思想观念对“慎刑”理念的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对西周传统的“礼治”和“明德慎罚”理念进行了传承并予以拓展。他们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强调德刑并用,以道德教化为核心,将刑罚视为辅助手段。在这一过程中,德与刑在统治者的统治策略中均占据重要地位,但德仍为核心,刑罚仅为辅助,以实现“以德为主”的目标。
在儒家学说中,德被视为最高统治手段,刑罚则是约束人民的工具,应以道德教化为核心。在治理国家方面,儒家提倡“德治”或“仁政”,强调“为政以德”,以此作为慎刑观念的思想基石。孔子尤为重视中罚,他认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观点凸显了刑罚在德刑并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中刑、中罚,就是指“折狱”公平,处罚轻重合适,不越权,不枉不纵,不杀无辜,不诬人,准确地定罪量刑。孟子在仁学上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人心的维护上,从而提倡“仁政”而非“虐政”;在实践中,提倡“省刑罚”而非“重刑罚”;要让人民服从礼仪和法律,就必须通过教化,而不是惩罚。孔子的慎刑观对后世二千余年的法制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
西汉中叶以后,儒家越来越被统治者们所关注,原本只是一种政治伦理的观点,在政权的力量下,被推上了主流,成为了社会的主流理念,“德主刑辅,礼刑并用”,逐渐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提倡“《春秋》决狱”,使儒家慎刑慎杀的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司法化,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塑造天人和谐的重要刑事政策[4]。
在北朝时期,通过确立十条重罪、存留养亲、官当等原则,以及对“以德治罪”的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慎刑慎杀”这一基本的刑事诉讼思想。进入隋唐时期,通过《开皇律》和《永徽律》的实施,该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趋于成熟。这一思想体现了对法律的严谨、稳重和理性的态度,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唐朝著名学者魏征(《贞观政要》卷五)提出了“仁义者,理之始,刑者,法之终也。”唐太宗也从历史上总结出了一句话:“古来帝王以仁义为统治者,国祚延长,一发御人者,随救一时,败之亦促”的道理。”[5]《唐律》是儒学始终倡导的“不重刑”、“宽仁”、“慎刑”、“慎刑”的理念。唐律成为刑事诉讼中“慎刑慎杀”这一基本思想的法律载体。可以说,《唐律疏议》的出台标志着法制“儒”的发展,而唐朝则是“慎刑”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永徽律》的颁布和执行,标志着我国刑法中“慎刑慎罚”这一基本思想由理论走向现实,并对我国的刑事审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
“慎刑”作为当代刑法体系内的一种刑事政策,其核心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与保障公民自由。该政策坚持以犯罪法定和罪责相适应为基石,自其诞生至实施均秉承此理念。在当代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我们致力于实现“古为今用”的目标,推动“慎刑”理念与现代法治体系相融合。这要求我们将“尊重和保护个体权益”的理念深度融入刑事司法实践之中,确保这一理念贯穿整个司法流程,这是一项不可推卸的时代使命[6]。生命尊严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始终位于法律保护的核心地位。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对生命的尊重与保护更是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地位。近年来,我国司法体系在保障个体权益、推进法治化进程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其中,将死刑核准权移交给最高法院便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突破。
3.1. 有效处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打击犯罪的关系
在古代的传统社会中,伦理是以礼教为核心的,而现代的社会,更是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道德教化的内容,所以,精神文明的地位毋庸置疑地应该放在第一位[5]。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无数刑事审判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人之所以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是他们内心的极度空虚。这种空虚感如同一片无垠的荒漠,让个体在其中迷失方向,丧失了应有的道德底线和行为规范。当我们探讨内心空虚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时,不得不提及的是个人价值观的扭曲。价值观是个体行为的指南针,它决定了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如何对待他人以及如何处理生活中的种种问题。然而,当一个人的价值观被扭曲时,他的行为也将失去准则,容易走向极端。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可能源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或是个人心理的扭曲等多种因素。“明德慎罚”这一源自古代的学说,深刻体现了美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中,这一理念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美德——仁德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助于提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个人道德水平,进而从源头上改善社会风气,使那些可能滋生违法犯罪想法或冲动的人得到根本性的矫治。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践行“明德慎罚”的思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的进步贡献力量[7]。
3.2. 不断协调打击犯罪与教育服刑人员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惩恶除恶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任务。犯罪的存在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还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因此,对犯罪进行打击成为了必要且紧迫的任务。打击犯罪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犯罪活动往往伴随着暴力、欺诈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深重的痛苦和损失。通过打击犯罪,我们能够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让他们重新获得安全和尊严。同时,打击犯罪也能够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降低犯罪发生率,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相比,对罪犯的打击反而是次要的。如果我们的司法部门只注重对罪犯的打击,而忽视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其效果只会是治标不治本。用来限制罪犯的监狱和其他地方的数目非常有限,而具有犯罪心理的行为动机却是无穷无尽的,更关键的是,大部分的罪犯最终都会重返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需要充分地发挥刑罚的教育和转化功能,使狱外的执行方式,如社区矫正,取保候审等得以继续普及[6]。很显然,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监狱的费用,而且还可以给罪犯以一定的自由和空间,有利于他们健康地重返社会。这无疑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约法省刑”和“恤刑”的“明德慎罚”的司法观念。
3.3. 正确调整我国相关刑罚体系设置
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壮大、国际地位稳步提高的当下,一个国家的整体形象以及民众的文明素养与刑法制度之间的紧密联系日益凸显。刑法,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基本权益、促进文明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我国刑法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制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我国刑法制度应趋向于轻缓化和文明化。这既是对个体权益的保护,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历史的长河中,残酷的刑罚曾是权力与威严的象征,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生命的敬畏已成为时代的强音。减少或慎用死刑,不仅能够让每个人的生命得到更好的保障,还能够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崇尚文明的良好风气。同时,这种转变也将有助于摒弃“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性思想,推动社会向更加宽容、和谐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对刑法系统的部分设置进行优化和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刑法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其执行的公正性和社会的满意度。在实践中,量刑不公、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需要对刑法系统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确保其在保障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能够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此外,加强刑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当民众对刑法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就像上面提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样,对刑罚的轻缓化并非是任意宽纵,对一些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危害极大的犯罪案件,应当给予相应的从重处罚,而不能随意适用缓刑、假释等刑罚。
4. 结语
“慎刑”是一种深刻体现人文精神的原则,它源自于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在这个理念中,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生命、权益和尊严应当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在此基础上,慎刑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刑罚的适用进行严谨的审慎思考,以确保无辜者不受冤屈,犯罪者得到公正的惩罚。中国古代是一个封建专制体制,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刑法的实施,并非依律令,而是依君主之意,从而使部分“慎刑”成为一纸空文,无法真正贯彻执行。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深入,司法权威的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必将成为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不懈的奋斗目标。对关心中国法制史的人而言,总结、提炼中国古代法律中良善性的思想和规定,并加以实事求是地剖析和研究,取其精髓,弃其糟粕,加以发扬,使之更好地成为中国近代法制的一部分,这是我们应该采取的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十分重大的历史任务。